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查勘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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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现场查勘技术
第一节现场查勘分类
一、现场分类
根据现场的完整真实程度现场分为:
1.原始现场,又称第一现场
原始现场是指事故发生以后,在现场的车辆和遗留下来的一切物体、痕迹仍保持着事故发生的原始状况没有变动和破坏的现场,常被称作第一现场。

2.变动现场
变动现场是指事故发生后,改变了现场原始状态的一部分、大部分或全部面貌的现场叫变动现场,也称非第一现场、第二现场。

变动原因通常有下面几种原因:
(1) 抢救伤者
这里是指因抢救伤者变动了现场的车辆和有关物体的位置。

(2) 保护不善
这里指现场的痕迹被过往车辆和行人碾踏、触动而破坏或消失。

(3) 自然影响
这里指因雨、雪、风、冰、风沙等自然因素的影响,造成现场物体上遗留下来的痕迹不同程度的破坏或完全消失。

(4) 特殊情况
特殊情况是指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或公安部门一、二级保卫的车辆,出于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而离开现场,和由于为了保证特殊车辆通行而被公安部门未查勘即被拆除的现场。

(5) 其他情况
这里指如汽车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没有察觉,驾车离开了现场。

这种事故通常为轻微事故。

3.恢复原始现场
在保险查勘中,时常碰到被保险人或保险事故当事人对保险人现场查勘要求不甚了解,以至于对一些单方车损事故未保存原始现场。

然而保险人为了规避道德风险,通常要求被保险人或当事人提供原始现场,这就出现了恢复原始现场。

即被保险人或当事人为了证明保险事故的真实性,而将保险车辆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原始”状况。

4.仿造现场
伪造现场是指与事故有关或被唆使的人员有意改变现场的车辆、物体、痕迹或其他物品的原始状态,甚至对某个部位进行拆卸和破坏,企图达到逃脱罪责或嫁祸于人的目的的行为。

二、现场查勘分类
车险查勘中通常将原始现场查勘和恢复原始现场查勘统称为第一现场查勘。

其他现场查勘称为非第一现场查勘。

从而车险现场查勘也就分为第一现场查勘和非第一现场查勘。

第二节现场查勘前期工作
一、车险理赔流程
下图为车险理赔流程:
二、对现场查勘人员的要求
现场查勘人员的工作是上述理赔流程中的现场查勘、填写查勘报告和初步确定保险责任,是整个理赔工作的中前期工作,它关系到本次事故是否是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应该
立案,从而关系到保险人的赔款准备金等等。

查勘工作未做好,整个理赔工作就会很被动,
后面的工作甚至无法进行,所以现场查勘工作是保险理赔工作的重中之重。

由于现场查勘
中包涵众多保险知识和汽车知识,并且查勘人员又是外出独立工作,所以对现场查勘人员
有下列要求:
1.良好的职业道德
检验工作的特点是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而它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和技术性,从而使查勘人员具有较大的自主空间。

在我国现阶段总体来说,社会诚信度还
不是很高,一些不良的修理厂、被保险人会对检验人员实施各种方式的利诱,希望虚构、
谎报或高报损失,以获得不正当利益。

因而要求检验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首先,
应加强思想教育工作,使检验人员树立建立在人格尊严基础上的职业道德观念。

其次,应
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形成相互监督和制约的机制(如双人查勘,查勘
定损分离等)。

同时,应采用定期和不定期审计和检查方式,对检验人员进行验证和评价,
经常走访修理厂和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进行问卷调查以了解其工作情况。

最后,加强法
制建设。

加强对检验人员的法制教育,使其树立守法经营的观念。

加大执法力度,对于违
反法律的应予以严厉的处分,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起到应有的震慑和教育作用。

同时,实
施查勘定损人员的准入制度,使查勘人员收入和劳动与技术输出相适应,是有效管控查勘
人员的最有效的办法。

2.娴熟的专业技术
机动车辆检验人员需要具备的专业技术主要包括:机动车辆构造和修理工艺知识、与
交通事故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处理办法、机动车辆保险的相关知识。

