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医患关系案例及分析
医患关系事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8月,李某因突发急性阑尾炎被送往某医院就诊。
经诊断,李某需要进行阑尾切除术。
手术由该院外科主治医师张某主刀。
术后,李某出现持续性腹痛、发热等症状,经多次治疗,病情未得到明显改善。
2019年1月,李某病情恶化,被诊断为阑尾切除术后并发症。
李某认为,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其病情加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 医疗过错与李某病情恶化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医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三、案件事实1. 2018年8月,李某因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医院。
入院后,经诊断需要进行阑尾切除术。
手术由该院外科主治医师张某主刀。
2. 术后,李某出现持续性腹痛、发热等症状。
经多次治疗,病情未得到明显改善。
3. 2019年1月,李某病情恶化,被诊断为阑尾切除术后并发症。
4. 李某认为,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其病情加重。
四、法院判决1.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李某的诊疗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存在以下过错:(1)手术过程中,张某未对李某的阑尾进行彻底切除,导致术后并发症的发生;(2)术后,医院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李某的并发症,延误了治疗时机。
2. 医疗过错与李某病情恶化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为,李某的病情恶化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能彻底切除阑尾,导致术后并发症的发生,进一步加重了李某的病情。
3. 医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事实,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30万元。
五、案例评析1. 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充分尊重事实,依法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2.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确保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医患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患者张某因腹痛难忍入院。
入院后,医院对患者进行了常规检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
医生建议进行手术治疗,但张某因担心手术风险,拒绝手术治疗,要求保守治疗。
在保守治疗期间,患者病情逐渐加重,出现腹膜炎症状。
医院再次建议手术治疗,但张某仍然拒绝。
最终,患者病情恶化,不幸去世。
张某的家属认为医院未能尽到救治义务,导致患者死亡,因此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案件事实1. 患者张某因腹痛难忍入院,医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
2. 医生建议手术治疗,但张某拒绝,要求保守治疗。
3. 保守治疗期间,患者病情加重,出现腹膜炎症状。
4. 医院再次建议手术治疗,但张某仍然拒绝。
5. 患者病情恶化,不幸去世。
6. 张某的家属认为医院未能尽到救治义务,导致患者死亡。
三、法律分析1. 医疗损害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负责。
本案中,医院未能尽到救治义务,导致患者死亡,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2. 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张某病情加重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患者病情恶化,存在医疗过错。
3.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家属有权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4. 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本案中,张某的家属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医疗纠纷:(1)协商:张某的家属可以与医院进行协商,寻求和解。
(2)调解:张某的家属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仲裁:张某的家属可以向医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诉讼:张某的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结论本案中,医院未能尽到救治义务,导致患者死亡,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医患关系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医患关系问题日益凸显。
医患纠纷不仅影响患者的身心健康,也损害了医疗行业的形象和社会稳定。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典型的医患关系法律纠纷,旨在探讨医患关系的法律问题,为医患双方提供参考。
案例一:误诊导致患者死亡纠纷(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女,4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市人民医院。
2016年2月,王某因突发剧烈腹痛入院治疗。
经该院医生初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给予抗感染、止痛等治疗。
然而,由于医生误诊,实际上王某患的是“急性胆囊炎”。
在治疗过程中,王某病情恶化,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
经抢救无效,王某于2016年3月不幸去世。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患者死亡,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50万元。
(二)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未能及时确诊患者病情,导致患者病情恶化,最终死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承担无过错责任。
因此,被告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50万元。
二、案例分析(一)医患关系法律问题1.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或者其家属告知病情、治疗方案、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情况。
本案例中,被告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及其家属对病情和治疗方案缺乏了解,影响了患者的治疗和康复。
2. 医生的诊疗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承担无过错责任。
