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大学关于基本建设的管理办法
某某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某某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厅基建管理办法以及高校基本建设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为基建工程)是指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以及电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等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符合我院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在充分论证基础上进行。
基本建设应坚持节约资金,提高效益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抵制一切不正之风。
基本建设项目经费管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泰山医学院基建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基本建设应遵循计划管理、立项、可行性报告、设计、招标、施工、验收、档案管理的程序以及学校各项有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第四条学校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的辅助决策机构;总务处是负责校内基建工程从项目立项决策到竣工交付工作的职能部门,作为基建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内对外行使相应基建工作职责。
第五条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产生,小组成员由总务处、财务处、审计室、纪委(监察室)、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构成,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基本建设管理和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地发展,现根据国家、省和市里的有关法规、政策,并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所有基建项目(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和各类自筹基建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程序学校基本建设程序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编制校园总体规划;2、依据校园总体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批(立项);3、编制设计、报批;4、编制年度基建投资计划;5、设备订货和施工准备,报批开工;6、组织施工;7、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必须充分尊重基建规律、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
第四条校园总体规划的编制、执行校园总体规划是学校进行校园建设的总纲,是有计划进行校舍建设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
各校必须根据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认真制定新校园总体规划,充分论证后报临沂市政府审批。
规划一旦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如确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学校所有基建项目的立项和建设以批准的校园总体规划为依据,项目的布局必须符合校园总体规划。
第五条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编制1、新建项目立项时,必须提供项目建议书,经校主管领导审核后,报送学校审批。
2、在每年通过书面形式向学校申报下年度的国家预算内和自筹基建投资计划。
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进度要求、(预计)当年累计完成投资数、下年度投资计划等。
3、要求列入自筹基建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省、市有关部门的统一要求。
4、在申报年度基建计划的同时,各单位须书面报告当年基建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
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基建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1、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邀请二家以上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方案竞选。
某某大学关于基建工程施工的管理办法
**大学基建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建工程施工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过程各项工作的管理行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做好三控(质量、投资、进度)三管(安全、信息、合同)和协调等全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大学基建项目场地“三通一平”等部分小型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投资(包括二级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临时性建设项目等)的施工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开工前的准备工作第三条工程场地范围的划定及场地“三通一平”工作。
根据政府规划部门划定的待建建构筑物的红线和施工规范要求,划定工程场地的范围,并将场地范围平面坐标告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
场地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拆除,地上地下各种管线的迁移,场地平整等场地“三通一平”工作由学校相关部门限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发生费用需由基建项目经费支付的按《**大学基建项目场地“三通一平”等部分小型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施工用能的确定和接入。
根据工程的建设规模、建筑形式和施工工艺的要求,按规范要求确定施工期间用电、水、气等各种能源需求的参数及数量,由工程项目主管审核后,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送达学校后勤等相关部门。
后勤等相关部门根据校园网络的实际情况,就近确定接入点。
第五条办理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由基建管理部门和承包单位共同完成。
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签订后,由基建管理部门和承包单位各指派一名专职人员,携带项目计划批文、报建证、规划许可证、施工和监理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一套、图纸审查批准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土地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资质和证件,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并缴纳有关费用。
第六条施工图纸会审。
由基建管理部门项目主管组织,基建管理部门、设计单位、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五方多部门参加。
某学院基建工作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某学院基建工作管理制度范文是指学院为了统一和规范基建工作流程和管理程序,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基建工作流程:明确基建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流程和要求,确保基建工作的有序进行。
2.项目立项和规划:明确学院基建项目的需求和目标,制定合理的项目计划和规划,包括项目目标、计划进度、预算等,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3.设计和招投标:对于重要的基建项目,学院需委托专业设计机构进行设计,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程序,进行招标、投标和评审工作。
4.施工管理: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计划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及时报备工程进展,并进行现场巡查和监督,保证施工过程合规和规范。
5.验收和移交:随着基建工程的完工,学院需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移交和完结手续。
6.质量和安全管理:学院需建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对基建工程进行检查和评估,在发现问题时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7.合同管理:学院需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执行和履约,对于违约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8.绩效考核和评价:学院需建立基建工作绩效考核和评价制度,对相关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和激励,促进基建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的提升。
综上所述,某学院基建工作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学院基建工作,确保基建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并提升基建工作效率和绩效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需要严格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完善。
某学院基建工作管理制度范文(二)第一条基建处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管理的责任主体,同时主管学院修缮工程立项方案的报批及质量管理等工作。
