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南段)保护管理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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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南段)保护管理
问题与对策浅析
杨维春
(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腾冲管理所,679105)
摘要:位于云南省西部的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124459hm²,其独特的生态环境,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资源、壮丽奇特而完整的植被垂直景观,具有重大保护与科研价值。目前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土地和法律,社会经济,保护区跨界保护三方面的问题。据此提出了今后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问题;对策1、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南段)概况
被誉为横断山脉明珠的高黎贡山国级自然保护区,位于24º56´N——26º09´N,98º4´E—98º50´E之间,地处云南西部边疆隆阳、腾冲、泸水三县(区)境内,西面与邻国缅甸接壤。保护区南北长约135km,东西宽约9km,总面积124459 hm²,其中南段处于隆阳区和腾冲县境内的面积为81443hm²。
高黎贡山属世界生物圈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
护区因其复杂多样的森林类型、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资源、神秘壮丽的人文地理景观,引起世界性的关注,被认为是世界动植物起源与分化的关键地区。保护区内有高等植物4897余种,特有种434种,其中有国家珍稀濒危植物和云南省重点保护植物58种,经济植物258种,药用植物1077种,兽类154种,两栖动物21种,爬行动物56种,鱼类49种,昆虫1690种。其中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有82种。
2、存在问题浅析
高黎贡山自1983年建立保护区以来,先后建立健全了管理机构,但由于存在土地权属和法律、社会经济、保护区跨界保护等问题,给保护区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
2.1土地权属和法律问题
2.1.1现行土地制度下出现的土地问题和成因
1)林地权属争议
在高黎贡自然保护区(南段)实验区外围局部地段,存在着保护区与集体林的林地权属争议。目前进行保护区巡护管理工作中发生林权争议的地段有35处。
成因: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南段)范围界限是以1962
年的“四固定”和1983的“林业三定”为依据的。在这两次定界标桩时,社区集体林面积较目前大,且质量较好,是以山体上较为醒目地形地物作为界定标志,并设置界桩。但界桩之间的距离较长,且以目测的直线距离为界限,对于凹凸细部没有设置界桩,以文字描述为主,地面标识为辅核发了林权证,在西坡的林权证上,与保护区界限仅标明“东至国有林界”。目前有的地段只要将界桩两点连线投影到地面进行对照,就发现村民已将森林毁坏,把甘蔗种植到了投影线里(“蚕食”了保护区土地),或已将保护区界限内的林木砍伐了。由于保护区界桩设置间距大,描述性文字清晰程度不高,加上村民对界限的理解存在偏差,是造成林权争议的主要原因。其次,在西坡,1983年划定保护区时,调查规划的是规划院的,标定界线是县林业局工作组的,实际载界桩的是当地村民,有些地段工作组人员没有到达界桩位置指挥载定,导致目前界桩所在位置与规划设计的严重不符,这也是引起林权争议原因。
2)耕地权属争议
保护区某些区域内有村民的零星耕地,其使用权存在争议。
成因:在保护区建立之前在保护区内有零星的耕地,80年代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将这些耕地的使用权写入了农户的承包合同,划归保护区,有的任在耕种,比如曲石林家铺就有;有的虽不再耕种,都自然生长了树成了林,但属于村民自己所有。此外,像曲石林家铺和山后头,两个地段在划保护区之前分别为曲石杨家坟和小坝自然村的造林地,划定保护区时保护区与他们签订了借山造林合同,明确归定了土地属于保护区,是“借”给他们造林,刧没有合同终止期限。这些历史遗留的土地问题对保护管理带来了许多难处。
3)村民随意出入保护区
保护区周边村民一直沿袭“靠山吃山”的旧观念,随意到保护区内放牧、采药、采猪菜、拾菌子、烧蜂等,而不认为是违法。在保护区11个管理站辖区都存在着这些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村民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但近期内是难于禁止的,一是由于村
民旧观念一时难于转变,二是由于是普遍现象,涉及人数达5万人之多。
2.1.2 现行土地权属制度有碍自然保护区的扩展
目前,我国实行的土地权属制度,确定了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的界限,并核发了土地使用证书。从法律角度讲,将集体林地扩充为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域,对集体林按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村民对集体林的经营使用权就会受到约束,农民群众很难愿接受将集体扩展为保护区的作法。
与保护区相连的集体林,生物多样性同样富集,保护区从长远发展看,需要扩展,将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南段)周边社区的集体林地扩充为自然保护区,从法律、资源量、利益追求等各个侧面来思考,其难度都是非常大的。
2.1.3经常性地违反法律规章
绝大多数村民知道砍保护区树木和偷捕盗猎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由于不法商贩收购,在经济利益驱使下,极个别人明知有法律规定,还去实施违法行为;由于村民法律意识低,“靠山吃山”的旧观念影响深,认为在保护区进行放牧、采药、采猪菜、烧蜂、采石等活动是不违法的行为;此
外,由于处罚多数是以经济罚款为主,使法令失去了震慑和教育作用。这些原因导致了村民屡教不改,经常违法。
2.1.4保护区执法困难
保护区管理机构在保护管理过程中,面临执法主体不明确,案件侦破困难、法律条款不适用、处罚难执行、执法人员人身安全无保障等问题。
问题有成因:一是保护区目前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而是受当地林业局委托执法。二是高黎贡山地势险峻,偷捕盗猎、偷砍盗伐分子常选择夜间作案,管理人员数量不足,装备落后,不能适应破案要求,此外,村民保护意识低,不愿提供破案线索也是原因之一。三是有些法律条款处罚不力,比如曲石站2003年发生的毁坏林木案,村民未经审批到保护区种草果,环剥树木树皮致死和砍伐林木增加光照,致林木损毁40余立方米,因不以占有林木为目的,不能定为盗伐,并且不属“珍贵”树木,也无法定为故意毁坏珍贵树木罪,而只能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认定,森林公安机关无管辖权,只能由地方公安部门从轻处理了事。而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在保护区内放牧、砍柴、采药等活动处于300元以上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