这些都是作为一个检
验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和确定损失所必需的知识。

3.丰富的实践经验
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有助于检验人员准确地判断损失原因,科学而合理地确定修理方案,另一方面,在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于施救方案的确定和残值的处理
也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同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于识别和防止日益突出的道德风险和
保险欺诈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4.灵活的处理能力
尽管查勘人员是以事实为依据,以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和立场开展
工作。

但是,有时各个关系方由于利益和角度的不同,往往产生意见分歧,甚至冲突。


焦点大都集中表现在查勘人员的工作上,所以,查勘人员应当在尊重事实、尊重保险合同
的大前提下,灵活地处理保险纠纷,尽量使保险双方在“求大同,存小异”的基础上对保
险事故形成统一的认识,使案件得到顺利的处理。

三、查勘前的准备工作
1.查阅抄单
查阅抄单的具体内容如下:
(1) 保险期限
复核出险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限以内,对于出险时间接近保险起讫时间的案件,作出标记,以便现场查勘时重点核实。

(2) 承保险种
记录承保险种,注意是否只承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种;对于报案有人员伤亡的案件,注意是否承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是否指定座位;对于火灾车损案件,注意是否承保了自燃损失险;对于与非机动车的碰撞案件,注意是否承保了无过失责任险等等。

(3) 新车购置价、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
记住抄单上的新车购置价,以便现场查勘时与实际新车购置价是否一致。

从抄单的新车购置价和保险金额上可以确定投保比例。

注意各险种的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以便于现场查勘时心中有数。

2.阅读报案登记表
阅读报案登记表的主要内容有:
(1) 被保险人名称,标的车牌号;
(2) 出险时间、地点、原因、处理机关、损失概要;
(3) 被保险人、驾驶员及当事人联系电话;
(4) 查勘时间、地点;
上述内容不应有缺失,如有缺失应向接报案人员了解缺失原因及相应的情况。

3.带好必要的资料及查勘用具
根据出险原因及损失概要准备查勘工具,检查查勘包内是否齐带必要的资料和用具,资料部分有:《机动车辆保险索赔须知》、《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表》、《保单抄件》、《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现场查勘记录》、《询问笔录》、《常见车型事故易损零配件价格手册》、《事故车辆损失确认书》等。

用具部分包括:数码相机、卷尺、手电筒、砂纸、记录本、笔等。

第三节查勘技术
现场查勘工作技术、主要包括车辆查验技术、调查取证技术、现场拍照技术,现场图
绘制技术等。

一、车辆查验技术
1.查验保险标的
(1) 车架号(VIN码)、发动机号
现代汽车大多数车架号与VIN码相同,现场查勘往往采取拓印的方法将车架号取下,
与保单对比检查是否是标的车,这项工作必不可少,是现场查勘的一项重要工作。

不要用
核对VIN码的方法来替代车架号,因为VIN码相对于车架号容易仿造。

发动机号码现
场查勘经常无发看到,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对发动机
号码已做修改,取消了原国标(GB 7258-1997)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
要求,一般说来,现代车险勘查对发动机号码不作要求。

(2) 行驶证
验明行驶证的真伪,《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证件》(GA37-92)规定,为了防
止伪造行驶证塑封套上有用紫光灯可识别的不规则的与行驶证卡片上图形相同的暗记,并
且行驶证上按要求粘贴车辆彩色照片,因此机动车行驶证识伪办法:一是查看识伪标记;
二是查看汽车彩照与实物是否相符;三是查看行驶证纸质、印刷质量、字体、字号与车辆
管理机关核发的行驶证进行比对,对有怀疑的行驶证可去发证的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核实。

最常见的伪造是行驶证副页上的检验合格章,车辆没有按规定时间到车辆管理机关去办理
检验手续,却私刻公章私自加盖检验合格章。

现在许多地方采用电脑打印检验合格至××年×月并加盖检验合格章的办法来增加防伪能力。

车辆管理机关规定超过两年未检验的汽车按报废处理。

汽车评估人员要对副页上的检验合格章,即行驶证的有效期特别重视。

验明行驶证车主与保险单是否相同,如果相同再了解行驶证车主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是否具备保险利益;如果与保险单不符,是否有批改单;如果无批改单,询问是否经保险人同意;如果未经保险人同意一般可认为被保险人对标的车已不具备保险利益。

