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犯罪界限与注意
公司法规定的高级人员任职限制内容有哪些?
Quality is a matter of tutoring, and it has nothing to do with minor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公司法规定的高级人员任职限制内容有哪些?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无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团队需要优秀的领导人,那么一个公司也需要一套严密的管理系统,公司法规定的高级人员是指一个人公司当中的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另外上市公司的高级人员是指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他们主要负责承担公司的各种责任,建立起严密的公司管理体系是一个公司良好运作的首要目标;如何使一个公司具有有序的管理和秩序,管理方式是关键,有效的管理方式就需要执行力强的人来运作,保证公司工作人员的执行力与工作效率,在竞争日益增长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公司对高管的要求越来越高,那么到底什么是公司法规定的高级人员,就由来为大家解读。
一、什么是公司法规定的高级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一般而言,他们负起公司例行公务的种种责任,也拥有来自董事会或主要股东所授予之特定的执行权力。
有部份企业为强化他们的职权等,会另外授予他们执行董事的职衔。
而如果他们本身就是合伙人或股东,执行董事也是他们另一个重要的职称。
虽然他们要负起例行公务的责任,然而主要职司实是行政管理或重大公司政策的执行等。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限制由于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绩效益负有重要的责任,公司法对他们的任职资格有较为严格的限制性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犯罪与法律责任高管违法行为与刑事处罚
公司犯罪与法律责任高管违法行为与刑事处罚公司犯罪与法律责任高管违法行为与刑事处罚随着商业发展的加速,公司犯罪问题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高管违法行为对公司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刑事处罚则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手段之一。
本文将从公司犯罪的定义及类型,高管违法行为的危害以及相应的刑事处罚进行探讨。
一、公司犯罪的定义及类型公司犯罪是指由企业、公司或其他法人组织犯下的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犯罪主体不同,公司犯罪可分为集体犯罪和个体犯罪。
集体犯罪是指公司整体上对某一犯罪行为负责,如集体贿赂、集体偷税漏税等。
个体犯罪则是由某些个别高管或员工违法犯罪,如职务侵占、虚报财务等。
二、高管违法行为的危害高管违法行为对公司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首先,高管违法行为破坏了公司的经营秩序并损害了公司利益。
他们可能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内幕交易、挪用资金、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导致公司经济损失。
其次,高管的违法行为会导致员工道德败坏,影响公司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团队精神。
再者,高管违法行为会对其他企业和整个市场产生恶劣影响,破坏市场秩序,导致行业乱象、经济不稳定。
三、高管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高管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手段之一。
公司违法行为犯罪事实被查实后,涉案高管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高管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等。
刑期的长短及程度取决于犯罪的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个人所犯错误的性质等。
除了刑事责任外,违法高管还可能面临经济赔偿、行政处罚等其他法律后果。
四、加强公司治理与预防公司犯罪为了防止高管违法行为和公司犯罪的发生,需要加强公司治理和监管机制。
首先,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岗位职责、审计监督机构等,完善制度规范。
其次,应加强对高管的选拔和培训,提高高管的职业道德和风险意识。
同时,加强监督和惩处机制,建立举报制度,为揭发违法行为提供渠道和保护。
结语公司犯罪与高管违法行为是当前社会中的严重问题,对公司和社会产生了极大影响。
企业高管有哪些法律责任与风险
企业高管有哪些法律责任与风险企业高管,专门指企业的高管人员,具体涵括企业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企业经营管理、掌握企业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企业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企业高管的相关法律知识。
企业高管有哪些法律责任与风险?一、明确高管的范畴除法律规定外,在公司的章程中也可以约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第217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将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列入高管人员,但客观上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履行着相应的管理或监督职权,可以在公司的章程中将其列入高管人员,他们也面临和高管同样的职业风险。
二、法律责任和风险◎刑事责任。
我国的《刑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中对高管的法律责任均有规定。
据统计,如果按照罪名计算,我国《刑法》大概规定了120个罪名。
企业高管的犯罪主要集中在经济类犯罪,其中比较常见的是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制造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违规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从企业设立、运营到终止的整个过程中,企业的高管们都可能因为实施了某种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面临处罚,稍有不慎就可能会违反《刑法》,构成犯罪。
