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号:《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昌平新城滨河森林公园拆迁工作方案
昌平新城滨河森林公园拆迁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升全区环境整体形象,切实做好昌平新城滨河森林公园拆迁工作,确保昌平新城滨河森林公园项目顺利实施,按照区委、区政府《昌平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落实区委三届七次全会和区人大三届四次会议精神,以实现《昌平新城规划(2005-2020)》,提升城市品位、优化城市形象、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结合集中整治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环境卫生的工作要求,坚持统一规划、连片拆除、整体改造原则,尊重实际,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核量拆迁,推动昌平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在较高的起点上顺利建设。
二、昌平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基本情况及拆迁范围昌平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北起东沙河十三陵水库溢洪道,南至南北沙河入沙河水库口,建设用地约736公顷,自北向南连接昌平新城两大组团:昌平组团和沙河组团。
公园拆迁范围涉及6镇20村,分别是:十三陵镇、城北街道办事处、城南街道办事处、南邵镇、马池口镇、沙河镇共6镇;朝凤庵村、松园村、化庄村、营坊村、景文屯村、姜屯村、白浮村、西沙屯村、满井东村、满井西村、路庄村、西二村等20村。
依照《关于拟定昌平新城滨河森林公园规划设计范围情况的函》(规昌函[2009]107号)实际拆迁范围确定如下:十三陵水库溢洪道至京通铁路段,即:北至十三陵水库溢洪道东、西上口线及北京志邦高尔夫练习场南侧道路,南至规划昌平东扩北环路,西至现状各单位用地西边界及河道防护绿带西边界,东至河道防护绿带东边界;京通铁路至京密引水渠段,即:北至规划昌平东扩北环路,南至京密引水渠北路,西至规划滨河路东红线及规划龙水路东红线,东至南丰路及规划昌平新城东区景文屯西路;京密引水渠至北六环路段,即:北至京密引水渠北路,南至六环路,西至森林公园规划河道蓝线西侧70米,东至再生水厂用地西边界及森林公园规划河道蓝线东侧70米;北六环路至北沙河段,即:北至六环路,南至展思门路,西至河道防护绿带西边界、规划滨河路西红线及八达岭高速路东辅路,东至规划北沙河西四路及规划北沙河西三路。
133号:《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岐山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森林、林木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市级公益林。
国家公益林的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市级公益林的范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商品林的范围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市林业发展总体规划认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条例》办理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防治检疫性森林病虫害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因工程建设需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应当符合《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提交工程建设批准文件、林地现状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补偿协议、绿化方案等资料。
因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规划选址应当符合林业总体规划。
有关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林木。
第七条因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在非规划林地新造的用材林,林木所有者申请采伐利用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采伐手续。
因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在耕地上种植的经济林,林木所有者可以自主采伐、移植。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2.03.05•【字号】京绿资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绿资发〔2012〕5号)各有关区、县园林绿化局:为保证我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和林地“一张图”成果数据质量,统一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我局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印发<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办法>的通知》(资地函〔2012〕2号)研究制订了《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要求,我局将按照《实施办法》开展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工作。
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精干技术人员,集中时间和精力,认真开展自查自检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检查任务,自检情况请于3月15日前报告我局,我局将于3月中旬后开展市级验收检查工作。
验收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附件: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和全国林地“一张图”成果数据质量,统一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采取区(县)自检、市级验收检查、国家验收检查的组织方式,实行分级检查、分批验收。
(一)区(县)自检工作由区(县)园林绿化局组织,负责所在区(县)林地落界成果质量检查,编写区(县)自检报告,向市园林绿化局提出本区(县)林地落界成果验收申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园林绿化局、市有林单位:为巩固平原生态林建设成果,培育健康、稳定、安全、高效、多功能的森林生态系统,推动园林绿化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京绿造发〔2014〕7号)修订,形成《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1年4月21日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平原生态林建设成果,培育健康、稳定、安全、高效、多功能的森林生态系统,推动园林绿化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级财政养护补助资金范畴内的平原生态林,包括百万亩造林绿化工程营造的生态林、一道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生态林、"五河十路"绿色通道生态林及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的退耕还林、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验收合格的生态林。
