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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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意外伤害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意外伤害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务人员意外伤害管理,保障医务人员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预防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体医务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责任明确、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二章意外伤害预防第四条医院应建立健全意外伤害预防机制,加强医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五条医院应定期对医疗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其安全、有效。

第六条医院应加强医疗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医务人员和患者的人身安全。

第七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进行预防和处理。

第八条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个人防护,避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意外伤害报告与处理第九条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院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医院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意外伤害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意外伤害事故进行分类、登记、统计和分析。

第十二条医院应建立健全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程序,对受伤医务人员进行救治,确保其尽快恢复健康。

第十三条医院应按照国家规定,对意外伤害事故进行赔偿。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奖励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意外伤害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医院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医务人员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医院应建立健全意外伤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医院应设立意外伤害事故奖励基金,对在预防、减少意外伤害事故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医院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医务人员意外伤害管理,保障医务人员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人身意外伤害及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第二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条为了随时掌握公司人身意外保险的情况,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公司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行“全员覆盖,集中办理,费用预提”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人员: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第五条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

具体的保费标准、赔付额度、保障内容等以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为准。

第六条公司是投保的主体,保费列入公司核算成本,公司各部门根据参保人数按季度预交到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统一核算支付。

第七条职责(一)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集中办理和出险、理赔事务。

每季度末与公司财务部共同审核投保人员清单和费用明细。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保险协议审核、支付保费;负责每季度向被保单位预提保费和保费核算;办理保险理赔金收款和支付。

(三)公司所属各部门确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全员覆盖;按月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提供保险办理申请、被保险人员名单(含变更);本单位被保险员工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伤害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并根据要求提供理赔资料。

第八条工作流程(一)初始投保工作流程(二)人员变更工作流程(四)理赔资料清单门诊理赔资料:1、身份证2、就诊卡3、病例4、诊断证明住院理赔资料:1、身份证2、就诊卡3、病例4、诊断证明5、住院清单初始投保人身保险申请表投保人员清单投保类型:初始投保□变更投保□单位全称:制表:审核:日期:投保人员变更说明表单位名称:。

医院意外伤害死亡人员管理制度

医院意外伤害死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意外伤害死亡人员的管理,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意外伤害死亡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院应建立健全意外伤害死亡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医院院长为意外伤害死亡人员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长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意外伤害死亡病例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临床科室负责对意外伤害死亡病例进行初步调查,并及时报告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部门。

第七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意外伤害死亡患者的医疗保险赔付工作。

第八条医院保卫部门负责意外伤害死亡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管理程序第九条初步报告(一)临床科室发现患者发生意外伤害死亡时,应立即报告值班医师、科主任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部门。

(二)值班医师应在第一时间对患者进行抢救,同时通知相关科室和部门。

第十条调查与处理(一)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患者死亡原因进行调查。

(二)调查内容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病情、诊疗过程、医疗记录、药品使用情况、医疗设备使用情况等。

(三)调查过程中,应确保调查的客观、公正、真实。

第十一条报告与通报(一)调查结束后,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应将调查结果报告医院院长,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医院应将意外伤害死亡病例信息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赔付(一)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医疗保险赔付手续。

(二)医疗保险赔付过程中,应确保患者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三条调查与整改(一)医院应定期对意外伤害死亡病例进行调查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二)整改措施应包括:完善诊疗规范、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医疗设备安全性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医院违反本制度,导致患者或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院意外伤害事件管理制度

医院意外伤害事件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意外伤害事件的管理,规范处理流程,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范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患者在医院接受诊疗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2. 医务人员在医院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3. 医院内部设施、设备、药品等引起的意外伤害。

三、意外伤害事件的定义意外伤害事件是指在医疗机构内,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非故意的人身伤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物理性伤害:如跌倒、碰撞、切割、烧伤等;2. 化学性伤害:如药品、消毒剂等化学物品引起的伤害;3. 生物性伤害:如细菌、病毒等生物性因素引起的伤害;4. 机械性伤害:如医疗器械、设备等引起的伤害。

四、意外伤害事件的报告与处理1. 发现意外伤害事件后,相关人员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院意外伤害事件处理小组报告。

