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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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

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

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农用地是指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所需使用的土地。

农用地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是为了保护农用地资源,规范农用地利用行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农村发展水平,确保农村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一、农用地审批程序:(1)农用地调查研究:对待审批农用地的土地资源、土壤质量、水资源等进行调查研究,明确土地利用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2)农用地规划设计: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制定农用地利用规划和设计方案,确保土地的合理使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2.审批程序阶段:农用地审批包括土地供应、审批和备案等程序。

具体包括以下步骤:(1)土地供应:根据农用地规划和设计方案,确定农用地供应计划,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

(2)审批:对农用地供应计划进行审查,评估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审批决策。

(3)备案:将审批通过的农用地供应计划进行备案,并公布给社会公众,确保审批结果的透明和公正。

二、农用地审批相关要求:1.土地保护要求:农用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需要加强保护。

在农用地审批过程中,需要考虑土地的生产力、生态功能和可持续利用能力,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向农业用地的转化。

2.农业发展要求:农用地审批要充分考虑农业发展的需要,确保农用地利用能够满足农业生产的需求,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

3.农民权益保护要求:在农用地审批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流转权和收益权,确保农民从农地流转中获得合理的补偿和利益。

4.社会参与要求:农用地审批要注重社会公众的参与,加强农用地审批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确保审批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5.法律法规要求:农用地审批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增值税法、土地承包法等,确保农用地利用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通过建立完善的农用地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可以规范农用地利用行为,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的可持续性,确保农用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及费用标准

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及费用标准

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及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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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及费用标准简要概括如下:
①项目筹备:农业生产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涵盖项目详情、用地规模等。

②用地协议:与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签订用地协议。

③书面申请:向所在镇街提交设施农用地申请。

④现场勘查:镇街或国土员核实土地规划符合性。

⑤层级审查:依次报区国土局、区政府审批。

⑥提交材料:包括用地申请、建设方案、营业执照等。

⑦获得审批:通过审批后,获取正式批准文件。

费用标准参考:
①补偿标准:耕地补偿平均为旱地5.3万元/亩,水田9万元/亩,菜地15万元/亩;基本农田补偿略高。

②测绘费用:根据土地使用面积,党政机关团体200元起/宗地,企业100元起/宗地,随面积递增计费。

请注意,具体费用及流程可能会随地方政策、土地类型及项目具体情况而异,建议咨询当地国土、农业等部门获取最新、最准确的信息。

设施农用地备案三篇

设施农用地备案三篇

设施农用地备案三篇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政府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所以生产经营者备案设施农用地是十分必要的以下是本站分享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设施农用地备案1一、设施农用地分类、界定范围与申报标准(一)设施农用地分类和界定范围。

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并分别界定范围如下:1.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5)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2.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栽培后废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晒、烘干等)、小型冷库(保鲜储藏)用地、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3.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

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对于保障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一、设施农用地的分类及用途设施农用地主要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比如: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 PC 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二、设施农用地的选址要求设施农用地的选址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等,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特别是要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对于无法避让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

同时,要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不得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河道行洪区等区域选址。

选址还应充分考虑周边土地利用、农业生产和村庄建设等情况,避免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和农业生产造成不利影响。

三、设施农用地的规模控制不同类型的农业生产,其设施农用地的规模也有所不同。

在作物种植方面,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 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 10 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 2%以内,但最多不超过 10 亩。

如何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与备案管理

如何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与备案管理

如何规范设施农⽤地审核与备案管理⼀、设施农⽤地分类、界定范围与申报标准(⼀)设施农⽤地分类和界定范围。

设施农⽤地分为⽣产设施⽤地、附属设施⽤地以及配套设施⽤地,并分别界定范围如下:1.⽣产设施⽤地。

⽣产设施⽤地是指在农业项⽬区域内,直接⽤于农产品⽣产的设施⽤地,主要包括:(1)⼯⼚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地;(3)⽔产养殖池塘、⼯⼚化养殖池和进排⽔渠道等⽔产养殖的⽣产设施⽤地;(4)菌种与菌包(菌棒)⽣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菌⽣产设施⽤地;(5)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产看护房(单层,⼩于15平⽅⽶)⽤地等。