为了规范化地开展各项工作,做到人人有专责、事事有人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第二条项目准备阶段(一)参与拟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研讨工作,协助工程地质勘察单位现场勘察工作。
(二)协助建设办进行拟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华侨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华侨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成立校园规划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校园规划编制与建设项目的论证与决策,基本职责是:1.根据学校办学指导方针及各项事业发展规划,组织专家编制校园总体规划,安排校园空间功能布局;依据校园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学校发展需要,每五年修编一次校园近期建设规划。
2.依据校园总体规划,对学校重大建设项目(含基础设施改造)的可行性方案进行前期论证;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协调,向校长办公会议提供决策参考和建议。
第四条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校园规划、审批校内建设项目和监督项目实施,基本职责是:1.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按基本建设的程序和规范进行基建管理工作;2.参与编制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了解和熟悉教学科研与基建相关的基本情况,了解和熟悉专业学科发展对基建的基本要求;了解和熟悉师生员工生活特点、规律及其对基建的基本要求;3.组织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4.协助学校其它职能部门管理校园土地;5.组织做好校区建设计划的申报工作;6.负责学校总体规划及设计报批,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7.负责基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单位及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工作,并负责合同条款的确定、审查和执行;8.严格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根据合同条款要求检查代建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情况,监督施工单位对所有工程材料的检验,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与保修工作;9.严格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及使用,协助审计部门做好单项工程的结算审核及报审工作;10.及时办理竣工工程项目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移交工作。
大学基建及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XXXX大学基建及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基建及修缮工程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做好投资控制,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建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修缮工程指维修、改造、装饰装潢、配套管网、铺装硬(绿)化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部门,下同)无论使用何种资金,对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进行建设修缮,以及在校内从事基建及修缮工程活动的当事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管辖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一)具体范围:北校区、南校区、东校区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
(二)具体内容:对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进行修缮,包括土建、水、电、暖、网络、通讯、监控、道路、围墙、园林绿化、消防设施等。
第四条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公用房屋及公共设施实施建设和改造,对擅自实施建设和改造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追责。
第二章基本建设工作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学校后勤保障处具体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统一监督、日常管理和具体实施,其职责如下:(一)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基建及修缮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的检查管理,确保安全、完好和正常使用。
会同财务处等部门编制学校年度基建及修缮工作计划。
(三)负责统筹校园内各类维修项目的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分类施工。
(四)负责学校公用房屋、道路、围墙、校门等公共设施的建设、修缮工作。
(五)负责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的供电、供水、排水、供暖、室外照明、人工湖、绿地和浇灌设施及草坪便道的日常检查、维护和维修管理工作。
(六)协助独立管理和使用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的单位和部门做好基础设施修缮工作。
第六条保卫处作为学校专门负责消防安全等工作的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一)负责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监控设施的检查管理工作,确保安全、完好和正常使用。
重庆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重庆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负责组织编制校园总体规划及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筹措建设资金;组织开展项目的论证、立项与报批、报备等前期工作;负责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加强项目安全、质量、工期、造价的管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技术力量和管理队伍的建设;积极探索基本建设改革的新思路,以适应学校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建筑安装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等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其相关联的其他工作,包括国拨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的捐资项目、银行贷款项目、学校参与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开发经营性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以资源节约、绿色低碳、契合规划为原则,鼓励但审慎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推进基建信息化发展,提高管理工作效率,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保证建设效益。
第五条学校的基本建设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学校成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党委书记参加,校长任组长,分管财务、基建、后勤的副校长为副组长,包括发规处、计财处、审计处、房管处、后勤处、基建处、校工会教代会等职能部门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学校授权的建设项目实施的组织与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建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建筑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范围内的基本建设主要是指学院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筑工程、线路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工程等。
第三条学院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学院校园规划、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经学院党委、行政集体研究决定。
校园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服务、项目审计、项目管理的委托等都要按照招投标制度执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学院成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院领导担任,其中分管基建工作院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成员由总务处、财务处、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基本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基建项目的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筑方案、初步设计与概算等;(二)审议基建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文件、合同等;(三)审议和审批基建项目的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工程变更和签证;(四)审议基本建设工作管理的各种相关规章和制度。