《公司法》中有一章专门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并且还规定如果单位涉嫌犯罪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除了刑事法律风险,企业高管们还面临着民事法律风险。
法律规定如果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有时甚至是巨额赔偿)。
中国企业高管极易触犯的十大罪名
中国企业高管极易触犯的十大罪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彬公众号:hnhyxwb无论是国有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国企高管”),还是非国有公司、企业的高管(以下简称“民企高管”),在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中,表面上位高权重、风光无限,实则法律风险重重。
一不小心,无论有意无意,一旦触犯刑律,轻则牢狱之灾、失去人身自由;重则性命不保、倾家荡产、身败名裂、永无翻身机会。
以下是企业高管最容易触犯的十大罪名,对此不可谓不重视,不可谓不谨慎。
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重要级别★★排名:第十名国企高管因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被追诉审判的案例时有发生,不可小觑。
《刑法》第167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因此,国企高管因工作疏忽导致签订、履行合同被骗造成一定损失的,就有可能触犯此罪。
典型案例:原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进出口五部经理梁汉钊因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原重庆铁路分局集经分处处长陈世明因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重要级别★★★排名:第九名所谓“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不少国企高管本着这样的理念,利用自身职务之便为亲友牟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公司高管犯罪界限与律师辩护技巧(一)
公司高管犯罪界限与律师辩护技巧引言今天我给大家讲的题目是《公司高管犯罪界限与律师辩护技巧》。
现在刑事辩护主要分两大部分:一块就是传统的严重刑事犯罪的辩护,就是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伤害、盗窃,这一类是传统刑事犯罪的辩护。
另一块就是经济刑法、职务犯罪,也就是现在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的,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的。
职务犯罪辩护主要是官员职务犯罪,企业家犯罪是市场经济的犯罪。
企业家犯罪和官员职务犯罪一般都是比较有钱,也是律师做的比例比较大的案子。
从经济效益来讲,这些人的犯罪经济条件比较好,不像一些弱势群体,非常穷困的人那样。
可能你收他1000块、2000块律师费,他都要到处去借,这个刑辩一个是收入低,时间费,当事人的文化水平比较低,辩护的取证难度比较大,恰恰是最没有油水的一块。
那么官员犯罪、企业家犯罪一般都是诉讼费比较高的,恰恰这一块的市场基本上是比较封闭的,因为你没有做到一定的水平,没有做到一定的知名度,一般的企业家、省长、部长不会来找你辩护。
像黄光裕,一个上市公司至少五六十个亿,那么他不会找你3000、5000块的律师。
像我曾经辩护的一个杭州市的副市长,他的老婆是我辩护的,受贿了2.8个亿,那么像这样的人犯罪辩护,他不会花几千块钱或者是两三万块钱给他辩护。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刑事辩护当中律师最想做的是和自己劳动付出风险比较相称的职务犯罪的辩护和企业家犯罪的辩护。
那么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这些案子的辩护难度也是最大的。
杀人、放火案一般白刀子进红刀子出,这个人指纹对照,血型对照,现场勘查证据确凿,没有多少大的余地。
杀人案子一般来讲情节恶劣死刑,从轻情节判到无期,他这个问题不会太大,比较好辩。
那么《公司法》的犯罪,市场经济的犯罪,官员的职务犯罪难度比较大。
侦查机关也花了很大的精力在进行侦查,那么这一类案子的辩护好多不是事实证据的辩护,很多是法理。
所以对证据的判断,证据的效力,最后特别是是法律界限的辩护,这一块不是一般的律师能够做得好的,往往这些案子律师都会反复的挑选。
国企高管的刑事风险(二)
国企高管的刑事风险(二)(接上文)第四部份国企高管的溺职类犯罪现在,谈谈第三个问题,国企高管的溺职类犯罪。
为了方便述,我把国企高管的溺职类犯罪又分为三类:一类是违背忠实义务类犯罪;第二类是违背勤勉尽职义务类犯罪;第三类是违背诚实义务类犯罪。
一、先说第一类,国企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类犯罪。
国企高管也是职业经理人,尽管国有企业是一种所有人缺位的企业,无论国资委还是国企的一把手老总,其实,都不是国有企业的真正老板,他们充其量是管理代理人的身份。
从现在企业管理的角度,这些国企高管相对准确的定义应该还是职业经理人的身份定位。
作为一个职业经理人就应该遵守职业经理人的职业道德,公司证券法有规定,我们刑法也规定了此类惩罚性措施,具体来讲有五个主要罪名:第一个罪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规定在刑法第165 条里面。
犯罪主体针对的国企高管,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普通人无法构成此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超过10 万元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比如你所在的公司经营手游,你和朋友再开个公司也经营手游,这是不允许的,你赚的钱越多罪过越大。
第二个罪名,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规定在刑法第166 条里面。
这个罪名对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职务没有特别要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普通工作人员都可能构成该罪。
刑法严禁的三类行为是: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说白了就是变相利益输送。
如果行为人本人还从亲友的非法经营行为中的获利中分一杯羹,就有可能涉嫌构成贪污罪了。
第三个罪名,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规定在刑法第169 条里面。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导致国家利益遭受损失30 万元以上的,就构成这个罪。
经济法解读公司法的高管责任追究
