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新闻规定
有偿新闻 法规制度
有偿新闻法规制度
近年来,有偿新闻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规范有偿新闻的
行为,我国也相应地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制度。
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该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
个人,在广告中明示或者暗示支付报酬等方式对被报道对象进行利益
输送,或者违反其它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有偿报道,都是违法的行为。
其次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该规定明确规定:任
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利用新闻信息服务从事有偿新闻报道和传播。
同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规定,将有偿新闻信息和
非新闻信息严格区分,不得传播有偿新闻信息。
此外,还有相关的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
例如,中国新闻工作者
职业道德规范中明确规定:新闻工作者不得从事有偿新闻报道、刊播
和评论的活动。
总之,有偿新闻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因此,各类法规
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都十分重要,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有偿新闻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新闻媒体的声誉。
浅谈新闻界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现状以及应对措施
浅谈新闻界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现状以及应对措施众所周知,新闻记者具有相当大的权利,曾被称为“无冕之王”。
社会上流传的一些戏谑之言,如“一怕官,二怕记者”、“防火防盗防记者”等都道出了记者在社会地位上的特殊。
新闻记者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和喉舌,而同时记者也有相当大的责任。
在社会上记者的很多言辞文章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受众的引导是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的,甚至可以说是引导着整个社会形势的发展。
记者如果没有认清自己的角色,纯粹为了贪图扬名立万、谋取私利,那么这个社会将暗无天日。
在当今社会,有很多的潜规则之说。
在记者行业也不乏这样的规则。
现在社会上闹得比较热的就是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
所谓有偿新闻,就是凡在采访中直接或间接获得了采访对象的好处(包括金钱、礼品、招工招干、入学旅游、娱乐、餐饮等)并撰写出稿件或制作出节目公开发表或播出,不论其稿件或节目是否具有新闻价值,均可视为有偿新闻行为。
而虚假新闻是指未能真实反映客观事物本来面貌,带有虚假成分的报道。
凡虚假新闻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新闻报道者离开新闻赖以产生和依存的客观事实,任意凭着个人的主观愿望或依据他人的意志去报道新闻。
但是无论是虚假新闻,还是有偿新闻,他们的出现都对社会造成不可忽视的危害,严重地损毁了媒体在公众中的形象,导致传媒新闻职业道德的滑坡。
在虚假新闻和有偿新闻中,社会上有很多的看法。
一种人认为,有偿新闻中一部分是虚假报道,一部分是真实报道,即新闻本身就极具有新闻价值,只是由于记者拿了“红包”使之变成了有偿新闻,这种有偿新闻并非虚假报道。
另一种人认为,有偿新闻中都是虚假报道。
虽然极少数新闻具有新闻价值,但由于记者将“红包”拿在手中致使其“手下留情”,玷污了新闻的真实性。
在2005年的一次对从业两年以上的新闻工作者社会调查中,一共发放了100份调查问卷,在对结果进行抽样分析发现:1.在采访中直接或间接获得了采访对象好处的记者占94.3%;2.因直接或间接获得了采访对象的好处而有意美化过新闻的记者占81.2%;3.因为直接或间接获得了采访对象的好处而有意片面报道新闻的记者占73.6%;4.对批评性新闻,因获取“红包”而不进行报道的记者占24.3%;5.拒绝红包而进行批评报道的记者占19.5%。
“有偿新闻”表现形式及危害
初探“有偿新闻”表现形式及危害【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新闻事业迅速发展,与此同时,我国新闻界也出现了一些不良现象,“虚假新闻”、“不良广告”、“低俗之风”和“有偿新闻”盛行,这引起了党和政府以及新闻界自身地广泛关注。
其中“有偿新闻”的蔓延最为广泛,影响也最为恶劣。
【关键词】“有偿新闻”;表现形式;动因与条件;根治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新闻事业迅速发展,与此同时,我国新闻界也出现了一些不良现象,“虚假新闻”、“不良广告”、“低俗之风”和“有偿新闻”盛行,这引起了党和政府以及新闻界自身地广泛关注。
其中“有偿新闻”的蔓延最为广泛,影响也最为恶劣。
“有偿新闻”是任何健康社会都应加以杜绝的丑恶现象。
它在我国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滥用“市场导向”,混淆报纸与“新闻”的界限,社会不正之风及管理制度的混乱等等。
对此的治理也应是全面的、综合的。
一、有偿新闻表现形式有偿新闻是指一些企业、单位或者是个人为了给自己做宣传而想方设法在一些电视、网络媒体上上镜头;报纸、杂志上面占版面,看似是新闻报道,实际上是以新闻报道的形式给自己做广告,用来提高自己企业或单位的知名度,因而给予媒体从业人员以物质报酬的一种违法行为。
概括的来说“有偿新闻”就是一种“权”与“钱”的交易,是一种腐败行为。
2003年9月15日,中国最大的官方新闻通讯社——新华社披露了在2002年6月22日山西省繁峙县发生的特大金矿爆炸事故中,前去采访的新华社山西分社、《山西经济日报》、《山西法制报》等媒体的11名记者收取涉案非法矿主现金、金元宝等财物的严重经济违纪行为。