2.附属设施⽤地。

附属设施⽤地是指直接⽤于农业项⽬的辅助⽣产的设施⽤地,主要包括:(1)设施农业⽣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房⽤地;(2)设施农业⽣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栽培后废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地,⽔产养殖尾⽔⽣态化处理池和设施⽤地,⽣物质(有机)肥料⽣产设施⽤地;(3)设施农业⽣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饲料加⼯、包装、晾晒、烘⼲等)、⼩型冷库(保鲜储藏)⽤地、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地。

3.配套设施⽤地。

配套设施⽤地是指农业专业⼤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地。

包括:晾晒场、粮⾷烘⼲设施、粮⾷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地。

4.以下⽤地不能作为设施农⽤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地进⾏管理和办理⼿续:(1)经营性粮⾷存储、加⼯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2)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3)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型停车场、⼯⼚化农产品加⼯、展销等⽤地;(⼆)设施农⽤地申报标准。

设施农用地政策解读

设施农用地政策解读

设施农业是农村发展新动能转换的重要手段,也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容之一。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了设施农用地范围,将农业生产的配套设施由“规模化粮食生产”延伸为“规模经营必须兴建”范畴。

通过进一步优化设施农用地范围,促进依托农业的产业融合和农业发展。

一、设施农用地的概念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设施农用地是指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在土地用途分类国标中属于一级地类“其他土地”之下,地类编码为1202。

二、设施农用地的政策依据设施农用地的概念和管理要求,伴随着设施农业和现代农业的发展而逐步完善。

1、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印发《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对规模化养殖用地政策进行了明确。

2、2009年3月6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首次明确完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和畜牧水产、温室大棚等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3、2014年9月29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进一步完善了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是目前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基本依据。

4、2017年12月7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进一步扩展了设施农用地的类型和范围,完善了设施农用地监管。

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批管理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批管理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批管理通知为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批管理,规范审批工作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农业生产设施合理布局,经综合研究,现发布以下通知:
一、审批管理原则
1.合理用地:审批设施农用地要注重科学规划,尊重农业资源特点,
优先选择富饶耕地。

2.公平公正:审批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严禁搞权钱交易,坚决杜绝“一亩三分地”现象。

3.限制总量:每年设施农用地审批总量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符合农
业发展规划要求。

4.社会参与:认真听取农民和农业企业的意见,加强社会公众参与,
做到公开透明。

二、审批程序
1.初审阶段:农用地审批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农用地的合规性进行初审。

初审时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土地调查评估报告、土地利用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

2.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进行终审。

评审委
员会应包括农用地审批部门、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农民代
表等相关方的代表,确保公平公正。

3.公示阶段:终审合格的申请应在县级农用地审批管理网站和公众社
区公示一周,接受公众监督。

陕西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docx

陕西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docx

陕西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4 〕127 号)精神,规范全省设施农用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设施农用地实行分类管理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4 〕 127号)的相关规定,对设施农用地具体分类如下:(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 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厂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 平方米)用地等;(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须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须的配套设施用地。

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二、设施农用地的总体管理要求(一)农地农用。

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设施农用地使用应立足于促进现代农业设施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升产业效益,严禁在设施农用地范围内进行与农业生产用途无关的建设。

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

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

设备农用地审批程序及有关要求一、设备农用地管理文件出台的背景1、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逐渐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必定要求。

2、各地出现以发展设备农业为名,私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等违纪用地现象,发展无序,管理杂乱。

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的出台,意味着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从过去的行业标准上涨到国家标准。

