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契约论比较洛克与霍布斯政治思想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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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契约论角度比较洛克与霍布斯政治思想的异同

田旭

(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福建厦门36l000)

【摘要】洛克和霍布斯自由观的理论基石都是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但是他们却对此做出了遇然不同的解释。主要表现在自然状态、自然法、社会契约论、国家政治形式等四个方面。本文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试着对洛克与霍布斯的政治思想进行比较,并且追溯其差异与时代背景,找出导致二者存在异同的本质原因。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洛克;霍布斯

【中图分类号】∞8【文献标识码】^l文章编号】1∞9-啪烈2∞8)0瑚02绷2

一、自然状态理论

(一)洛克的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与和平的

洛克从自然状态出发构建其合理的政治秩序,从“性善论”出发,洛克所描绘的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状态。

洛克将自然状态称为:“那是一种完善无缺的自由状态,在那种状态下,人人有思想,有情感。追逐并采取行动以满足自己的欲望,生活在无拘无柬的自由中。然而,自由不是放任。有一种人人都遵守的“自然法”,也就是理性,教导着全人类。对人们的行为起着制约作用,引导人们不侵犯他人的生命、财产和健康.各fj过着独立而平等的生活。”他还说;“在这种状态q1.‘切权/J和毹: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枞力檄为IIJJ址,川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J然的‘切I,{J样的仃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卜等,小仔n:从幅或受制关系,除非他们全体的主宰以某种方式州,Jj他的意.占。将一个人置于另一个人之上.并以明确的委任赋r他以,1i容怀疑的统辖权和主权。”

洛克还指出,在自然状态下,虽然亨宵尤限的自由.但人们并不用这种自由去任意侵害别人或毁灭自己。因为既然人类都是平等的,人与人之间便无高低贵贱之分,人们无权彼此侵害和毁灭.

(二)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的战争状态

霍布斯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是以对人性和自然状态的描述为起点的。霍布斯是“性恶论”者。在他看来,人类最初处于一种没有国家,没有统治,没有私有财产。没有你的和我的之分的人人天然平等的自然状态中。享有充分的自由。但是由于人追求权力的欲望无止境,以及能力平等导致欲求平等,导致所有有同样欲求的人之间的竞争。因此,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申于人们互相疑惧,加剧这种天然的敌对,必然会产生激烈的竞争。

收稿日期:2∞8-07-03

作者简介:田旭,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政治系。

因此,自然状态就成了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与人之间关系如同狼与狼之间关系,每个人无时无刻不在用自己的智慧和技巧寻求安全保障。同时他指出,产生这种互相为敌的混乱局面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因为人类自私自利,在人类天性中便存在着导致人们互相斗争的种种因素,如竞争、猜疑、荣誉。二是人类的才智和能力是平等的。

由此可她,在对待自然平等的观点上。洛克则认为自然平等是人类互助互爱的基础,而霍布斯认为自然平等是战争状态的根源。

二、社会契约论

(‘)洛克的有限政府论

洛克指出。恪守自然法使人们在自然状态下过着一种和平与和睦的生活。然而在自然状态中,由于没有全社会共同的权威,冈此每一个人都是自己自然权利的保护者。当每个人都有权执行自然法时,仲裁者就显得太多了。使得自然法的执行产生困难,并且很难有是非判断的标准尺度。个人的自然权利往往不能永远得到保障。人们正是为了克服这些不便,才通过契约,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为了实现人们建立国家的目的,政府通过个人的同意来进行统治,政府的合法性也由个人的同意来维持。

对洛克而言,人们按照自然法享有基本的自然权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生命,财产和自由。人们之所以成立政府。就是为了维护公民的自由,保护他们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其惟一的判断标准也就在于它是否有效地承担它的责任。否则。人们有权推翻现有的统治而建立一个新的真正为他们所满意的政府的权利。

(二)霍布斯的转让所有的权利与利维坦的诞生

由于霍布斯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且充满恶意的,而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更是经常处于战争状态之中。由此他主张,为了确保和平及实施自然法,人们必须缔结一项契约。一方面,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权力和力量转让给一个人或一个议会以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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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者。另一方面,为增进所有人的和平、安全和便利,根据契约设定的主权者(即利维坦)应当努力维护自然法则。相应地霍布斯认为,人们缔结契约时,一旦实施了权利转让,就永远不能收回。这种转让既是一次性的也是全部权利的转让。由这种契约就产生了至高无上的主权者。

在霍布斯的理解看来,为了使主权者充分履行职责,主权应当是至高无上和不受法律约束的。这种观点其实是他对人性抱有悲观主义的必然结果。因为只有绝对强大的权力才能在桀骜不逊的人群中创造出和平与秩序。对此,霍布斯作的解释就是: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一方面是自由但充满危险,另一方面虽不自由但可以享受安全与和平在天生没有安全感的霍布斯看来,后者是理所当然的最优答案。