实际上,“有偿新闻”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主体不仅有新闻机构还包括新闻记者和其他新闻从业人员,不但依照版面、播出时间和录制费用收费,还有其他表现和手法。
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接受和索要钱物。
这也就是常说的“红包新闻”,你给红包我发新闻,不给红包不发新闻;红包多报道多,红包少报道少。
浅析有偿新闻的伦理规范问题
刘晓U201117073 新闻1102班浅析有偿新闻的伦理规范问题摘要:在我国,有偿新闻问题非常严重,随便翻开报纸,有偿新闻随处可见。
不仅我国,世界各国都有类似的情况,有偿新闻已严重损害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
本文旨在研究有偿新闻的伦理规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有偿新闻、伦理规范、“新快报”事件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当代,媒体在公众领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对社会的影响日益增强,拥有强大的力量和资源,任何一个人的生活都离不开媒体的影响。
但媒体也是一柄“双刃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媒体间的竞争加剧,许多涉及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逐渐浮现,其中之一就是我们所说的有偿新闻问题。
在伦理道德失范的情况下,传统的道德底线遭遇严重挑战。
如何更好地规范媒体行为,杜绝有偿新闻问题,也是新闻传媒领域值得研究和关注的重要课题。
有偿新闻报道是我国新闻界的顽症,也是痼疾。
20世界80年代,媒体开始启动“事业单位、企业化运作”的市场化改革,有偿新闻在我国潜滋暗长,一直发展到今天,有愈演愈烈之势。
逐渐由个人行为演变为集体行为,长期存在着采编人员或新闻机构与被采访者圈钱交易的某些行为,媒体与记者的形象被逐渐侵蚀,以至于社会上出现了“防火、防盗、防记者”的说法。
世界各国都为禁止“有偿新闻”做出过明文规定,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中宣部和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措施,对有偿新闻禁了又禁。
1993年5月上旬,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各媒介和记者个人均不得接受报道地区或单位的金钱(或实物)奖励。
1997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新闻系统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全国新闻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
三年之后,上述四家再次联合召开会议强调禁止有偿新闻。
尽管如此,有偿新闻的现象仍得不到有效遏制。
二.文献综述“有偿新闻”这个词汇是产生在我国的特有词汇,以它为关键词在google学术搜索引擎中进行搜索共有2630条结果,但没有出现一本专著,主要是相关论文与提及“有偿新闻”的其他著作;通过在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上搜索到的文献数量达386篇,时间范围自1989年至2010年,其中2010年硕士论文1篇。
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宣发[1997]2号
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正文:---------------------------------------------------------------------------------------------------------------------------------------------------- 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1997年1月15日中宣发[1997]2号)《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队伍的教育和管理。
严格禁止有偿新闻、买卖书号、无理索取高额报酬。
”为贯彻落实《决议》精神,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维护新闻工作的信誉和新闻队伍的良好形象,树立敬业奉献、清正廉洁的行业新风,根据中宣部、新闻出版署颁布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形势,重申并制定如下规定:一、新闻单位采集、编辑、发表新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索要钱物,不得接受采访报道对象以任何名义提供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
二、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借用、试用车辆、住房、家用电器、通讯工具等物品。
三、新闻工作者参加新闻发布会和企业开业、产品上市以及其他庆典活动,不得索取和接受各种形式的礼金。
四、新闻单位在职记者、编辑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兼职以获取报酬;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受聘担任其他新闻单位的兼职记者、特约记者或特约撰稿人。
五、新闻工作者个人不得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报道活动。
六、新闻工作者在采访活动中不得提出工作以外个人生活方面的特殊要求,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
七、新闻工作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要求他人为自己办私事,严禁采取“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等方式要挟他人以达到个人目的。