本案例中,被告医院医生在诊断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未能及时确诊患者病情,导致患者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医患沟通的重要性医患沟通是医患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良好的医患沟通有助于医生了解患者的病情,提高诊疗效果;有助于患者了解病情和治疗方案,增强患者对医生的信任。
医患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医患关系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医患纠纷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医疗秩序和医患双方的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医患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对其进行分析,以期对医患关系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案例简介2018年,患者张女士因感冒发热到某医院就诊。
医生根据症状给予抗病毒治疗,但张女士病情未见好转,反而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
经检查,张女士被诊断为肺炎。
由于治疗不及时,张女士病情恶化,最终不幸去世。
张女士的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2.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3. 医疗过错的认定及赔偿标准。
二、法律分析(一)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诊疗规范,对患者进行合理、必要的诊疗。
”本案中,医院在患者张女士就诊时,应当根据其症状进行合理、必要的诊疗。
然而,由于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未对患者进行详细的检查,导致患者病情恶化。
因此,医院未能尽到诊疗义务。
(二)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诊疗规范、诊疗常规,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未能对患者进行详细的检查,导致患者病情恶化。
因此,医院存在医疗过错。
(三)医疗过错的认定及赔偿标准1. 医疗过错的认定医疗过错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诊疗行为的合法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诊疗规范、诊疗常规,对患者进行合理、必要的诊疗。
(2)诊疗行为的合理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年龄、性别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诊疗方法。
(3)诊疗行为的及时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及时对患者进行诊疗,防止病情恶化。
本案中,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未能对患者进行详细的检查,导致患者病情恶化。
医患关系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在2019年5月接收了一位患有严重肺部疾病的患者,患者李某,男,45岁。
入院时,李某呼吸困难,咳嗽剧烈,经医院检查,被诊断为重症肺炎。
医院立即组织专家团队对李某进行救治,但由于病情严重,李某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了呼吸衰竭,最终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在救治过程中存在过错,未能尽到救治义务,导致李某死亡。
因此,李某的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医院在救治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存在医疗事故。
三、法院审理1. 事实认定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在入院时,医院对其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并立即组织专家团队进行救治。
在救治过程中,医院采用了多种治疗手段,包括抗生素治疗、呼吸机辅助呼吸等。
然而,由于李某病情严重,救治效果不佳,最终导致李某死亡。
2.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 责任判定法院认为,医院在救治过程中,虽然采取了多种治疗手段,但由于李某病情严重,救治效果不佳。
在救治过程中,医院不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的行为,因此,医院不存在过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发生医疗意外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本案中,李某的病情异常,医院在救治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故不属于医疗事故。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医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医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基于以下两点:1. 医院在救治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医患关系_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人民医院,患者李某,男,45岁,因胃痛入院。
医生根据李某的症状,初步诊断为胃炎。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为李某开具了胃药、消炎药等药物。
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李某的症状并未得到明显缓解。
李某家属认为医生的治疗方案存在问题,遂要求医院更换治疗方案。
但医院方面表示,治疗方案是根据李某的病情制定的,并无不当之处。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争议1. 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1. 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诊疗义务,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护理,不得违反诊疗规范,不得对患者造成损害。
”在本案中,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根据李某的病情制定了治疗方案,并开具了相应的药物。
从表面上看,医生并未违反诊疗规范。
然而,李某的病情并未得到明显缓解,这引发了对医生诊疗过错的质疑。
首先,医生在诊断过程中,未对李某进行详细的检查,仅根据其症状初步诊断为胃炎。
这可能导致医生对李某的病情判断不准确。
其次,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并未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导致李某的病情未得到有效控制。
因此,从以上两点来看,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