第三条平原生态林林木养护经营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原则,确保林地绿地属性,坚决禁止民宿餐饮、私搭乱建、私圈乱占、私栽乱种、乱砍滥伐、取土堆物等侵害森林资源的行为,在不影响森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依法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活动。
第四条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应当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实行区域资金统筹、差异化管理、分类分级精准化养护,突出重点、定向培育。
通过森林抚育、林分改造、采伐更新、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生物多样性和园林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促进森林生态效益持久发挥、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5号8月20日)为实施《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具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针对林政工作的实施需要,特作以下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林木资源的保护管理,必须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细则》、《条例》和本规定。
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防火组织,负责护林防火工作。
一级防火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基层护林防火组织,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制。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相关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划定联防区域,负责联防区域的护林防火工作。
三、一级防火区内每千亩林地,营林单位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护林员;在重点防火期内,应根据实际需要,增配临时护林员。
平原地区的防护林,经济林,均按二级防火区管护。
防火区内,禁止在林间、树下堆放秸秆和柴草。
四、各区、县和营林单位的年林木采伐限额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本市年林木采伐限额指标核定下达,各区、县和营林单位应严格控制,不得突破。
本市每年林木采伐期为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在非采伐期,除特殊情况经市、区、县林业局批准者外,不办理采伐审批手续。
林木材积计算方法,按照市林业局印发的《北京市一元立木材积表》计算。
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均应计入年采伐量。
农民砍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林,采伐自有的经区、县林业局确认的薪炭林,以及因自然灾害(火灾、病虫害)和林木自然枯损所导致的林木资源损失,不计入年采伐量。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07.06.25•【字号】京绿保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绿保发[2007] 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局根据《古树名木评价标准》确认公布。
市园林绿化局应定期组织古树名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对古树名木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对行政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卫星定位,制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标挂统一标识,并将上述事项完成情况报市园林绿化局备案。
第四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提倡认养古树名木。
第五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认养古树名木和管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古树名木应以树冠垂直投影之外三米为界划定保护范围。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保护范围和空间不足的,应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予以调整完善。
第七条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管理。
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的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向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制定治理复壮方案,报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并在其指导下实施。
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
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切实保护、培育、利用好森林资源,实施生态强场战略,创建平安林场,建设生态XX,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XX省林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实保护好现有XX森林资源,有效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结合林场实际,特制定《XX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XX林场从事森林资源管理、监督、执法工作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护内容第三条森林资源,包括林木、林地以及林区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林木,包括天然林、人工林、灌木林以及散生树木。
林业用地,包括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林中空地、林区沼泽地、苗圃用地、XX规划的宜林地、林业设施用地。
野生植物资源指各种野生木本、藤本和草本植物。
野生动物资源指各种野生鸟类、兽类等。
第四条森林资源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动态,对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实行监督、管理,提高森林质量,促进森林资源增长,严格监督与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多种效益。
第三章管护机构第五条XX林场负责管理全场的森林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场领导f责任办公室f营林区一片区责任人),上级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XX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由XX主要负责,分管副XX 具体负责;资源保护办、重点公益林办主要抓,各营林区(组)具体抓;片区管护人员及护林员现场抓。
分工协作,责任到人。
第四章管护范围第七条XX林场负责管理辖区XX万亩国有林的森林资源,分XX、XXXX和XX四个营林区,辖区分布于XX、XX、XX和XX两乡两镇四个行政区。
