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非事业编专职科研人员聘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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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范文(3篇精选)

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范文(3篇精选)

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范文(3篇精选)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职科研人员的管理,提高科研工作效率,促进科研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专职科研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激励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职科研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招聘与入职第四条专职科研人员的招聘应按照本单位招聘规定进行,确保招聘流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第五条应聘者应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入职前应进行全面的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查,确保入职人员的合规性。

第三章培训与发展第七条本单位应定期组织专职科研人员参加专业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和研究水平。

第八条鼓励专职科研人员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拓宽视野,增强科研创新能力。

第九条提供必要的科研设备、资金和场地支持,为专职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第十条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专职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和学术评价。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作为薪酬调整、职位晋升、奖惩等重要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对科研成果显著、表现突出的专职科研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第五章激励与约束第十三条实行与绩效挂钩的薪酬制度,激励专职科研人员积极投入科研工作。

第十四条提供职业发展规划和晋升机会,为专职科研人员提供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

第十五条严格遵守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的修订,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公布实施。

制定单位: [单位名称]制定日期: [制定日期]注:本范文仅为参考,具体管理制度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篇2) 第一章引言第一条为促进专职科研人员的职业发展,提高科研效率和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教职工考核实施意见-大连理工大学人事处

大连理工大学教职工考核实施意见-大连理工大学人事处

1000大连理工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年度工作考核量化方法教学、科研人员年度工作的量化以该年度的工作数量和质量为依据,采用以教学、 科研、成果、奖励、管理工作量五项之和的方法计算,即5W = W ii 4式中W 为考核量化总值,式中VXi=1,2,3,4,5) 为教学、科研、成果、奖励、管理对应的工作考核量化值。

教学、科研人员年度工作量化值考核合格的标准为 1680.1. 教学工作量的量化教学、科研人员完成的教学工作量量化值的计算方法是:8W = ' Q ijj吕式中W 为教学工作量量化值;Q j (j=1,2,……,8)为本年度完成的有关教学工作量; P i 为教学质量系数。

1. 1讲课工作量一个授课班的工作量Q 1的计算方法是:附件:Q 1=计划学时X L X K X R式中L 为工作量系数,见表1.和授课班人数有关。

记授课班人数为n ,则当授课对象为本科生时,的取值见(1)式70 n1 n _ 100 200 n200 ,60 60::n — 100(1)1200,100 ::n当授课对象为统分统招研究生时,k的取值见(2)式'45 + n 「“,5兰n兰20 50110 + n /c、k =」,20 c n W 40 (2)100630 + 3 n “----------------- ,40 c ni500注:k取两位小数。

当授课对象为计划内MBA工程硕士时,k取值为1。

L取值与统招研究生相同<:对于成人教育学院、留学生等课程,须经各院(系)批准同意讲授方能计算工作量K取值与本科生相同。

P i为教学工作质量系数,取值见表2.i注:本科教学工作质量、双语教学课、新开课程、工程画类课程由教务处负责认定; 研究生教学工作质量由研究生院负责认定。

1. 2指导研究生教学工作量Q2指导一年级研究生的教师,一名学生一年工作量为50小时。

指导二年级以上研究生的教师,一名学生一年工作量为:硕士生博士生150小时。

大连理工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聘任实施意见

大连理工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聘任实施意见

附件3:理工大学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任试行方案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部署会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做好我校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聘任工作,制订本试行方案。

一、指导原则1、通过岗位分级聘任,加强人员分类分层次管理,完善人才遴选、聘任、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

2、岗位分级聘任采取履职考核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校外同行专家学术评价制度,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和教授会的作用。

3、考核标准综合考虑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和贡献,既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也尊重历史贡献。

4、强化教师的主体地位,高级别岗位向教师倾斜。

5、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岗位分级聘任工作顺利进行。

二、专业技术岗位级别及结构比例下表为我校拟上报教育部审核的专业技术职务各层次部结构比例三、考核聘任办法(一)正高级岗位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以4年为一个聘任周期,除两院院士和下述情形外,均应在聘期结束时参加履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原称岗位津贴)等级。