经济法解读公司法的高管责任追究公司法作为我国经济法律制度中的一部分,对于保护公司利益、优化经营环境、规范高管行为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公司治理中,高管承担着重要的责任,需要履行一系列的职责和义务。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角度对公司法中关于高管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首先,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高管的职责。
根据公司法第八条的规定,高管包括董事、经理和监事,他们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业务运营。
高管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公司利益,保护股东权益。
其次,高管的违法行为将面临责任追究。
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明确规定,高管在执行职务时造成公司或者股东利益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意味着,高管不得以个人行为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高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公司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高管的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同时,高管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高管如果涉嫌犯罪,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制裁。
除了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外,高管还可能面临公司的内部追责机制。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高管进行惩戒,包括降职、罚款、终止劳动合同等。
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进一步规范高管的行为,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在高管责任追究的过程中,重要的是确定高管行为的违法性和过失性。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追究高管责任时,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取证,确保责任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此外,在公司治理中,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监督机构也非常重要,可以防止高管滥用权力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总之,经济法对公司法中高管责任追究的规定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高管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一旦高管违法行为导致损失,将面临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同时公司内部也有相应的惩戒机制。
公司高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高管作为企业的重要决策者和执行者,其行为对公司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我国法律法规对公司高管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旨在保障公司利益、维护股东权益,促进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对我国公司高管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参考。
一、公司高管的定义与范围1. 定义公司高管,是指在公司中担任决策、管理、监督等职务,对公司重大决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高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董事长、副董事长;(2)董事;(3)监事会主席、监事;(4)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2. 范围公司高管的范围不仅限于上述人员,还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实际控制人;(2)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人员;(3)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对公司有决策、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二、公司高管的法律责任1. 忠实义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具体包括:(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3)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4)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5)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 勤勉义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经营决策负责,对公司的利益负责。
具体包括:(1)对公司经营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2)参加公司重大决策会议,并对决策结果承担责任;(3)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公司经营中的问题,及时向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3. 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家及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家及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一、刑事法律风险的严重性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为重要的,企业的高管、股东涉及到刑法责任,风险是更为严重,可能导致公司的倒闭。
若个人涉及到刑事犯罪,对以后人生有很大的限制,若有一次犯罪处刑的记录,在以后的经营管理中都会是一个很大的麻烦。
比如:对终身都有一个记录的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在上市公司或者担任公司高管人员有一定的条件限制要求。