第八条管护范围分特种管护区、重点管护区和一般管护区。
XX松采种基地、江东片、华山松工程造林地、南大桥片、杨村XXX 亩核桃基地及XX天坪片为特种管护区,四个营林区的XX重点公益林、XX商品林区为重点管护区,除特种、重点管护区以外都属于一般管护区。
北京市农村林木病虫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88]27号
北京市农村林木病虫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农村林木病虫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988年3月16日京政发〔1988〕27号文件批准)第一条为保护林木资源,防治林木病虫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农村的林木、苗木和花木(以下统称林木)的病虫害防治,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林业局主管全市农村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区林业局负责本地区的农村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
市、区、县林业保护站负责农村林木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乡、镇林业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本乡、镇林木病虫害防治的技术服务,其职责是:(一)定期调查并及时向区、县林业保护站报告林木病虫害的发生和为害情况;(二)宣传普及林木病虫害的防治、农药安全使用的知识和技术。
(三)组织指导开展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四)检查林木病虫害防治效果;推广防治林木病虫害的技术,乡、镇林业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实行有偿技术服务。
第五条铁路、公路、水利部门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等营林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市、区、县林业局的要求,设立林木病虫害预测预报点。
凡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林木发生病虫害,或不论面积大小发现本市从未发生过的林木病虫害,林木病虫害预测预报点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区、县的林业保护站。
第六条铁路、公路、水利部门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其林木病虫害防治,由本部门、本单位负责。
属于几个部门或单位共同营造的林木,应当以合同的形式规定各方防治林木病虫害的责任。
北京市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北京市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正文:---------------------------------------------------------------------------------------------------------------------------------------------------- 北京市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1989年10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林木、林地火灾(以下简称林木火灾),保护林木资源,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农村林木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必须全面执行《条例》、《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条例》和本办法。
本市的林地划分为三级防火区,划分标准执行《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护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有林地区的各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有林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护林防火指挥所,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责,负责护林防火工作。
市、区、县林业局作为同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护林防火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有林地区的国营农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工矿企业、部队和水利、公路、铁路、供电部门所属单位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义务植树责任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基层护林防火组织,划定责任区,在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乡、镇护林防火指挥部(所)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责任区内的护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行政区域交界的有林地区,相关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的单位,应当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责任,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护林防火工作。
有林地区驻有部队的,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
第七条有林地区的基层组织和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配备护林员,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任并发给《护林员证》。
海淀区生态林地分级养护管理办法
附件2苏家坨镇生态林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生态林养护工作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养护、农民就业”的工作原则,坚持以“建管匹配、养护分级、属地管理、严格保护”的指导思想,坚持“统一组织管理、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检查考核”的工作方式,做好生态林地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管理形式第二条苏家坨镇生态林管护分中心(镇林业站)负责全镇生态林地养护考核评比工作,通过建立第三方专业监理制度对全镇生态林地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对各村的生态林养护管理工作实施每月考核制度,针对每月养护工作进行百分制考核,并且汇总全年成绩实施综合打分。
第三条以属地养护管理为原则,按照政策要求各村委会自行成立专门养护机构负责本单位辖区内生态林地养护管理工作,各村委会日常养护工作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生态林进行养护管理,落实自查自检。
同时配合第三方监理机构开展工作,接受镇林业站监督管理。
第四条镇林业站与各村委会签订生态林养护管理责任书。
各村委会自行成立养护专业队,各村委会党支部书记为第一养护责任人,全面负责本村辖区内生态林养护管理工作。
各村委会明确职责,将养护责任分解到具体养护专业队、每个地段、每一位养护人员。
