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原产地规则与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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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接运输规则
“直接运输”是指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该协定成员国或者 地区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途中未经过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外的其 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原产于优惠贸易协 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不 论在运输途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1.该货物在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使货物保持良好状 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2.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的时间未超过相应优惠贸易协 定规定的期限; 3.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作临时储存时,处于该国家或者地 区海关监管之下。 不同协定框架下的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规则各有不同。
三、原产地证书
(二)优惠原产地证书
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是受惠国或地区的原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时享 受关税优惠的凭证。 中国加入的主要优惠贸易协定有《亚太贸易协定》、《中国-东 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定》、《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 定》、《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CEPA》和 《内地与澳门CEPA》等。原产地证书应由出口成员方政府指定的一 家或多家机构(简称“签证机构”)签发。各成员方应将其签发机 构的名称和地址,及证明原产地证书有效的签证印章印模通知其他 各成员方。 港澳CEPA下由香港、澳门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与中国海关之间实 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 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对应一份报关单,不能重复使用和逐次扣 减。
第五章 原产地规则与关税税率
●学习目标
1.熟悉原产地规则,能够判断货物的原产地 2.掌握原产地证书的种类及其适用 3.掌握进口关税税率的种类及其适用规则 4.熟悉适用税率的时间因素
第五章 原产地规则与关税税率
第一节 原产地规则与证书 第二节 关税税率的适用 本章小结
第一节 原产地规则与证书
一、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二、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三、原产地证书
二、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一)原产地标准
完全获得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 2.非完全获得标准。 非完全获得标准。
(二)直接运输规则
1.完全获得标准
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即完全获得。 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即完全获得。该货 物是指: 物是指: 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1)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2)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领土或者领海开采、提取的矿产品; (3)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领土或者领海开采、提取的矿产品; 其他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完全获得标准的货物。 (4)其他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完全获得标准的货物。 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某一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或者材料在同 一优惠贸易协定另一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用于生产另一货物, 一优惠贸易协定另一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 另一货物组成部分的, 另一货物组成部分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另一成员国或 者地区境内。为便于装载、运输、储存、销售进行的加工、包装、 者地区境内。为便于装载、运输、储存、销售进行的加工、包装、展 示等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示等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运输期间用于保护 货物的包装材料及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货物的包装材料及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 本身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 用,本身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也不成为货物组成部件的材料或者物 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二、适用税率的时间因素
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 施的税率。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 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 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一)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二)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三)暂准进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以及暂准出境货物经批 准不复运进境的; (四)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本章小结
1.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属于一国自主制定的原产地规则,适 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 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 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2.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确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政府特定 目标,但不一定都要求提供原产地证书。如果海关有要求,进口企 业不按照相应的规定提交原产地证书则会受到歧视性待遇。 3.符合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进口货物在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 地证书后,可以享受优惠的关税待遇,大部分特惠税税率为零。如 果企业不能提交优惠性原产地证书,适用的关税税率和非受惠国或 地区的待遇一致,但关税支出增加。 4.进口时的原产地证书为国外出口商提供,属于进口报关所 需的单证。出口时,我国出口商申请的原产地证书,并非我国海关 所要求提供的报关单证,而是为国外进口商进口通关时使用。 5.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 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 税率。对部分进口信息技术产品适用ITA税率。税率的适用,基本 是从低适用的原则。 6.税率虽然都有一定的稳定性,但是在一定时间内政府会对 其进行相应的调整,所以确定适用税率的时间因素也是非常重要的。
一、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制定是确保进口国政府的某项进口管 制政策的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 制政策的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
(一)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划分标准
完全获得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 2.实质性改变标准。
小案例 (二)附件、备件、工具等的原产地确定
小案例
石家庄某公司从韩国进口料件,活动铅笔的整套散件,做来料加 工,成品为活动铅笔,散件笔杆处印有韩国造字样,该公司在出口时, 按照合同规定在包装纸箱上加印了“Made in Korea”字样。但是在出 口通关环节,被海关查获,要求重新包装。 该公司的行为非常明显违反了我国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根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 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 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因此铅笔在生 产过程中发生实质性改变,应以“中国”为原产地。出口货物发货人 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简称签证机构),申请领取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同时,《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货物 或者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所标明的原产地应当 与原产地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相一致。
2.非完全获得标准
非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但需符合有关规定, 即不完全获得。该货物按照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标 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或者其他标准确定其原产 地。 (1)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2)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3)制造加工工序标准; (4)其他标准。
三、原产地证书
我国出口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机构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目前,我国政府签发的优惠原产地证书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 惠原产地证书(FORM E),亚太贸易协定证书,中国-巴基斯坦优惠原 产地证书,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F)以及普 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等五项。
三、原产地证书
(一)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非优惠原产地证书通常称为普通原产地证书。 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 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简称签 证机构),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出口货物发货人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应当在签证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并向签证 机构提供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所需的资料。 签证机构接受出口货物发货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确定 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对不属于原产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货物,应当拒绝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第二节 关税税率的适用
一、进出口关税税率的种类 二、适用税率的时间因素
一、进出口关税税率的种类
(一)进口关税税率的种类
1.最惠国税率 2.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
小案例
3.普通税率 4.税率适用规则 ITA税率 5.ITA税率 6.附加税税率
(二)出口关税税率的种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案例
某仪表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煤气表的相 关事宜。总部设在韩国。总部将一批韩国产料件出口到北朝鲜 加工成煤气表,后进口回韩国。现将此煤气表不作任何加工出 口给中国,提供的原产地证书是“Made in Korea”。 韩国是WTO成员,和中国之间没有双边贸易协定,但双方 均为亚太贸易协定的成员,所以从韩国进口的货物至少能够适 用最惠国税率,如果该货物属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货物,可 享受更为优惠的协定税率。 但是该货物的真实原产地属于朝鲜,并不属于韩国。如 果韩国总部能够为该批货物申请到韩国原产地证书,我国海关 一般以证书为准,不再视朝鲜为原产地。 煤气表进口关税税率涉及两方面,最惠国税率(M.F.N) 和亚太贸易协定(APA )税率。如属最惠国待遇货物,根据现 行通关规定对具体商品的要求,提供普通原产地证书即可;如 属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必须出具亚太贸易协定规定格式的 原产地证书,方可适用协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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