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惩处浅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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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渎职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浅论渎职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浅论渎职犯罪的原因及预防【摘要】渎职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渎职犯罪的原因主要包括不当利益诱惑、权力滥用和制度漏洞等因素。

为预防渎职犯罪,应加强监督与惩处机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培养广泛的廉洁意识。

只有通过多方面措施的综合施策,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渎职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关键词】渎职犯罪、原因分析、不当利益诱惑、权力滥用、制度漏洞、预防措施、监督与惩处机制、管理制度、廉洁意识1. 引言1.1 介绍渎职犯罪概念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其职权、地位或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渎职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权益。

渎职犯罪的危害性不容忽视,它不仅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损害国家的法律权威,更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必须严厉打击渎职犯罪行为,同时加强预防措施,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培养公民的廉洁意识,共同努力实现清廉政府和廉洁社会的目标。

1.2 渎职犯罪的危害性渎职犯罪的危害性是非常严重的。

渎职犯罪会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和财政损失,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渎职犯罪会破坏政府机构的公信力和行政效率,影响政府的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渎职犯罪会损害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加贫富差距,加剧社会不稳定因素。

渎职犯罪还会影响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失去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加剧社会撕裂和对立。

渎职犯罪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打击。

2. 正文2.1 渎职犯罪的原因分析渎职犯罪是一种违反职务,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失的犯罪行为。

其产生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因素:不正当的利益诱惑是渎职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些行政人员在职务上有权力分配、决策,往往受到外界的利益诱惑,通过行贿受贿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导致渎职犯罪的发生。

浅议安全生产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_查办一起安全生产领域渎职案件的心得

浅议安全生产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_查办一起安全生产领域渎职案件的心得

浅议安全生产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查办一起安全生产领域渎职案件的心得胡小林(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检察院;江西,资溪,335300) 近年来,我县安全生产事故呈多发态势,特别是森林防火、建筑拆迁、矿山行业事故频出,造成了多人伤亡、巨大的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8年,资溪县安监局在某石材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批给该场5吨炸药用于生产。

县安监局安监股股长琚某也从未到该石材场进行检查监督,更未依法要求该石材场停止生产,致使一名采矿工人作业时发生岩石塌方死亡。

2009年,琚某多次对另一碎石场检查时发现该场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且严重违规作业时,未责令该碎石场停业,放任该场违规生产,致使该场一名爆破工作业时发生事故死亡。

2008,我院立即对此案展开调查,后因办案阻力重重调查不得不中断。

2009年第二次事故后,我院吸取教训,在有关人员阻碍干扰前,迅速立案,并拘留嫌疑人,快马加鞭办理此案。

从这起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的查处中,我们可以看出,该类渎职犯罪案有以下主要特点:一、安全生产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的特点(一)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如果渎职,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往往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巨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

不仅使受害者家庭人亡家破,财产损失,同时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责任较难确定安全生产的监督主管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但是国土、公安、乡政府等部门都有监管的权力和职责,安全生产的申请文件也是多部门层层审批,而且即使是同一部门审批,也是由承办人员先审查和单位领导最后审核等多人审批。

审批过程中,只要前面一个审批环节有人失职出了问题,后面往往就全部都跟着错了。

在这种情况下,要理清各部门和个人的权限责任,分清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就显得非常困难。

查办该案时我们就碰到了这个难题,承担监管责任的人员既有乡政府的安监员,也有国土部门的执法人员,又有公安部门炸药审批人员,还有安监局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涉及人员多,责任分散,难以确定谁应当承担主要监管责任。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查处的难点及对策的思考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查处的难点及对策的思考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查处的难点及对策的思考[摘要]当前,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工作面临着案源少、取证难、办案阻力大、法律制度不完善、办案力量不足等多方面的难题,需要从完善工作机制、提高侦查技能、修订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加以破解,进一步开创反渎职侵权工作新局面。

[关键词]反渎职侵权;难点;对策当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中面临很多难点,包括案件来源少、查证难、处理难等主客观方面的问题,如果不逐步加以解决,势必会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影响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笔者结合自身在基层检察院从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实践,对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作粗浅的探讨。

一、当前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所面临的主要难点1.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发现难、来源少,是当前办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难点之一。

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是犯罪主体智商相对较高,犯罪隐蔽性强,案件线索获取难,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多数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有的甚至是某方面的专家或资深人士,通晓本单位、本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社会阅历丰富,处事老练,其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犯罪行为很难被发现。