(2) 号牌
如果保单有号牌,核对号牌与保险单是否相符,是否是标的车。

(3) 车辆类型
这里指的是行驶证正本右侧上部的车辆类型,是否是保险公司允许承保的车辆类型,其目的主要核实行驶证车辆类型是否与保单车辆类型是否一致,被保险人是否如实告知,费率选择是否正确,是否比例赔付。

(4) 车辆型号
核实车辆型号的主要目的是该型号的车是否是委托公司愿意承保的车辆型号;确认保险单新车购置价选择是否正确,是否如实告知,费率确定是否正确,是否比例赔付。

(5) 使用性质
查验与保险单载明的使用性质是否一致。

常见的使用性质有:党政机关用车、企业自备用车、个人私用车、租赁用车、出租用车、营业性用车等,各保险公司在使用性质上的划分不尽相同。

确定使用性质的目的也是三个原因是保险公司是否承保、费率选择是否正确、投保人是否如实告之。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从上述法律条款可以看出,查勘人员不但要调查清楚标的的使用性质与抄单是否相同,还要调查清楚如果不相同其原因是什么,即是保险人对有关情况未提出询问,还是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等等,这样保险人才能有充分的理由决定如何处理该赔案。

才能实现理赔工作的主动性。

下面列举两种常见的使用性质与保单不符的典型情况:
1) 营运货车按非劳动货车投保
一般查勘人员从车辆状况,车辆行驶里程很容易辨别是否是营运车,采用索取营运证复印件和机动车登记证相关信息的方法最为有效。

2) 家庭自用车或非营运车从事营业性客运
主要通过调查取证驾驶员与被保险人、乘客与驾驶员、乘客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以及标的行驶线路(常为车站、码头)来获取从事营业性客运的依据。

(6) 检验合格期限
这一点非常重要,这是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被保险人是否拥有有效行驶证的重要依据,现场查勘中一般采用现场拍照、复印的方法取证。

⑺核定载荷
查验车辆装载与核定载荷是否一致。

对于违章装载可能造成保险事故近因的案件要重点调查取证。

对于货车的倾覆案件,多数是因为违章装载造成的,这种情况要求查勘人员必须尽快到达现场,可通过对现场货物的装载情况,以及每件货物重量、运单或货单上的货物重量等方式确定。

(8) 款式、车辆外内颜色、方向盘左右形式、燃料的种类、变速器形式、倒车镜及门窗运动方式、驱动方式、冷媒的品种。

这些都是为一些冷辟车型车辆定型做准备。

2.查验标的是否有改装、加装情况
几乎所有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都规定,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改装几乎都是不合法,加装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合法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三)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

其他都是不合法。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常见的汽车改装主要表现在载货汽车上,主要有下列几种表现形式:
(1) 增加栏板高度
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中,有明确的规定:挂车及二轴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600mm,二轴自卸车、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800mm,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1500mm。

对于栏板高度超过标准的汽车,与《机动车登记证》上登记的参数进行核对,对于超过《机动车登记证》上登记数值的,可作为私自改装依据。

(2) 加大轮胎
负荷能力加大,经常超载的可能性加大,安全性能下降。

车厢变高,载物时通过性下降,造成安全性能下降。

(3) 增加钢板弹簧的片数或厚度
负荷能力加大,经常超载的可能性加大,安全性能下降。

车厢变高,载物时通过性下降,造成安全性能下降。

加大轮胎、增加钢板弹簧的片数或厚度是造成集装箱车超高的根本原因之一。

(4) 增加车厢长度
1) 单车增加车厢长度的方法
单车增加车厢长度造成车的总长加长,经常超载的可能性加大,安全性能下降;造成重心后移,制动力分配变化,安全性能下降;后悬变大,外摆值加大,通过性下降,安全性能变差。

2) 挂车增加车厢长度的方法
二、调查取证技术
应尽可能在第一现场进行初次检验工作,到达现场后,对事故尚未控制住或保险车辆及人员尚处在危险之中的,应采取积极的施救、保护措施。

