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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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和促进我司资产证券化或者类资产证券化业
务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指“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委托
人将其持有的资产出售/委托予特殊目的载体(SPV),以特殊目的
载体作为发行人/受托人,在公开市场或者私募市场发行有价证券的
活动。
本办法所指“类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将其持有的
资产转让或者质押予 SPV,此SPV 以自有资金或者募集资金为发起人
进行融资的活动;或者资产通过特殊目的载体直接产生,发起人仅承
担基础资产的推介、管理和贷后催收等职责,多以投资顾问或者资产
服务人的角色存在,通过特殊目的载体作为某种信托产品或者资管产
品发行人的活动。
发起人普通包括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普通工商类企业、互联网金融平台等。发起人普通承担资产服务人的职责。
若无特殊约定,本指引中浮现的“资产证券化”指代以上两类业务。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底层资产,应符合小额分散、资产组
合规模较大、可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等特征。
本指引合用于我司正在开展或者拟开展的下列产品模式:
(一)我司自行开辟、设计、包装和安排发行的原始资产证券化
项目;
交易对手包括: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包括但不限于
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或者融资租赁类公司;或者撮合形成原始资
产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信贷平台、第三方风险管理
提供商等。总体而言,交易对手即是对基础资产进行筛选和风险管理
的主体,扮演资产服务机构的角色。
原则上,交易对手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商业模式合法合规,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
资金的存管方式(如有)等,具体参照像关主体的行业管理
办法;
(二) 积极配合我司的尽职调查和评估,披露股东、财务和数据
等信息,配合开放全部系统和业务数据,允许我司自由挑选、
更换资产,允许我司查阅信贷档案;
(三)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至少【12】个月以上,已经累计实现
一定的业务规模,且能够提供至少【6】个月的最近信贷数据
明细;
(四) 历史业务数据分类清晰且金额准确;
(五) 有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股东背景,或者已
经获得风险投资机构至少 A 轮以上的投资;
(六) 所有者权益不低于人民币【1 亿】元;
(七) 在全国范围或者特定细分市场享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市
场地位;
(八) 主要法人股东、公司本身、实际控制自然人和高层管理者
最近 18 个月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对其社会声誉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且股东中有大型国企背景、主板上市公司或者知名风险投资机构的优先考虑;
(九) 无重大未决的诉讼或者仲裁案件;
(十)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办公设施;
(十一) 管理层人员有良好的教育背景、足够丰富的从业经验和充分的业务技能;
(十二) 有管理信息系统,客户资料和债权债务有客观、准确和充分的记录;
(十三) 有完整和集中的档案管理,档案归类、借阅等有较严格的制度;
(十四) 有完整的信贷审批技术方法和流程,有独立的、专业化的风险策略团队、信贷审批团队和催收团队;
对交易对手风险管理水平的评价,主要观察:
(一) 风险策略的合理性与逻辑性;
(二) 是否有内部评分(评级)模型以及其成熟度及应用情况;
(三) 风险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四) 审核人员与业务人员的规模匹配情况;
(五) 催收能力和效果;
(六) 组合管理的系统和能力;
(七) 分类资产及整体组合的各项历史逾期表现及与同行业
标杆企业的比较。
原则上,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需同时
满足下列条件:
(一) 基础资产真实;
(二) 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者法定或者约定的转让限制;
(三)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均已发放完毕,或者由赊销形成的应
收账款已完成供货程序;
(四) 同一借款合同项目贷款的未偿款项(包括不限于本金
和利息)全部入池;
(五) 数量足够大,可达到小额分散的效果;
(六) 单笔剩余本金金额,最高不超过整个资产包剩余本金
总额的【1】% ;
(七) 资产包中的单笔基础资产自初始形成时资金拨付之日
起算,已经正常存续【90】天以上;
(八) 不得包含任何曾经逾期超过【5】天的债权;
(九) 资产中不得包含对股东、董事或者高管人员或者公司关联
主体的债权;
(十) 借款人、保证人(如有)均系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
合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
的自然人;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不得存在我司认定为高风险行业的债权;
不涉及未决的诉讼或者仲裁或者执行程序;
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公司实收资本的【5%】;需根据具体项目设定资产池的加权平均利率下限或者相当于利率收取的费用率下限;
需根据具体项目满足一定的地域、行业等该集中度要求;
融资期限内,资产池的累计应偿本金余额原则上应不低于融资未偿本金金额的 100%。
原始债权凭证保管。原则上,所有与拟转让债权相关的原始债权凭证,在完成转让手续的同时,应转交我司指定的债权受让方保管。原始债权凭证转交保管确有艰难的,应首先争取由第三方机构(如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代为保管。由第三方机构代为保管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