严格执行《苏家坨镇生态林养护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各村委会所用养护人员需实名制管理,各村委会必须为养护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向镇林业站备案所用养护人员信息,同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林地管理和保护第五条苏家坨镇生态林地以小班为单位进行管理,各村委会明确本村域内生态林养护范围。
第六条林地养护范围内应无违章建筑,无废弃的线杆、构筑物等设施,无违法广告、牌示,无违章停车、无圈栏、搭棚、设摊、堆物堆料、种植其他农作物等侵占毁坏林地现象。
如遇到侵占毁坏林地现象各村委会应第一时间制止并整改恢复林地。
若整改未到位、验收不合格则将暂停拨付或核减该村委会相应政策资金。
第七条林木养护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补植补种、抹芽除孽、修枝整形、松土除草、浇水施肥、间株定株、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林木资源保护、林木抚育间伐和涂白等。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21•【文号】林天发[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12〕33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工作的管理,切实把森林管护工作落到实处,提高森林资源管护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新的形势要求,结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工作实际,我局修订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分解森林管护指标,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北京市区(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大纲
北京市区(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大纲(2011-2020年)二〇一〇年十一月目录一、总则 (1)1.1规划范围 (1)1.2规划期限 (1)1.3规划深度 (1)1.4指导思想 (1)1.5编制原则 (2)1.6编制依据 (2)二、规划任务 (3)2.1确定林地规模 (3)2.2落实林地布局和林地边界 (5)2.3确定目标和调控指标,安排保护利用进程 (5)2.4确定林地保护等级和保护措施 (6)2.5明确林地利用措施 (7)2.6统筹区域管理,制定规划林地管理政策和措施 (8)三规划编制程序 (8)3.1前期工作准备 (8)3.2收集资料 (8)3.3落实规划基数 (8)3.4形成初步规划文本 (9)3.5规划论证协调 (9)3.6成果报批 (9)四规划成果 (9)4.1规划文本 (9)4.2规划附表 (9)4.3规划图件 (10)五规划文本提纲 (10)一、总则1.1 规划范围规划范围指区(县)级人民政府已经确认或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辅助林业生产用地和未来发展林业的土地。
林地面积包含《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2007)确定的林地、部分园地、部分建设用地、部分未利用地。
1.2 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以2010年为规划基准年,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
1.3 规划深度将林地面积和主要规划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将分类、分级结果落实到小班,林地保护利用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1.4 指导思想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大力实施“生态园林、科技园林、人文园林”发展战略,构建高标准生态体系、高水平安全体系、高效益产业体系、高品位文化体系和高效率服务体系,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对林地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开发进行时间上和空间上的总体规划,制订林地保护利用的具体目标,明确林地保护利用方向,合理布局,分类经营,分区施策、科学管理,维护林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打造良好环境条件。
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已经2011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应当遵守《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安全避险知识,提高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
每年11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担森林防火工作。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防火有关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及其林缘外侧一定范围内划分为三级防火区:一级防火区是指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特种用途林地和千亩以上的有林地;二级防火区是指一级防火区以外的成片有林地;三级防火区是指护路林、护岸林、宜林地和农田林网。
防火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设置醒目的标识。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政策与法规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政策与法规自然资源部作为中国政府在自然资源领域的主管部门,承担着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的责任。
在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方面,自然资源部设立了一系列政策与法规,以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保护。
本文将对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了解的一些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政策与法规进行梳理和介绍。
一、森林资源管理政策1. 森林保护政策自然资源部通过制定和推行森林保护政策,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其中,重点政策包括:1.1 国家森林资源保护纲要该纲要以森林保护为中心,旨在构建生态文明,促进可持续发展。
纲要明确了加强森林保护、激励林业经营者保护森林资源、强化森林防火管理等方面的目标和措施。
1.2 森林防护体系建设政策为了防止森林资源遭受病虫害的侵害,自然资源部制定了森林防护体系建设政策。
该政策鼓励建立完善的森林防护网络,实施灾后恢复工作,提高森林资源的连续利用能力。
1.3 森林生态补偿政策为了激励广大农民和林业经营者积极参与森林资源保护工作,自然资源部推行了森林生态补偿政策。
该政策通过给予经济补偿和优惠政策,鼓励各方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2. 森林资源利用政策自然资源部也关注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相关政策包括:2.1 森林培育和经营政策该政策旨在加强森林培育、经营和更新,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益。
自然资源部鼓励推行科学管理,采取合理的林木更新措施,保护和充分利用森林资源。
2.2 资源林长制政策资源林长制是自然资源部倡导的一种区域森林管理模式。
该政策要求各地建立资源林长制度,通过明确责任和目标,推动森林资源的保护和规范利用。