如果第一现场已经清理,必须进行第二现场检验的,应注意调查了解车辆转移有关情况,尽可能还原事故现场情况。

对于第二现场情况存有疑问的,可以到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调查和事故第一现场的情况进行核实。

调查取证下列内容:
1.出险时间
出险时间的确定非常重要,它关系到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尤其接近保险期限起讫时间的案件。

必须仔细核对公安部门的证明与当事人陈述的时间是否一致,对有疑问的案件,要详细了解车辆启程或返回的时间、行驶路线、运单、伤者住院治疗时间及时去公安部门核实和向当地的群众了解情况。

2.出险地点
(1) 确定出险地点是否超出保单所列明的行驶区域。

(2) 确定出险地点是否是保单所列明的责任免除地点,如:营业性修理场所。

3.出险原因
出险原因必须是近因,近因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为保险责任则是保险事故,反之,则不是保险事故。

是保险事故,出险原因就按保险责任列明,如:碰撞、倾覆、火灾等。

一般情况下,应依据公安、消防部门的证明来认定出险原因。

4.标的车驾驶员情况
(1) 验明驾驶证的真伪方法同行驶证
(2) 查验驾驶员姓名、证号主要目的是:
1) 确定是否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
2) 确定是否是保单上约定的驾驶员,以保证准确理算。

3) 确定是否与公安部门的证明一致;
4) 通过姓名和证号查阅驾驶证的真实情况。

(3) 查验驾驶员准驾车型、主要目的,确认准驾车型与标的车车型是否相符。

(4) 调查驾驶员有无酒后或醉酒驾驶的情况
对于晚9点至次日凌晨2点这个时段的重大案件,尤其是单方肇事案件,要尽快找到驾驶员,并且做好调查笔录。

对有酒后驾驶迹象的,重点询问就餐地点和同时就餐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如果驾驶员不承认自己酒后驾驶,可通过其就餐的餐馆和同时就餐的人员进行调查。

如果调查结论为酒后驾驶,并且本次事故有公安交通警察处理。

可将调查证据复印一份交给公安交通警察,以便公安交通警察处理本次事故所用。

(5) 查验驾驶员初次领证时间的目的是在高速公路上出险的车辆的驾驶员的驾驶证是否在实习期。

(6) 查验驾驶员性别、年龄、驾龄、目的、主要是为保险公司做好各类驾驶员出险率的统计工作,为保险公司重新修订费率提供原始数据。

5.出险经过与原因
出险原因及经过的填写,原则上要求当事驾驶员自己填写,驾驶员不能填写,要求被保险人或相关当事人填写,将出险经过、原因与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的事故证明(如责任认定书)作对比,应基本一致,或主要关键内容一致,所谓主要关键内容,即与保险责任相关的内容,主要关键内容有误的,应找当事人和公安交通主管部门,重新核实不一致的原因,如果当事人填写的出险经过与原因与事实不符,原则上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公安部的证明为依据。

以汽车被盗窃案为例,出险经过与原因除正常的调查项目以外,重点调查:
(1) 被保险人有无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2) 被保险人有无将非营业标的从事出租或租赁的行为,有无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现象。

6.处理机关
为核对事故证明提供原始凭证,特别是非道路交通事故,一定要注明。

(
2)






况:



保险人与第三者,详细记录、确认车辆损失情况,这里主要填写损失部位。

损失清单,修理方式在下面单独说明。

(3) 标的车车上损失: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的案件,记录受损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发运地点、发票、运单、货单、生产厂家、厂址,对于损失较小的案件,车险现场查勘人员可直接评定损失。

对于损失较大的案件建议转给财产定损人员处理。

(4) 第三者物损分为:第三者车上物损和固定物损,车上物损的查勘与标的车上物损相同,固定物损失,损失较小的如交通设施、行道树、各级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都有赔偿标准,记录下受损物品,规格、型号、数量,对于非上述物品,损失较大的,建议转财产定损人员评定。