综合以上两部分所述,洛克反对霍布斯把全部自然权利转让给君主的说法。认为君主不是缔约社会契约的第三者,而是缔约的一方。他必须受契约的约束,有履行契约的义务;必须承认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人们不可让渡的所有权利,任何人无权侵犯,必须按契约规定的原则行事。如果破坏契约就是暴君,人民就有权推翻他的统治,再建新的政府。洛克认为,按照这种社会契约的原则建立的国家,应该是实行君主立宪制。他明确表示反对君主专制。因为如果把自然状态换成君主专制,这无异于为了避免狐的伤害而置身于狮的爪下。

由此可见,霍布斯强调秩序,故在政治立场上偏向专制;洛克着重自由,在政治上自然偏向民权。

三、如何应对暴政

国家建立之后,如果统治者施行暴政,该怎么办?也就是说,在什么情况下,臣民可以反抗主权者?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必须考虑人们缔结社会契约的目标,以及人最终有什么权利没有转让给契约。二者的论述又是各不相同的,或者可以说,其反抗的精神各不相同。

洛克认为,人们转让的只是财产纠纷的仲裁权,至于生命、自由、私有财产权等自然权力,不但没有转让,而应受到国家的保护。执政者也是签约的一方,因而必须忠实地履行契约,保障人们的自然权利,按大多数人的意志行事。如果执政者违背了社会契约,侵犯或者不能保障人们的自然权利,违背了大多数人的意志时,人们就可以反抗他,推翻他的统治。

而霍布斯认为,人们把自己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一个人格一国家元首,国家元首不是订立契约的一方,不受契约的限制,并且他又是集全部权力于一身的人。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是为了结束一身相残杀的自然状态,以求得社会的安宁和个人的安全。因此,他主张和平和自我保存高于一切,当主权者失去保护人民的能力时,譬如君主被敌人虏去或投降了敌人,人民对主权者便不再保持服从,可以更行保卫或另行择主。

四、二者思想差异的原因探析

洛克出身与律师家庭并且父亲是具有清教徒倾向的国教会教徒。洛克曾经担任辉格党的创始人沙夫茨波里伯爵的医学顾问。他与伯爵经常就政治问题交换意见。正因如此,洛克的思想深受伯爵的影响,具有自身阶级的局限性。

洛克在其自然权利理论中,强调了财产权的重要性,将财产权视为人类自然权利中最为基本的权利。但是洛克的自然财产权利只不过是把私有财产权抽象为人的一般权利,并用自然法的外衣将其神圣化,而他的财产“劳动起源论”也不过是为资本主义的雇佣剥削制度做辩护。

尽管洛克提出过一些革命思想,但是他并没有得出人民权利的结论。在他看来人们的自然权利只有依靠一个确定的立法机关才能得到保障。因此,洛克实际上认为人民不能直接行使权利。洛克一方面提出人民具有革命权,一方面又把最高权力交给议会,实际上是议会主权论者。这些思想变现出洛克思想的温和色彩,说明了他是“1688年阶级妥协的产儿”。

霍布斯早年作为贵族家庭的教师,在欧洲作“大游历”,三十年战争的惨状和贵族的精英主义思想都给他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霍布斯相信唯物主义,反对二元论,试图以几何式的严密方法来导出关于人类社会最一般的规律。但是他这种几何式的演绎法仍然是为他君主专制的思想服务的。有理由证明霍布斯对于绝对君主制的推崇在写作《利维坦》很久以前就形成了,只是当时没有找到足够有说服力的方式来说明而已。

之后,霍布斯找到了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_恐惧”。他将恐惧作为他的政治哲学的直接动力。以此为基础,在精确的逻辑推演下,霍布斯构造了他的伟大的利维坦的大厦。他把古典哲学对于高尚生活的关注抽去,替代以对和平生活的关注,他以终结古典哲学的方式来挽救了哲学。因为只有最直接的恐惧才能说服没有哲学智慧的大多数人。人出于对死的恐惧而甘愿放弃自由,同意建立国家并接受政府的统治;人出于对于有可能存在着力量超过自己者的恐惧而学会谦卑、忍让和其它处世的道德法则:人出于对别人可能会超越自己的恐惧而追求权力、财富、地位和荣誉。不错,向前的牵引力是有的。譬如说像欲望之类,但是。他们的作用总不如恐惧来得直接。所以说,正是由于恐惧的存在,才使得利维坦的诞生具有可能性。

可以说,洛克的政治思想更大程度上是为了资产阶级革命服务的,具有自身的阶级局限性。而霍布斯则更侧重从逻辑的角度入手,其政治观点中的阶级色彩并不浓郁,可以说是比较完整真实地阐述了自身的政治思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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