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关于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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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宝府〔2007〕67号)
印发关于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构建“平安、和谐、繁荣宝安”,走“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城市”发展之路,逐步推进工业用地二次开发和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产出率、优化产业结构、完善城市配套、改善城市环境,增强我区产业竞争力,依据《深圳市工业布局总体规划》及《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改造范围和改造方式
(一)在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前提下,区政府鼓励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区实施升级改造:
1.不符合工业布局规划和现代工业发展要求的工业区;
2.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区;
3.建筑容积率偏低、土地利用率低的工业区;
4.内部规划不合理、基础设施不完善、建筑质量差的工业区。
(二)旧工业区升级改造分为综合整治、重建和政府征收三种改造方式。
其中,综合整治是指基本不涉及房屋拆建的工业区环境美化和功能完善项目;重建是指局部或整体拆除工业区内原有建筑并重新建设的项目;政府征收方式是指在旧工业区业主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原则,政府采取货币补偿、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对旧工业区项目实行征收,完成征收后项目用地再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进行开发建设的改造方式。
二、改造原则和要求
(一)按照“统筹规划、政策引导,遵循规律、稳步推进,优化产业、促进发展”的原则,整治与重建相结合,完善功能配套,提高土地使用价值。
(二)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共同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改造单位的积极性,依法保障建设单位、业主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业区与周边社区和谐发展。
(三)按照“业主自愿、市场标准、公平合理”的原则,采用政府征收的改造方式,积极稳妥推进工业区的升级改造,丰富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手段。
(四)与产业布局规划调整和产业集群发展相结合。
依托我区优势产业和行业龙头企业,鼓励发展按产业链分工协作、行业公共服务平台配套完善的特色工业园区。
(五)与发展循环经济、增强园区整体配套功能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工业园区水、电、气供应,工业和生活排放等功能配套设施和物流配送等生产性服务设施,促进工业区的可持续发展。
(六)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工业用地产出效益相结合,鼓励适度提高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
(七)与整治工业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相结合。
含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旧工业区,在实施改造的同时,要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处理遗留问题。
三、组织实施和责任分工
(一)加强旧工业区升级改造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成立区旧工业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主管城改、贸工、国土、规划的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区发改、贸工、财政、规划、国土、科技(信息化办公室)、城改、建设、环保、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有关政策,审定全区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总体方案和年度改造计划,协调解决旧工业区改造的重大问题。
区旧工业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改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工业区升级改造总体方案和年度改造计划,对旧工业区改造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工作步骤:
1.2007年10月31日前,区规划分局牵头,组织各街道办完成全区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普查工作;
2.2007年11月30日前,区规划分局编制完成区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近期规划;3.2007年11月30日前,区旧工业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深圳市工业区升级改造总体方案》,按照市工业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标准格式制定旧工业区年度改造计划,并上报区旧工业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工业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改造主体按照工业区升级改造总体方案和年度改造计划实施改造。
(三)推进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试点工作。
为使旧工业区升级改造工作稳妥推进,在2007年7月31日前,由区城改办牵头,区规划分局和贸工局配合,选择两个具有代表性的工业区作为推进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试点项目。
(四)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工作分工:
1.区旧工业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规划、国土、贸工、环保、消防等部门制定《宝安区旧工业区改造总体方案》及年度改造计划,由区旧工业区改造升级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工业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经市工业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2.街道办是旧工业区改造的责任单位,负责对辖区内的旧工业区进行普查,初审项目改造实施方案并指导和监督方案的实施,协调解决改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改造主体是改造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编制改造项目的产业规划、升级改造专项规划和改造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由改造主体向区旧工业区改造升级领导小组提出改造申请。
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所需资金由改造主体自筹解决。
改造主体编制的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由区旧工业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市发改、贸工、规划、国土、环保等主管部门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报区旧工业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市工业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改造主体编制的改造项目产业规划和升级改造专项规划,应当经区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市贸工、规划部门批准,并报市工业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扶持政策
(一)区政府在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升级改造工业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二)在区旧村整治改造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升级改造工业区规划费用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费用。
(三)工业区升级改造涉及局部重建或整体重建的,与国土房产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不再计收地价,增加部分按现行地价标准的0.5倍计收,土地使用年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重新计算;不涉及局部或整体重建的,经过综合整治,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续期手续。
(四)允许升级改造的工业区适度发展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
因产业发展需要增加生产性服务业用地(包括配套的研发培训、产品检测、产品展示、物流配送、信息及中介服务、公共食堂用地)的,可按比例(控制在工业区总占地面积的7%以内)享受工业地价优惠。
(五)鼓励利用旧工业区改造推进产业集群化发展。
工业区升级改造后达到特色工业园区认定标准的,经认定可享受特色工业园区相关优惠政策。
(六)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列入深圳市年度重大投资项目计划。
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简化办事程序,为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办理各种手续提供便捷的服务。
五、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意见规定未尽事宜,以《深圳市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本意见与深圳市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市有关规定为准。
(二)本意见由区旧工业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