二是宣传力度不够造成社会认识度较低,群众举报少,尚未形成反渎职侵权犯罪的氛围。

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宣传,目前许多群众不知道反渎职侵权局是干什么的,对“渎职”、“侵权”的含义,有相当部分的群众还没有明确认识,对查处的罪名及立案标准知道的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对某些渎职行为采取漠不关心,甚至认可的态度,出现群众不知、不会举报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使案源的获得受到限制。

三是案件移送渠道还不够畅通,渎职侵权犯罪因为是典型的“不落腰包”的腐败,目前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认识存在误区,认为渎职侵权犯罪大多是在履行职务中发生的,个人又没有中饱私囊,是“好心办错事,情有可原”,因此,在对待渎职犯罪上,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因此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

浅谈如何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

浅谈如何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

浅谈如何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摘要]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笔者对渎职犯罪的危害、查处难度及解决对策作一简要分析。

[关键词]渎职犯罪;危害;查处难度;解决对策一、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现实中,贪污贿赂等犯罪确实造成了国家、集体财产的重大损失,打击势在必行。

但是,渎职犯罪作为另一种腐败,它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也非常严重。

渎职犯罪不仅损害了政府形象,也给社会造成巨大危害,只是这种危害后果的严重性没有引起人们与贪污、贿赂犯罪同等的重视。

二、渎职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生产力(一)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非常惊人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将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做了一个比较,把所有的办案涉及金额除以案件数量,把每个案件造成的损失都统计出来,得出了一个结论:贪污犯罪个案平均是15万元,渎职侵权犯罪的平均个案损失是258万元,是贪污案的17倍。

(二)渎职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的生命健康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种责任事故接连不断发生,造成的伤亡越来越惨重,这些责任事故的背后都隐藏着严重的渎职犯罪。

如2001年,发生的“7.17”特大矿难令人震惊,后经中央有关部门调查得出结论:这起矿难就是典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带来的灾难。

一些当地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充当“黑矿”老板的保护伞,任凭矿老板们违法采矿、草菅人命、瞒报事故。

由于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渎职,助纣为虐,致使当地的非法采矿非常猖獗,给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带来极其严重的损失。

这些伤亡后果令人痛惜,但背后的渎职犯罪才是罪魁祸首。

三、查处渎职犯罪案件的难点(一)人民群众缺乏法律意识,对渎职犯罪认知度低;渎职犯罪案件行为人贪利性不明显再者渎职犯罪大多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意小,在实践中,领导干部,甚至普通百姓也会认为渎职犯罪是“好心办错事”、“没有装腰包”,有情可谅,查不查都无所谓,更有人认为某些玩忽职守渎职犯罪损害的是国家利益,个人利益没受侵害,所以对渎职犯罪“憎恨”不起来。

浅析渎职罪的特征分析和量刑研究

浅析渎职罪的特征分析和量刑研究

浅析渎职罪的特征分析和量刑研究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危害极大,不仅仅表现在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而且损害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妨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和管理秩序,因此,《刑法》对此类犯罪专门规定了一章内容,对社会生活中最常见、多发的渎职犯罪和在国家事务管理中负有重要职责部门的渎职犯罪较为详细地作了规定,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放纵走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等,具体列举了30余种渎职犯罪的具体行为。

打击此类犯罪,对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高效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渎职罪犯罪主体认定《刑法》将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党委、政协、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都不属国家机关范畴,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协管、协警及治安联防人员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的现象,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立法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从而包含了临时工、合同工及各种聘用制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了进一步的扩大解释: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查办渎职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查办渎职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查办渎职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渎职犯罪的涵义。

我国《刑法》中的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不尽职责,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指的是一种特殊的群体,犯罪的主体都是政府官员,他们的渎职行为从不同的方面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政府官员一旦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势必削弱国家职能,破坏政府形象,直接影响国家管理活动,造成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甚至反抗心理。

正是由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在查处渎职犯罪案件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强大阻力,使侦查工作举步维艰。

因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对渎职犯罪的判罚。

我国的新刑法在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对渎职罪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完善了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加大了对渎职罪惩治的力度,这对贯彻依法治国,从严治吏,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完善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加强廉政建设等都有重要的意义。