八、新闻报道与广告必须严格区别,新闻报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广告。
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的几点说明
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的几点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8.05.25•【文号】•【施行日期】1988.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的几点说明(1988年5月25日)一、《关于报社、期刊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一条提到“……开展国家政策允许的、与本身业务有关的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
”已经在第二条的七项内容中有具体明确的表述。
报社、期刊社、出版社按照《暂行办法》第二条开展的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就是国家政策允许,并且与本身业务有关的活动。
二、《暂行办法》第三条关于报社、期刊社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举办经济实体,是指既要经本单位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也要经行业归口管理机关即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批准,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受理登记。
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按照现行的对报社、期刊社的分级管理权限,对报社、期刊社举办经济实体的申请,予以审批。
报社、期刊社持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报社、期刊社举办的经济实体,凡涉及国家对行业或产品有专项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专项审批手续。
三、《暂行办法》中提到的“经济实体”,是指具有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场地、固定从业人员和其他经营条件的经营机构。
凡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凡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过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后,取得合法经营权,但报社、期刊社应对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单位承担责任。
新闻的商品性与有偿新闻
新闻的商品性与有偿新闻
梅琼林
【期刊名称】《贵州社会科学》
【年(卷),期】2007(207)003
【摘要】新闻的商品性与有偿新闻不能混为一谈.新闻产品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它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商品性是新闻的本质属性.因此,在新闻事业的运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经济规律.而有偿新闻则是权钱交易,是一种新闻腐败现象,因此在新闻事业运行过程中,要以法的形式坚决予以杜绝.
【总页数】6页(P65-70)
【作者】梅琼林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湖北,武汉市,4300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10
【相关文献】
1.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廉洁形象——谈禁止"有偿新闻"和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 [J], 庄国荣;顾仁荣
2.从“有偿新闻”到“有偿不新闻”——当前新闻职业道德问题刍议 [J], 王平
3.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 [J],
4.认清报纸的商品性与新闻的非商品性 [J], 王双
5.中共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联合发出──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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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冲刺名解07 媒介审判、新闻寻租、有偿新闻、有偿不闻
必备冲刺名解07 | 媒介审判、新闻寻租、有偿新闻、有偿不闻一、媒介审判(定义+举例+负面影响+积极影响)➤定义:“媒介审判”又名“新闻审判”,意指新闻媒介报道正在审理的案件时超越法律规定,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侵犯人权的现象,这种现象多数是发生在刑事案件报道中。
近年来,很多案件在法院尚未开庭审理之前,媒体就进行大量带有主观色彩的报道,用“罪犯”“杀人犯”等定性词汇描绘当事人。
➤举例:尤其以微博、微信等平台为代表的自媒体,由于其自身互动性强,即时传播,波及范围广等特点,在热点事件中能发挥强大的信息传播和舆论功能,由此引发了公众强烈的反响。
➤负面影响:这种不可忽视的民意给法官、案件审理人和陪审员施加了各种有形或无形的压力,危及了司法独立,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另一方面,媒介审判还会反过来对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与客观性产生干扰。
➤积极影响:当然“媒介审判”对社会也有积极影响。
网络媒体在一定程度上使司法专横的可能性有所降低,而新闻媒体与社会舆论的参与使得司法过程更具有公开性与透明性,对司法过程起到监督作用,能够让司法审判的结果更加公证,审判的过程更加快速。
一些国家通过法律或新闻专业规范来制止和防范此类行为。
