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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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资产保护,建立公司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职员工(包括县派人员、借调人员、招聘人员)、辞职但未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已离职但应承担的责任尚在时效期限内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是指公司在决策过程、采购和服务过程、资金管理和使用、投资业务和投资管理、以及资产转让等过程中造成的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执行。

第五条企业资产损失认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事实材料分析资产损失发生的原因,根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的性质、情形、金额等。

第六条企业资产损失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较重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2万元之内且对公司造成影响较小的;(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2万元(含)至5万元之内且对公司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三)较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之内且对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四)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

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参照相关法规及政府相关文件执行,本办法不另作规定。

第七条资产损失责任划分: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追究公司领导人员责任,根据岗位职责不同,资产损失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资产损失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主管责任是指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三)分管领导责任是指业务或部门分管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分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四)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公司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产管理,完善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分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有关交易或者事项导致某项资产的价值发生了全部或者部分的实质性灭失,或导致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

其中: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可变现价值等。

第四条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本办法所称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包括公司及分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专业业务人员。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公司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受理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五)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配合公司或公司上级单位对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调查取证工作;(四)公司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条XXX是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条公司资产损失涉及对公司经营管理层及成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部门、分子公司在管理权限范围内自行对资产损失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应将资产损失原因和损失数额及处理意见报公司XXX。

第十条各部门、分子公司对发生的或可预见将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17•【字号】乐府办发[2015]55号•【施行日期】2015.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5]55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乐山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5年12月15日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7日乐山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维护出资人权益,完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防止和制止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行政监察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含市属金融企业),其他由市级有关部门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及以上单位所属的全民所有制、国有全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下称企业)的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职工(以下统称企业工作人员),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有关规定,以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遵循下列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相关责任人做出适当、公正的处理。

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强化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青海省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青政〔2004〕75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有关交易事项的发生导致企业资产价值全部或部分发生实质性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

其中: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可变现价值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省级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未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的工作。

第五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违规必究、客观公正、惩防结合的原则。

通过责任追究,促使企业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资产管理。

第六条省国资委按照出资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并监督和指导企业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章资产损失认定第七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确凿、合法、有效的证据,认定资产损失的情形并确认损失金额。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资产损失预警机制,在经营管理中及时发现并认定资产损失,并结合财务决算管理、经济责任审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在对资产状况进行全面、定期核实的基础上发现并认定资产损失。

【最新完整版】公司国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最新完整版】公司国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最新完整版】公司国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国有资产保护,完善资产管理责任制,促进全体职工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规范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各部门、所属单位在经营活动及生产过程中某项资产发生了部分或全部实质性损毁与灭失,或导致了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是指各部门、所属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资产损失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是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确认资产损失性质,认定并追究资产损失责任,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以事实为依据,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相关人员或部门做出适当公正的责任认定。

(二)依法合规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规范责任追究工作行为,保证责任追究工作质量。

(三)时效性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防止出现责任追究拖延、滞后、失效等现象。

(四)预防损失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应建立预防与监督并重的体系,完善资产管理监督机制,治理内部控制缺陷,加强内部控制,防止资产损失。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实行“分级管理、调查报告”制,各部门、所属单位应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落实责任追究管理职责。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议批准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二)审议批准各部门、所属单位发生的资产损失情况;(三)审议批准上报公司的资产损失调查报告;(四)对资产损失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九条公司主管业务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受理各部门、所属单位上报的资产损失情况;(二)自行或委托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调查核实主管业务范围内较大资产损失情况,确认资产损失性质和金额;(三)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提交审批各部门、所属单位资产损失情况;(四)及时向公司上报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的各部门、所属单位的资产损失情况;(五)认定较大资产损失责任及相关人员或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并向总经理办公会提交资产损失调查报告;(六)向公司监察审计部移交较大资产损失调查结果;(七)落实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或部门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整理)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整理)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条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其他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独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过去的有关交易或者事项导致某项资产的资产价值发生了全部或者部分的实质性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