符合以下条件,本人申请,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可以不参加履职考核。

(1)连续2次受聘教授岗位二级岗且第2次考核结果为A;(2)在某一级别岗位及以上受聘3个聘期及以上;(3)年龄在55岁以上,在某一级别岗位及以上受聘2个聘期及以上。

聘期有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申请不参加履职考核。

若不参加履职考核,其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不做调整。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和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含引进人才)按教授岗位的聘任周期参加履职考核,考核结果记录备案。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在受聘期间及其后的首轮聘期、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在承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期间及其后的首轮聘期均直接聘任到正高级岗位二级岗。

全部聘期结束后,按照记录备案的考核结果或参加履职考核确定岗位等级。

1、本次岗位分级聘任办法本次岗位分级聘任为实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首次聘任,正处于2006-2008年学校岗位聘任的中间阶段,为不打乱考核期限,正高级人员按学校原岗位津贴级别暂时过渡到相应岗位级别,待本轮聘任期满,根据履职考核结果再行调整。

大连理工大学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岗位设置审批表

大连理工大学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岗位设置审批表
大连理工大学
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岗位设置审批表
岗位编号:
岗位名称
****(自拟)项目研究员(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
岗位类别
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
岗位有效期限
年月日-年月日
所在学部及学院
岗位依托项目情况:(可另附页)
(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项目期限项目负责人经费总额人员:(可另附页)
岗位待遇情况:(可另附页)
工资等待遇支出账号及负责人:
申请理由: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所在学院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所在学部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大连理工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制
(本表正反面打印)

大连理工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聘任实施意见

大连理工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聘任实施意见

大连理工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聘任实施意见大连理工大学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任试行方案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依照«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治理暂行方法»文件精神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岗位设置治理工作部署会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形,为做好我校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聘任工作,制订本试行方案。

一、指导原那么1、通过岗位分级聘任,加强人员分类分层次治理,完善人才遴选、聘任、评判、鼓舞与保证机制。

2、岗位分级聘任采取履职考核方式,坚持公布公平公平的原那么,建立校内外同行专家学术评判制度,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和教授会的作用。

3、考核标准综合考虑学术成就、学术阻碍和奉献,既鼓舞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也尊重历史奉献。

4、强化教师的主体地位,高级别岗位向教师倾斜。

5、处理好改革、进展和稳固的关系,确保岗位分级聘任工作顺利进行。

二、专业技术岗位级别及结构比例下表为我校拟上报教育部审核的专业技术职务各层次内部结构比例三、考核聘任方法〔一〕正高级岗位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以4年为一个聘任周期,除两院院士和下述情形外,均应在聘期终止时参加履职考核,依照考核结果确定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原称岗位津贴〕等级。

符合以下条件,本人申请,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能够不参加履职考核。

〔1〕连续2次受聘教授岗位二级岗且第2次考核结果为A;〔2〕在某一级别岗位及以上受聘3个聘期及以上;〔3〕年龄在55岁以上,在某一级别岗位及以上受聘2个聘期及以上。

聘期内有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申请不参加履职考核。

假设不参加履职考核,其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不做调整。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和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含引进人才〕按教授岗位的聘任周期参加履职考核,考核结果记录备案。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在受聘期间及其后的首轮聘期内、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在承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期间及其后的首轮聘期内均直截了当聘任到正高级岗位二级岗。

全部聘期终止后,按照记录备案的考核结果或参加履职考核确定岗位等级。

大连理工大学人员补充暂行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人员补充暂行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人员补充暂行办法(2013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进程,紧紧围绕“985工程”、“211工程”和领军型大学建设等三大工程,全力推进高端人才支撑计划,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积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努力建设一支结构优化、精干高效、富有创造性的高水平教职工队伍,全面提升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1.人员补充以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及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为指导,以各二级单位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规划为依据。

2.人员补充须有助于提高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改善年龄结构、性别结构、学历结构、职务结构、学缘结构和地缘结构。

3.重点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学术带头人和青年拔尖人才;优先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外籍学者和博士后出站人员;鼓励团组引进。