二、渎职犯罪的危害表现。

渎职犯罪的危害主要表现在:(1)破坏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依法、有效管理;(2)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严重的,甚至是触目惊心的,削弱了国家的经济实力,阻碍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3)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犯罪以及所造成的巨大的政治、经济损失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挫伤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渎职犯罪造成经济损失动辄数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上亿,也有的造成群死群伤,直接危害到人民群众的人身权,特别是生命权利,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严重的、恶劣的。

三、查办渎职案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困难。

渎职犯罪,在我国法制进程不断推进的今天呈愈演愈烈之势,但是被查处受到法律追究的却寥寥无几,究其原因,是在查处渎职犯罪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难题。

这些难题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即发现难、查证难和处理难。

第一,发现难。

首先,渎职犯罪案件可能会发生在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海关、商检、国土、教育、卫生防疫等众多不同的行业和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比较生疏,行外的人一般不容易掌握这些行业的法规和政策的“底线”,导致很难被一般人发现。

浅析危害民生民利类渎职犯罪的特点与对策

浅析危害民生民利类渎职犯罪的特点与对策

浅析危害民生民利类渎职犯罪的特点与对策危害民生民利类渎职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其权力干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类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的特点是:时间局限性短、行为相对隐蔽、反映不明显、影响范围不明确,因此具有一定的难以查证和打击的特点。

针对这些特点,我们应当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对策来防范和打击这类犯罪。

首先,加强监管是预防危害民生民利类渎职犯罪的关键。

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反腐败和反贪污监管机制,实现对公职人员的全方位、全周期监管。

加强反腐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腐败的认识和反对腐败的意识,营造反腐倡廉的舆论氛围。

其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打击危害民生民利类渎职犯罪的重要手段。

国家应该针对此类犯罪行为,制定更加具体细致的法律法规,明确行为标准和处罚力度,更好地抵制和打击这类犯罪。

第三,在公职人员招录、任命、晋升、调配、奖惩、任免等方面,应该更加注重人才选拔的公正和透明性,建立健全人事考核体系和监督机制,取消或减少任情用人和出现一些不正之风。

第四,加强守正创新内部管理也是防范危害民生民利类渎职犯罪的关键。

必须加强内部监管,严格管理制度,遏制腐败现象在发生之前,制定更科学、更严格、更有力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

总的来说,危害民生民利类渎职犯罪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非常大,因此我们必须采取一系列的防范和打击措施来预防和打击这类犯罪。

唯有坚持不懈地加强监管,完善法律规定,推进人事制度和监督机制等措施,更好地保障公平正义,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危害民生民利类渎职犯罪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的危害。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我们还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防范和打击危害民生民利类渎职犯罪。

一、加强反腐败市场化监管。

腐败行为不仅是公职人员的问题,也是企业和市场的问题。

只有成立一个合法的、有效的反腐败调查机构,并通过加强反腐败市场化监管来防范和打击腐败行为,才能实现反腐败行动的成功。

二、加强对公职人员相关职业道德教育。

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道德约束,并在培养新一代公职人员的过程中加强道德素质的培养。

浅析渎职类犯罪

浅析渎职类犯罪

浅析渎职类犯罪作者:谢国维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8期摘要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了第九章为渎职罪,本文就此类犯罪的概念、特征、种类、主体的认定和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了简要的分析,以便对此类犯罪进行全面的了解。

关键词廉政建设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285-02渎职类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亵渎职务的犯罪,因而对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威信和形象都有极大的破坏性。

我们国家非常重视同此类犯罪作斗争,将惩治此类犯罪作为国家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渎职犯罪的概念及特征(一)渎职罪的概念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渎职犯罪的特征一是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渎职罪在主观方面一般出于故意,如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少数犯罪也可以出于过失,如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等。

三是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所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是指国家机关实现起基本职能的正常工作活动。

四是渎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严重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公民对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信赖,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浅议我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docx

浅议我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docx

浅议我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一、我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概况安全生产领域渎职犯罪是指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遭受损失的犯罪。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确定在渎职犯罪案件中,有关安全生产的罪名2个,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共计18种立案情形。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做到了标准具体,可操作性大大加强,充分发挥了我国刑法的威慑力。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形式的变化,安全生产领域渎职犯罪现象频发,在第四届安全法制高层论坛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组数据显示,2007 年7月至2009 年3 月,全国检察机关参与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3466 件,立案查办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1371 人,其中玩忽职守1141 人。