2. 意外伤害事件处理小组应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调查,查明事件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3. 意外伤害事件处理小组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1)初步调查:了解事件基本情况,收集相关证据;(2)深入调查:查明事件原因,评估事件影响;(3)采取措施: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事件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4)整改措施:针对事件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5)上报备案:将事件处理情况上报医院相关部门。

五、意外伤害事件的预防1. 加强医院设施、设备的检查与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2. 加强药品、消毒剂等化学物品的管理,防止误用、滥用;3. 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规范操作流程;4.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5. 加强医院内部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六、责任追究1. 对于因工作失职、玩忽职守导致意外伤害事件发生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 对于故意造成他人伤害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医院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医院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在岗工作人员,包括医护人员、行政人员、后勤人员等。

第三条医院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确保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保险范围第四条医院意外伤害保险范围包括:1. 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2. 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3. 在工作时间内,因执行工作任务外出途中遭受意外伤害;4. 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工作人员意外伤害。

第五条以下情况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范围:1. 因疾病、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2. 因违反工作规定、操作规程造成的伤害;3. 因犯罪、自杀、酗酒等行为造成的伤害;4. 因自然灾害、事故等非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

第三章保险费用第六条医院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医院承担,按年度缴纳。

第七条保险费用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由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测算和调整。

第四章保险赔偿第八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按照以下规定享受保险赔偿:1. 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社保报销部分,按保险合同约定比例进行赔偿;2. 住院误工费:根据实际误工天数和约定的误工费标准进行赔偿;3.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身故,按保险合同约定标准一次性支付身故保险金。

第九条保险赔偿程序:1.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及时向医院报告,并保留相关证据;2. 医院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核实事故情况,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保险公司;3. 保险公司接到材料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赔偿决定;4. 医院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后,应及时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其家属。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条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院应定期对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意外险管理规章制度

意外险管理规章制度

意外险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意外险管理工作,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意外险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购买意外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机构、学校、家庭等。

第三条意外险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健全完善意外险管理机制,实行细化管理,创造安全文明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四条意外险管理工作应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为依据,积极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做好应对突发意外事件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企业、机构、学校应建立健全意外险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任务,切实履行意外险管理责任。

第二章意外险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各单位应设立意外险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意外险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意外险管理工作。

第七条意外险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起草和实施意外险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意外险预防计划、开展意外险安全培训和演练、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等。

第八条意外险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处理各类意外险事件。

第九条意外险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意外险管理培训,提高综合应急处置能力,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第十条意外险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意外险管理措施第十一条意外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事前预防措施、事中处理措施、事后救援措施。

第十二条事前预防措施主要包括: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设立安全警示标识、购买适当的意外险保险等。

第十三条事中处理措施主要包括: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做好现场救援和伤员抢救、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等。

第十四条事后救援措施主要包括:及时赔付意外险保险金、协助受害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四章意外险管理检查和评估第十五条意外险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意外险管理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意外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意外事故中,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一定的经济赔偿的保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和企业对于意外伤害保险的需求越来越高。

而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作为保障被保险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制定保险产品的设计、销售、理赔、风险控制、信息管理、市场监管等一系列规范和制度,以确保被保险人利益最大化、保险公司管理规范化、行业健康发展。

二、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保证被保险人权益保险公司在制定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时,应考虑到被保险人的需求和需求变化,并在产品的设计、销售和理赔等方面充分展现出保护被保险人的立场,以确保被保险人在获得经济补偿时,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和权益的保护。

2. 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的规范实施,可以提高保险行业整体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并促进保险公司之间的互动,从而实现保险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3. 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在意外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需要依照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流程进行理赔,并根据市场发展变化不断完善风险控制措施。

这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提升抗风险能力和减少经营风险的机会。

三、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的内容1. 产品设计产品设计是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产品设计需要根据被保险人使用需求和风险,而确定赔偿范围、责任免除、责任限制、保费定价、理赔流程等多个方面的条款,并通过制度化的审核流程、演练、试点等多重风险控制措施,确保产品的质量和稳妥性。

2. 销售渠道销售渠道是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的主要途径。

保险公司需要在制定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时,规范销售渠道,制定合理的分配政策,努力提高销售推广效率,从而为被保险人提供最佳的保险选择。