2.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诊疗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的病情未得到有效控制,因此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具体承担责任时,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未及时安排专家会诊、未提供必要的检查等,则医院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李某的病情本身是否具有复杂性、难以治愈性?如果李某的病情本身就较为复杂,难以治愈,则医院的责任可能相对较小。
(3)李某及其家属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李某及其家属未按照医生的建议进行治疗、未配合医生进行检查等,则可能减轻医院的责任。
解决医患关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医患关系是医疗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患者的身心健康和医疗秩序。
然而,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纠纷频发,严重影响了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通过一个医患关系法律案例,分析医患纠纷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案例背景2018年6月,某市某医院接诊了一名患者,患者因突发心脏病入院治疗。
入院后,医院对患者的病情进行了详细检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治疗措施。
然而,在治疗过程中,患者病情恶化,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2. 医院过错分析(1)诊断失误:医院在接诊患者时,未能准确判断患者的病情,导致治疗方案不明确。
(2)治疗延误: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病情恶化,医院未能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
(3)沟通不畅:医院与患者家属在治疗过程中的沟通不畅,导致患者家属对医院的治疗方案产生质疑。
3. 患者死亡原因分析(1)患者自身疾病因素:患者患有心脏病,病情危重,死亡率较高。
(2)医院治疗失误: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未能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导致患者死亡。
4. 医患纠纷原因分析(1)医疗技术局限性:医疗技术存在局限性,导致医生在治疗过程中难以准确判断病情。
(2)医患沟通不足:医患沟通不畅,导致患者家属对医院的治疗方案产生质疑。
(3)社会舆论影响:社会舆论对医患关系的负面影响,加剧了医患矛盾。
四、解决策略1. 加强医患沟通(1)建立医患沟通制度:医院应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确保医患沟通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提高医生沟通能力:加强医生的沟通技巧培训,提高医生与患者家属的沟通能力。
2. 完善医疗技术(1)加强医疗技术培训:提高医生的专业水平,确保医疗技术的准确性。
(2)引进先进医疗设备:提高医疗设备的先进性,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医患沟通经典案例
医患沟通经典案例医患沟通一直是医疗行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良好的医患沟通可以增进医患关系,有助于医患双方更好地理解和信任对方,从而提高治疗效果。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医患沟通中的经典案例,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启发和借鉴。
案例一,一位患者的心声。
小王是一名35岁的白领,因为长期的工作压力和不良的生活习惯导致慢性胃炎,他选择了一家大型综合医院就诊。
在就诊过程中,小王发现医生总是匆匆忙忙,问诊时只是简单地问了几个问题,然后就开了药物并让他回家休息。
小王感到很失望,他觉得医生并没有真正倾听他的诉求,也没有给予他足够的解释和建议。
结果是,他对医生的治疗方案缺乏信任感,甚至怀疑医生是否真正了解他的病情。
最终,小王选择了另一家医院就诊,并在那里找到了一位愿意倾听他诉求、给予他耐心解释和建议的医生。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良好的医患沟通是建立在倾听和理解的基础上的。
医生需要花时间仔细倾听患者的诉求,了解他们的病情、病史和心理状态,给予他们足够的解释和建议,从而增进患者对医生的信任感。
案例二,医生的耐心细致。
张女士是一名40岁的患者,因为乳腺肿块前来就诊。
在医院,她遇到了一位非常耐心细致的医生。
这位医生在问诊时不仅仅询问了张女士的病情,还关心她的家庭状况、工作压力等,让张女士感到非常温暖。
在检查过程中,医生也一边解释一边操作,让张女士对治疗过程有了更清晰的了解。
最终,医生给予了张女士专业的治疗建议,并在治疗过程中不断关心她的身体状况。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医生的耐心和细致是良好医患沟通的关键。
医生不仅要关心患者的病情,还要关心他们的生活状态和心理需求,给予他们足够的关怀和支持。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也要不断解释和沟通,让患者对治疗过程有清晰的认识,增强他们的治疗信心。
案例三,患者的主动配合。
李先生是一名60岁的慢性病患者,他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
在医院就诊时,他总是能够主动配合医生的治疗方案,并且能够按时按量地服用药物、控制饮食和定期复诊。
医患纠纷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发生了一起医患纠纷案例。
患者李某因感冒发热,于2020年2月10日到某医院就诊。
经诊断,李某患有普通感冒,医生为其开具了感冒药和退烧药。
李某在服用药物后,病情并未得到缓解,反而出现了持续高烧、咳嗽等症状。
2月15日,李某再次来到该医院就诊,医生经检查发现李某患有肺炎,建议进行抗感染治疗。
然而,在治疗过程中,李某病情恶化,最终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遂将医院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2.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3. 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李某的病情判断存在一定偏差,未能及时诊断出肺炎,导致李某病情恶化。
同时,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的抗感染措施,导致李某病情进一步恶化。
因此,法院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造成的患者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未能及时诊断出李某患有肺炎,未能尽到诊疗义务。
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应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结合相关检查结果,做出准确的诊断。
本案中,医院未能做到这一点,导致李某病情恶化。
2.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能按照诊疗规范进行诊疗,存在医疗过错。
具体表现在:(1)未能及时诊断出李某患有肺炎,导致延误治疗时机;(2)在治疗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的抗感染措施,导致李某病情进一步恶化。
3. 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患关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患者李某因感冒发烧到该院就诊。
该院接诊医生为张某,经检查后诊断为“急性支气管炎”。
患者李某按照医嘱服药治疗,但病情并未好转,反而加重。
患者李某再次到该院就诊,该院另一位医生为赵某,经检查后诊断为“肺炎”。
