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程序中处置股权的措施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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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程序中处置股权的措施及流程
编号: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北京·海淀
目录
一、概况 (3)
(一)定义 (3)
(二)适用条件 (3)
(三)执行措施 (4)
二、股权拍卖 (5)
(一)拍卖流程 (5)
(二)拍卖方法 (10)
三、股权变卖 (10)
(一)人民法院出具变卖裁定 (11)
(二)确定变卖价格 (11)
(三)委托评估(如需) (11)
(四)变卖成交 (11)
(五)以股抵债 (11)
(六)办理股权变更 (11)
民事执行程序中处置股权
的措施和流程
一、概况
(一)定义
股权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作为股东在其他公司(本文专指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股权(“目标股权”)或出资所采取的一种强制转让措施。
当负有支付义务的股东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目标股权以拍卖、变卖方式变现清偿或折抵债务。
(二)适用条件
目标股权作为强制执行标的,需充分考虑实际执行所带来的后果。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质,故除非不得已,不得影响原股东之间的人合关系。
强制执行目标股权势必会引发新旧股东之间的融合和合作难题,不利于保障公司其他股东及其他债权人利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除非股东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一般不会强制执行股东持有的股权。
强制执行股权,原则上应满足如下条件:
1.其他股东已放弃优先购买权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2.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必须是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是其他财产虽经执行却不足以清偿债务。
3.股权执行的范围限于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金额,如果股权价
值超过执行数额,则超出部分的股权不应被列入执行标的。
(三)执行措施
股权的执行措施一般包括冻结、拍卖、变卖以及以股抵债四种。
1.冻结即由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股东持有的目标股权,并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转让的限制性措施。
冻结一般包括如下执行措施:
(1)冻结应由人民法院作出冻结裁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2)人民法院向有关企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目标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
(3)人民法院向工商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未解除冻结前,工商登记机关不得办理目标股权变更登记。
2.拍卖: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目标股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变卖: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或由被执行人自行转让。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同意,可以由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对于被执行人自行转让的,人民法院应当监督其按
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因此这种转让方式也具有强制性的。
申请变卖需满足如下条件:
(1)申请变卖的财产属于法律、法规允许变卖的财产;
(2)已经采取拍卖方式但流拍的,或采取拍卖方法不经济、不科学的,或法律规定可不采用拍卖方式的;
(3)变卖价格需公平、合理。
4.以股抵债: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同意或法院拍卖不成功的,经债权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股权抵债给申请人。抵债前,人民法院应先征求各股东的意见,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以股抵债需满足如下条件:
(1)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同意或者法院拍卖不成功,债权人同意以股抵债;
(2)以股抵债前,需征求各股东意见,且各股东均放弃优先受偿权。
二、股权拍卖
(一)拍卖流程
1.向执行法院提出拍卖目标股权的申请
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拍卖目标股权的申请。根据相关规定,诉讼案件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股权权属状况调查
执行人员对目标股权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目标股权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3.委托目标公司注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评估或拍卖(如需)
执行法院如需要对异地的目标公司的目标股权进行评估或拍卖,可以委托目标公司注册地的人民法院办理,如不委托,则可跳过此步骤。
4.选择评估机构
(1)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执行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执行法院或受托法院(如委托)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执行法院向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本次委托的要求和工作完成的期限等事项。
5.评估
(1)执行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
(2)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6.选择拍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