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别核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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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别核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避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采购发票的出具单位或销售开票单位必须要与采购合同或销售合同核对一致,如不一致,应进行相应的合同变更。

第三条:采购款项应由公司账户划转发票出具单位账户,销售款项应由开票单位账户划转至公司账户,做到发票和资金的一致性。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款项和开具发票。

第四条:当货物流与发票、资金不一致时,需要有证据证明其合理性,例如委托书。

第五条:采购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原则上不进行现金支付。小金额,特殊情况下支付现金需要获得该公司开具的加盖印章收款收据。

第六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业务原则上不收取现金,特殊情况下取得现金,需要向合同方和受票单位开具收款收据,并由交款人亲笔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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