患者李某再次服药治疗,病情依然未见好转,且伴有呼吸困难。
患者李某在家人陪同下,到上级医院就诊,经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
患者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二、案例分析1.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诊疗规范,认真履行职责,防止患者受到损害。
”在本案中,某医院在接诊患者李某时,未能准确诊断其病情,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最终死亡。
根据法律规定,某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医生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接诊医生张某和赵某未能准确诊断患者李某的病情,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最终死亡。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和赵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医疗事故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的家属可向某医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本次事件进行鉴定。
4. 医患纠纷解决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医疗纠纷,也可以请求医疗机构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的家属可以与某医院协商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患关系法律案例。
患者在就诊过程中,由于医生的误诊导致病情加重,最终死亡。
在此过程中,医疗机构和医生都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患者家属可以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和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医患关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女士,女,40岁,某市居民。
2017年3月,张女士因腹痛、腹泻等症状就诊于某医院。
经诊断,张女士患有急性阑尾炎,需要手术治疗。
张女士及其家属同意手术,并由医院安排了主治医生进行手术。
然而,术后张女士出现严重并发症,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女士的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张女士在手术前,医院已对其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并告知了手术风险。
2. 手术过程中,主治医生严格按照手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未发现明显过错。
3. 术后,张女士出现严重并发症,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组织专家会诊,认为手术过程无误,并发症为罕见病例。
4. 张女士的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未对张女士的病情进行全面评估,导致手术时机选择不当;(2)手术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并发症,延误了治疗时机;(3)术后未及时进行观察和护理,导致并发症加重。
三、法律分析1. 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医疗过错认定本案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主治医生严格按照手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未发现明显过错。
术后出现的严重并发症为罕见病例,不属于医院诊疗活动中的过错。
3. 医疗纠纷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疗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本案中,张女士的家属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以确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发现明显过错,术后出现的严重并发症为罕见病例,不属于医院诊疗活动中的过错。
因此,医院不承担侵权责任。
张女士的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启示1. 医患双方应充分了解医疗风险,尊重医疗专业人员的诊疗意见。
医患关系_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患者李某因突发急性阑尾炎被紧急送往医院就诊。
经诊断,李某需要立即进行阑尾切除术。
手术由该院外科主治医师张某主刀,住院医师王某协助。
在手术过程中,由于王某操作失误,导致李某的肠管受到损伤。
术后,李某出现严重并发症,经过多次治疗,病情仍未得到明显改善。
李某及其家属对手术结果表示不满,认为医院和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某及其家属将医院及医生告上法庭。
二、争议焦点1. 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2. 医疗机构及医生是否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金额的确定三、案件分析1. 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李某肠管受到损伤,属于医疗损害。
2. 医疗机构及医生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住院医师,在手术过程中违反了诊疗规范,导致李某肠管受到损伤,因此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患者残疾、死亡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患者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李某因手术失误导致肠管损伤,造成严重并发症,给其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
根据李某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医院及医生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医患沟通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45岁,因反复发作性腹痛、腹泻5年,加重1周入院。
入院后,医生乙根据甲的症状和体征,初步诊断为“溃疡性结肠炎”,并告知甲需要接受进一步检查和治疗。
甲表示对诊断有疑问,要求医生乙详细解释。
医生乙在解释过程中,因时间紧迫,未给予甲充分的关注,仅简单回答了甲的问题。
甲对乙的解释不满意,认为乙未认真对待他的疑问。
随后,甲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接受了乙的治疗方案。
二、案例分析1. 医患沟通的重要性医患沟通是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良好的医患沟通有助于医生了解患者的病情、需求和心理状态,从而制定更合理、有效的治疗方案。
同时,也有助于消除患者对医生的误解和猜疑,增强患者对医生的信任。
2. 医生乙在医患沟通中的问题(1)未充分关注患者:在甲提出疑问时,医生乙因时间紧迫,未给予甲充分的关注,导致甲对乙的解释不满意。
(2)解释不充分:医生乙在解释过程中,未对甲的疑问进行详细解答,使甲对诊断持有疑问。