刑事责任不仅是限制人身自由,对企业也是很严重,对企业而言是致命的,对个人而言则是终身。
近年来涉及到的企业家的刑事法律案件越来越多。
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家平时对于一些细节没有足够的重视,实际上留下巨大的隐患。
在传统的观念中,在公司法已经实行20多年,特别是在民营企业中,对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的划定不是很清楚,这是一种传统的认识问题。
我创立了一个企业,投入了多少的资金,相应的取得了企业的一定股权,成为企业的老板之一。
企业成立后,与公司老板的资产的相对独立的,但是企业主会将公司的财产认为是自己的。
比如一个企业有三位股东,买了三辆汽车,三位股东分别占有一辆汽车,他们认为他们占有公司一定股权,就有权利能够利用公司的财产。
特别是在财务管理、经营管理或者家族式的经营中体现的更多,从一些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的案例上看,这类案件的存在不是少数,区分不了公司的财产与个人的财产,这是一个隐患的存在。
二、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及引发的问题(一)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1)党政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显然是引起刑事法律风险的直接原因。
刑事法律风险是可能是隐蔽的、隐性的东西,由于党政机关主动地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引发的刑事法律后果。
如海关查处走私,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某些货物涉嫌走私,如低报货物的价值、属于海关监管的货物被出售或转移,这类的问题,作为海关来说,是属于主管的对象,因此有权主动地追究刑事责任。
或者公司通过集资的手段来销售商品,实际上商品本身的价值不高,但以高于商品的价值出售它,以此来实现集资的目的,经过一段时间,又以更高的价格将商品回赎,用这种手段在社会上募集资金,将资金用于其他的地方,经过多次的这种行为,出现问题,资金收不回来,所以有很多参与资金募集的出资者到期收不回钱,其中有相当多退休的老人家,眼看收不回钱,几百上千人到政府闹,企业家就被抓捕。
公司法中的高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Believe that you are the only one you can rely on in this world.(页眉可删)公司法中的高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1)刑事责任。
企业高管的犯罪主要集中在经济类犯罪,比较常见的是:偷税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企业人员受贿罪等。
(2)民事责任。
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责任。
由于行政责任一般只是警告、罚款等,导致很多企业高管容易忽略这项责任。
都说职务越高责任越大,在如今,每家公司不管大小企业,都是由员工和公司高管组成的,像我们这些小员工都会觉得公司的高管都是高高在上的,他们每天只要待在办公室里面就好,也不用干活,也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其实我国为了规范和保护公司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那么公司法中的高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呢,下面就跟一起来了解下。
公司法中高管的法律责任:1、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高管的法律风险及管理建议
公司高管的法律风险及管理建议公司高管通常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管掌握着公司经营管理的大权,但也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并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
作为公司高管,应当了解自身的法律责任,并采取适当措施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
、公司高管的基本法律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公司高管负有如下基本法律义务和责任:1遵守法律的义务。
公司高管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遵守章程的义务。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公司高管应当遵守章程的规定,如果在执行职务时违反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对公司忠实和勤勉尽责的义务。
公司高管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忠实和勤勉尽责,如果违反该义务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禁止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资产的义务。
公司高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资产,否则应承担返还义务,并赔偿公司损失。
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资产达到刑法规定标准的,将构成挪用公司资金罪、职务侵占罪。
5、限制关联交易的义务。
公司高管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根据章程规定经过股东会同意。
如果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6、禁止擅自对外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的义务。
公司高管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否则,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7、竞业禁止义务。
公司高管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否则相应收入应当归于公司,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8、禁止将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9、禁止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义务。
公司高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管及其法律责任
