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关于加强活体野生动植物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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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关于加强活体野生动

植物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发布部门】林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6.02.28

【实施日期】1996.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活体野生动植物

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员国。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加强活体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根据《公约》第八条以及第9届《公约》成员国大会通过的第9.10号、9.11号决议和《活体野生动植物装运准备及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濒办字[1995]270号文印发)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进出口活体野生动植物的单位或个人,均需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及其授权的办事处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凭证明书办理报关、报检等进出口手续,并严格按照《规则》的有关规定妥善办理装运。

二、对于无证、走私等违反《公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出口的活体野生动植物,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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