(3)未充分尊重患者:医生乙在沟通过程中,未充分考虑甲的感受,导致甲对乙的治疗方案产生不信任。
3. 相关法律法规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及时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等与治疗有关的信息,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伦理规范,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关心患者的身心健康,提供医疗服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及时了解患者需求,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三、法律建议1. 医生乙应加强医患沟通,充分关注患者需求,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
2. 医生乙应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确保诊断的准确性,避免因误诊导致患者权益受损。
3. 医院应加强对医生的培训,提高医生的医患沟通能力,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医患矛盾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患关系问题日益突出,医患矛盾案件频发。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医患矛盾案例,我们将对该案例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
案例简介:患者张某,女,45岁,因头晕、乏力等症状入住某医院神经内科。
入院后,经医生诊断,张某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
入院第三天,张某突发心悸、胸闷等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张某的死亡与医院的治疗不当有关,遂将医院及责任医生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诊断与治疗过程患者张某入院后,医生对其进行了详细的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并安排了相关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医生诊断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给予张某降压、降糖等治疗。
2. 患者突发症状及抢救情况入院第三天,张某突发心悸、胸闷等症状,医生立即安排抢救。
在抢救过程中,患者家属表示对医院的治疗存在质疑,认为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失误。
3. 患者死亡经过抢救,张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对医院的抢救措施和治疗方案提出质疑,认为张某的死亡与医院的治疗不当有关。
三、法律分析1. 医疗纠纷的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过错导致患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而引发的争议。
在本案中,患者张某因突发心悸、胸闷等症状死亡,家属认为与医院的治疗不当有关,属于医疗纠纷范畴。
2. 医疗过错的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患者家属认为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失误,可能构成医疗过错。
3. 医疗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若法院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则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医疗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协商解决:患者与医疗机构可以自愿协商解决医疗纠纷。
法律医患关系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居民李先生因身体不适前往当地一家知名医院就诊。
经过一系列检查,医院诊断李先生患有“急性阑尾炎”,并建议进行手术治疗。
李先生及其家属对医院的诊断结果深信不疑,遂同意进行手术。
然而,手术过程并不顺利。
在手术过程中,主刀医生意外发现李先生的病情并非急性阑尾炎,而是更为严重的“右侧输尿管结石”。
由于误诊,李先生不得不接受额外的治疗,包括药物治疗和体外冲击波碎石等。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李先生的病情有所好转,但身体恢复速度远不及预期。
李先生及其家属认为,医院的误诊导致了不必要的治疗和额外的痛苦,遂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
然而,双方在赔偿金额及责任认定上存在严重分歧,最终引发了法律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医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2. 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案件分析1. 医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明显失误,将李先生的病情误诊为急性阑尾炎,导致李先生接受了不必要的手术治疗,并遭受了额外的痛苦。
因此,医院的行为构成医疗过错。
2. 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患者残疾、死亡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丧葬费等费用。
”在本案中,医院因误诊导致李先生遭受了额外的痛苦和损失,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过错的赔偿数额,根据患者的实际损失和医疗过错的程度确定。
”在本案中,李先生的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
医患关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患者张先生因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市人民医院。
在住院期间,医院误诊为急性肠胃炎,未及时进行阑尾切除手术。
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张先生的病情加重,经转院检查确诊为急性阑尾炎,并已发展为阑尾周围脓肿。
患者家属对医院的治疗方案和误诊结果表示不满,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患者病情加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分析法院审理过程中,患者张先生及其家属提交了以下证据:(1)病历资料,包括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检验报告等,证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误诊情况。
(2)相关医学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3)患者病情加重后的医疗费用、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证据。
医院则提交了以下证据:(1)病历资料,包括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检验报告等,证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已经尽力救治。