3. 理赔流程理赔流程是保险公司管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一项重要制度。

保险公司应该制定详细的理赔流程和规范,以确保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迅速进行理赔,减少被保险人利益损失和未来不必要的纠纷。

医院医保意外伤害管理制度

医院医保意外伤害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医保意外伤害管理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确保参保人员的意外伤害待遇得到及时、准确的保障。

第二章意外伤害事故认定第四条意外伤害事故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 事实求是,客观公正;2. 依法依规,合理合法;3. 及时处理,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第五条意外伤害事故认定范围:1. 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受到伤害,需要医疗救治的;2. 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或残疾的;3. 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劳动能力部分或全部丧失的。

第六条意外伤害事故认定程序:1. 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向医保管理部门提出意外伤害事故认定申请;2. 医保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对事故进行初步调查;3.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医保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4. 专家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依据,医保管理部门根据鉴定意见做出认定结论;5. 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医保管理部门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意外伤害待遇支付第七条意外伤害待遇支付标准:1.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报销;2. 意外伤害津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予以支付;3. 意外伤害残疾津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予以支付;4. 意外伤害死亡待遇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予以支付。

第八条意外伤害待遇支付程序:1. 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向医保管理部门提出待遇支付申请;2. 医保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 对符合条件的,医保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支付待遇;4. 对不符合条件的,医保管理部门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医保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意外伤害事故的监督管理,确保意外伤害待遇的合理、合规支付。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一、机构管理1.建立医院医保基金管理小组,由组长负责(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副院长担任),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设立医院医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科”),并配备2名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

3.贯彻落实市社保局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4.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5.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措施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6.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已设置投诉箱),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医疗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推诿病人,接诊时严格核对社保卡、卡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发现就诊者身份与所持社保卡不符时,应拒绝进行医保报销。

2.诊疗时严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

3.药品使用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4.收住病人时必须严格掌握入院标准,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住院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填写自费药品患者同意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需要。

5.出院带药严格按规定执行。

三、药房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的药品零售价格,按医院药品采购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2.公布本院所使用的药品价格及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接受监督。

3.确保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达标,不得串换药品。

四、在院患者管理制度1.身份信息核对患者入院24小时内,床位医生及护士必须对患者的相关信息(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参加何种基本医疗保险等)进行确认,如存在故意更改患者相关信息导致患者套保、骗保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及时登记变更及身份证复印件放置病历对参加医保的患者,床位医生及护士嘱其必须在入院24小时内至收费处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并将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置于病历。

3.离院请销假入院的医保患者,原则上必须随时在院在床,如因特殊原因需外出,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且请假时间控制在6小时内,返回病床时间并不得超过晚上22点。

意外保险管理规定(3篇)

意外保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意外保险市场秩序,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意外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意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第三条意外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第四条意外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银保监会负责全国意外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保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意外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六条意外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保险公司依照本规定制定标准格式。

第七条意外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险人名称、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金额;(四)保险期间;(五)保险责任;(六)责任免除;(七)保险费;(八)赔偿处理;(九)争议处理;(十)合同生效日期。

第八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

第九条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投保意外保险。

第十条意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并支付已发生的保险费。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十一条意外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一)死亡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死亡保险金;(二)残疾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残疾保险金;(三)医疗费用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保险金。

第四章责任免除第十三条以下情况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自身伤亡的;(三)被保险人因疾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等原因导致自身伤亡的;(四)被保险人因醉酒、吸毒、自杀等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身伤亡的;(五)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等导致自身伤亡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的情形。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管理办法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管理办法》的通知六医保秘〔2019〕78号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健委:现将《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医疗保障局六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2月2日—1—.X六安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保障待遇,加强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管理,规范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审核和报销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19〕14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六政办〔2019〕1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意外伤害是指参保人员在日常生活中受到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意外原因对身体造成的非疾病性伤害。

因洪水、地震等巨大自然灾害导致的伤害除外。

第四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是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主管部门。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意外伤害保险资金筹集和拨付工作;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程序确定承办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意外伤害事故—2—.X六安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受理、调查、审核、赔付和结算工作,承办商业保险公司应在医保经办机构或医共体牵头医院设立意外伤害保险经办窗口。

