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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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贵阳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贵阳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正文:---------------------------------------------------------------------------------------------------------------------------------------------------- 贵阳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0年4月2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维护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是指房屋的室内顶棚、地面、墙面、柱面、非承重分隔体、楼地面粉刷、各种材料装饰面、门窗及附属工程、卫生、设备、给水、排水设备、动力、照明电源的设计施工以及室外的外墙粉刷、外部装饰材料贴面等工程建筑活动。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应保证工程质量,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优化环境,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房管、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装饰装修实行归口统一管理。

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其管理权限,负责该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

资质等级证书按隶属关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核准发证。

第七条申请建筑装饰装修资质等级初审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通知单;(二)具有合法资格的验资部门出具的企业资本金审验报告证明;(三)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四)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经营负责人和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经济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建筑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修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建筑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装修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有文物保护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筑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工厂化装饰装修。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房产管理、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并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建筑装饰装修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建筑装饰装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办法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办法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办法一、背景为明确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权限,加强对装饰装修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办法适用于小区内的所有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公共设施的装修和装饰项目。

三、安全要求1.为确保小区装饰装修安全,装修工程必须遵守以下安全要求:(1)遵守国家有关建筑标准,不得采用脆弱材料进行装修;(2)装修使用材料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不含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化学物质;(3)装修过程应采取措施,保持场地清洁卫生,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粉尘等对他人的影响降至最低;(4)拆除装饰材料时,应注意安全,避免对建筑结构和装修设备造成损害;(5)装修期间不得改变建筑物外观或干扰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装修过程中,如发生建筑受损、事故等情况,责任由装修单位承担,小区物业有权要求装修单位及责任人赔偿损失。

四、管理措施1.装饰装修前必须向物业提交装修申请,包括装修时间、材料、面积等相关信息。

物业管理人员在审查申请后,将发放装修许可证。

2.装修单位及责任人必须在设立在场指挥部,并严格按照装修许可证上规定的时间及内容完成工程。

场指挥部应当明确施工计划、施工队伍、作业方式、材料储存和清运方案等,并设置施工安全、质量保障和环境保护等必要的标志和设施。

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行闯入他人的住宅或公共设施进行装饰装修。

若需要侵入其他业主的住宅或公共部位进行装修,则需向相关业主进行申请,并明确申请的目的和具体措施,并经业主同意后方可进行。

4.装饰装修期间,装修单位及责任人应每天进行现场巡查,确保施工过程中不给其他业主带来影响。

如有其他业主投诉,装修方需立即协商解决,不能给其他业主造成不良影响。

五、违规处罚1.装修单位及责任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将面临以下违规处罚:(1)责令停工整改,直至符合规定;(2)由物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收取相应的违规管理费用;(3)涉及安全问题的,将移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和规范建筑装饰装修行为,维护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环境质量,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物的装饰装修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应遵循“安全、节材、节能、绿色”的原则,推行绿色、环保、低碳、健康的装修方式。

第四条所有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和监管。

第二章装修设计第五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法规、建设标准及相关规范;(二)结构设计符合建筑物的结构安全要求;(三)施工工艺满足建筑物的使用和功能要求;(四)设备布置合理,符合节能、环保、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装修方案:包括平面布局、空间设计、装修材料选用等内容;(二)施工图纸: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节点图、电气图等;(三)材料清单:详细列明所使用的装修材料、品牌、规格、工艺要求等。

第七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八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二)施工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三)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四)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防护,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工地的整体安全;(五)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环境保护,防止粉尘、噪音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六)施工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材料验收和工程质量检测。

第九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采用环保、低碳、节能的装修材料和工艺;(二)优先采用预制装修构件,减少现场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三)优先采用标准化、模块化的施工方式,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

第十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装修材料,不得采用不合法的施工方法。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一条建筑装饰装修应遵循以下环境保护原则:(一)装修材料应满足国家环境标准,不得使用有害物质;(二)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减少粉尘、噪音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三)装修材料的运输、使用、存放等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规;(四)装修垃圾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清理和处理。

2023年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2023年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2023年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提高建筑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建筑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设计、施工、监督及管理,包括住宅、商业、公共建筑等各类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应遵循公益、安全、环保、节能的原则,注重美观、实用、经济、科技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对建筑装饰装修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工程。

第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完善施工图纸,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章设计与施工管理第七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负责,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并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九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十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必须采用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材料,并严禁使用劣质材料。

第三章监测与检验第十一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检测与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对于发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日常维护与管理第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维护与管理,保持建筑装饰装修的完好状态。

第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质量的监督,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修复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六条如果建筑装饰装修因设计施工问题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监管和管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修装饰⾏业的管理,促进建筑装修装饰⾏业的发展,保证建筑装修装饰⼯程质量,确保公共安全及装修装饰⼈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11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在我省⾏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程以及建设、开发、设计、施⼯和中介服务等单位,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条本细则所称公共建筑,是指供⼈们进⾏公共活动的建筑(如:写字楼、商场、政府机关、医疗机构、学校、机场、⽕车站、从事⼯业⽣产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装饰等)。

