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重大违法行为认定标准_司技文201915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大违
JUNE 2021法行为
认定标
准
整理人尼克
知识改变命运
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司技文[2019]15号
关于转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
(试行)的公告
公司各项目监理机构:
现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9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违
规行为认定标准>(试行)的公告》”转发给你们,各项目监理
机构务必认真组织学习,结合项目实际,严格按照认定标准贯彻
执行。
附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9号
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质量安全部
二○一九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认定标准
抄报(送):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职能部门、监理管理部。
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质安部 2019年7月5日印发
(共印40份)
附件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试行)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9号
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追究各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及《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质〔2018〕162号),我厅编制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试行),现予公告,请各地认真执行。
附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试行)
2019年6月2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试行)
注: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
下简称《通知》;
3.《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质〔2018〕
附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备注:
1、同时符合同一违法行为的两个以上具体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标准的,择重予以认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情节”:
(1)经责令改正但是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属于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除外);(2)违法行为持续或者继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被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实施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节。
3、属于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适用其对应的裁量标准的下限处罚;如其对应的裁量标准为定额罚款的,则按该定额减少1万元处罚(该定额为法定下限的除外)。
4、属于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适用其对应的裁量标准降低一档的下限处罚;如其对应的裁量标准下限为法定下限,则按该下限减少1万元处罚,如该法定下限为1万元的,则按5000元处罚。
5、本标准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6、本标准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于2011年1月21日以粤环〔2011〕7号文发布)中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条款的相关规定,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1.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为合理确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规划布局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认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布局企业认定工作。
3.规划布局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章申报条件
4.规划布局企业须同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5.规划布局企业须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等国家规划部署,在全国软件和集成电路
行业中具有相对比较优势。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进行申报:
(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五位;
(三)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超过(含)500万美元,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含)50%。
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进行申报:
(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三位。
8.认定主管部门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必要调整。
第三章申报材料
9.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