第五条总务处是负责校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实施、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维保等工作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按基本建设的程序和规范进行基建管理工作;(二)组织编制学院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报审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并结合学院发展适时加以修改完善;(三)负责编制、执行学院基建年度工作计划;(四)负责办理学院基建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审批、工程报建审批手续;(五)组织基建项目的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招标准备工作及合同的订立与执行;(六)严格执行基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工作规范,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七)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督促监理单位严格进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八)负责办理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工程款支付等工作;(九)组织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移交等工作;(十)负责基建项目竣工档案(包括工程技术档案、建设项目审批报建档案等)收集、审核、归档的全部工作;(十一)负责处理基建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某学院基建工作管理制度(3篇)
某学院基建工作管理制度学院基建工作管理制度是指学院在进行基建工作时所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程序。
它旨在规范和提高学院基建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基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某学院基建工作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组织架构:明确基建工作的责任分工和组织架构,设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组织基建工作。
2. 规划与设计:制定学院基建规划和设计标准,确保基建项目与学院整体发展规划相符合,同时确保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3. 建设招投标:建立招投标管理制度,明确招投标的程序和规则,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和供应商进行基建工作。
4. 合同管理:建立合同管理制度,确保与承包商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并做好合同履行的监督和管理。
5. 质量监控:建立质量监控体系,建立并执行项目质量管理计划,进行现场巡检、抽样检验和质量验收,确保基建工程的质量合格。
6. 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确保基建工程安全可靠。
7. 资金管理:建立基建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配置和使用,同时加强对基建项目的预算控制和财务管理。
8. 信息管理:建立基建工作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收集、归档和查询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为基建工作的决策提供有效的支持。
9. 审批程序:建立基建项目审批程序,明确审批的流程和责任,确保基建项目的合法合规。
10. 检查和考核:定期对基建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基建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以上是某学院基建工作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和提高学院基建工作的管理水平和质量。
学院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该制度,以适应学院基建工作的实际需要。
某学院基建工作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基建工作,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基建工作指学院在老师工作,学生学习,科研等方面所涉及到的建筑、设备、设施等的建设与维护。
某学院基建工作管理制度
某学院基建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建工作的管理,规范基建工作行为,提高基建工作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基建工作是学院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学院的建筑工程、设备采购、场地布局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学院基建工作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包括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基建项目的立项需经学院领导审批,必须符合学院发展规划和需要,并经过预算审核。
第五条基建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严禁存在各种违法行为。
第六条基建项目的采购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公正、透明、合理。
第七条基建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施工工艺和安全操作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工人安全。
第八条基建项目竣工后,需经过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学院基建工作的资金来源包括学院财政拨款、捐赠资金等,必须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学院基建工作应与学院教学研究工作相配合,为学院的教学和科研提供良好的场所和设施条件。
第十一条学院基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果应定期向学院领导报告,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停职、开除等处理。
第十三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学院领导。
如有需要,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学关于基本建设的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提高决策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条例,参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别实施”的管理体制。
校园规划、基本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基本建设立项、投资计划制定上报等工作由学校基建部牵头组织落实,各校区具体负责。
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由各校区具体负责。
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实行“职能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基建部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除负责牵头组织落实校园规划、基本建设规划编制和基本建设立项、投资计划制定上报等工作外,负责济南各校区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
青岛校区和威海校区基建处,是所在校区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所在校区校园规划、基本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基本建设立项、投资计划的制定工作,负责所在校区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
纪委监察、审计、发展规划、财务、资产、后勤、信息化、公安等部门是基本建设管理的监督和协作单位,根据职能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发展规划部门负责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为校园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的编制及建设项目的立项实施等提供依据;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建设需求及功能定位,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筹措、基建财务管理及招投标工作,纪委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审计工作,后勤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条件(如水、电、暖匹配等)的保障工作,信息化部门负责提出校园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智慧化校园建设需求,公安部门负责提出校园安全和停车管理建设需求。
第五条学校坚持“管采分离”原则,实行基本建设管理与招标工作分离的管理模式,所有达到学校采购限额的招标工作由学校招标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基建等部门协助配合。
第六条学校基本建设应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报批,后设计施工,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二章校园规划编制第七条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要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要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校区和既有校区的关系,做到统筹规划、量力而行,符合标准、经济适用,注重质量、确保安全,把握节奏、教学科研优先。
第八条校园规划要依据教育部批准的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校区所在地城市规划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内容包括文字说明和规划图两部分,文字说明部分包括规划说明书和经济技术指标,规划图部分包括用地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平面定位图、竖向规划图、鸟瞰图和管线综合规划图等。
第九条编制校园规划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全面地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校园规划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地方规划部门批准或备案,再在校内公开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学校根据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基建规划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核。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校园规划具有权威性、连续性和严肃性,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临时性建筑均需严格执行校园规划,不得随意变更,不得随意插建不符合规划的工程项目。
