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新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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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

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宣发[1997]2号 1997年1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厅(局)、新闻出版局、记协、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严格禁止有偿新闻、买卖书号、无理索取高额报酬。"为贯彻落实《决议》精神,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维护新闻工作的信誉和新闻队伍的良好形象,树立敬业奉献、清正廉洁的行业新风,根据中宣部、新闻出版署颁布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形势,重申并制定如下规定:

一、新闻单位采集、编辑、发表新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索要钱物,不得接受采访报道对象以任何名义提供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

二、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借用、试用车辆、住房、家用电器、通讯工具等物品。

三、新闻工作者参加新闻发布会和企业开业、产品上市以及其他庆典活动,不得索取和接受各种形式的礼金。

四、新闻单位在职记者、编辑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兼职以获取报酬;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受聘担任其他新闻单位的兼职记者、特约记者或特约撰稿人。

五、新闻工作者个人不得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报道活动。

六、新闻工作者在采访活动中不得提出工作以外个人生活方面的特殊要求,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

七、新闻工作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要求他人为自己办私事,严禁采取"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等方式要挟他人以达到个人目的。

八、新闻报道与广告必须严格区别,新闻报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广告。凡收取费用的专版、专刊、专页、专栏、节目等,均属广告,必须有广告标识,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

九、新闻报道与赞助必须严格区分,不得利用采访和发表新闻报道拉赞助。新闻单位必须把各种形式的赞助费,或因举办"征文"、"竞赛"、"专题节目"等得到的"协办经费",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定期审计。在得到赞助或协办的栏目、节目中,只可刊播赞助或协办单位的名称,不得以文字、语言、图象等形式宣传赞助或协办单位的形象和产品。

十、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必须严格分开。新闻单位应由专职人员从事广告等经营业务,不得向编采部门下达经营创收任务。记者、编辑不得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

各新闻单位要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发挥纪检、监察部门作用,确保规定落到实处。要接受社会监督,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各新闻单位要分别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确定专人负责,认真受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人,由新闻单位和主管部门没收其违规收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单位,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新闻出版署给予行政处罚。要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报道,推动禁止有偿新闻的工作深入持久地进行,务求取得实效。

案例

新闻出版总署三项举措坚决杜绝“封口费”事件

2010-03-31 14:42:29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报(北京) 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

造成34人死亡、1人失踪,却被瞒报80多天的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曾在2008年震惊全国,被国务院批复认定为一起非法盗采国家资源、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恶意瞒报的责任事故。

近一段时间以来,随着事故调查的推进和处理情况的通报,这起事故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此次关注的焦点不再只是事故本身,而是在调查中逐渐浮出水面的瞒报背后的那条利益链,是那些被数百万元高价收买的“封口”记者。究竟“封口费”封住了哪些记者的口?作为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又将采取哪些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共有8家媒体10人涉案

2008年7月14日,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这起事故发生后,有多家媒体工作人员前往采访,为隐瞒事故,由当地县委、县政府个别领导指使,矿主出钱向部分人员支付了“封口费”。

《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3月30日从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了解到,目前经核实有8家媒体的10名工作人员收受了“封口费”。中国产经新闻报社记者任志明、王月新以不报道河北蔚县矿难为条件,共同收受他人财物44万元;农民日报社河北记者站站长李俊奇以不报道蔚县矿难为条件,强行要求基层单位订阅《农民日报》并索要20万元;消费日报社河北记者站副站长蔡国海以报道蔚县煤矿矿难相要挟,索要赞助费并收受他人财物4.5万元;大众阅读报社记者李红强、王耀东利用职务便利,以报道河北蔚县煤矿矿难相

要挟,共同索贿9.5万元;河北经济日报社记者刘巍得知蔚县矿难消息后,以不到矿难现场采访和不报道矿难为条件,向蔚县县委宣传部索要3万元赞助费,并据为己有;河北省《县域经济通讯》(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主编秦飞获悉河北省蔚县李家洼煤矿发生矿难后,以不向外界报道李家洼矿难为条件,向蔚县县委宣传部索要赞助费、课题研究费共计8万元,并据为己有;网络报社工作人员关键以报道此矿难相要挟,收取蔚县方面25万元广告费;《中国现代企业报》编辑部通讯员高飞以报道河北蔚县矿难相要挟进行敲诈,并与蔚县县委宣传部干部等人共同收受2.5万元,其中高飞收受财物8500元。

除了8家媒体的10名工作人员外,两名冒充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法律服务》栏目的“假记者”王长丰、邹霆也以采访报道蔚县矿难为由,向蔚县县委宣传部索要了12万元。

“无证记者”索要25万元广告费

“情节最恶劣的应该算是网络报社。”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其他媒体的涉案人员都是私自行为,但网络报社却是在得知河北省蔚县李家洼发生煤矿爆炸事故后,安排该报工作人员关键赴蔚县采访,并以报道此矿难相要挟,强迫他人接受广告服务。

记者在新闻报刊司看到了蔚县方面支付25万元广告费在《网络报》上刊登的由关键采写的两个整版“软文广告”,即2008年9月25日~10月1日(总第331期)第32版上刊登的《河北蔚县主打古城文化牌》和2008年10月9日~10月15日(总第332期)第48版上刊登的《蔚县剪纸向产业化迈进》。

除了“以报道此矿难相要挟”这一罪状,网络报社派出的所谓“记者”关键,其实还是一名“无证记者”。据了解,2007年6月,网络报社违法模仿新闻记者证样式制作“新闻采访证”向报社工作人员发放,并收取押金。

据了解,由于仿制新闻记者证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于2008年12月23日曾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网络报社予以警告行政处罚,同时责成报社尽快进行整改,加强记者证的管理工作,收回并销毁所发放的非法记者证,退还所收押金。整改完成后,及时为符合新闻记者证申报资格的人员申领记者证。2009年5月,根据《网络报》存在擅自变更业务范围、违法仿制新闻记者证、新闻采编人员涉嫌敲诈勒索等问题,新闻出版总署同意《网络报》主管单位中国科学院的意见,决定对《网络报》进行停业整顿。

舆论监督者也要受监督

“以上媒体从业人员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仅败坏了新闻记者的良好社会形象,而且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说。谈到此次蔚县矿难“封口费”事件,该负责人表示,为避免再发生此类事件,各报刊社要对照《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等法规、规章,针对媒体工作人员及记者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建设,重点做好3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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