二、新闻寻租(定义+类型1+举例1+类型2+举例2+评价)➤定义:新闻寻租是指新闻寻租是新闻界或新闻从业人员利用手中的新闻权为团体或个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寻利活动。
➤类型1:新闻寻租行为的一个典型是媒介机构被商业组织收买,为这些商业组织进行变相的“有偿新闻”,或者为了经济利益,主动对商业机构进行要挟。
➤举例1:例如成都某报记者,把新款轿车上市广告改写成新闻,后经同行和汽车经销商揭发,被勒令除名。
这种广告新闻,是最常见最低级的一种新闻寻租现象,在媒体操作中相当普遍。
➤类型2:新闻寻租还有一种常见情况是“封口费”,即媒介采访到商业机构的一些不利的新闻后,商业机构通过给予媒介机构一定的经济补偿来要求信息的不发布。
广电总局关于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 广电总局关于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2012年6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中国教育电视台:按照中宣部统一部署,为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秩序,维护新闻工作公信力和权威性,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有关部门将从现在开始开展为期3个月的“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的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的基本任务是:严厉打击假冒新闻机构和采编人员开展“新闻采访”活动及利用“新闻采访”活动敲诈勒索的行为。
治理新闻采编人员利用采访活动谋取利益,或接受采访对象、单位、利益相关方和公关公司“红包”等不良现象。
治理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搞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的行为,规范新闻采访活动秩序,清除新闻工作中存在的不正之风。
近年来,全国广播电视系统认真组织“三项学习教育”和“走转改”活动,严格有关制度和规范,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树立了广播电视媒体的良好社会形象。
但是,社会上不时出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或假借广播电视新闻采访活动进行敲诈牟利,损害了广播电视的良好声誉;个别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违纪违规,成为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全国广电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专项行动的有关部署要求,并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制度建设、内部管理等工作。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宣传引导,为“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提供有力舆论支持(一)中央三台、各上星播出广播电台电视台频率频道和各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地面主频率(频道)要在重要时段节目突出宣传报道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安排,介绍新闻机构和采编人员开展新闻采访活动的有关管理规定,展示有关部门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的有效做法和成效,树立主流媒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的正面形象,形成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的强大舆论声势。
第五章_新闻职业道德失范:“有偿新闻”
新闻职业道德失范: “有偿新闻”
一、“有偿新闻”的界定及表现
“有偿新闻”的界定
“有偿新闻”是指新闻机构及新闻工作者对要 求刊登新闻者索取一定费用的新闻,它在我国 20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在90年代日益泛滥, 成为我国新闻职业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于1993年7月 31日发出了《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 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
一、危害社会和人民群众,损害党和政府 的威信。
二、败坏媒体自身的信誉,降低媒体的公 信力。 三、“客户”最终得到的不是利益,而是 损害他们自己 四、腐蚀新闻从业人员队伍,导致一些记 者身败名裂,身陷囹圄。
四、坚决制止“有偿新闻”
一、领导下大决心采取措施,推进制止 “有偿新闻”的工作
1991年1月19日通过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 德准则》第五条明确规定。 1993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 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 新闻”的通知 》。 1997年1月15日《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部、 新闻出版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关于禁 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
一、新闻理论和思想认识方面的原因
将媒体“市场化”,忽略了媒体的职能,忽略了记者 的职责。
二、媒体经济方面的原因
“断奶”后的“阵痛” 记者站的经费问题
三、“客户”方面的原因 四、媒体从业人员方面的原因
从业人员良莠不齐,缺乏职业道德教育。 现代新闻教育本身的问题。
三、“有偿新闻”的危害
一、“有偿新闻”的界定及表现
“有偿新闻”的表现
1、某些单位和记者行贿,利用媒体为自己做宣 传;
我国对报纸刊登有偿新闻有哪些规定?
