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货运代理与国际贸易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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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 1、规定某月装运; 2、规定跨月装运; 3、规定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装运; 4、规定在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后若干天内装运;DOWN PAYMENT/ADVANCE PAYMENT/FULL AMOUNT T/T 5、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并同时规定有关 信用证开到的期限。 6、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用 “ 立 即 装 运 ” (Immediate Shipment) 、 “ 即 刻 装 运” (Prompt Shipment) 、“尽速装运” (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等词语表示。采用此方法时应当慎重。
(二)转运 1、转运(transshipment) 是指从装运港或装运地至卸货港 或目的地的货运过程中进行转装或重装,包括从一运 输工具或船只移至另一同类运输方式的运输工具或船 只,或由一种运输方式转为另一种运输方式的行为。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转运”的解释及规定 UCP600 第 20 ( b ) (c), 第 21 ( b ) (c), 第 23(b) (c), 第 24(b) (c) 实际上仅指禁止海洋运输下,港至港除集装箱以外的 货物(即散货)运输的转运。
五、装运条款实例 1、shipment;during Oct/Nov/Dec,2003,with partial shipment and transshipment allowed. 2、shipment during Jan/Feb.2003 in two about equal lots. 3、shipment during Jan/Feb,2003 in two equal monthly lots(in two equal monthly shipments), transshipment to be allowed. 4、during Mar./Apr.In two shipment,transshipment is prohibited.
5. Shipment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which must reach the seller not later than the end of June 1998 failing which the Seller reserves the right to cancel this without further notice.
四、分批装运和转运 分批装运和转运条款,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 因此,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运,应在买卖合同中订明。 (一)分批装运 1、所谓分批装运 (Partial shipment)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 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装运。但同一船只、同一 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 同的装船日期及 (或)不同装货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 运论——UCP600第31条。
2、在进出口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的的方法: (1)只原则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对于分批的具体时间、 批次和数量均不作规定;——对卖方有利 (2)在规定分批装运条款时,具体订明每批装运的时间 和数量——买方机动余地较小
注: UCP600 第 32 条: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内分期支 款 ( installment drawings ) 分 期 装 运 ( installment shipments),而任何一期未在该期所允许的期间支取或 装运,信用证对该期和任何以后各期终止有效。
第三章 国际货运代理与国际贸易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贸易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一、“交货”(delivery)和“装运”(shipment)的 概念 二、交货时间 (一)含义: 交货时间是指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合同 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期限,又称“交货 期”或“装运期”。 交货地点是指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货物 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地点。
三、 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一)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 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
(二)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
1、在一般情况下,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规定各为一个。 2、有时按实际业务需要,也可分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 3、散货运输情况下,货物运往的目的港没有直达班轮或者航次较少,合 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运的条款。 4、选择港(optional ports):允许收货人预先提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 卸货港,在抵达第一个备选港口前的规定时间内,通知船公司最后确 定的卸货港,否则船方有权在任一备选港口卸货。
在收到信用证后30天内装运。信用证必须在1998年6 月底前开至卖方,否则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即取消合同。
六、运输方式的选择
运输包装 货物批量 装卸地点 分批装运和转运 运输路线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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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结算方式与运输单据的衔接
(一)提交的运输单据必须符合贸易合同或信用 证的规定
1)运输单据的类型必须符合信用证 2)起运地、转运地、目的地必须符合信用证 3)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4)装运日期/出单日期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5)运输单据上的商品名称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发 票上货物说明的记载相抵触 6)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必须在运输单据上注明 7)正副本份数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8)运输单据上不应有不良批注 9)包装件数须与其他单据相一致 10)唛头须与其他单据相一致 11)应背书的运输单据,须加背书
(二)选定结算方式时必须考虑运输单据的 性质
(1)根据运输单据的性质选择结算方式。 运输单据为具有物权凭证功能的提单,可采取 信用证、托收、汇付; 运输单据是不具有无权凭证功能的运单,可采 取信用证,不宜采取托收、货到付款,除非买 方的信用很好。 (2)采用托收、汇付等商业信用方式结算时, 应选择具有物权凭证功能的单据,并约定凭单 付款。 (3)即使采用具有物权凭证功能的提单,如果 签发该提单的“承运人”信誉较差而采取无单 放货,卖方仍面临较大的收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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