安全生产领域的渎职不仅会造成严重财产损失,还会造成人员伤亡,在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程度远远超过在其他领域发生的渎职犯罪。

二、安全生产渎职犯罪发生成因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在第四届安全法制高层论坛上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是导致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相关职能部门的部分执法人员失职渎职,甚至与不法业主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

另有相当一部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则是由于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如有的是地方政府和监督管理执法部门事前对存在的危险事故隐患置若罔闻,不积极采取措施解决。

除此之外,就目前安全生产渎职犯罪来说,涉及的原因比较多,既有体制机制层面问题,也有人员素质层面问题等等。

(一)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缺陷。

首先,在对一些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储存进行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管理部门即可以履行行政许可权、又可以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同时还可以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如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即可以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又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还可以对于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管理权和监督权集于一体,权力之间无法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势必会滋生渎职行为。

《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范文

《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范文

《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渎职犯罪的轻刑化问题逐渐成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通过对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的研究,分析其成因、影响及解决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渎职犯罪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渎职犯罪轻刑化的现状及成因(一)现状当前,我国渎职犯罪的刑事处罚呈现出轻刑化的趋势。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定罪量刑的尺度把握不够严格,导致部分渎职犯罪的刑罚偏轻;二是司法实践中对渎职犯罪的认定标准不一,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三是社会对渎职犯罪的容忍度较高,导致轻刑化趋势加剧。

(二)成因渎职犯罪轻刑化的成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缺陷,如刑法对渎职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

其次,司法实践中存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部分司法人员对渎职犯罪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轻刑化趋势的出现。

此外,社会文化背景、经济利益驱动等因素也对渎职犯罪轻刑化产生了影响。

三、渎职犯罪轻刑化的危害渎职犯罪轻刑化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首先,轻刑化导致渎职犯罪的惩治效果不佳,使得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产生侥幸心理,助长了渎职犯罪的蔓延。

其次,轻刑化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轻刑化不利于国家机关形象的塑造和维护,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四、解决渎职犯罪轻刑化的路径(一)完善法律制度完善渎职犯罪的法律制度是解决轻刑化问题的根本途径。

首先,应明确渎职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使司法实践有法可依。

其次,应加强对渎职犯罪的刑罚设置,提高刑罚的严厉性和威慑力。

此外,还应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如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建立渎职犯罪举报奖励制度等。

(二)强化司法监督强化司法监督是防止渎职犯罪轻刑化的重要手段。

首先,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渎职犯罪的重视程度。

浅析刑法对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渎职犯罪定罪处罚的不足

浅析刑法对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渎职犯罪定罪处罚的不足
如 中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刑 法 》 一 百 六 关 行 使 的权 限 是 一 样 的 , : 国 证 券 第
三 、 司 法 实践 中适 用 法 律 的 困 难 。
十八条将 国有公司 、 企业人员的渎职犯 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根据宪法的规定 , 国家机关包括 国家权 罪规定为 : 国有公司 、 “ 企业直接负责的 员会 、 中国进出 口商 品检验总公司及其 力 机关 、 行政机 关 、 判机关 、 审 检察 机 在 对这些 单位 关 、 军事机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是 主管人员徇私舞弊 ,造成 国有公 司 、 企 分公 司等 , 司法实践 中, 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 , 致使国家利益遭 在正常 的管 理 、 经营活动 中 , 哪些 属于 在上述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但是在
有 事业 单 位 有 前 款行 为 , 使 国家 利 益 憾 的。尽管在法律上 未作这种 有关规 的其他事务难 于掌握 。 致 针对 职务犯罪 刑法的立法 思想应 尤 遭受重大损 失的 ,依照 前款 的规 定处 定 ,但从法理上仍应加以正确认 定 ,
权利与义 务相统 一 , 职权与 罚” 国有公 司 、 “ 企业 、 事业单位 的工作 其是对 于从 事一定 的社 会管理 职能的 该是 本着“
八条修改 为“ 国有 公司 、 企业 的工 作人 规定 了渎职罪 的主体 是国家机 关工作 四是 实践 中有 的国家机关根据 工作需 但没有将从事一定社会管理活动 要聘 用了一部分 国家机关 以外 的人员 员, 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 或者滥 用职权 , 人员 , 对上述相关人员的渎职犯 人员 的渎职犯罪专设一 章或一节 加 以 从事公务等。 造 成国有公 司 、企业破 产或者严 重损 而是散见各章 , 这是 十分遗 罪 , 认 定 是从 事 的 公 务 , 是 非公 务 在 还 失,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 专 门规定 , “