公司高管及其法律责任目录一、高管的概念和范围11.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22. 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23. 董事会秘书24.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管人员2二、高管人员的聘任或解聘21.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22、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33.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管人员的聘任或解聘3三、总经理的职权4四、高管的任职资格4五、高管的义务和责任51. 高管的忠实和勤勉义务52. 高管的禁止行为53. 高管的配合义务64. 高管的赔偿责任65. 股东代表诉讼(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66. 股东直接诉讼(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7一、高管的概念和范围高级管理人员简称高管,是指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
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经理是指《公司法》第49条和第113条规定的经理,在实际中就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相应地,此处的副经理通常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2. 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是指一般由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担任,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的人。
根据《会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如果公司不设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而仅设财务经理或财务主管,则也可以视为财务负责人,但是这需要在公司章程中加以明确。
3.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指对外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对内负责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等事宜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论公司高管职务犯罪行为
论公司高管职务犯罪行为曾彦;曹阳昭【摘要】Company executives is the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s of duty crime;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division standard, the com-pany executive crime can be divided into several different types;To executives in China’ s criminal law, duty behavior standards made different provision into sin, correctly defining the company executive and the difference between crime and corporate crime with contact is very important.%职务性是公司高管职务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公司高管职务犯罪行为可以分为几种不同的类型;我国《刑法》对公司高管职务行为的入罪标准作出了不同规定,正确界定公司高管职务犯罪行为与公司犯罪行为之间的区别与联系非常重要。
【期刊名称】《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年(卷),期】2014(000)006【总页数】4页(P83-86)【关键词】公司高管;职务犯罪行为;职务性;入罪标准【作者】曾彦;曹阳昭【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四川省委党校,四川成都6100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在我国,公司高管职务犯罪并非一个专有的法律术语,而是对公司高管人员所实施的职务类犯罪的统称。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对公司的管理、经营具有重大决策或影响力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实施的贪污贿赂、渎职,侵犯公司管理秩序或金融管理秩序等犯罪活动呈现高发趋势。
公司治理法对公司高管责任与违法行为的处罚
公司治理法对公司高管责任与违法行为的处罚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制度安排,它旨在确保公司高效运行并保护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公司治理法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规定公司高管的责任和违法行为的处罚,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本文将探讨公司治理法对公司高管责任与违法行为的处罚,并分析其对企业经营和市场发展的影响。
首先,公司治理法对公司高管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高管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角色,他们的决策和行为直接影响着公司的发展和利益。
因此,公司治理法要求高管履行管理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违法行为。
一旦高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治理法将给予相应的处罚,以维护公司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秩序。
这种规定有助于强化高管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其次,公司治理法对公司高管违法行为的处罚具有严肃性和公正性。
在公司治理中,一旦高管违反法律法规,不仅伤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因此,公司治理法通过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对高管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以维护公司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这些处罚既要具备严肃性,能够有效震慑高管的违法行为,又要具备公正性,确保处罚程序的公正和合理。
