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陪护人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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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陪
护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深卫计规[2017]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9.07
【实施日期】2017.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陪护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深卫计规〔201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深圳市医疗机构对陪护人员的管理,规范陪护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医疗机构陪护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9月7日
深圳市医疗机构陪护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医疗机构对陪护人员的管理,规范陪护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对陪护人员的登记、管理和指导以及陪护人员在医疗机构内从事陪护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陪护人员,是指患者或者其亲属聘请,或者自愿无偿在医疗机构内为患者提供陪护和生活照顾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