浅论工商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种类、原因及对策

浅论工商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种类、原因及对策

浅论工商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种类、原因及对策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工商系统因渎职问题犯罪的案件呈现不断上升趋势,从山西黑砖窑事件到河北三鹿奶粉事件等每一个案件都涉及工商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多名人员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教训深刻,影响恶劣。

那么如何有效地规避和预防渎职犯罪,确保工商执法人员安全性和自我保护性,推进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呢?笔者认为,研究这一课题对保护工商干部和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非常重要。

一、工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种类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职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其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既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

为此,根据《刑法》分则第九章共涉及34个渎职罪罪种,以及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直接受理立案侦察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和工商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与工商有关的渎职犯罪的主要类型、发生领域主要是:(一)滥用职权罪(刑法397条),发生在所有行使工商职权领域或执法环节。

工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工商人员违反规定,擅自给非法经营组织登记注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玩忽职守罪(刑法397条),发生在所有行使工商职权领域或执法环节。

工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应该作为而不作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上不认真、马马虎虎、粗心大意、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工商部门或执法人员对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放任无照经营存在非法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402条),重点是执法案件移交环节。

工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明知执法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采取捏造、隐瞒事实、伪造、隐匿证据,“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故意不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渎职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探析

关于渎职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探析

关于渎职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探析【摘要】渎职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本文首先介绍了渎职犯罪的定义及背景,分析了其对社会的危害。

接着探讨了渎职犯罪的特点和类型,通过案例分析展示了其具体表现。

同时指出渎职犯罪的影响范围广泛,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提出了加强预防意识、打击力度以及建立监督机制等措施,以应对渎职犯罪带来的危害。

通过本文的研究分析,可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渎职犯罪,进一步加强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渎职犯罪、社会影响、危害、特点、类型、案例分析、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预防意识、打击力度、监督机制1. 引言1.1 渎职犯罪的定义及背景渎职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法利用职权的行为,是一种侵害公共利益、损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行为。

渎职犯罪背景主要源于部分公职人员权力观念淡薄、责任意识不强,以及监督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在现代社会,随着制度不断完善和社会监督力量的增强,渎职犯罪也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

加强对渎职犯罪的监督和打击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防范机制,才能有效遏制渎职犯罪行为的蔓延,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1.2 渎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渎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渎职犯罪导致了公共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公职人员因为渎职而放弃了履行职责的义务,导致公共资源被挪用、贪污,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利益。

渎职犯罪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渎职者往往会偏袒特定群体或个人,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出现,加剧了社会的不公正现象。

渎职犯罪也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不稳定。

当公共服务无法正常提供,社会秩序受到破坏时,整个社会都将受到严重的影响,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必须加强对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监督机制,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范文

《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范文

《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渎职犯罪,指的是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逐渐浮出水面,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针对渎职犯罪轻刑化的现状、原因及解决对策进行深入探讨。

二、渎职犯罪轻刑化的现状当前,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犯罪行为定性模糊,导致刑罚裁量时存在困难;二是刑罚结构不合理,对渎职犯罪的惩罚力度不够;三是司法实践中存在轻刑化倾向,导致渎职犯罪的刑罚执行效果不佳。

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也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

三、渎职犯罪轻刑化的原因分析渎职犯罪轻刑化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不完善。

渎职犯罪的法律规定相对滞后,难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犯罪形式。

此外,部分法律条款的表述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适用。

2. 司法理念的影响。

受传统司法理念的影响,部分司法人员在处理渎职犯罪时,更倾向于从轻处理,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 社会舆论的压力。

在部分社会舆论中,对渎职犯罪的关注度较低,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压力。

四、解决渎职犯罪轻刑化的对策针对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对渎职犯罪的立法研究,明确罪行认定标准和刑罚裁量原则,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 强化司法监督。

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人员在处理渎职犯罪时严格依法办案,避免轻刑化倾向。

3. 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使其能够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4. 增强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公众对渎职犯罪的认知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5. 优化刑罚结构。

调整刑罚结构,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惩罚力度,确保刑罚与罪行相适应。

6. 推行刑事政策改革。

在刑事政策上,应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原则,对渎职犯罪实行重典治乱、重拳出击的策略。