(2)相关医学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2.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误诊,导致患者病情加重,存在医疗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张先生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
四、法律思考1. 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1)专业性较强: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学专业知识,对法官和当事人的专业知识要求较高。
(2)证据收集难度大:医疗纠纷案件的证据主要来源于病历资料、检验报告等,收集难度较大。
(3)社会关注度高:医疗纠纷案件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社会关注度高。
2. 医患关系法律保护的重要性(1)维护患者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医患纠纷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人民医院发生一起医患纠纷,患者李某因感冒就诊于该院呼吸内科,经医生诊断为肺炎,给予抗感染治疗。
然而,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李某病情未见好转,反而出现呼吸衰竭等症状。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治疗不当,导致病情恶化,遂向医院提出索赔。
医院则认为其已尽到诊疗义务,不同意赔偿。
双方协商无果,李某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李某于2019年3月1日因感冒到某市人民医院呼吸内科就诊,医生诊断为肺炎,给予抗感染治疗。
2. 李某在治疗期间,病情未见好转,反而出现呼吸衰竭等症状。
3. 李某家属认为医院治疗不当,导致病情恶化,要求医院赔偿。
4. 医院认为其已尽到诊疗义务,不同意赔偿。
三、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尽到诊疗义务?2. 患者李某的病情恶化是否与医院治疗不当有关?3. 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四、法律分析1. 医院是否尽到诊疗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护理等情况,向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如实告知,并取得患者的同意。
”本案中,医院在患者就诊时已对病情进行诊断,并给予抗感染治疗,已尽到基本的诊疗义务。
2. 患者李某的病情恶化是否与医院治疗不当有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患者李某的病情恶化是否与医院治疗不当有关,需要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患者的病情变化:患者李某在治疗期间,病情未见好转,反而出现呼吸衰竭等症状,说明患者的病情变化可能与医院治疗不当有关。
(2)诊疗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包括病历、检查报告、治疗记录等,以判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3)医学专家意见:邀请医学专家对病历、检查报告、治疗记录等进行鉴定,以确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
3. 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如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损害,则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患关系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居民张先生(化名)因胃痛症状前往某医院就诊。
经医院诊断为胃炎,并给予相应的药物治疗。
然而,在治疗过程中,张先生的病情却出现了恶化,经诊断发现其患有胃癌晚期。
张先生及其家属对医院的治疗方案和诊断结果表示质疑,认为医院存在误诊和漏诊行为,导致其病情延误,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存在误诊和漏诊行为?2. 医院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3. 医院是否对张先生的病情延误负有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阶段在庭审过程中,张先生及其家属提供了以下证据:(1)医院病历资料,显示张先生在就诊过程中,医院对其进行了胃镜检查,但未发现胃癌迹象。
(2)张先生在就诊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证明医生在询问病情时,并未告知其可能患有胃癌。
(3)张先生在其他医院的诊断证明,证实其确实患有胃癌。
医院则辩称:(1)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已尽到了告知义务,并提供了相应的治疗方案。
(2)张先生的病情延误,并非由医院治疗不当导致,而是由于胃癌本身的恶性发展。
2. 调查取证阶段法院依法对医院进行了调查取证,包括:(1)查阅医院病历资料,核实医院诊疗过程。
(2)询问医院医生,了解诊疗过程和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
(3)询问张先生及其家属,了解其对医院诊疗过程的看法。
四、法院判决结果1. 医院存在误诊行为,未及时告知张先生可能患有胃癌,对张先生的病情延误负有责任。
2. 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3. 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五、案例分析1. 医患关系法律问题本案涉及医患关系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事故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2)告知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向患者告知病情、诊疗方案、风险、费用等相关信息,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医患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患者李某因身体不适前往某知名医院就诊。
经该院医生诊断,李某患有“胃溃疡”,并开具了相应的药物治疗。
然而,李某在服用药物一段时间后,病情并未得到缓解,反而出现了加剧的趋势。
在李某的强烈要求下,该院再次对其进行了检查,最终确诊为“胃癌晚期”。
李某及其家属对医院的误诊行为感到极度不满,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审理过程1.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及其家属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病历、医疗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误诊行为。
医院则辩称,其诊断过程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误诊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疏忽,导致李某未能得到及时治疗,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据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2.二审法院审理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医院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1.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疏忽本案中,医院在李某初次就诊时,未能准确诊断其病情,导致李某在胃癌晚期才得到确诊,延误了治疗时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及时、准确的诊断,避免因误诊、漏诊等原因给患者造成损害。