本细则所称住宅,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的建筑(如:别墅、公寓、职⼯家属宿舍等)。

第三条省、市、县(县级市、区)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政区域内的装修装饰⾏业监督管理⼯作,其所属的装修装饰⾏业管理机构负责装修装饰⾏业监督管理的⽇常⼯作及对装修装饰⾏业协会的指导⼯作。

由国家或省为主投资的省直管建筑装修装饰⼯程项⽬,由省级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它装修装饰⼯程项⽬由其所在地建设⾏政主管部门相关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章资质管理第四条建筑装修装饰⼯程设计甲级、设计施⼯⼀体化⼀级资质,应当由省建设⾏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级、⼆级、⼯程设计⼄级、丙级、设计施⼯⼀体化⼆级、三级资质,应当向注册所在地建设⾏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报省建设⾏政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许可,由市建设⾏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等发⽣变更的,应当在⼯商部门办理变更⼿续后30⽇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续。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前,申请办理资质延期⼿续。

各级建筑装修装饰资质许可机关应该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定期或不定期核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财务报表、⼈员资料及业绩资料等与资质标准相关的资料。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8修订)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8修订)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8修订)(2009年1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有文物保护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筑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工厂化装饰装修。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房产管理、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建立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建筑装饰装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承包人须知:第一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条承接装饰装修工程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公司资质证书复印件;(二)项目班子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项目经理和其它管理人员提供其相关证件,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作的,提供特种工合格证明文件,所提供文件必须在有效期内。

(三)承包单位应为工作人员办理保险。

第二条开工申报与监督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竣工验收与保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承包方在施工前需缴纳2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用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此规定和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罚款的支付。

国家建设部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完整版

国家建设部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完整版

国家建设部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2023年建筑装修管理规定

2023年建筑装修管理规定

2023年建筑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修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及质量监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装修活动。

第三条建筑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筑装修活动应当注重绿色环保,推广使用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装修市场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

第六条定义:1. 建筑装修活动是指对建筑进行室内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等工程施工和管理活动。

2. 建筑装修设计是指根据建筑使用要求,进行室内装饰设计、设备布置等工作。

第二章建筑装修业务管理第七条建筑装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装修业务。

第八条建筑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保障施工质量。

第九条建筑装修企业应当依法签订建筑装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建筑装修企业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证施工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建筑装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施工,不得使用假冒伪劣材料。

第十二条建筑装修企业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和社会保险,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建筑装修企业应当及时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对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第三章建筑装修设计管理第十四条建筑装修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设计工作。

第十五条建筑装修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用户需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设计,保证设计合理、安全。

第十六条建筑装修设计单位应当注重绿色环保,推广使用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

第十七条建筑装修设计单位应当确保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建筑装修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用户信息和商业机密。

第十九条建筑装修设计单位应当加强与建筑装修企业的沟通和配合,确保设计方案的实施。

第四章建筑装修监管第二十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装修市场的监管,开展定期检查和抽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_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_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是指在建筑工程装饰施工过程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施全程监管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下面是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一些规定。

一、合理规划设计在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应根据不同建筑的功能和使用要求,合理规划设计装修方案。

装修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环保和安全规定,遵循节能环保的原则,尽量避免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材料。

二、合法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有相关的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装饰装修施工资质。

施工单位要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环境保护在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措施减少噪音、粉尘和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周边环境,避免对周边居民和单位造成影响。

并要严格按照环保法规和标准进行排放和处理。

四、安全管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施工现场要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工人必须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品。

五、质量管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施工单位要组织专门的质量检查,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把关,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六、文明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要推行文明施工,定期进行工地清理和垃圾处理。

施工现场要做好安全警示标识和通道设置,保证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工人要遵守工地秩序,文明施工,不得乱扔垃圾和碍事。

七、相关管理机构监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要接受相关管理机构的监管,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监管机构可以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抽查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总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健康,促进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健康发展。

各相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3篇)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3篇)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保障施工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与环境保护要求,遵守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美观大方。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按照工程的性质和规模划分为一般工程和特殊工程两类,并进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质和执业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第六条建筑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

第七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行业的有关规范进行,禁止违法违规施工。

第八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理应按照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

第九条对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验收,应按照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质量保证,并提供质量保修期。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十一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须进行审查、备案或报建手续。

第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方案应考虑工程的功能需求、安全性、经济性、耐久性、舒适性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充分利用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

第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应编制详细的设计文件,包括图纸、计算书、技术规范等,并加盖设计单位的专用章。

第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按照有关地方政府的规定,完成相应的审查、备案或报建手续。

第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人才队伍,负责整个设计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六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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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
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

第十三条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政府投资的工程;
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
第十七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十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

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

第二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
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验收的;
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宇航局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工作人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九条因装饰装修原有房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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