新国标分 12 个一级类、 56 个二级类。

此中 122 设备农用地属于一级类其余土地。

过去《全领土地分类》(试行)分 3 个一级类、 15 个二级类、 65 个三级类,151 畜禽饲养地和 152 设备农业用地属于一级类农用地中的二级类其余农用地。

2007 年,领土资源部农业部出台《对于促使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领土资发 [2007] 220 号),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对隶属设备用地,要求一定切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2010 年,领土资源部农业部《对于完美设备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领土资发〔 2010〕155 号),是对 2007 年文件的增补,切合乡村实质状况,拥有可操作性。

二、设备农用地基本观点1、设备农业的观点设备农业属于高投入高产出,资本、技术、劳动力密集型的家产。

它是利用人工建筑的设备,使传统农业逐渐挣脱自然的约束,走向现代工厂化农业、环境安全型农业生产、无毒农业的必由之路,同时也是农产品打破传统农业的季节性,实现农产品的反季节上市,进一步知足多元化、多层次花费需求的有效方法。

1 / 5设备农业从种类上分,主要包含设备园艺和设备养殖两大多数。

设备养殖主要有水产养殖和畜牧养殖两大类。

2、设备农用地的观点依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10-2007),设备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种植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备用地及其相应隶属设备用地,乡村宅基地之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备用地。

设备农用地详细分为生产设备用地和隶属设备用地。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鄂自然资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准确界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一般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

直接用于作物生产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连栋温室、日光温室、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

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农业智能化信息化、看护类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的畜禽舍、养殖池、绿化隔离带、饲料配置、进排水渠道、水产苗种繁育设施、工厂化水产养殖及其循环水处理系统(人工湿地等)、工程设施化水产养殖以及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

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监测、疾病防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洗消转运、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分拣包装、冷藏贮存、饲料药品仓库、看护类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二、合理确定用地规模(一)生产设施用地规模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相应的行业标准合理确定。

陕西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陕西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陕西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精神,规范全省设施农用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设施农用地实行分类管理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相关规定,对设施农用地具体分类如下:(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厂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须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须的配套设施用地。

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二、设施农用地的总体管理要求(一)农地农用。

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设施农用地使用应立足于促进现代农业设施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升产业效益,严禁在设施农用地范围内进行与农业生产用途无关的建设。

国有、集体、农用土地审批及报批流程

国有、集体、农用土地审批及报批流程

国有、集体、农用土地审批及报批流程01 国有建设用地报批程序一、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1.建设单位向项目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用地申请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材料齐全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用地申请。

3.受理用地申请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请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告知、听证、确认”等征前程序。

同时,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并组织编制其它相关用地报件材料。

4.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相关报件材料,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呈报用地请示。

同时,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作建设用地报盘,通过远程网上申报系统,将用地报件材料报送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5.用地报件材料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查、呈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注: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市(城镇、工业)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存在差异〕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要求1.用地报件材料形式、内容齐全,符合用地申报规定;2.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行业用地标准;3.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4.落实耕地占补平衡;5.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单独选址和批次用地)。

三、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目录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用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包括:(1)用地申请表(原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或有关部门审查确认意见)(原件或复印件);(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原件或复印件);(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及报告扉页、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评审专家名单(原件或复印件);(5)项目建设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证明材料;涉及压覆矿产资源及矿业权的,需提交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已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协商的说明、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承诺函(原件);(6)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7)环保、建设(规划)、社保、林业(占用林地)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复)同意文件材料(原件或复印件);(8)占用耕地涉及补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及附件;补充耕地为委托补充的,需提供委托补充耕地协议及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原件或复印件);(9)建设用地审查表(针对公路、铁路项目),超出用地标准的,须进行专门说明(原件);(10)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批复备案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1)项目选址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占用的其它区域土地的,须提交有权限的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复)同意的文件材料;项目建设涉及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土地的,须提交有权限的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拟用地是否占压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及是否同意用地的意见(原件或复印件)。