第二章补充人员的基本要求第三条思想品德、形象仪表、语言表达能力等符合所聘岗位的基本要求;身体健康,体检结果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第四条一般专业专任教师原则上应选聘本科、博士阶段就读于国外知名高校、国内“985工程”建设高校、中科院研究院(所)或其他高校强势学科的人员。

如在海外排名前200的知名高校取得博士学位,则本科阶段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补充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专任教师,其专业工作水平应高于我校该专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五条基础文科(人文、管经、外语、建艺、体育)、基础理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和高技术学科(电信、软件)等专业招聘专任教师应选择高校强势学科人员,原则上要求应聘者本科、博士(或硕士)阶段就读学校的学科排名均优于我校且学科排名应位列全国该学科排名前10名或前10%。

第六条具有博士后流动站的学科招聘专任教师,原则上要求具有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历或副教授及以上任职资格(其他具备条件的学科也可视具体情况采用本规定)。

应届博士毕业生应聘到我校上述学科教师岗位,要求入职后先进入我校博士后流动站工作3年。

大连理工大学 事业编制 合同5篇

大连理工大学 事业编制 合同5篇

大连理工大学事业编制合同5篇篇1甲方:大连理工大学(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事业编制人员姓名](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单位从事事业编制工作达成以下协议:一、聘用条件与聘用期限(一)乙方必须符合甲方岗位招聘的相关条件,具备从事相应工作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资格。

(二)聘用期限为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 日止。

二、工作内容与职责(一)乙方应在甲方的安排下,履行以下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1. [具体岗位工作职责];2. [具体工作任务及要求];3. 完成甲方规定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薪酬待遇与福利(一)乙方在聘用期间享受甲方规定的事业编制人员薪酬待遇。

(二)乙方享受甲方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三)具体薪酬待遇和福利标准按照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四、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一)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如需变更或解除,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二)在聘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 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3. 未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严重失误导致重大事故的;4. 有违法行为或不廉洁行为的;5. 经甲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 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薪酬或提供相应福利待遇的;2. 甲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乙方签订聘用合同的;3. 乙方因其他原因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并经甲方同意的。

(四)聘用合同的终止按照法律法规和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一)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约定事项(一)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岗位职责)大连理工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聘任实施意见

(岗位职责)大连理工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聘任实施意见

(岗位职责)大连理工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聘任实施意见附件3:大连理工大学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任试行方案按照教育部的统壹部署,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部署会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做好我校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聘任工作,制订本试行方案。

壹、指导原则1、通过岗位分级聘任,加强人员分类分层次管理,完善人才遴选、聘任、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

2、岗位分级聘任采取履职考核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校内外同行专家学术评价制度,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和教授会的作用。

3、考核标准综合考虑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和贡献,既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也尊重历史贡献。

4、强化教师的主体地位,高级别岗位向教师倾斜。

5、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岗位分级聘任工作顺利进行。

二、专业技术岗位级别及结构比例下表为我校拟上报教育部审核的专业技术职务各层次内部结构比例三、考核聘任办法(壹)正高级岗位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以4年为壹个聘任周期,除俩院院士和下述情形外,均应于聘期结束时参加履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原称岗位津贴)等级。

符合以下条件,本人申请,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能够不参加履职考核。

(1)连续2次受聘教授岗位二级岗且第2次考核结果为A;(2)于某壹级别岗位及之上受聘3个聘期及之上;(3)年龄于55岁之上,于某壹级别岗位及之上受聘2个聘期及之上。

聘期内有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申请不参加履职考核。

若不参加履职考核,其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不做调整。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和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含引进人才)按教授岗位的聘任周期参加履职考核,考核结果记录备案。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于受聘期间及其后的首轮聘期内、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于承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期间及其后的首轮聘期内均直接聘任到正高级岗位二级岗。

全部聘期结束后,按照记录备案的考核结果或参加履职考核确定岗位等级。

大连理工大学实行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

大连理工大学实行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

大连理工大学实行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大工校人字[1999]第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人事管理机制,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教人司函[1999]191号,参照《大连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大政发[1997]63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的正式教职工。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聘用合同是指学校(以下简称甲方)与教职工(以下简称乙方)之间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及违约处理方法的书面协议。