8.人员伤亡情况
(1) 首先:明确伤亡人员的关系哪些属于本车人员,他们的姓名、性别、年龄,他们与被保险人、驾驶员的关系、受伤人员的受伤程度。

(2) 其次:哪些人员属于对方人员,他们的姓名、性别、年龄、受伤人的受伤程度。

为医疗核损人员提供查勘核损的原始依据。

9.施救情况
对事故尚未控制或保险车辆及人员尚处在危险之中的,应采取积极的施救、保护措施。

施救费用是指当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等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进行施救,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支出的费用。

施救费用的确定要严格按照条款规定事项,并注意以下几点:
(1) 被保险人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施救保险车辆所消耗的费用及设备损失可以赔偿。

(2) 保险车辆出险后,雇用吊车和其他车辆进行抢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按当地物价部门颁布的收费标准予以负责。

(3) 在抢救过程中,因抢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如果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可酌情予以赔偿。

但在抢救时,抢救人员个人物品的丢失,不予赔偿。

(4) 抢救车辆在拖运受损保险车辆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支出,如果该抢救车辆是被保险人自己或他人义务派来抢救的,应予赔偿;如果该抢救车辆是有偿的,
则不予赔偿。

(5) 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赶赴肇事现场处理所支出的费用,不予负责。

(6) 公司只对保险车辆的救护费用负责。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涉及两车以上的,应按责分摊施救费用。

受损保险车辆与其所装货物(或其拖带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挂车)同时被施救,其救货(或救护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挂车)的费用应予剔除。

如果它们之间的施救费用分不清楚,则应按保险车辆与货物(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挂车)的实际价值进行比例分摊赔偿。

⑺保险车辆为进口车或特种车,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当地确实不能修理的,经公司同意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费,可予负责。

但护送车辆者的工资和差旅费,不予负责。

(8) 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应分别理算。

当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相加,估计已达到或超过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时,则可推定全损予以赔偿。

(9) 车辆损失险的施救费是一个单独的保险金额,但第三者责任险的施救费用不是一个单独的责任限额。

第三者责任险的施救费用与第三者损失金额相加不得超过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

(10) 施救费应根据事故责任、相对应险种的有关规定扣减相应的免赔率。

了解施救的工具,如拖车的吨位的大小、行驶里程、吊车的吨位大小、施救是否恰当,都有哪些车、物被施救,施救是有偿还是无偿,施救过程有无扩大损失,为善未施救的车物,提供合理有效的施救措施,为施救费的理算提供凭证。

10.事故现场笔录
有条件查一查是否有重复保险、是否存在道德风险。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或有疑问的案件,应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全面了解出险时的情况,尤其是应注意通过对当事人双方的询问,以证实事情的真实情况。

必要时,还要走访现场见证人或知情人,弄清真相,做出询问记录。

询问记录应注重证明询问日期和被询问人地址,并由被询问人过目签字。

11.现场物证
现场物证是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的最客观的依据,收取物证是查勘第一现场最核心的工作,多种查勘方法和手段均为收取物证服务,如散落车灯、破璃碎片,保险杠碎片,各种油料痕迹,轮胎痕迹等,做好物证的收取是确定事故时点的重要依据,同时是确定是否是保险责任的依据。

查勘结束后,检验人员按规定据实详细填写现场查勘记录,并将检验的情况与被保险人和修理人交流,必要时可以要求被保险人对于检验的初步结果进行确认。

三、现场拍照技术
1.现场拍照中的一般技术常识
现场拍照中常存在如下一些技术问题,如现场拍照取景、接片技术在现场拍照中的运用、滤色镜的使用、事故现场常见痕迹的拍照等。

(1) 现场拍照的取景
所谓取景,就是根据拍照的目的和要求,确定拍照范围、拍照重点,选择拍照角度、距离的过程。

简单地说,就是选择和确定能最充分地反映拍照目的和要求,能突出主体物的拍照。

有以下要点:
1) 拍照距离:拍照距离是指拍照立足点和被拍照的物体之间的距离。

拍照距离远则拍照范围大,但物体影像小,宜于表现大场面。

根据拍照点的距离不同,所拍图像分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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