第五条意外伤害保险筹资标准为全年38元/人,按年度从城乡居民医保当年筹资切块给医共体包干资金中划缴。

第六条意外伤害保险住院期间所发生符合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市内意外伤害住院起付线按市内同级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执行,意外伤害住院报销比例按在市内同级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报销比例基础上下降20个百分点执行,不实行保底报销;市外意外伤害住院起付线按市外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执行,其中市外省内住院起付线2000元、省外按当次住院医疗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意外伤害住院报销比例均按在市内同级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报销比例基础上下降20个百分点执行,不实行保底报销。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

保险业也随之迅速发展,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率也在不断提高。

为了规范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保护投保人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三、保险产品的设计3.1 保险产品的必备要素保险产品的设计须包含以下要素:1.保障内容:明确产品的基本保障内容;2.保障期限:明确保障期限,包括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3.保费:明确保险费用计算方法及缴费方式;4.责任免除:明确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不承担赔付责任;5.保险金额:明确每项保险责任的赔偿限额。

3.2 医疗保险产品的设计医疗保险产品的设计应包括以下要素:1.门诊医疗费用保障;2.住院医疗费用保障;3.特殊医疗费用(如手术费用)保障。

3.3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设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设计应包括以下要素:1.意外伤害身故保障;2.意外伤害伤残保障;3.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障。

四、保险合同的签订4.1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前,应向投保人明确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保险金额、保费、保障期限以及责任免除等内容,让投保人明确自己需要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符合自己的实际保险需求。

4.2 定期审核合同并进行调整保险公司应定期审核已签订的保险合同,并进行调整,确保合同内容与投保人的实际需求相符,及时更新合同内容,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4.3 合同签订的规范化管理保险公司应规范合同签订流程,确保签订程序的规范化以及签订合同的有效性。

4.4 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应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收集、整理、管理客户信息,确保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五、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5.1 投保人的权利投保人有权享受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包括获得赔偿、理赔服务等。

5.2 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重要资料。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3篇)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3篇)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一种保险制度,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在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时的经济保障。

该制度由保险公司提供,通过投保和缴纳保费的方式进行运作。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详细介绍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定义、作用、相关政策与措施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一、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定义和作用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指一种以保险为手段,为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时提供经济赔偿的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保障: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能够为受伤的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协助其支付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以及生活费用等。

2. 风险转移: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能够将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中可能面临的经济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压力。

3. 促进社会稳定: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存在可以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从而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安定。

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相关政策和措施1. 法律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中对于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有明确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并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和赔偿标准进行规定。

2. 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核心是保险合同,合同中规定了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免赔额等内容,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具体的权益和责任都在合同中明确。

3. 基础设施建设:为了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国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例如,改善道路交通条件、完善安全生产标准等。

4. 宣传教育:保险公司会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向公众推广意外伤害保险的意义和作用,增强人们的风险防范意识。

三、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尽管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对于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中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 赔偿标准不明确:由于保险行业监管不够规范,一些保险公司在赔偿意外伤害时存在标准不明确、赔偿额度不足等问题,导致被保险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2. 缺乏专业性:意外伤害保险领域的专业性较强,需要一定的医学、法律和理赔知识,然而目前一些保险公司在这方面的能力较差,导致保险理赔的效率不高。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员工应对人身意外伤害的能力,规范公司的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保险种类及覆盖范围(一)医疗保险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覆盖员工的门诊、住院、大病等医疗费用。

补充医疗保险则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员工的自付部分、自费部分以及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进行一定比例的报销。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为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和非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伤残和医疗费用。

保险金额根据员工的职位和工作性质确定。

三、保险费用的缴纳(一)医疗保险费用医疗保险费用由公司和员工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

公司缴纳的部分计入公司的福利费用,员工缴纳的部分由公司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公司全额承担,作为员工的一项福利。

四、保险理赔流程(一)医疗保险理赔1、员工在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医疗保险卡,并按照医院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2、医疗费用结算时,员工应先行支付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剩余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按照规定进行报销。

3、员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医疗费用发票、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提交给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办理理赔手续。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1、员工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2、员工应及时就医,并保存好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