司法实践浅析当前渎职犯罪的特点、发案原因及预防对策

司法实践浅析当前渎职犯罪的特点、发案原因及预防对策

司法实践浅析当前渎职犯罪的特点、发案原因及预防对策【摘要】近年来,渎职犯罪的案件发案率显著上升,而渎职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本文以Z省L市2010—2012年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为例,通过分析渎职犯罪的基本情况、案件特点、发案原因等问题,提出防治渎职侵权犯罪的对策。

【关键词】渎职犯罪;基本情况;案件特点;发案原因;预防对策一、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基本情况2010—2012年,L市共查渎职侵权案件86件117人,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23.6%。

通过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18.63万元。

(一)案件所涉行业主要案发系统(行业)包括:林业系统,公安系统,交通系统,国土系统,基层政府,其他涉案系统还包括建设、教育、安监、人力社保、医疗、水利、国税、电力、农业等。

(二)涉案罪名情况共涉及8种犯罪,其中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案件最多,分别占渎职犯罪案件的33.7%件和24.4%。

其他还涉及徇私枉法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以及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三)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近三年查办的渎职侵权案件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783.18万元,平均每件案件造成损失达32.36万元,为贪污贿赂案件的2倍多。

(四)被查处人员身份在被查处的人员中,单位“一把手”占8.5%,副职占8.5%,中层干部占39.4%人,普通干部职工占43.6%。

领导干部所占比例不高,普通干部犯罪现象比较明显。

(五)被查处人员职级副处级干部占被查处人数的5.1%、科级占41.9%(其中正科占25.6%,副科占16.2%);、科员及无职级人员占53%。

(六)被查处人员年龄从查办的案件情况来看,41-50岁的年龄段发案率最高,占被查处人数的47%、31-40岁占18.8%、51-60岁占18.8%、21-30岁占14.9%、60岁以上的为2%。

(七)案件处理结果从目前已经生效的判决来看,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占8%、5-10年有期徒刑占4%、5年以下有期徒刑占27%、缓刑占14%,免于刑事处分占47%。

《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范文

《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范文

《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而违反职责,导致公共利益受损或社会秩序混乱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治理的深入,渎职犯罪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然而,渎职犯罪轻刑化现象日益突出,这一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本文旨在探讨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的成因、影响及应对策略,以期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渎职犯罪轻刑化的成因1. 法律法规不完善:现行法律对渎职犯罪的界定和量刑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2. 司法实践中的主观因素:部分司法人员对渎职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导致在量刑时偏轻。

3. 社会舆论压力:受舆论导向影响,部分公众对渎职犯罪的严重性认识不足,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压力。

三、渎职犯罪轻刑化的影响1. 损害司法公正:渎职犯罪轻刑化现象破坏了司法公正,使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降低。

2. 纵容渎职行为:轻刑化现象可能导致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渎职行为产生侥幸心理,从而纵容渎职行为的发生。

3. 影响社会稳定: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可能导致社会矛盾加剧,影响社会稳定。

四、应对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应明确渎职犯罪的界定和量刑标准,降低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权的空间。

同时,应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惩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

2. 加强司法人员培训: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渎职犯罪危害性的认识,确保在量刑时能够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起案件。

3. 提高公众认识:应通过媒体、宣传等多种途径,提高公众对渎职犯罪的认识,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

同时,应引导公众正确看待渎职犯罪的危害性,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渎职行为的氛围。

4. 强化监督机制: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同时,应加强对渎职犯罪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渎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五、结论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司法人员培训、提高公众认识和强化监督机制等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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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惩处浅探摘要:渎职犯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也是腐败犯罪中最常见的一种。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较快发展,渎职犯罪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本文中,笔者拟从渎职犯罪的概念和危害性入手,探讨渎职犯罪的惩处现状,分析导致这种惩处现状的原因,最后归纳出加大渎职犯罪惩处力度的几个具体措施。

关键词:渎职犯罪;惩处现状;原因;措施前言惩处渎职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其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

加大渎职犯罪的惩处力度,有利于预防和惩治渎职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渎职犯罪概述(一)渎职犯罪的概念及危害性渎职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犯罪是伴随着国家公权力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犯罪。

由于公权力涉及的范围极其广泛、表现形式又复杂多样,再加上我国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渎职犯罪在现实生活中极为多发,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在公共安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城市建设、环境资源、医疗医药等关系民生的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数千万甚至上亿元损失的案件屡见不鲜。