林地变更为设施农用地的审批流程

林地变更为设施农用地的审批流程

林地变更为设施农用地的审批流程1.申请人首先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变更林地用途的申请材料。

The applicant first needs to submit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for changing the land use of the forest to the relevant department.2.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林地的地理位置、面积、植被类型等信息。

The relevant department will review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including the geographical location, area, vegetation type, etc. of the forest land.3.如果申请材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部门将安排现场勘查。

If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relevant department will arrange for on-site inspection.4.现场勘查将对林地进行实地考察,以确认林地是否适合变更为设施农用地。

The on-site inspection will conduct a field survey of the forest land to confirm whether it is suitable for conversion to agricultural land for facilities.5.现场勘查报告将被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评估。

The on-site inspection report will be submitted to the relevant department for evaluation.6.相关部门将根据现场勘查报告和相关法规,评估林地变更为设施农用地的可行性。

设施农用地办理审批流程

设施农用地办理审批流程

设施农用地办理审批流程设施农用地是指为农业生产而建设的农业生产设施和配套设施所占用的土地,包括温室大棚、塑料棚、热棚、喷灌设施、养殖设施等。

在我国,设施农用地发展十分重要,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保护农作物和养殖动物具有重要作用。

1.申请阶段:农民或农业企业需向相关部门递交设施农用地审批申请。

申请人需提交包括土地使用证明、土地调查报告、土地平面布置方案、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等相关资料。

2.初审阶段: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评估申请人的资质、审查土地使用证明的合法性、评估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等。

初审通过后,正式启动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

3.审批阶段:(1)申请临时设施农用地审批:申请人需提交临时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土地调整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

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是否符合设施农用地建设的相关规划和政策要求。

如符合要求,相关部门将发放临时设施农用地审批文件。

(2)申请永久设施农用地审批:申请人需提交永久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土地调整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

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

如符合设施农用地建设的相关规划和政策要求,相关部门将发放永久设施农用地审批文件。

4.批准阶段:审批文件批准后,申请人需按照批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设施农用地的建设。

建设完成后,相关部门将进行验收,并颁发设施农用地使用证。

5.监督阶段:综上所述,设施农用地的审批流程包括申请阶段、初审阶段、审批阶段、批准阶段和监督阶段。

这个流程旨在确保设施农用地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保证设施农用地的规范建设和安全使用,促进农业生产的持续健康发展。

国土局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局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时间:2017-04-26 作者:胡静信息来源:信息中心冀国土资规〔2017〕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我省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房(不含菇棚)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5.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及繁育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包装、晾晒、烘干及自用饲料加工等)、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规章制度

设施农用地规章制度

设施农用地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设施农用地基本情况设施农用地是指为农业生产而设立的种植、养殖等设施所在的土地。

设施农用地主要包括大棚、温室、塑料棚等农业设施所在的土地。

设施农用地面积占全国耕地面积的比重逐年增加,已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设施农用地管理机构设施农用地管理机构是指负责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部门。

设施农用地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农业部门、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

设施农用地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包括设施农用地规划、批准、监督、调整等工作。

四、设施农用地规划设施农用地规划是指根据国家农业发展规划和地方实际情况,确定设施农用地选址、建设等规划内容的工作。

设施农用地规划应综合考虑耕地资源、水资源、气候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规划范围。

设施农用地规划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耕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设施农用地规划应公开透明,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五、设施农用地批准设施农用地批准是指对设施农用地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的工作。

设施农用地批准程序包括项目申请、初审、评审、备案等环节。

设施农用地批准应依法行政,加强监管,确保设施农用地按规划建设,保障设施农用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六、设施农用地监督设施农用地监督是指对设施农用地建设和管理过程进行监督的工作。

设施农用地监督主要包括规划监督、建设监督、经营管理监督等内容。

设施农用地监督应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大监督力度,确保设施农用地规范建设和管理。