3、人力资源部门应协助员工准备理赔所需的材料,并将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五、保险管理职责(一)人力资源部门1、负责与保险公司沟通协调,签订保险合同,办理保险的投保、退保、理赔等手续。

2、负责向员工宣传解释保险政策和理赔流程,解答员工的疑问。

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无责方意外)疑难案件管理制度

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无责方意外)疑难案件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服务行为,防范操作风险,提高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服务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我司在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业务中的作用,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健康险理赔操作流程指引》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指人社部门通过招投标选定承办机构,向承办机构购买服务,借助商业保险公司的调查力量,强化意外伤害调查,有效防范虚假案件,过度医疗等行为,促进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承办机构专职服务人员,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经办机构指导下负责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的调查取证、资料搜集、待遇认定、费用结算等工作。

一、最大诚信原则,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二、事实求是原则,及时、准确调查事故原因;三、客户至上原则,竭力保护泛博参保职工利益;四、专业服务原则,提供专业、细致的理赔服务。

在保险期间内,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经参预经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和所属县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属于城乡居民医保意外伤害支付范围的,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标准和目录范围支付。

二、参保人发生的意外伤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1.有隐瞒、欺诈行为的,包括提供虚假外伤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救治经过、虚假证明材料以及伪造外伤医疗文书等 ;2. 自伤、自残、自杀的;3.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持无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伤害的、或者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交通事故;4.醉酒、吸毒,或者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5.因违法、犯罪或者拒捕造成的伤害;6.因整容、住院或者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7.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可确认第三方责任人的)、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者未遵医嘱私自或者超量服用、涂用、注射药物造成的伤害;8.从事潜水、跳水、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9.因工负伤的(包括应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10.涉及第三者民事赔偿的意外伤害;11.暴乱或者武装叛乱造成的伤害;12.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造成的伤害;13.有第三方责任人的宠物或者动物咬伤;.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15.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就医的;16.其他有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1. 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伴随而来的风险也随之增加。

而意外事故是人们无法避免的一种风险。

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为员工提供完善的保险保障。

2. 目的1.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增强员工的安全保障意识。

2.完善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提高公司的形象和员工的积极性。

3.建立和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

3. 保险范围1.意外身故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支付赔款。

2.意外伤残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支付赔款。

3.意外医疗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送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支付赔款。

4. 保费及赔偿1.保费缴纳方式:由公司代为支付,纳入公司年度预算。

2.赔款计算方式: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结合受保险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赔偿计算。

3.赔款支付方式:由保险公司直接向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支付。

5. 保险责任1.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支付赔款。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必须在意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申报索赔。

3.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必须向保险公司提交有关意外事故的证明材料,如医院的诊断证明、交通事故的报警单等。

6. 保险经纪服务1.保险经纪人可以为公司提供保险咨询和服务,并为公司选择最优惠的保险产品。

2.保险经纪人可以为公司提供保险理赔服务,协助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报赔款,并跟进理赔处理进度。

7. 保障时限1.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续保。

2.在保险期间内,意外事故发生的任何时间都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8. 保险管理1.公司应当每年对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保险产品和保费标准。

2.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对员工的保险意识进行宣传和培训。

3.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保险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保障公司和员工的权益不受损害。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范文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范文

意外损害保险制度范文一、背景介绍意外损害是一种不可推测的情况,可能会对企业员工的生命、健康和工作本领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保障员工的权益,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及工作积极性,本公司决议订立《意外损害保险制度》。

二、保险对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部正式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和长期合同员工。

三、保险范围1.意外损害身故,指员工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意外坠落、火灾等。

2.意外损害伤残,指员工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部分或全部功能失去或无法正常行走、活动的情况。

3.意外损害医疗,指员工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需要医疗治疗的情况。

四、保险待遇1.意外损害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为员工年薪的100%;–给付对象为被保险员工的法定继承人;–给付方式为一次性给付。

2.意外损害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依据员工伤残程度确定,伤残程度经由医院鉴定后确认;–给付对象为被保险员工本人;–给付方式为一次性给付。

3.意外损害医疗–医疗费用依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报销标准进行报销,超出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报销;–报销时需供给医疗费用票据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销方式为先个人垫付,然后再申请报销。

