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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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假期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假期的种类及期限

第三章假期的计算

第四章假期的薪资待遇

第五章请(休)假程序

第六章假期审批权限

第七章附则

员工假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妥善处理员工请假与休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河南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假期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相关劳动法规和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合同制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

第二章假期的种类及期限

第三条假期包括九种:公假、调遣假、婚假、丧假、产假、病假、探亲假、年休假、事假。

第四条公假:是指国家法定的年节及纪念日假期。

(一)元旦 1天(1月1日)

(二)春节 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 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国际劳动节 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 1天(农历五月初五)

(六)中秋节 1天(农历八月十五)

(七)国庆节 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五条调遣假:是指员工异地调动,进行启程前的准备和赴调后的安排所需的假期。

有家属随同迁移的核假6天;

没有家属随同迁移的,或单身员工调动,核假3天;

调往边远地区的,核假14天;

赴调途中所需时间,按实际需要核给。

第六条婚假:是指员工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经批准享受婚假和晚婚假。

正常婚假核给3天;

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假核给15天;

非初婚不享受晚婚假期;

如需到外地(对方工作在外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另外给路程往返时间。

第七条丧假:是指员工的直系亲属(指员工本人的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办理丧事的假。

员工直系亲属死亡,核给假3天;

员工异地办理丧事,根据路程往返实际需要,另外核给路程往返时间。

第八条产假(含产前假和奖励假):是指女员工生育期或孕期小产,经过批准的假。

正常生育共给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十四周岁以上已婚女员工生育第一胎,奖励产假3个月;

此外,不满一周岁婴儿一周岁止,哺乳期给假每婴儿每天1小时或每婴儿每月3天。

流产的假期:

怀孕不满两个月的,给假20天;

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的,给假30天;

满四个月以上的,给假42天。

计划生育的假期:

人工流产(引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另增加假期2天;同时结扎输卵管的,增加假期21天;

单纯放置宫内节育器,给假3天;

取宫内节育器,给2天假;

输精管结扎,给假7天;

单纯输卵管结扎,给假21天。

第九条病假:是指员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工(公)负伤,在医院诊治,经医生证明不能工作,经批准进行休息治疗假期。以上员工病假根据医院的医生诊断意见据实核给。

员工连续病假3个月(含3个月)以上者,本人要求恢复工作时,

必须经医院诊断病愈可恢复工作,且须一定时间的试工期: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试工期2个月;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的,试工期3个月,在试工期间旧病复发,不能坚持工作的,视为试工不合格,应继续休养。其试工前后的病假连续计算。

第十条探亲假:是指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及父母不在同城一起居住,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核给探望父母及配偶的假。

(一)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限一方),假期20天,路费(按硬座火车票标准)每年报销一次。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路费(按硬座火车票标准)每年报销一次。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路费(按硬座火车票标准)每年报销一次。

(四)如因工作需要,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或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可以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路费(按硬座火车票标准)每两年报销一次。

说明:上述同城是指在一个行政区划的范围内(含济源)。

第十一条年休假: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每年一次的带薪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十二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十三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合同制员工

从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劳务派遣制员工提供入伍证、退伍证,以及在其它单位工作解除劳动合同书等相关有法律依据的证明可以计入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新进单位且符合上述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享受分公司集体安排的带薪休假的干部员工,假期抵消年休假天数。

(六)职工在本年度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满12个月后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满12个月后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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