聘用合同一经签定,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学校实行聘用合同制应当遵循学校与教职工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聘用条件及程序第五条实行聘用合同制的部门应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用条件合理。

第六条聘用各类人员要在人事处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不得超过编制限额。

第七条受聘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资格;(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与聘用岗位相适应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聘用的基本程序是:(一)各部门根据聘用岗位的需要,公布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聘用的有关事项;(二)各部门人员按照聘用的条件要求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三)各部门考核聘用小组对申请应聘人员进行考核,以公平竞争的方式择优聘用上岗。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九条除符合辞退条件外,学校均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签订聘用合同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

第十一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由学校长期聘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其他教职工与学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首次聘用期为三年(含一年试用期,博士生导师无试用期)。

2020年(岗位职责)大连理工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聘任实施意见

2020年(岗位职责)大连理工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聘任实施意见

附件3:大连理工大学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任试行方案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部署会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做好我校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聘任工作,制订本试行方案。

一、指导原则1、通过岗位分级聘任,加强人员分类分层次管理,完善人才遴选、聘任、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

2、岗位分级聘任采取履职考核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校内外同行专家学术评价制度,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和教授会的作用。

3、考核标准综合考虑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和贡献,既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也尊重历史贡献。

4、强化教师的主体地位,高级别岗位向教师倾斜。

5、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岗位分级聘任工作顺利进行。

二、专业技术岗位级别及结构比例下表为我校拟上报教育部审核的专业技术职务各层次内部结构比例三、考核聘任办法(一)正高级岗位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以4年为一个聘任周期,除两院院士和下述情形外,均应在聘期结束时参加履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原称岗位津贴)等级。

符合以下条件,本人申请,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可以不参加履职考核。

(1)连续2次受聘教授岗位二级岗且第2次考核结果为A;(2)在某一级别岗位及以上受聘3个聘期及以上;(3)年龄在55岁以上,在某一级别岗位及以上受聘2个聘期及以上。

聘期内有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申请不参加履职考核。

若不参加履职考核,其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不做调整。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和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含引进人才)按教授岗位的聘任周期参加履职考核,考核结果记录备案。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在受聘期间及其后的首轮聘期内、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在承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期间及其后的首轮聘期内均直接聘任到正高级岗位二级岗。

全部聘期结束后,按照记录备案的考核结果或参加履职考核确定岗位等级。

1、本次岗位分级聘任办法本次岗位分级聘任为实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首次聘任,正处于2006-2008年学校岗位聘任的中间阶段,为不打乱考核期限,正高级人员按学校原岗位津贴级别暂时过渡到相应岗位级别,待本轮聘任期满,根据履职考核结果再行调整。

2023年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

2023年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

2023年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员的分类管理,建立多种形式的用人机制,维护学校与聘用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学校聘用的除事业编制人员、退休回聘人员以外的所有人员。

本办法所指用人单位,是指学院(部)、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机关和直属单位。

第三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依法聘用、分类管理、合理流动。

第二章聘用管理第四条学校核定编制内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按照学校规定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学校核定编制外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学校委托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应报学校备案。

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实行社会化评审,按照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续签应经学校审批后方可签订。

第三章待遇管理第七条非事业编制人员所需工资经费由学校或用人单位承担:(一)学校核定编制内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待遇比照学校事业编制同岗位人员确定,工资经费由学校承担;(二)学校核定编制外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待遇以协议工资制为主,经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成都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发放实行实名制,对于未在学校登记备案的非事业编制人员不得发放工资。

第九条非事业编制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学校承担工资经费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学校承担;用人单位自筹经费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条非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与非事业编制人员根据岗位情况约定,并写入劳动合同。

第十条非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暑??期间工作安排由用人?第十二条学校??解决核定编制外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成都户口。

2024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2024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2024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外聘教师的聘用管理,激发教学科研活力,提升教学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规定适用于2024年起聘用大学教师的学生。

