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215长春经开内部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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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按照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强化上市公司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公司制定了《公司内部问责制度》。建立了公司内部问责机制,细化和完善了内部责任追究办法,增强了内部问责的可操作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强化上市公司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吉证监发【2013】6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问责,是指本制度适用范围内的个人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尽到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致使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失,上市公司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问责事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重大事项内部报告、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员工。

第二章问责的原则和方式

第五条内部问责遵循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客观、公平、公正、权责统一对等、责罚适当、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追究行政责任和追究经济责任相结合,不能以公司责任代替个人责任,不能以外部问责代替内部问责。问责处罚实施后还要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九条凡受到问责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得评为公司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第十条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限期在公司相关会议上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降级、停职、撤职;

(五)罢免、辞退;

(六)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其它方式。

以上内部问责措施可以同时附带相应经济问责,包括罚款、扣减奖金和绩效工资、对股权激励行权加以限制以及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等。问责处罚要与公司绩效考核挂钩。

第三章问责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一)信息披露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三)应披露信息隐瞒不披露或披露不完整的;

(四)对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的;

(五)对同一信息前后披露不一致的;

(六)未在法定期限或监管部门要求的时限内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

(七)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机构投资者、调研机构提供未公开的应披露信息的;

(八)在其他公共传媒或网络新闻媒体披露的信息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或以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的;

(九)对媒体质疑或涉及公司的公共突发事件不履行关注义务,未及时做出回应的;

(十)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十一)对内幕信息和内幕知情人管理不当,导致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泄露或内幕知情人参与内幕交易的;

(十二)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或不实材料的;

(十三)其它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治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一)公司未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造成公司利益受损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当干预,造成上市公司不能独立进行生产经营,可能出现经营风险的;

(二)对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事项,未依法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即实施的;

(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同业竞争或不公允关联交易,董事会未提出有效的避免和解决措施的;

(四)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违反规定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

(五)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违反规定对外担保的;

(六)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的;

(七)公司内部控制出现重大缺陷,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损的;

(八)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无正当理由未能正常召开的;

(九)董事会、监事会无正当理由未能正常换届的;

(十)其它违反上市公司治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财务会计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一)虚构财务凭证、财务数据、财务账册的;

(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资金违规体外循环,公司资金管理出现重大风险的;

(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或不能有效执行,公司存在重大财务风险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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