本案中,医院未能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存在疏忽。
2.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院因误诊导致李某病情加重,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二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某相关费用,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3.医患关系的重要性本案警示我们,医患关系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规范,提高诊疗水平,切实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患者也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医患关系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6月,某市居民李某因头晕、乏力等症状,前往某医院就诊。
经医生诊断,李某被诊断为“脑梗塞”。
随后,李某开始接受该医院的药物治疗。
然而,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李某的症状并未得到明显改善,反而出现了恶心、呕吐等症状。
2018年8月,李某再次前往该医院就诊,经医生检查,发现李某的病情并未得到缓解,反而出现了新的症状。
经过多方咨询,李某得知自己可能被误诊,于是向该医院提出赔偿要求。
双方因赔偿金额等问题产生纠纷,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构成误诊?2.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1)李某提供的证据:病历记录、就诊记录、药物处方等。
(2)医院的证据:病历记录、就诊记录、药物处方、相关专家鉴定意见等。
2. 法院审理(1)关于误诊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李某提供的病历记录、就诊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李某在就诊过程中,医院对其病情的诊断为“脑梗塞”。
然而,在后续的治疗过程中,李某的症状并未得到缓解,反而出现了新的症状。
同时,医院提供的专家鉴定意见认为,李某的病情并非“脑梗塞”,而是其他疾病。
因此,法院认定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误诊。
(2)关于赔偿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误诊,导致李某在治疗过程中承受了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失。
因此,法院判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五、案件评析1. 医患纠纷案件的审理应注重证据审查。
本案中,法院通过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医院存在误诊,为后续的赔偿责任认定奠定了基础。
2. 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守诊疗规范,确保患者权益。
本案中,医院因误诊导致患者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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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年来的医患关系血色案例 2012年03月25日08:37 新浪健康综合2011年1月31日上海新华医院医护人员被刺2011年1月31日,上海新华医院胸外科6名医护人员受伤,其中1人被刺重伤住院。
这个被媒体命名为“131事件”的医疗纠纷,记者采访当事人刘魁。
据了解,本次事件的起因是由于1月28日刘魁父亲死亡之后,家人无法接受,院方也一直未能做出合理解释。
于是次日刘魁家人开始在新华医院急诊大厅摆放花圈抗议,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却将花圈抢走,扔在医院外的马路上,刘家负责看花圈的亲戚也受到袭击,弟妹及姑姑被打,导致家属情绪失控而引发该事件。
2011年9月15日同仁医生被砍据医院的探头录像显示,9月15日下午3时54分,同仁医院耳鼻喉诊室二区,埋伏在门口长椅处的王宝洺见该院耳鼻喉科主任徐文走出,掏出一把菜刀,从侧后方砍向了她的头部,一连7刀。
顿时,徐文倒地,鲜血四溅,但王宝洺仍未罢休。
徐文一边举左手挡刀,一边踉跄着跑进了二区内的嗓音诊室。
“我正在给患者看病,一下子就蒙了。
”徐文的学生胡蓉说,徐文满脸鲜血,已经无法说话。
前后脚的工夫,王宝洺持刀尾随而入,吓跑了周边所有的人。
胡蓉回忆,当时,她上前拉扯王宝洺,并将其慢慢推至二区外的大厅。
其间,王宝洺没有伤害她,只是跟着又从门口返回,在嗓音诊室门口堵到了徐文,第三次挥刀乱砍。
“他最后连砍的力气都没了。
”胡蓉说,当时,她再次连拉带推,将王宝洺赶出了二区。
“纠缠过程中,我的胳膊也被划伤了。
”胡蓉说,随后,王宝洺持刀离开。
众人赶紧联系上级,对徐文展开抢救。
被患者砍了十几刀徐文医生,左肱二头肌一直被砍到底,骨头都露出来了,神经和肌腱都受损,右前臂骨折,左下肢及前额正中都被砍伤。
2011年8月16日东莞长安医院医生被砍2011年8月16日下午,在东莞市长安镇长安医院发生一起持刀行凶案件,凶手卢某先后将该医院医生刘某及伊某砍伤,其中刘某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行凶男子被医院保安擒获。
据悉,行凶男子年初曾找刘某看过病,但因病情无好转而怀恨报复。
2011年11月4日潮州院长被砍广东省潮州男科医院发生一起凶杀案。
一名32岁的黄姓男子持刀砍向医院医务人员,造成医院副院长当场死亡和两名医务人员受伤。
这名男子行凶后当场被潮州警方抓获。
据凶犯交代上月在该医院花费约3000元治疗,但效果不佳且无法退还治疗费用,老婆又吵着跟他离婚,遂怀恨在心。
对医务人员产生报复心理。
2012年3月23日哈医大医生被砍被刺医生心灵创伤难愈今年4月13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医生邢志敏,在其工作的诊室被一名男子刺伤颈部。
日前,刺伤邢志敏的犯罪嫌疑人吕福克,在河北省涿州市被警方抓获。
据了解,吕福克还涉嫌在4月13日在丰台区某医院将另一名医护人员扎伤。
昨天,记者从人民医院获悉,邢志敏已脱离生命危险,目前正在抢救后的恢复之中,防止并发症的出现。
但据院内人士透露,此次暴力事件中,与身体上受到的刀伤相比,邢志敏心灵上的创伤怕是几年都难以恢复的,在得知凶手在河北被捕后,焦虑的心情方稍感平复。
案例2砍医生男子获刑15年2011年9月15日,王宝洺来到北京同仁医院,持事先准备好的菜刀连续砍击耳鼻喉科部主任徐某头部等部位,在徐某倒地后,仍持菜刀继续砍击。
徐某挣脱后,王宝洺仍持刀追砍,再次将徐某砍倒在地。
经他人阻拦,徐某得以躲进一间检查室,王宝洺并未进入该室,后逃离现场。
王宝洺共砍击徐某18刀,徐某经鉴定为重伤。
王宝洺曾因患喉癌在同仁医院就诊,并由该院医生徐某对其实施外科手术,后因其病患复发,即认为是徐某对其治疗存在过错所致,遂起意报复。
近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行凶男子王宝洺有期徒刑15年,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50余万元。
医患之争:医患纠纷典型案例评析医患之争——医患纠纷典型案例评析第一章医患纠纷的基本问题【案例1】八旬老汉患病痛不欲生,医疗公证解决后顾之忧【问题提示】什么是法律关系?什么是医患关系?医患关系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什么是医疗服务合同?【案情介绍】梅根,男,87岁,武钢交运公司退休职工。
患有股骨颈骨折。
股骨颈骨折是老年人的一种常见的疾病,由于股骨颈的血液供应差,常常难以愈合。
因此,医生对于老年股骨颈骨折病人常用人工股骨头置换术。