一些重大的公共事件、安全事故的背后,也往往存在渎职犯罪的印迹。

有数据表明,渎职犯罪案件造成的个案损失是贪污贿赂犯罪的17倍。

渎职犯罪的危害不同于贪污贿赂犯罪和一般的刑事犯罪,主要表现在造成人身伤亡和巨额经济损失的现实危害和潜在危害、严重损害政府公共形象、严重破坏政府威信和社会信用体系、严重破坏司法公正、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滋生其他犯罪等七个方面。

(二)渎职犯罪的惩处现状渎职犯罪的危害性如此之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渎职犯罪的惩处力度却存在不足:一方面,因渎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远低于贪污贿赂等其他职务犯罪的人数。

据高检院工作报告显示,2011年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贪污贿赂案件32567件44506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355件10585人。

因渎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不足因贪污贿赂等其他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的四分之一。

另一方面,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轻刑化现象明显,一些地方在定罪量刑标准掌握方面往往采取处罚就低不就高的做法,重罪按轻罪处理、轻罪按无罪处理,甚至存在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惩处的现象。

部分渎职犯罪被认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渎职主体被轻罪不诉或被判处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即使是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量刑年限也远低于贪污贿赂等其他职务犯罪。

这与从严处罚渎职犯罪的反腐精神有所背离,使渎职犯罪惩处的威慑力大打折扣。

二、渎职犯罪惩处力度不足的原因(一)主观原因渎职犯罪的惩处力度不足的主观原因在于社会各界对渎职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这种舆论环境有时也会影响司法判断。

渎职犯罪大都发生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涉及的环节广、部门多、专业性强。

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公众对渎职犯罪及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认识都不深刻,往往更加重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却因为渎职主体有良好的犯罪动机并且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利益而同情渎职主体,认为渎职行为可以被原谅,致使许多渎职犯罪以工作失误为由被姑息;有些群众甚至只知道贪污贿赂犯罪而不知道渎职犯罪,“不把渎职当违法、不把渎职当犯罪”的意识还普遍存在。

某些地方出于对当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投资环境的改善等方面考虑,对渎职犯罪案件多以党纪政纪来作处理,很少进入司法程序,也很少宣传报道。

有些单位甚至以维护单位形象和保护干部为由,出面说情,干预渎职案件的查处,致使某些渎职犯罪得不到有效的惩处。

(二)客观原因渎职犯罪的惩处力度不足的客观原因在于立法不完善,存在法律漏洞。

我国刑法关于渎职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规定的不够明确,存在争议,导致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致,定罪量刑难度增加。

一方面,渎职犯罪构成要件规定的不够明确。

一是侵犯的客体范围不够明确。

渎职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可以说,如果渎职行为未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就不可能构成渎职犯罪。

由于法律缺乏对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范围的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渎职行为是否侵犯了渎职犯罪的客体。

二是徇私情节认定缺乏细则。

徇私属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加重情节和其他大部分渎职类犯罪的客观要件。

但在司法实践中,徇私的范围是否包括部门利益存在争议,徇私和舞弊的关系也不明确,导致很多以徇私为构成要件的案件难以认定。

三是危害后果不够明确,依然存在许多类似“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危害后果表述,这些表述较为原则,受主观影响较大,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认识分歧。

另一方面,渎职犯罪量刑条款规定的比较原则,没有法定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法律适用争议问题多。

一是有些危害严重的渎职犯罪量刑年限较低,达不到打击预防渎职犯罪的效果。

刑罚是惩处犯罪的最有力的武器。

渎职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通过刑罚处罚渎职犯罪,可以有效实现对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的保护。

但是,在现行刑法中,渎职犯罪的法定刑刑期规定的偏低,且渎职犯罪整体量刑幅度较小。

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因为刑法规定的限制,大部分控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部分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最高也只能被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二是量刑幅度过于宽泛,缺乏明确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办理渎职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虽然对渎职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丰富、完善和充实。

但在司法实践中,渎职犯罪特征的针对性不强,量刑规定依然过于宽泛且缺乏明确的规则。

这使一些渎职犯罪主体虽被认定构成犯罪但量刑偏轻。

三是某些法定刑配置不合理,量刑没有和渎职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联系起来。

渎职犯罪根据犯罪主观要件不同,可以分为故意型渎职犯罪和过失型渎职犯罪。

渎职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不同,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同。

