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菜市场十八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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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一、为了构筑入市商品质量安全防线,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消费者投诉,特制定投诉处理制度。

二、本市场特设立投诉处,在市、区消费者协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由本市场管理部人员负责承担。

三、管理部人员负责消费者投诉接待、记录、处理、反馈等投诉事宜。

四、要认真作好投诉记录,并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向被投诉方说明情况,主动处理投诉事件。

五、对于消费者投诉应登记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投诉事件等一切与投诉事件有关的资料。

六、对于投诉事件,管理部人员能自行处理的,要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在作出处理意见后再作处理。

七、对投诉者的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事项:

1、被投诉事由;

2、调查核实过程;

3、基本事由及证据;

4、责任及处理意见;

八、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要定期向工商部门报告。

九、消费者直接投诉到市、区消费者协会的,管理部人员应积极

配合市、区消协妥善处理,不留后患。

食品销售卫生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单位必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应悬挂于明显处,并按要求复核或延续。

二、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须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健康培训合格证应悬挂于明显处,销售食品时要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三、必须建立索证索票制度与进货台帐。

四、配置有效的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五、应设食品专区或专柜,食品不得与非食品混放。散装食品必须有防尘材料覆盖,并设有禁止消费者触摸标志。冷冻冷藏食品必须使用冷冻冷藏设施。

六、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杀虫剂等有毒有害物质,食品存放离地离墙地面10里米以上,配有与库房相适应的通风设施。

七、保持销售场所地面、柜台、货架等卫生清洁。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商场(超市)应当配备2名以上食品安全监督员,负责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等工作,确保营业时间内坚守岗位。

二、商场(超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与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口食品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等内容。

三、商场(超市)采购按规定必须检疫的家禽、牲畜及其产品,应向供货者按批次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显眼位置公示,留存记录备查。

四、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并由商场(超市)的食品安全监督员专门建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天。

五、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商场(超市),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与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六、实行计算机收费管理的商场(超市)应当建立电子台账。

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一、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经营单位内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帐,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帐。

三、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四、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五、进货台帐与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六、本经营单位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七、消费者有要求的,本经营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1、食品质量检查与检验、检测结果;

2、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3、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与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4、其她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一、为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经营单位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与其她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本经营单位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与消费者的监督与管理。

四、本经营单位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与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五、本经营单位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做好进货食品索票索证与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六、本经营单位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七、本经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

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售的食品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八、本经营单位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与市场检查,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与顾客咨询投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努力为所有消费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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