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长期股权投资的纳税筹划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长期股权投资的纳税筹划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含义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原始价值计量

独立的指具有独立报告主体和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一个报告主体既可以是一个法人,也可以是包含若干法人的经济意义上的一个联合体。按合并后主体的法律形式不同,合并可分为吸收、新设与控股合并;按最终控制方是否发生变化,又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合并在同一控制下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权益性证券发行的方式作为其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应当按照其享有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权益性证券发行面值总额与初始投资成本之间形成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调整留存收益。而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下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应按确定的合并成本确认初始投资成本,该成本包括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合并方支付的资产以及承担的债务。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其中权益法核算范围包括联营或合营投资(持股量一般介于20%-50%之间)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根据投资享有被投资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进行调整。成本法核算范围包括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对参股投资(持股量一般介于0-20%之间)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此方法下投资按成本计价。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

(一)权益法核算

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是权益法核算的关键。所以权益法的重要核心是要关注被投资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权益法下,投资者应以被投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为依据,对其长期股权进行后续核算,并在此核算调整的基础上调整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实现盈利或亏损时,被投资的所有者权益也随之出现相应的增减变动,此时投资就以其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比例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同时确认相应的投资收益。另一方面,被投资发放现金股利或分配利润时,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就一定会减少,那么此时投资也就应当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按其享有被投资所有者权益的份额

来确认应收股利。

(二)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核算是以原始确认入账价值作为后续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成本法下,原始入账价值一经确认,在后续计量中,就不需再改变,但可以进行减值。但以下两种情况例外:一是继续增加新的投资份额,二是出售部分或全部投资。在这种核算方式下,重点应该放在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配利润。也就是说,紧密关注被投资单位是否已经发放现金股利或分配利润,一旦发放,投资方就应立即按所享有的份额确认应收股利,同时再确认相应的投资收益。除此之外,被投资方的其他任何经济活动,都与投资无关。

三、长期股权投资股息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

虽然在新的《会计制度》中将股权投资收益全部计入“投资收益”中,但实际操作中,还是按照税法上的两大分类:股息性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股息收入投资从投资实体获得属于征收所得税,所得税,原则上应避免双重征税。税法规定,如果被投资方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方的所得税税率,此时除了明文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投资收入以外,应当扭转的税前收入,必须纳入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且必须上缴所得税。会计方面规定,投资方在年末,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应当获取(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亏损)的份额,并计入投资收益(或损失),然后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在税收法律上,无论业务投资会计会采取何种核算方法,在分配利润时,投资方应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

(一)保留低税地区被投资的利润不予分配

如果被投资单位未分配利润,即使被投资单位有很大的利润,也不能确定为投资方取得的股息收入。在我国所得税相关法律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投资处于盈利状态且其使用税率高于被投资,那么投资对其自身的投资者可能就会延迟分配利润或返还股息、股利等。为此,投资可以以投资额对被投资进行控股,从而影响被投资的利润分配方式。这种方法对于投资可以实现延期纳税或全额避税;以被投资的分布,可以减少现金流出,但这部分资金支付利息,是添加免息贷款,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有关规定指出,利润在不分配的情况下,在内部积累,且不用上交相关税费。这样,虽然股东没有得到表面上的现金股利,但股东所持的相关股份或股票等账面价值上升,使股东相关利益增加。目前,我国对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将股票价格下跌,只有交易金额支付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收负担大大低于个人所得税、股息和股息税的负担。如果投资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是必要的。

(二)关于先分配后转让的纳税筹划

如果积累利润不分配,就会提高转让股权的账面价值,使其股息利润变成应该全额合并为应纳所得额的股权转让所得,而这些股息性所得,却是本就应该享受免税或需要补税的利得。在转让占有其95%以上的或清算全资公司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中的相关规定。被投资方的累积盈余公积和累积未分配利润中应当分配给投资的份额应当计入投资的股息性所得。被投资在有因税后提存而产生的股东留存收益或未分配利润等,其投资方转让股权时,一并转让该投资方的以不高于被投资账面分配利润的股权转让人的实际资本为准的留存收益,且此部分股权属于投资的股权盈利,不计入股权转让的价值。此时,转让占有其95%以上的或清算全资公司时,分配优先、转让次之的核算方法对于纳税筹划来讲是毫无意义的。

四、结束语

总之,能够准确无误的掌握核算方面的各种方法要点,对于引导我们的经济生产活动有着十分重大的作用,财务人员只有不断努力吸取新知识、新信息,认真钻研,积极探讨,才能够达到心领神会、掌控全局的目的。应该建立有效而合法的财税筹划制度。在财税筹划制度中,必须要做到要考虑到有关各方的经济利益,而绝非自身单独的蝇头小利。当各方利益彼此冲突之时,必须以大局为重,适当选择对各方都比较有利的或无损失的筹划制度方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