其中: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可变现价值等。

第四条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范围第五条市国资委和其他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范围包括:(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其中,涉及企业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为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由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对企业资产损失和资产损失责任认定后,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负责子企业法定代表人由企业负责人兼任的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六)受理企业直接追究责任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七)其他相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范围包括:(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配合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等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子企业直接追究责任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1 总则1.1为健全和完善公司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进一步规范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xxxx公司贯彻落实《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1.2本暂行办法适用于xxxxxx公司、子公司。

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及子公司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按照本暂行办法追究其责任。

1.3设立董事会的公司、子公司,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

2 职责2.1总经理&2.1.1研究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指导公司监察审计部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2.1.2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2.1.3 指导公司、子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

2.1.4听取调查组关于资产损失性质,损失金额、责任认定的汇报,审批或审核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2.2监察审计部2.2.1 制定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2.2.2作为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

2.2.3与有关部门商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接受相关责任人的复查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2.2.4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2.2.5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执行情况。

2.3其他职能部门公司计划经营部、资产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和商务管理部等部门,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职责:2.3.1计划经营部负责对资产损失中涉及的经营活动、基建活动、产权交易、风险管理控制等方面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2.3.2资产财务部负责对资产损失中涉及的资本运营、金融业务、资金管理使用、担保活动、资产评估等方面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29•【字号】浙政发〔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2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5年6月29日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益,控制经营投资风险,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本级、直属企业本级及其全资、控股各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企业国有资产权益减少、灭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条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实施适当、公正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充分保障其陈述、申辩等正当权利。

(二)尽职尽责原则。

责任追究以责任人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或者未履行职责、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为前提。

企业正常经营投资产生资产损失的,不予追责。

(三)有利止损原则。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四条 国资 委在 资产损 失责任 追究
工 作 中 的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一 ) 究 制 定 企 业 ( 研
按 照 以 下 流 程 进 行 : ~ ) 织 调 查 、 实 资 ( 组 核
产 损 失 情 况 ;二 ) 确 资 产 损 失 性 质 , 行 ( 明 进 责任 认定 ,听取 相 关 责任 人 的 陈 述 ;三 ) ( 研 究作 出责 任 追 究 决 定 , 者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移 或
括 直 接 损 失 金 额 和 间 接损 失 金 额 。直 接损 失
金 额 是 与 相 关 人 员行 为 有 直 接 因 果 关 系 的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 ;二 ) ( 负
责 管 理 权 限 范 围 内 相 关 责 任 人 的 资 产 损 失 责 任 追 究 工 作 ;三 ) 责 特 别 重 大 和 连 续 发 ( 负
组 织 实施 的 除 外 。
员会 ( 以下简称 国资 委 ) 履行 出资人职 责的
企 业 ( 下 简 称 企 业 ) 其 独 资 或 者 控 股 子 以 及 企业 ( 以下 简 称 子 企 业 ) 产 损 失 责 任 追 究 资
( ) 二 会计师 事务所 、 资产评 估机构 、 律 师事务所 、 税务师事务所等社 会中介机构对
第七条
企 业发生资产损失 . 当及 时 应
( ) 业 内 部 涉 及 特 定 事 项 的 资 产 损 三 企 失的会计记录 、 内部 证 明材 料 或 者 内 部 鉴 定 意见书等 : ( ) 以认 定 资 产 损 失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四 可
企业规章制度 。未履行 或者未 正确履 行职 责 ,造成企 业直接 或者间接资产损 失的 , 经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市国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市国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企业人员违反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责任。

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和流程第四条市国资委在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二)负责权限范围内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向企业及个人了解国有资产损失事项相关情况,要求企业和相关人员就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五)受理直接监管企业处分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监管企业在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本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及时将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情况向市国资委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或建议;(五)配合市国资委开展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如实提供有关会议记录、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六)受理子企业处分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七)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免费下载】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20号令

【免费下载】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20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号《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二○○八年八月十八日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四条 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配合国资委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子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国资委备案。

企业资产损失追究责任

企业资产损失追究责任

企业资产损失追究责任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企业资产的保护和管理是极为重要的。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企业资产损失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追究责任成为必要的措施。

本文将探讨企业资产损失追究责任的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企业资产损失追究责任指的是对企业管理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的资产损失进行责任追究。

无论是因为管理不善、失职以及其他违规行为,企业资产损失都应当由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企业资产损失的原因企业资产损失有多种原因,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内部管理不善:企业的内部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内控措施,容易导致资产遭受损失。