第三条聘用条件:外聘教师应具备相应学历、职称和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经验。

同时,应满足理工大学对各类教学岗位聘任条件的要求。

第四条聘用程序:外聘教师聘用程序分为提名、审批、签约三个阶段。

具体流程如下:
1. 提名:由相应学院或研究机构提出外聘教师的提名申请,包括提名人的资格审查和简历核实。

2. 审批:学校成立外聘教师审批委员会,负责审核提名申请,评估外聘教师的学术能力和教学水平。

审批通过后,委员会将提名结果向学校领导汇报。

3. 签约:学校与外聘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约定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和待遇。

第五条聘期管理:外聘教师的聘期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根据工作需要和教学计划进行调整。

聘期到期后,学校可根据外聘教师的表现和工作需求进行续聘或终止聘用。

第六条待遇待遇:外聘教师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责任和权益:外聘教师享有与正式教师相同的权益和待遇,应承担相应的教学、科研、管理等职责。

第八条工作监督:学校将对外聘教师的教学、科研等工作进行监督,定期进行绩效考核。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由理工大学人事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连理工大学编制核定(2007)

大连理工大学编制核定(2007)

大连理工大学编制核定(2007)为深化人事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约管理”原则,促进人才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目前队伍现状为基础,以教学、人才培养、科研等工作量为依据,以引导各单位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增强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为目标,制定编制核定方案。

二、总体思路1、实现教职员工总量调控2、实现分类管理:逐步将专任教师、机关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人员调整到合理的比例3、实现分层次管理:将正高级、副高级和中级以下人员调整到合适比例,真正实现按需设岗,按岗聘任。

4、实行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开放由课题组自行支付人员费用的专职科研人员编制(财务制度应作相应调整)5、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学科建设投入机制和薪酬分配制度改革。

三、总编制及结构根据学校的现状和发展的需要,在现人才培养规模基本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按本科教学评估标准,到2010年,学校总编制数拟控制在4500个之内,其中固定编制3600个,流动编制900个。

结构如下:固定编制占80%:3600个专任教师约占61%:2200(含专职科研人员,其中思政教师80)机关管理人员约占15%: 540教学辅助人员约占14%: 500其他人员约占10%:360流动编制占20%:900个专任教师:300专职科研:200机关管理:200其他人员:200博士后300四、各学院(系)教学科研及相关人员编制核定各学院(系)教学及科研相关人员是指教学科研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本次编制核定将二者总编制数统一核定到学院,两者比例由学院调控,学校控制教学科研人员和实验人员的总编制数。

(一)计算办法:1、各学院(系)教学科研及相关人员编制数=教学和研究生指导工作编制数+科学研究工作编制数+04-06年引进的教授数量+科技平台调节数2、教学和研究生指导编制计算办法:授课编制:按周8学时计算,每年32周,即年256学时计1个编制,其中外国语学院和体育教学部按周12学时计1个编制;实验指导编制:6个标准班(30人)2个学分实验课计1个编制实习、设计等环节编制:6个标准班(30人)4学分实习、毕业设计计1个编制,其中建筑与艺术学院设计课按6个标准班(30人)2个学分设计课计1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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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工办发〔2010〕95号
学校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理工大学专职
科研人员(非事业编)聘用和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研究生院,各学部、学院(部),各处、院、办,各直(附)属单位:
为促进学校科技事业发展,扩大科研人才队伍总量,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职科研人员队伍,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大连理工大学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聘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大连理工大学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聘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科技工作科研人员聘用与管理通知
大连理工大学学校办公室2010年12月21日印发
附件1:
大连理工大学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
聘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科技事业发展,扩大科研人才队伍总量,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职科研人员队伍,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是指由大连理工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聘用和管理,在学校专门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的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人员。

第三条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的特点:
1、以签订劳动合同或人才派遣方式聘用,非学校事业编制人员,聘期内专门从事聘用主体提出的工作任务。

2、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岗位由用人单位(指各学部、学院)及项目负责人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等科研任务的需要提出设置申请,科研院负责审批。

3、日常管理和业绩考核由科研院和用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共同负责。

第二章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岗位设置
第四条岗位类型
1、项目研究人员岗位,主要聘用以科学研究为工作内
容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项目研究员、项目副研究员、项目助理研究员和项目研究实习员岗位。