七、设施农用地调整设施农用地调整是指根据需要对设施农用地规划进行调整的工作。

设施农用地调整应遵循科学规划原则,按照程序进行,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确保调整后的设施农用地利用效益最大化。

八、设施农用地管理制度设施农用地管理制度是指对设施农用地建设、管理等工作进行规范的制度。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8590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8590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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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设施农用地管理文件出台的背景
1、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逐步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必然要求。

2、各地出现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等违法用地现象,发展无序,管理混乱。

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的出台,意味着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从过去的行业标准上升到国家标准。

新国标分12个一级类、56个二级类。

其中122设施农用地属于一级类其它土地。

过去《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分3个一级类、15个二级类、65个三级类,151畜禽饲养地和152设施农业用地属于一级类农用地中的二级类其他农用地。

2007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出台《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对附属设施用地,要求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是对2007年文件的补充,符合农村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二、设施农用地基本概念
1、设施农业的概念
设施农业属于高投入高产出,资金、技术、劳动力密集型的产业。

它是利用人工建造的设施,使传统农业逐步摆脱自然的束缚,走向现代工厂化农业、环境安全型农业生产、无毒农业的必由之路,同时也是农产品打破传统农业的季节性,实现农产品的反季节上市,进一步满足多元化、多层次消费需求的有效方法。

设施农业从种类上分,主要包括设施园艺和设施养殖两大部分。

设施养殖主要有水产养殖和畜牧养殖两大类。

2、设施农用地的概念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①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
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②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
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
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三、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程序
一般程序:
(一)经营者申请
(二)镇申报
(三)县级审核
(四)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工作。

具体要求:
1.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

涉及畜禽规模养殖的,向县农委提出申请,填写农业设施项目建设方案县农委依据畜禽养殖有关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选址进行前期现场勘察,提出适宜性意见;达一定规模的(规模标准:肉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20000只以上,蛋禽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同时委托环保部门进行环境评价,编写环境评价报告书或环评报告表。

2.经营者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

3.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地股份合作组织或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4.涉及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应出具设施农业用地复耕保证书,并按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

5.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委托如东县土地复垦整理中心补充耕地,签订委托补充协议书,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经营者凭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等相关资料向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1.镇政府组织镇农业和国土等部门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查。

2.镇农技部门对工厂化作物栽培和规模化种植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审查,镇畜禽养殖管理部门对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审查,镇水产部门对水产养殖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审查,镇农经部门对承包土地流转合同进行审查和鉴证,镇国土部门对用地协议、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
审核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对镇相关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镇政府在《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申报意见,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政府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部门流程:
1.县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审核。

2.县农委负责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种植、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施建设规模的认定,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经营者经营能力进行审核。

3.县海洋渔业局负责水产养殖规模的认定,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经营者经营能力进行审核。

4.县农办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审核。

5.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农业等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复垦保证金缴纳情况,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

6.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政府审核批准。

所需材料(六书三图一证):
1.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
2.农业设施项目建设方案(较大规模畜禽养殖的须提供环评报告)
3.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书
4.设施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5.设施农用地复耕保证书
6.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无附属设施的不需要)
7.设施农用地选址位置图(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局部图,需国土所签署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基本农田意见)、土地利用现状勘测定界图(分幅现状图)和平面规划图
8.经营者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个人的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四、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尤其是需要当事人签字的地方,不能代签,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图的表示。

二、关于时间问题
农业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2028年12月31日止)
2、省政府《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
对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的确定,应当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和承包方的土地改造投入因素,分年段确定补偿标准。

建议一般审批使用时限掌握在三年内为宜,特殊情况也不能超过2028年底。

三、关于交费问题
1、复垦保证金
/平方米,按照设施农用地总面积计算,由镇财政所收取后,镇政府出具复垦保证金已交纳的证明
2、耕地开垦费
按照与复垦中心签订的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上明确的附属设施的面积征收。

没有附属设施的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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