只有如此,才能有效提高公司治理的效果,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治理法对公司高管违法行为的处罚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差异化。
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将面临不同的处罚措施,以适应不同情况下的治理需求。
例如,对于高管的违规操作和滥用职权行为,可以采取罚款、降职或解聘等方式进行惩处;对于严重的财务欺诈行为,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差异化的处罚措施有助于从根本上杜绝高管的违法行为,保护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市场的稳定运行。
与此同时,公司治理法对公司高管责任与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高管可能利用法律漏洞和权力运作来逃避处罚,从而影响了公司治理的效果。
其次,处罚程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以确保高管的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公正和适当的制裁。
法律责任公司高管的犯罪行为
法律责任公司高管的犯罪行为在现代企业管理中,高管在组织和决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有时候高管也可能陷入犯罪行为的泥沼之中。
本文将探讨法律责任公司高管的犯罪行为以及相关的法律后果。
一、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管理的专业化,公司高管不仅需要具备卓越的管理技能,还需要遵守法律和道德准则。
尽管大多数高管都诚实守法,但也有一些高管由于个人动机或其他原因,涉足犯罪领域。
二、常见犯罪行为1.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高管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这些信息可能包括未来的合同、重大事件或其他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内幕交易不仅损害了市场公平性,也对公司声誉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
2.财务欺诈财务欺诈是指高管通过操纵财务数据、虚报利润或隐藏亏损等手段,以误导投资者、银行或其他股东的行为。
这种行为往往是为了追求短期经济利益,却会对公司的长期发展和可持续性造成巨大伤害。
3.行贿受贿高管可能涉嫌行贿受贿行为,通过向政府官员、供应商或其他相关方提供财务利益来换取不正当的业务优势。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道德和商业环境,也违反了反腐败法律。
4.洗钱洗钱是将非法所得通过各种手段,掩盖其非法来源的行为。
高管可能通过合法企业的账目,将非法资金混入其中,以掩盖资金的来源。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也涉及到洗钱罪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高管如果涉嫌犯罪行为,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高管的犯罪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在被定罪后,将面临刑事处罚,包括监禁、罚款等。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高管犯罪的认定标准和刑罚不尽相同,但均旨在保护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2.民事赔偿高管的犯罪行为对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造成了实际损失。
在刑事责任之外,受害方有权要求高管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因犯罪行为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3.职业禁止令一旦高管涉嫌犯罪并被定罪,可能会受到职业禁止令的限制,被禁止担任公司高层职务或从事特定行业的工作。
公司股东高管法律风险防范
公司高管与股东可能涉及的三大领域责任风险及防范一、公司高管的责任风险(一)高管的责任风险来源公司的高管人员面临三种责任风险,主要源于其行为违背了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司高级职员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上的高管义务规范由概括性条款和禁止性细则组成.概括性条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公司法》第147、149条)。
规定了董事和高管不得从事的若干行为(《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第148条).在公司诉讼实践中,法院并未将涉及公司高管的纠纷处理工作局限于公司法列举的事由上,判决认定的管理者违反义务的行为样态也不限于公司法列举的禁止行为.公司高管首先应受《公司法》关于高管忠实、勤勉义务规定的约束。
《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高级职员的一般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149条规定了公司高级职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48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高级职员的禁止性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此外,公司高管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进一步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公司所负的忠实、勤勉义务。
公司犯罪法公司内部犯罪与责任追究
公司犯罪法公司内部犯罪与责任追究公司犯罪法:公司内部犯罪与责任追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壮大,公司犯罪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公司内部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常常严重且具有广泛的影响。
因此,对公司犯罪法律责任的追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公司内部犯罪的定义、责任追究的方式以及如何预防和打击公司内部犯罪。