例如,内部贪污、盗窃行为会导致企业资金流失,进而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2. 外部环境变化:市场竞争的加剧、法律法规的改变、自然灾害等外部因素都可能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造成资产价值的下降。

3. 合同履行不当:企业在与供应商、合作伙伴等签署合同时,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就会对企业资产带来损失。

三、企业资产损失追究责任的依据和途径企业资产损失的追究责任应当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一般来说,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追究责任。

1. 法律途径:当企业资产损失与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时,相关法律部门可以介入调查,并根据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2. 合同途径:当资产损失与合同履行不当相关时,可以通过合同的相关条款来追究责任。

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资产损失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企业资产损失追究责任的意义和作用企业资产损失追究责任具有以下意义和作用。

1. 维护企业利益:通过追究责任,可以保护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使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从而减少企业损失,维护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 倒逼企业管理:企业资产损失的追究责任可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促使企业管理者加强内部管控,完善企业管理体系,减少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3. 规范市场秩序:秉持责任追究原则,可以建立起一个公正、公平的经济环境,加强市场监管,提高企业的经营诚信度。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23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23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23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资产损失处理行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二OO三年九月三日附件: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财务管理行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

第三条坏账损失是指企业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企业坏账损失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的规定确认。

第四条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盘盈、盘亏净损失,依据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确认。

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毁损、报废、霉烂变质、超过保持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过专业的质量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根据质量检测结果、保险理赔资料等确认为资产损失。

车辆、船舶、锅炉、电梯等资产毁损、报废,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分别以下情况确认:(一)对不具有控制权的股权投资,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3连贯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企业根据被投资单位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确认投资损失;被投资单位破产、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等,企业根据取得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确认投资损失。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20号令)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20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号《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八年八月十八日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配合国资委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子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国资委备案。

但按照规定应当由国资委组织实施的除外。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企业经营风险,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强化企业领导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落实公司资产管理责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出资者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和所属一级企业及其下属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集团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集团本部各部及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及经营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为履行或为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

主要包括资金损失、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投资及产权交易损失等。

第四条集团本部各部及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及经营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为履行或为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违规必究原则;(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注重预防原则;(四)责任追究与实际资产损失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第六条为了加强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开展,集团成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审计部,负责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日常工作。

组长:党委书记、董事长副组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成员:党委委员及公司班子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集团各部门负责人第七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职责(一)研究制定集团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指导和监督集团各部门、集团系统企业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宣传、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督促落实工作部署等工作;(三)对涉及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提出处理意见;(四)对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五)受理集团系统企业处罚相关责任人的申述或复查申请;(六)配合上级开展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及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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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资产保护,建立公司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职员工、辞职但未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已离职但应承担的责任尚在时效期限内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是指公司在决策过程、采购和服务过程、资金管理和使用、投资业务和投资管理、以及资产转让等过程中造成的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主要包括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等。

第五条企业资产损失认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事实材料分析资产损失发生的原因,根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的性质、情形、金额等。

第六条各部门资产损失在500元以上的,于三日之内上报总经理,并于一周之内以书面形式上报董事会。

对于迟报或漏报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企业资产损失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较重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1万元之内且对公司造成影响较小的;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1万元(含)至5万元之内且对公司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三)较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之内且对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

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参照相关法规及政府相关文件执行,本办法不另作规定。

第八条资产损失责任划分: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追究公司领导人员责任,根据岗位职责不同,资产损失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资产损失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分管领导责任是指业务或部门分管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分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公司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属于集体决策行为,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根据企业领导人员在决策中所持意见和岗位职责,划分为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

在经营班子决策中,总经理为主要责任人,持赞同意见和弃权的成员为次要责任人;个人在集体讨论表决时,对违规决策行为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免除该个人的责任;领导人员个人擅自决策,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该个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九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在依据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要求追回奖励,予以赔偿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损失程度及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资产损失(单次,下同)在1万元(含 1万元)以下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损失资产的5%。

(二)资产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对相关责任人处罚资产损失的10%。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时,导致公司非经营性严重损失,对相关责任人处罚资产损失的20%。

第十条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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