有偿新闻问题是近年来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
在《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很多同志都建议在规定中对禁止有偿新闻作出明确规定。
1990年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中没有出现“有偿新闻”的表述,禁止有偿新闻的规定主要见于其后的一些文件中,如1993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以及1997年1月15日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联合颁布的《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等。
修订后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吸收了以往文件的主要内容,其中三条对有偿新闻问题作了系统的规定。
新规定第三十九条是对有偿新闻问题的集中规定,该条分为两款:“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在其报纸上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
”“报纸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新闻报道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索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同时,在第三十八条规定:“报纸刊登广告须在报纸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不得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
”第四十条规定:“报纸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
新闻采编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报纸发行、广告等经营活动;经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人新闻采编业务。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还规定了对报纸出版单位刊登有偿新闻的处罚条款,即对此类报纸出版单位,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参与有偿新闻活动的新闻采编人员个人,除由报纸出版单位进行内部处理外,按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以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被注销新闻记者证。
从有偿新闻看新闻法规与道德
“有偿新闻”的危害性以及预防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10级新闻班有偿新闻是新闻采编者将具有或不具新闻价值的信息,按照出资人某些宣传意图撰写的新闻。
有偿新闻,是新闻工作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向被采访报道对象索取物质报酬的活动。
有偿新闻还包括故意隐匿和扣押新闻的活动。
有偿新闻是任何意识形态,任何社会制度的新闻从业人员都不齿的行为。
无论东方、西方,有偿新闻都是新闻职业道德所明令禁止的。
有偿新闻,其实质就是某些新闻从业人员将国家和社会赋予的新闻机构传播新闻的权利,作为个人和团体的私有商品非法出卖,权利和金钱进行了非法交易。
有偿新闻是“拜金主义”在新闻领域的反映,是新闻界的不正之风,它的存在和蔓延,是新闻行业的耻辱。
由此可知,有偿新闻是不被社会所认可的,它的危害性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剖析:一是破坏了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
因为有偿新闻出于以提供信息服务来获取利益的不正当方式。
不少有偿新闻为了达到某些个人或者集团的利益不惜夸大,歪曲事实,混淆黑白,颠倒是非,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
例如,1993年发生在重庆的“鹰卡风波”,可以说是一个很好的反面佐证。
1993年5月18日,《重庆日报》发表记者署名文章《“鹰卡”即将在重庆亮相》文章称:很多人愿意花1500元购买一份“鹰卡”作为一种投资方式。
因为在此之后,购买者将会拥有一片(约50平方英寸)美国土地,获得产权证书——包括正卡和土地契约。
而持有者如有机会到洛杉矶时可有R农场享受不超过14天的免费度假待遇…如果你幸运中了大奖,则可以免费赴美旅游……因购买者持有美国土地财产拥有权证书上印有美国的象征——鹰,故名“鹰卡”。
“鹰卡”带来的种种好处,加上其制作精美,且是限时发售,也可以“转让和馈赠”,看来已为“增值”创造了条件。
在海南发售时,证券公司的挂牌价就高达2280元…在上海,6000份鹰卡,一周内就销售一空。
实际上,这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在幕后精心策划的一大骗局,《重庆日报》为了赚钱而卷入这场骗局,最后受到查处,其下属单位的两位工作人员则涉嫌诈罪而被依法逮捕。
新闻采访与法律三
保护消息起源与法律
美国
诸多州份已立法, 保护记者旳保密 资料和消息起源
国会未能经过保障 消息旳联邦法律
遇上联邦案件, 记者沒保障
但並非绝正确保障, 如能证明有关资料对 案件起关键作用, 又无法从其他途径取得, 记者仍要公开
最高法院以为, 记者不应享有不公开 保密资料旳特权
如拒绝公开, 会被判罚款 或入狱
采访 报道
可靠? 精确?
尽量不依托 单一起源
來源保不保密?
遇到官司
执法、司法 部门要求
尽量不用 匿名起源
如匿名,有何保护措施?
公不公开保密 旳保息起源?
保护消息起源与法律
新聞工作者被要求公开 保密旳消息起源?
兩大類情況
警方或其他執法人員查案時 到報社或記者住所 搜查新聞材料 (英美香港,一般要有法院 簽發旳搜查令)
禁止有偿新闻旳若干要求(1997)
怎样看待违规? 对违反要求旳个人
由新闻单位和主管部门没收其违规收入,并视情节轻重, 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
触犯法律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违反要求旳单位
由广电部和新闻出版署予以行政处分。要选择经典案例 公开报道,推动禁止有偿新闻旳工作进一步持久地进行, 务求取得实效
內容很詳細和广泛, 涉及: 禁止以采访、报道为名 索取钱财、物资 借用、试用车房、家电… 出席新闻公布活动 不得索取或接受礼金 限制兼职 禁止以“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等方式作
要胁 区别新闻和广告
禁止有偿新闻旳若干要求 (1997)
有法律效力旳规范性文件?
抑或纯是行业道德条文?