确需变更和新增加建设项目,需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报当地规划部门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凡未经批准乱搭、乱建的建筑物,一律视为违章建筑,应无条件拆除。
第三章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建设项目应首先在学校立项,再向教育部申请立项。
建设项目在教育部立项,根据建设资金来源不同,分为项目审批管理和项目备案管理两种形式。
第十三条学校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向教育部报送(或教育部规定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可研报告,通过审批进行立项;学校利用自有资金(包括自有、捐赠、地方预算资金等)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向教育部报送备案手续,通过备案进行立项。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学校立项,由各校区基建管理部门牵头,根据总体规划和使用单位或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的使用需求,编写项目建设意向书,并会同发展规划、财务、资产、审计、后勤、信息化、公安等部门就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论证。
按照项目所在地的不同,项目建设意向经学校基建部或各校区研究通过后,向学校提出立项申请,由学校基建部牵头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进行研究,学校研究同意后,确定项目在学校立项。
第十五条对于实行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学校立项后,由各校区基建管理部门牵头,会同使用单位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建设标准、投资计划等在报教育部审批立项前需报学校建设工程投资审核小组评审。
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立项材料由学校基建部统一报送教育部。
教育部组织的项目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学校基建、发展规划、财务、审计、资产、后勤、信息化、公安等部门应共同参加。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教育部审批通过后,教育部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确定项目在教育部立项。
第十六条对于实行备案立项的建设项目,学校立项后,由各校区基建管理部门牵头,会同使用单位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会同发展规划、财务、审计、资产、后勤、信息化、公安等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
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建设标准、投资计划等在报教育部备案立项前需报学校建设工程投资审核小组评审。
按照项目所在地的不同,对形成的论证意见经学校基建部或各校区研究通过后,由学校基建部牵头,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进行研究。
学校研究同意后,再由学校基建部会同各校区基建管理部门填写备案材料,向教育部申请备案立项。
教育部对备案材料审查通过后,出具项目备案意见,确定项目在教育部立项。
第十七条对于已列入五年基建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再编报项目建议书。
对学校因规划设计、土地征用、争取投资等需要或教育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依据项目在学校的立项要求,先行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教育部审批,待教育部批复同意后,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教育部申请立项。
第十八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备案材料的填写以及相关立项材料的报送工作,应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学校计划申请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于本年度五月底前向教育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
存在下面情况之一时,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1、逾期未开工建设的;2、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3、总投资超过批复金额10%的。
第二十条学校利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凭教育部备案意见,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办理计划、规划、用地、环评、节能审查、招标等建设手续,并应当在备案意见下达之日起5年内开工建设。
存在下面情况之一时,应当重新备案:1、逾期未开工建设的;2、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3、总投资超过备案金额20%的。
第四章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第二十一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优先安排正常教学科研急需的建设项目,保障必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支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初计划)和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计划)。
第二十三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由各校区基建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进行编制,由学校基建部汇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学校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学校基建部统一报教育部。
第二十四条建议计划应当依据项目进展情况和下一年度预期完成情况,于当年10月份进行编制,并按教育部要求于当年11月前后报教育部。
编制建议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投资计划总量应当根据学校资金财务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建设资金应当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并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资额度,对于收尾项目,应安排足额资金,确保项目及时竣工交付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应当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新建项目原则上是已在教育部立项,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需投资依据项目立项时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资方案填报。
第二十五条年初计划应当依据上一年度确认的建议计划,结合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国家财政部门及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确认的当年预算,于当年2月份进行编制,并按教育部要求于当年3月前后报教育部。
第二十六条调整计划应当依据年初计划实际执行情况,于当年10月份进行编制,并按教育部要求于当年11月前后报教育部。
编制调整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和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调整,建设项目本年投资计划中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调整;原则上不得增列建设项目。
第二十七条各校区基建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投资计划实施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对于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学校应按照教育部要求,于当年5月(第一次)和10月(第二次)两次编制预算报教育部,申请项目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第二次预算编制是对第一次预算编制的调整和完善。
预算的编制工作,由各校区基建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实施,由学校基建部进行汇总,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学校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学校研究通过后由学校基建部统一报教育部。
第五章建设项目实施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完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度。
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纪委监察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
若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学校相关部门应当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代建制管理办法,并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或投资单位等。
第三十条学校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备案意见实施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筑面积、项目投资和建设用途,严禁未批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