面对这样一个高龄、高危的病人,医生们给他进行了周密的术前准备:心电图发现病人有心肌缺血、房室交界性早搏;肺功能检查显示有混合性通气功能障碍;内科会诊诊断为肺心病、心功能不全、慢性支气管炎并肺部感染、右上肺结核。
在住院期间,老人又2次发生疝嵌顿,都经过值班医师手法复位。
武钢二医院外科医生们经过讨论,认为股骨头置换手术中麻醉风险极大。
然而,疾病的折磨使老人痛不欲生,曾先后3次在病床上自缢,都被家属和同房的病友发现。
自杀不成,老人就绝食,看见老人在无情地自我摧残,家属看在眼里,心如刀绞。
就技术而言,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并不是难度特别大的手术,该院已有数十例手术成功的经验,完成这样一例手术应该没有问题。
但是,面对这样一例病情复杂的高龄病人,加上日益增多的医疗纠纷,又有谁不害怕呢?最后,患者亲属经协商决定,为了使医生解除后顾之忧,为亲人解除痛苦,明确提出来要进行医疗公证。
1999年3月3日,病人的儿子周林祥和武钢二医院的医务人员一起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
随后,医院进行了反复的研究、论证,制定了周密的麻醉和手术方案,顺利地完成了手术。
(案件素材来自《文汇报》)【案例评析】一、什么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这说明: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的前提。
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关系规范的内容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的特种社会关系。
从实质上看,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正在于它体现国家的意志。
这是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
所以法律关系必须体现国家意志。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在法学上,由于根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
下面进行一个简单的介绍:1.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
保护性法律关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
2.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纵向(隶属)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
3.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4.法律关系还可按部门法为标准进行分类。
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
二、什么是医患关系医患关系是指“医”与“患”之间的关系。
从医学伦理学的角度来说,“医”主要是指医疗单位及其医务工作者。
医疗单位不仅包括各级各类医院、乡镇卫生院、疗养院和门诊部,还包括各种诊所、卫生所、医务所等;医务工作者包括各级各科医生、护士、医学教学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医技人员和医学科学人员等。
“患”是指接受诊疗的人及与其相关的人或组织。
如果诊疗护理过程没有导致病人死亡,就必须由病人本人提请医疗纠纷的处理。
当然,按照法律的规定,病人可以委托家人、亲友、律师等人充当代理人,以病人的名义,具体实施解决医疗纠纷的工作。
如果在诊疗及护理过程中病人死亡,那么他的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取代患者而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
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都可以成为利害关系人。
三、医患关系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结合我们的案例来看医患关系实质上是,患者对医疗机构就其特定疾患的治疗提出要约(如案例中梅根患股骨颈骨折后前往医院看病),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要约给予承诺,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了两个以上的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1.人工股骨头置换术,但麻醉风险极大;2.普通药物治疗无法彻底根除病人痛苦),患者选择了其中一种医疗方案(选择第一方案且进行医疗公证)。
因此,医患关系是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亲属之间因诊疗护理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医患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即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四、什么是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是以医疗机构为患者治疗疾病为目的,其治疗方案经医疗机构充分说明,由患者选择其中一种治疗方案,并接受治疗的合同。
医疗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较之普通合同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医患关系中,作为承诺方的医疗机构的承诺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并不完全是自愿的,如对无医疗费用保障或危急重病人的就诊要求不得拒绝。
2.内容的相对不确定性。
在缔结合同时,医患双方就该合同内容达到的一致仅限于进行诊疗这一抽象内容,对于诊疗过程中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则只能依患者的特点在诊疗过程中逐步明确。
3.医疗内容的专门性与双方当事人能力的不对等。
专家与普通人的差别使得患者一方很难对医疗行为的正确与否以及优劣程度作出自己的判断,在整个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只能基于对医生的信赖期待医生依其技能实施适当的诊疗以实现订约目的。
4.合同履行有风险性。
医疗行为可能发生患者不期望的后果,如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不能以治疗的效果作为合同是否按约履行的判断依据。
由于个体的差异,相同的服务不必然获得同样的成果。
5.当事人之间具有协力关系。
在医疗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协力关系尤其突出,医生在整个医疗过程中都不能离开患者的配合。
6.医生对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尊重。
虽然医生作为专家对医疗行为的实施具有决定权,但若完全忽略患者的主动性有可能造成不公,于是对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尊重逐渐成为医疗合同的一项内容。
对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尊重尤其体现在存在两个以上治疗方法的场合。
法律关系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定要与一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
在我国实行深入改革开放的今天,医患关系日趋复杂,其范围也必将日趋扩大。
如何正确理解医患关系的概念及其法律属性,将是医学界、法律界、伦理学界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关注的话题。
【法条链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三十八、服务合同纠纷134.服务合同纠纷(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