見: White House Proposes Changes in Bill Protecting Reporters’ Confidentiality, New York Times (Oct 1, 2009)
采取坚决措施禁止“有偿新闻”
作者: 邵华泽
出版物刊名: 中国记者
页码: 6-7页
主题词: “有偿新闻”;党中央机关报;中共中央宣传部;有偿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新闻道德;新闻工作者;采编人员;正面典型;编委委员
摘要: 中共中央宣传部和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是一个很重要的文件,对于加强新闻队伍建设和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认真学习和贯彻这一通知精神,禁止“有偿新闻”,是当前我们新闻界的一件大事。
人民日报是党中央机关报。
报社编委会一贯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十分珍惜人民日报的声誉。
注意维护党报的形象,遵守职业道德,不搞“有偿新闻”之类损害报纸和本人声誉的事情。
对此,大家是赞同的,许多同志身体力行,发扬党报的优良传统,坚决反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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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
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宣发[1997]2号 1997年1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厅(局)、新闻出版局、记协、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队伍的教育和管理。
严格禁止有偿新闻、买卖书号、无理索取高额报酬。
"为贯彻落实《决议》精神,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维护新闻工作的信誉和新闻队伍的良好形象,树立敬业奉献、清正廉洁的行业新风,根据中宣部、新闻出版署颁布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形势,重申并制定如下规定:
一、新闻单位采集、编辑、发表新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索要钱物,不得接受采访报道对象以任何名义提供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
二、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借用、试用车辆、住房、家用电器、通讯工具等物品。
三、新闻工作者参加新闻发布会和企业开业、产品上市以及其他庆典活动,不得索取和接受各种形式的礼金。
四、新闻单位在职记者、编辑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兼职以获取报酬;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受聘担任其他新闻单位的兼职记者、特约记者或特约撰稿人。
五、新闻工作者个人不得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报道活动。
六、新闻工作者在采访活动中不得提出工作以外个人生活方面的特殊要求,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
七、新闻工作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要求他人为自己办私事,严禁采取"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等方式要挟他人以达到个人目的。
八、新闻报道与广告必须严格区别,新闻报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广告。
凡收取费用的专版、专刊、专页、专栏、节目等,均属广告,必须有广告标识,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
九、新闻报道与赞助必须严格区分,不得利用采访和发表新闻报道拉赞助。
新闻单位必须把各种形式的赞助费,或因举办"征文"、"竞赛"、"专题节目"等得到的"协办经费",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定期审计。
在得到赞助或协办的栏目、节目中,只可刊播赞助或协办单位的名称,不得以文字、语言、图象等形式宣传赞助或协办单位的形象和产品。
十、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必须严格分开。
新闻单位应由专职人员从事广告等经营业务,不得向编采部门下达经营创收任务。
记者、编辑不得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
各新闻单位要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发挥纪检、监察部门作用,确保规定落到实处。
要接受社会监督,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各新闻单位要分别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确定专人负责,认真受理。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人,由新闻单位和主管部门没收其违规收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单位,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新闻出版署给予行政处罚。
要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报道,推动禁止有偿新闻的工作深入持久地进行,务求取得实效。
案例
新闻出版总署三项举措坚决杜绝“封口费”事件
2010-03-31 14:42:29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报(北京) 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
造成34人死亡、1人失踪,却被瞒报80多天的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曾在2008年震惊全国,被国务院批复认定为一起非法盗采国家资源、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恶意瞒报的责任事故。
近一段时间以来,随着事故调查的推进和处理情况的通报,这起事故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
但此次关注的焦点不再只是事故本身,而是在调查中逐渐浮出水面的瞒报背后的那条利益链,是那些被数百万元高价收买的“封口”记者。
