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士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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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方便客户理解,本提单条款翻译成以上中文文本,如中英文文本
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以英文文本为准。
运输条款与条件
多式联运提单
1.定义
2.承运人费率表
3.保证
4.分转包
5.承运人责任:港到港装运
6.承运人责任——多式联运
7.赔偿和责任规定限制
8.概要
9.损失通知,诉讼时效
10.条款与条件的应用
11.经托运人装载箱的集装箱
12.易腐货物
13.货物检查
14.货物描述
15.货方责任
16.运费、开支和费用
17.留置权
18.自由装载、舱面货和牲畜
19.运输方式和路线
20.影响履约事件
21.危险货物
22.通知和交货
23.互有责任碰撞条款
24.共同海损和救助
25.合同变更
26.适用法律和管辖权
1.定义
“运输”(Carri age) 指承运人针对货物所承担的全部或部分运输、装卸、储存、仓储、搬运及任何和所有其它服务。
“承运人”(Carrier) 指以马士基航运公司(50 Esplanaden, DK-1098, Copenhagen K,
Denmark) 名义进行交易的A.P. 穆勒- 马士基A/S。
“集装箱”(Container) 包括任何集装箱(包括开顶式集装箱)、框架箱、平板箱、拖车、可运载贮罐、货盘或用来拼装货物的任何其他类似物品和任何连通装备。
“运费”(Freight) 包括所有依照适用费率表和本提单应支付给承运人的费用。
“货物” (Goods) 指托运人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货物和任何包装,包括非承运人或其代理提供的集装箱。
“海牙规则”(Hague Rules) 指1924 年8 月25 日于布鲁塞尔签署的“统一与提单有关的若
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之各条款,包括根据1968 年2 月23 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协议所作的修正案(仅当该修正案强制性地适用于本提单时才有效)。(本条款明确规定,本提单中任何内容均不能解释为在合同中适用根据上述协议修改的该规则)。
“持有人”(Holder) 指已向其转让或授予本提单项下诉讼权和/或责任的当前提单持有人。
“马士基航运公司”(Maersk Line) 承运人的贸易名称。
“货方”(Merchant) 包括托运人、持有人、收货人、提货人、任何拥有或有资格拥有货物或本提单的人及其代理人。
“多式联运”(Multimodal Transport) 指背面相关位置标明收货地和/或交货地的运输方式。“远洋运输”(Ocean Transport) 同“港到港装运”。
“人”(Person) 包括个人、公司或其他法人实体。
“港到港装运”(Port-to-Port Shipment) 即非多式联运的运输方式。
“分包人”(Subcontractor) 包括船东、租船人和船舶营运人(非承运人)、装卸工、码头和拼箱经营人、公路和铁路运输运营商、仓储人员、承运人为执行运输所雇用的任何独立承包商、或为运输提供服务或设备的供应商,以及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分包人、雇佣人员和代理(不管其是否与承运人存在直接契约关系)。
“条款与条件”(Terms and Conditions) 指所有相关条款、权利、抗辩、规定、条件、例外、限制和特权。
“US COGSA”指1936 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船舶”(Vessel) 指本提单项下用于运输的任何水运工具,可能是支线船舶也可能是远洋船舶。
2.承运人费率表
本文纳入了承运人适用费率表的条款和条件。该条款重点述及免费堆存时间、集装箱和运输工具滞期费或滞留费。适用费率表相关规定副本可向承运人索取。如提单与适用费率表不一致,应以提单为准。
3. 保证
货方保证其在同意本文条款与条件后有权代表货物和提单拥有人或其授权拥有人签约。
4. 分包
4.1承运人有权根据任何条款分包全部或部分运输。
4.2据此明确同意:
(a)分包人、代理或雇佣人员在处理货物或货运或与之相关的过程中,由于任何行为、疏忽或过失直接或间接引起或导致货方任何类型的损失、损坏或延迟,分包人、代理或雇佣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b)
(i)对承运人的任何雇佣人员、代理、分包人或其拥有、租用的任何船舶就货物或货运提出或试图提出赔偿或指控时,无论这种赔偿或指控是否由上述各方的疏忽而引起,货方应保证上述各方免于这种赔偿或指控,无论其是否由合同、托管、侵权或其他问题而引起。分包人、代理或雇员还有权针对货方执行上述规定;
(ii)即使此种赔偿或指控不可避免,货方亦应使承运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后果。
(c)在不影响本条款上述规定的一般性原则情况下,此处涉及的所有免除、限制、条件和特权(海牙规则Art III rule 8 规定除外),以及适用于承运人的无论何种性质的所有权利、免责、抗辩和豁免,或承运人依此有权享有的权利,包括执行此处提及的任何管辖权条款(第26 条)的权
利,均适用于所有此类分包人、代理或雇佣人员,其亦有权就货方执行该项条款。
4.3 4.2(c) 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货方在此处作出的保证,这些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对租用运输船舶舱位的其他人所提出的任何性质的索赔或指控。
4.4货方进一步保证,除本提单条款和条件规定人员外,其他人不会就货物或货运对承运人提出或试图提出任何索赔或指控,无论这种赔偿是否因承运人一方的疏忽而引起,即使此种赔偿或指控不可避免,货方亦应使承运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后果。
5. 承运人责任:港到港装运
5.1如果是港到港运输,则承运人对货物在装运港至卸货港期间发生的损失或损坏所负的责任,应依照规定《海牙规则》对此提单强制适用的任何国内法(如果是以美国为装货港或卸货港的装运,则按据US COGSA )或在其它情况下按《海牙规则》第1-8 条而确定。
5.2承运人对装载前或卸载后因任何原因对实际占有或推定占有的任何货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坏不负责任。虽有上述规定,任何适用的强制性法律作出相反规定的,即使损失或损坏不是在海上发生,在此附加性强制责任期内,承运人仍可享有条款5.1 中引用的《海牙规则》的每一权利、抗辩权、限制权和特权。
5.3如US COGSA 适用,则无论在装运港货物装船之前或在卸货港交付至内陆承运商之前,以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为目的地或出发地的运输途中均应遵遁该法案之规定。如果货方要求承运人在美国联系内陆承运人进行内陆运输,且该内陆承运人自行同意承担此项任务,则承运人应仅以货方代理之身份联系此内陆运输,并且承运人不对该内陆运输或内陆承运人的行为或疏忽承担任何责任。
5.4如货方要求承运人按下列情况交货:
(a)在卸货港之外的港口;或
(b)在交货地而不是卸货港,且承运人自行决定同意此要求,此进一步运输应在本提单条款与条件将适用于此运输(如同在本提单背面已把货方同意的最终目的地载为卸货港或交货地)的基础上进行。
6.承运人责任- 多式联运
如果是多式联运,承运人承诺履行和/或以其自身名义确保履行从收货地或装运港(以实际适用情况为准)到卸货港或交货地(以实际适用情况为准)的运输。承运人不承担适用范围之前或之后发生的货物损失或损坏的责任,承运人应仅按下列规定的范围对运输中发生的损失或损坏负责:
6.1当无法知道货物损失或损坏在哪一运输阶段发生。
(a)如果此损失或损坏是由以下原因引起的,承运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i)货方或其代理(而不是承运人及其雇佣人员、代理或分包人)的行为或不作为,
(ii)遵循任何权利人士的指示。
(iii)包装或标记不足或有缺陷,
(iv)由货方或其代理对货物进行搬运、装货、装载或卸货,
(v)货物固有缺陷,
(vi)任何原因引起的部分或全体性罢工、闭厂、停工或劳工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