一、公司内部犯罪的定义公司内部犯罪是指企业员工、高层管理人员或其他与公司有关联的个人,在公司内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这些行为涉及贪污受贿、内幕交易、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严重危害了公司的经济利益和声誉。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对于公司内部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一系列责任追究的方式,以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1. 刑事责任追究对于构成犯罪的公司内部行为,法律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犯罪分子将面临牢狱之灾,以此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
2. 行政责任追究除了刑事责任外,相关政府机构也可以对公司内部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这些处罚通常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以期震慑企业及从业人员。
3. 民事责任追究被公司犯罪行为所损害的利益相关方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进行经济赔偿。
法庭将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决相应的赔偿金额。
三、预防和打击公司内部犯罪为了降低公司内部犯罪的发生率,预防措施和打击机制至关重要。
1. 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员工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同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员工对公司合规的认知和信念。
2. 强化监督与检查机制企业应设立监督部门或聘请外部机构对公司内部业务进行监察和审计。
定期进行内部控制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防止潜在的犯罪行为发生。
3. 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政府应加强公司犯罪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框架,并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规范。
同时,加大对公司犯罪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切实保护企业和公众利益。
公司高管套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数量逐年增加,公司高管套现现象也日益凸显。
公司高管套现是指公司高管在任职期间,通过转让、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也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我国法律对高管套现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以下将从多个方面介绍我国公司高管套现的法律规定。
二、公司高管套现的法律概念公司高管套现,是指公司高管在任职期间,通过转让、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股票期权等权益性证券,或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高管套现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未经许可转让股份:公司高管在任职期间,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许可,擅自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 内幕交易: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 股票期权行使:公司高管在任职期间,未达到行权条件,擅自行使股票期权,获取不正当利益。
4. 股票收益分配: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司股票收益,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公司高管套现的法律规定1. 《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但是,因继承、赠与、遗赠、司法拍卖等原因,可以转让。
”2. 《证券法》相关规定《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三)公司董监高离职前六个月内;(四)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从事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证券交易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高管需注意的地方
企业高管容易触犯哪些罪名1、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贪污罪《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3、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挪用公款罪《刑法》第272条第2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刑法》第272条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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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犯罪界限与
律师辩护技巧
点睛刑事高级研修班授课提纲﹒沈阳演讲人:陈有西
2011.11.27
经济犯罪辩护是刑事辩护的重要门类
治安刑事犯罪与经济刑事犯罪
国有公司高管犯罪与民营企业家犯罪
国企高管犯罪与民企高管犯罪中的共性与个性
律师辩护技术的专门化
国有企业高管的刑法风险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职务犯罪(贪污受贿) 国有资产管理者的国资管理责任风险(流失) 国有企业管理者的生产责任风险(重大事故) 大型国企的市场产品责任风险(产品事故) 企业并购转制中的股权重组风险(公股私化) 破产清算中的责任追究
政府内部权力角逐殃及的风险
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民营企业家犯罪
牟其中案:法人经营责任的个人责任承担
赖昌星案:地方走私利益与国家犯罪界线
吴尚澧案:社会性经济事件与政府的恐慌
杨金德案:司法强权下的民企生存环境
龚家龙案:转制产权与民企的司法陷阱
牧羊集团案:民营企业的国有方式治理
楼恒伟案:内部股权争夺与司法利益角逐
林运球案:内地招商政策与关门打狗剥夺
民营企业的司法风险正在加剧
最近财新传媒在北京召开的一起民企司法风险讨论会上,详尽地展示了一批案例和证据。