五、保险责任及限制1.保险责任–本公司向员工购买意外损害保险,承当保费支出;–保险金额依据员工职位和工作性质等因素确定;–保险期限为从员工入职之日起,至员工离职日止。

2.保险限制–意外损害保险不包括因员工有意自残、有意违反安全规定以及患有先天疾病导致的意外损害;–意外损害保险不涵盖员工在工作以外的自由行动期间所发生的意外损害。

六、管理标准1.全员参保–全部正式员工必需参加意外损害保险;–新员工入职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保险投保手续。

2.定期宣扬–定期组织意外损害保险学问培训,提高员工对意外损害的风险认知和防护意识;–定期发放保险保障范围和报销流程的宣扬材料,确保员工了解保险的权益和操作流程。

3.保险信息维护–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保险信息的维护和更新;–在员工离职时,人力资源部需适时通知保险公司,停止保险保障。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1.1目的本保险管理制度是为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提高公司管理和安全工作水平,规范劳动保障行为,规定保险交纳和理赔的相关事项,确保劳工在工作中受伤时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障。

1.2范围本保险管理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正式录用的员工(以下简称“员工”),不包括外包、临时工、实习生等非正式员工。

二、保险缴纳2.1保险种类本公司所购买的保险种类包括:意外伤害保险2.2保险费用公司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人均保额:100万元交纳方式:按季购买,由公司支付保费。

2.3保险与员工关系变更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通知员工的岗位、职务、工资和工作环境等变更,以保证保险公司能够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三、理赔申请3.1理赔条件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非本人过错而受到意外事故所致的人身伤害,即可申请意外伤害保险理赔。

3.2理赔范围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范围包括:(1)医药费:在公立医院或其他合法医疗机构治疗伤员所需的医药费。

(2)伤残补偿金:根据国家规定发放伤残补偿金。

(3)丧葬补偿金:在遗属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根据国家规定发放丧葬补偿金。

3.3理赔申请方式员工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公司人事部提交书面的理赔申请材料,包括:(1)身份证复印件;(2)医院诊断证明和治疗收费清单;(3)保险单及保险公司通知书等文件;(4)其他与理赔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

四、保密制度公司应当严格保守理赔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五、制度修订本制度的修订应该根据公司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由公司层面制定修订计划,并由管理层面进行具体修订和修改。

六、责任追究对违反本保险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应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中的相关规定,相应追究责任。

七、总则本保险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人事部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改,修改后的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制度的修改或废止应由公司领导组成制定或修订小组,并征求公司工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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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一、就诊医院: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

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二...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一、就诊医院:
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

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二、赔付标准:
1. 医疗保险赔付:
(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
A.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85%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B. 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每天无最高限额。

C. 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100%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偿额以人民币300 元为限。

D. 检查费:
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500元为限;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E. 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2)、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
A. 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95%。

B. 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95%。

C. 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E. 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85%赔付。

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4000 元为限。

(3)、注意事项:
A.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

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

B.被保险人在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

C.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赔偿,应在交费之日起90天内提出。

2.人身意外伤害赔付: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按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三、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可投保:
恶性肿瘤(癌、肉瘤、白血病)、精神癫癞、痴呆、脑血管硬化、心肌梗塞、高血压(II期以上)、心脏病(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结核(传染期、慢性纤纬空洞形、肺硬变)、肝硬化、慢性肾炎、肾结核、肾病综合症、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性病、爱滋病及其它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

四、对下列费用不负赔付责任:
1. 挂号费、陪人费、特别看护费、伙食费、营养费、出诊费、奶粉费、婚检费、煎药费、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国家医疗主管机关规定应由个人自负的其它费用以及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2. 镶牙、整容(因意外事故造成畸形者除外)、美容、矫形手术、气功治疗、验眼、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家庭病床、性病、爱滋病、未婚人工流产、个人服务、按摩治疗以及因投保前已患有的慢性病的治疗费用。

3. 被保险人自杀、斗殴、犯罪、吸毒、违法和故意行为所致的所有费用。

4. 因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伤害,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医疗费用。

5. 战争或军事行动、动乱或暴乱、核子辐射、核污染所致的一切费用。

6. 在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7.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8. 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死亡或残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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