究竟“封口费”封住了哪些记者的口?作为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又将采取哪些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共有8家媒体10人涉案
2008年7月14日,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
这起事故发生后,有多家媒体工作人员前往采访,为隐瞒事故,由当地县委、县政府个别领导指使,矿主出钱向部分人员支付了“封口费”。
《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3月30日从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了解到,目前经核实有8家媒体的10名工作人员收受了“封口费”。
中国产经新闻报社记者任志明、王月新以不报道河北蔚县矿难为条件,共同收受他人财物44万元;农民日报社河北记者站站长李俊奇以不报道蔚县矿难为条件,强行要求基层单位订阅《农民日报》并索要20万元;消费日报社河北记者站副站长蔡国海以报道蔚县煤矿矿难相要挟,索要赞助费并收受他人财物4.5万元;大众阅读报社记者李红强、王耀东利用职务便利,以报道河北蔚县煤矿矿难相
要挟,共同索贿9.5万元;河北经济日报社记者刘巍得知蔚县矿难消息后,以不到矿难现场采访和不报道矿难为条件,向蔚县县委宣传部索要3万元赞助费,并据为己有;河北省《县域经济通讯》(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主编秦飞获悉河北省蔚县李家洼煤矿发生矿难后,以不向外界报道李家洼矿难为条件,向蔚县县委宣传部索要赞助费、课题研究费共计8万元,并据为己有;网络报社工作人员关键以报道此矿难相要挟,收取蔚县方面25万元广告费;《中国现代企业报》编辑部通讯员高飞以报道河北蔚县矿难相要挟进行敲诈,并与蔚县县委宣传部干部等人共同收受2.5万元,其中高飞收受财物8500元。
除了8家媒体的10名工作人员外,两名冒充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法律服务》栏目的“假记者”王长丰、邹霆也以采访报道蔚县矿难为由,向蔚县县委宣传部索要了12万元。
“无证记者”索要25万元广告费
“情节最恶劣的应该算是网络报社。
”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其他媒体的涉案人员都是私自行为,但网络报社却是在得知河北省蔚县李家洼发生煤矿爆炸事故后,安排该报工作人员关键赴蔚县采访,并以报道此矿难相要挟,强迫他人接受广告服务。
记者在新闻报刊司看到了蔚县方面支付25万元广告费在《网络报》上刊登的由关键采写的两个整版“软文广告”,即2008年9月25日~10月1日(总第331期)第32版上刊登的《河北蔚县主打古城文化牌》和2008年10月9日~10月15日(总第332期)第48版上刊登的《蔚县剪纸向产业化迈进》。
除了“以报道此矿难相要挟”这一罪状,网络报社派出的所谓“记者”关键,其实还是一名“无证记者”。
据了解,2007年6月,网络报社违法模仿新闻记者证样式制作“新闻采访证”向报社工作人员发放,并收取押金。
据了解,由于仿制新闻记者证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于2008年12月23日曾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网络报社予以警告行政处罚,同时责成报社尽快进行整改,加强记者证的管理工作,收回并销毁所发放的非法记者证,退还所收押金。
整改完成后,及时为符合新闻记者证申报资格的人员申领记者证。
2009年5月,根据《网络报》存在擅自变更业务范围、违法仿制新闻记者证、新闻采编人员涉嫌敲诈勒索等问题,新闻出版总署同意《网络报》主管单位中国科学院的意见,决定对《网络报》进行停业整顿。
舆论监督者也要受监督
“以上媒体从业人员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仅败坏了新闻记者的良好社会形象,而且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
”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说。
谈到此次蔚县矿难“封口费”事件,该负责人表示,为避免再发生此类事件,各报刊社要对照《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等法规、规章,针对媒体工作人员及记者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建设,重点做好3项工作。
一是报刊社要建立严格的采编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从思想政治素质、新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严把用人关。
报刊社应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新闻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及时派遣记者站站长或记者到记者站开展工作。
二是报刊社不得向记者站或记者下达发行及经营任务,报刊社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
各报刊社要按照要求,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及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管理制度以及驻各地记者站管理情况及证件发放情况逐一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逐一纠正,并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报刊社要通过检查报刊社的管理制度和记者站的管理情况,进一步规范记者站记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使记者站真正发挥新闻采访的功能。
三是新闻记者不得以新闻报道或者媒体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要求采访对象订报刊、做广告,不得以核实稿件为名要求新闻当事人提供相关利益,不得以“曝光”相要挟向采访对象索取财物。
报刊社要进一步加强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努力培养新闻记者树立崇高的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
“舆论监督者也要受监督,希望全国新闻媒体和记者引以为戒,吸取教训。
”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表示,新闻出版总署对于新闻记者及记者站违法违规活动,将继续加大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典型违法案例予以公开通报。
基层单位和群众如发现媒体记者从事“有偿新闻”或“有偿不闻”,以及利用新闻报道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新闻出版总署举报。
作者:晋雅芬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