二、森林资源管理法规除了政策外,自然资源部还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来管理森林资源。
这些法规为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1. 森林法《森林法》是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进行规定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明确了森林保护和利用的原则和要求。
2. 森林资源管理条例《森林资源管理条例》是对《森林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林木、青苗、农业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林木、青苗、农业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2.05
•【字号】密政发〔2016〕12号
•【施行日期】2016.0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林木、青苗、农业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
密政发〔2016〕1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林木、青苗、农业设施补偿标准》已经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补偿标准表
2.《北京市绿化造林、育苗适宜栽植密度表》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16年2月5日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林木、青苗、农业设施补偿标准
为保障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拆迁补偿工作顺利进行,规范评估行为,依法确定各类林木、青苗、农业设施等评估价,根据《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3号令)、《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京建发〔2012〕53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关于遏止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树木苗木行为意见〉》(京政办发〔2007〕20号文件)规定,结合密云区实际,特制定本补偿标准。
本标准未列入项目,估价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场价格结合实物具体情况进行评估作价。
具体情况详见附表。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9.16•【字号】•【施行日期】1999.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99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巩固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
城市绿化和管理依照《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乡、镇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受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森林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林业基金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六条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森林和林木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经济林、用材林和薪炭林。
生态公益林范围的划定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本市国家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人民政府对营造商品林给予扶持。
第七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森林资源检查,掌握森林资源消长情况,建立森林资源档案。
第八条本市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有林场、铁路、公路、水利、矿务、园林等有林单位应当建立护林组织,划定护林责任区,订立护林公约,配备护林员。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森林资源,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十一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
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二〇一二年六月目录前言............................................................ - 1 -第一章规划背景 (1)一、基本概况 (1)(一)自然概况 (1)(二)社会经济条件 (2)二、林地资源现状 (3)三、林地保护利用情况 (5)四、规划必要性与紧迫性 (8)(一)坚持科学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客观要求 (8)(二)应对气候变化,促进固碳减排的战略要求 (8)(三)建设世界城市,提升环境品质的紧迫要求 (8)(四)优化主体功能,保障生态安全的发展要求 (9)(五)发展绿色经济,推进城乡统筹的现实要求 (9)第二章总体思路 (10)一、指导思想 (10)二、基本原则 (10)三、规划依据 (11)四、规划目标 (12)五、主要任务 (14)第三章全面保护林地 (16)一、严格用途管制,限制林地逆转 (16)二、实行分级管理,规范林地保护 (17)(一)Ⅰ级保护林地 (17)(二)Ⅱ级保护林地 (18)(三)Ⅲ级保护林地 (19)(四)Ⅳ级保护林地 (19)三、加强森林保护,巩固绿化成果 (20)四、引导节约用地,减少征占林地 (22)五、积极补充林地,维持动态平衡 (23)第四章合理利用林地 (25)一、优化结构 (25)二、保障重点 (26)三、科学经营 (27)四、持续利用 (28)第五章统筹区域管理 (30)一、优化区域布局 (30)(一)林地功能分区 (30)(二)调整和优化林地利用空间布局 (31)二、实行差别管理 (36)(一)主体功能分区 (36)(二)区域差别管理 (37)三、加强宏观调控 (39)第六章实施保障 (40)一、完善规划体系 (40)二、健全管理制度 (41)三、强化政策支撑 (42)四、加强基础建设 (43)附件 (44)前言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是野生动植物栖息繁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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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岐山
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森林、林木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市级公益林。
国家公益林的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市级公益林的范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商品林的范围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市林业发展总体规划认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条例》办理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