滥用职权犯罪与玩忽职守犯罪是两个主观构成要件存在巨大差异的犯罪,玩忽职守犯罪一般属于故意型渎职犯罪,玩忽职守犯罪一般属于过失型渎职犯罪。

但《刑法》第397条却将这两种犯罪规定在同一个条款中,并规定了同样的刑罚,影响了对这两种犯罪的打击。

四是对达不到渎职犯罪的渎职行为主体缺乏相应的惩处措施。

实践中,一些渎职行为虽然没有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而达到渎职犯罪的标准,但是仍然对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

对这些渎职行为主体缺乏相应的惩处措施。

三、加大渎职犯罪惩处力度的具体措施渎职犯罪惩处力度不足,会导致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起不到刑罚应有的震慑和惩戒作用。

犯罪成本低,在客观上会纵容渎职行为的再发生,导致渎职犯罪发案率逐年上升,影响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因此,必须要采取措施,加大渎职犯罪惩处力度。

(一)加强认识,形成犯罪共识要加强对渎职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将打击渎职犯罪作为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形成渎职犯罪也是严重腐败犯罪的共识。

笔者认为,应当加强渎职犯罪宣传,通过举办渎职犯罪展览、发放宣传手册、召开新闻发表会、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反渎工作等多种方式,增进社会各界对渎职犯罪的了解,提高反渎职工作的社会认知度,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渎职犯罪的危害性,以形成渎职犯罪应当和贪污贿赂犯罪一样从严惩处的舆论氛围。

(二)完善立法,堵住法律漏洞不堵住法律的漏洞,从严打击渎职犯罪就是一句空话。

只有完善立法,根据社会发展制定渎职犯罪定罪量刑操作细则,使打击渎职犯罪有法可依,才能形成法律威慑力,宣示刑罚惩治效果。

一是对渎职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细化解释,增强可操作性。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渎职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巨大物质损失,但社会影响力巨大,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渎职犯罪侵犯的客体范围深入研究,加强对“恶劣社会影响”、“徇私舞弊”等影响定罪量刑法定或酌定情节的具体标准的把握,对危害后果的等级加以规定,制定明确且便于操作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一定等级危害后果的渎职行为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

二是对渎职犯罪缓刑、免于处罚的适用范围作出进一步规定。

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或免刑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缓刑的适用,但力度仍然不够。

笔者认为,根据从严打击渎职犯罪的原则,应当进一步明确缓、免刑适用的条件和例外。

例如,对犯罪情节将应处以刑罚的法定刑在3年以上的渎职案件当事人,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3年以下量刑,但一般不应再判处缓刑。

三是提高渎职犯罪的量刑年限。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则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和应受刑罚轻重也不同。

渎职犯罪的量刑年限应当与渎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渎职犯罪危害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性程度往往并不比贪污贿赂犯罪低。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修改刑法,提高渎职犯罪的量刑年限,把故意型渎职犯罪的刑罚年限比照贪玩贿赂犯罪的刑罚规定进行处罚,把过失型渎职犯罪的最高刑提高到十年。

另外,对渎职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分类,根据侵犯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性程度、危害性大小,分别运用不同的刑罚规范予以保护。

与此同时,应修改渎职犯罪的量刑幅度,增加量刑幅度的具体情形,根据犯罪次数、后果等情节对量刑幅度的影响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四是对达不到渎职犯罪的渎职行为主体进行惩处。

笔者认为,由于渎职犯罪的主体是身份犯,只有那些具有特定身份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才能成为渎职犯罪的主体。

这些特殊主体作出的渎职行为,即使不构成犯罪,对社会关系的影响和危害依然较大。

如果对这些行为不加以处罚和制止的话,就达不到威慑这些特殊主体,使其不敢再犯的效果。

因此,笔者建议修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渎职犯罪中被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故意犯罪案件被告人,属于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人员的,不得保留公职、而且应剥夺再任公职的资格,不能继续享受国家的工资福利待遇;属于从事公务的编外人员的,五年内禁止招考进入公务员队伍。

另外,还可以把渎职行为计入个人诚信档案,与个人信用体系挂钩,把三年内有过渎职行为作为政审的排除条件。

参考文献:[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王伟,张崇贵.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缘何缓刑多、实刑少[a].反渎职侵权工作指导与参考[c],2010(1).[3]杨静: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轻刑化情况的调查报告[a].反渎职侵权工作指导与参考[c],2012(4).(作者通讯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 3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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