其中湖北黄冈中级法院在审理的武汉万全城房产项目楼恒伟案、江苏牧羊集团许荣华案、天津渤海集团朱梦河案、黑龙江伊春光明集团冯永明案、湖北荆州天发集团已经平反的龚家龙案、南阳奥奔公司杨金德“涉黑”案等案件,显示出对民企的剥夺手法都非常恶劣。
龚家龙案
天发集团一个案例,已得到完全平反纠正,宣判无罪。
天发集团董事长、全国工商联石油商会会长龚家龙2006年被抓后不久,荆州市政府紧急出手,由荆州市主管经济的副市长牵头组成“风险化解小组”全面接管天发集团。
龚先被判刑一年七个月,经过申诉,法院改判无罪,但其上市公司S*ST天颐的所有财产已经
被剥夺。
龚家龙和天发工会分别所持的天发集团65%和35%的股权,在2006年11月22日转让出去。
等他放出来时,财产掠夺已经完成。
吴尚澧案
安徽兴邦公司的全国性扩张
仙人掌項目的由来
民企生存与民间融资风险
事件性经济行为与政府的恐慌
经营自主与政府干预
经营安全与司法强权的界入
救活企业还是搞垮企业
因果关系和责任承担
牧羊集团案
江苏牧羊集团案,事实也很清楚。
检察长到看守所逼企业家签低
价出让股权的合同;纪委出手把其他股东双规,逼他们让出股权。
民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其股东大会,不是政府和党委,这种违法干预民企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权的行为,已是严重违法。
《法制日报》发表了《公权力如此介入民企家事为哪般》,曝光了这个干预民事企业内部的股权争夺,当地工商、公安、检察、纪委,都在党委一把手的指挥下出动。
凤凰光学集团案
江西上饶凤凰股份公司厂房置换土地拍卖
国企高管小金库和民企招商风险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0年07月20日02:54小
江西凤凰光学多名原高管被查涉嫌私分国有资产凤凰光学集团原董事长任捷、总经理王熙晏、副总经理刘林春、吴高武等原企业领导人员因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私设“小金库”被江西省纪委调查。
以查行贿为由撕毁公开拍卖的土地出让合同
一审判决个人行贿,无法实现收回土地目的
二审发回重审,判成单位行贿
政府发文废止拍卖合同收回土地
武汉万全城案
香港《紫荆网》报道
小股东引进大股东
小股东无钱以股权融资质押
小股东到期不出资丧失股权
双方闹上法庭进行股权争夺
小股东动用公安关系立案抓人
法院审理无罪公安干预硬判
公司股权争议判成侵占罪,以刑事方式完成股权争夺
司法腐败破坏市场规则和社会公平
当前中国民营企业风险八大成因
第一是政治意识形态的风险。
打土豪就是打富人,剥夺富人的观念很有市场。
宁可共同贫穷,也不能让别人先富。
第二是打黑扩大化的风险。
第三是财富权力化转移。
第四是经济行为政治化的风险。
第五是官员短期政绩观的风险。
第六是计划经济的观念,权力插手民营企业。
第七是刑法罪名的泛犯罪化立法。
第八是行政权司法权腐败的敲诈勒索
民营经济对行政许可的依赖
行政处罚
行政优惠
行政合同
权力寻租和权力勾结都会带来风险
企业高管犯罪的类型
职务犯罪:行贿\受贿\侵占\挪用\流失\玩忽
投资类犯罪:股权\土地\兼并中的流失
市场行为犯罪:走私\非法经营\洗钱
金融秩序类犯罪: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存款
公司法犯罪:股权\小金库\高管滥用权力
证券类犯罪:经营权\欺诈\关联.内幕交易
税收类犯罪:发票\增值税\海关
产品责任犯罪:假冒伪劣\质量事故
管理责任犯罪:重大事故\劳工事件
知识产权犯罪:假冒\盗窃\生产侵权知识产权产品政治性犯罪:打黑扩大化,黑恶势力犯罪
律师的辩护要旨
主体
罪名
性质
要件对照
主次
从大局到具体情节知识面
逻辑性
情节之辩
律师的辩护策略
沟通
反映
张驰
策略
统一
协调
真辩
舆论
刑辩律师遇到的常见问题
律师会见权、调查权、阅巻权、取证权、申请鉴定权、调取证据权、执业不被自己的当事人检举权、申请控方证人出庭权、辩方证人出庭权、向被告通报案情的豁免权、法庭调查中的反对权、律师申请回避权、当庭质证权、当庭补充证据权;法院的违法言辞证据排除权;取消检察院对法院的干预权;合议庭权力不被干预权;非审判人员不准干预定案问题;禁止案件内部请示问题;保护证人问题;法官专业技能问题;禁止非法关押点问题;禁止夜晚审讯常态化问题。
敢于辩护善于辩护
处理好保护自己和保护被告人的关系
处理好依法辩护和违法辩护的关系
处理好伸张正义和履行职责的关系
处理好尊重法庭和敢于辩护的关系
处理好澄清真相和引诱翻供的关系
处理好尽职服务和迁就家属的关系
处理好业务创收和法律援助的关系
会见被告人:庭前的思路准备
认真倾听:从被告人处了解案件疑点
反向审查:以侦查者的眼光排除疑点
告知法律:与被告人达成共识确定基本思路分析利弊:要求被告人按基本事实当庭证供外围调查:庭前的证据准备
律师取证:尽职办好每一个案件
从会见中确定取证的方向
逼近客观真相:律师不要倾向性取证
遵守取证的规则
对证据进行必要的甄别和综合分析
研究案情:庭前的法理准备
牢记:任何案件都有可辩点
构成要件分析的重要性
穷尽相关的司法解释、时效
研究法律规范的冲突效力
确定性规范为主、法理性阐释为辅
对起诉书适用法条的核对与审查
认真阅卷:庭前的抗辩准备
审查重点:被告人口供与会见笔录的对照理出时间顺序,发现案情的逻辑疑点
犯罪时间顺序侦查时间顺序
对口供的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蒋万明案)
对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黄纪和案)
对鉴定材料的合法性客观性审查(方案)
对身份证据的审查对书证的审查(虞案) 写好辩词:庭前的材料准备
办案要少而精,不可多而杂、滥而粗没有书面材料不准上法庭
拟好发问提纲
通过整理辩护词理出事实和法律思路对辩护词的证据体系完善
理好对控方证据的质疑要点
理好辩方证据的要点和证明体系
法庭上发问被告人的技巧
发问是律师影响法庭焦点的重要手段尊重法官,引导法官的注意点
把发问的意图隐藏在合法的方式中迂回发问的技巧
如何向被告人发问
如何对公诉人发问
如何合法地引导证人说出真相
对证人的选择:传还是不传
发问证人的目的:逼近真相
引导证人、但不能诱导证人
对控方证人的反用
对辩方证人的庭前辅导、证人保护
防止证人被污染、威胁
决不收买证人和诱使证人虚假作证
庭审质证的技巧
实事求是承认有效证据不可全盘否定
发现疑点,以攻为守(日期、地点、人物) 证据的三性审查
无罪、罪轻证据的申请调取
声明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对控方隐瞒证据的对策
事实被告人负责、证据三性审查律师负责如何使辩方证据被法庭重视
事先向法官提交辩方证据
写好清晰的证明要点和证明体系
对控方在案证据的反用、逻辑疑点
出示辩方证据是为法庭辩论提供依据注意辩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
没有把握的证据不要出示
如何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
实事求是,有理有据,中心明确
法庭的中心是法官,不是听众
是演讲,不是读稿
根据法庭调查出现的焦点组织辩论意见辩论的目的是说服法官接受你的观点敢言、明晰、修养、分寸
第二轮辩护的要点把握
认真对待第二轮辩论
听取、摘要和组织回应,不重复
对事实的补充
对法理争议的澄清
无罪推定与法庭教育
量刑情节的阐述
最后意见
关于被告人法庭表现的律师陈述
对被告人的庭前提醒和辅导
如何对待被告人的翻供
如何对待被告人的事实承认和性质否认被告人的辩护权保护和认罪的把握
对控方和法庭威胁的对抗技巧
提醒被告人作简短明确的最后陈述2011,11,27。
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