2、项目实验技术人员(含技术工人)岗位,主要聘用以科研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为工作内容,支撑、参与科研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技术工人。

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包括项目高级工程师、项目工程师、项目助理工程师岗位;技术工人岗位包括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岗位。

第五条岗位设置原则
每个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岗位需对应年进款30万元以上的在研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纵向项目,或年进款不少于60万元的其他科研项目,且项目预算中可支出足够的人员费。

第六条基本程序
1、每年10-12月份,用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工作任务,提出项目合同期限内或下一年度岗位设置计划,明确所设岗位的工作任务、任职条件、聘用期限和薪酬标准,报科研院。

特殊情况可以随时申请。

2、科研院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年底前下达下年度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岗位设置方案。

第三章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的聘用
第七条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2、应聘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岗位人员原则
上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实习员原则上面向应届本科毕业生招聘,应具有学士学位。

应聘实验技术岗位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应聘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符合所聘岗位要求,能够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4、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第八条聘用方式
科研院采用签订劳动合同或人才派遣方式聘用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

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采用签订劳动合同或人才派遣方式聘用;其他人员采用人才派遣方式聘用。

第九条聘期
原则上以科研项目计划完成期限为聘用期限。

与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期限以签订完成的某项工作任务的期限为依据,首个聘期不超过5年;人才派遣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条聘用程序
1、公开招聘。

根据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科研院统一发布招聘启事。

2、面试考核。

用人单位成立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可参照《大连理工大学人员补充暂行办法》执行,科研院负责监督。

3、备案审核。

用人单位将拟聘用人员考核情况和相关材料报科研院备案审核,科研院具有最后审议权。

4、聘用。

科研院负责整个聘用过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的管理
第十一条工作证
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在聘期内由科研院核发工作证,离校时应将工作证交回学校。

第十二条职务评聘
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在聘期内可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具体评审办法参照学校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取得相应资格记入个人档案,但不作为用人单位必须聘任的依据。

第十三条日常管理与考核
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在聘期内的日常管理与考核由用人部门及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
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应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由用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负责,结果记入个人档案,考核不合格者应解除劳动(用工)关系。

第十五条聘期考核
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的聘期期满考核由科研院和用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十六条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或实验技术人员聘期内连续2年考核优秀且工作业绩突出者可以申请事业编制岗位。

按《大连理工大学实行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和《大
连理工大学人员补充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要求,经用人单位考核推荐,学校人事工作小组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可以按事业编制聘用。

第十七条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
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工作期间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归大连理工大学所有。

第五章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待遇
第十九条薪酬
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实行月薪制,月薪参考人才市场同类岗位和学校同类人员标准协商确定,低限为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高限事业编制同类人员标准的150%。

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薪酬可以每年变动一次,报科研院备案。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对于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实行社会化管理,纳入社会保险体系,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和公积金。

如遇国家社会保险政策调整,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不享受校内事业编制人员养老、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其他福利
1、党组织关系和工会会员管理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2、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可以享受使用图书馆和体育馆以及校内就餐与校内事业编人员的同等待遇。

3、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校工作满3年以上的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的子女可以在学校附属幼儿园、中小学就读,具体操作办法参照事业编制人员执行。

第二十二条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不享受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待遇。

第六章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经费渠道
第二十三条聘用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所需费用(包括薪酬、社会保险、公积金、采暖补贴、经济补偿金和管理费等)均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为保障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合法权益,学校建立专职科研人员共助基金,项目负责人需为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每人每年交纳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工资)。

第二十五条聘用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所需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提前划拨到学校财务专户,首次支付当年所需费用,12月份预付下一年度所需费用(包括薪酬、社会保险、公积金、采暖补贴、经济补偿金和管理费等)。

第二十六条为鼓励聘用高素质专职科研人员,2013年12月31日前学校给予项目负责人相应资助。

1、聘用从事纵向项目研究且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学校资助3万元/人·年。

2、聘用从事纵向项目研究且具有硕士学位的研究人员,学校资助1万元/人·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大连理工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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