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讲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中国法制史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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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十一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ppt.Conver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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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清代法律制度(上)第一节清代立法概况第二节清代的行政法律第三节清代的刑事法律第四节清代的民事经济法律第五节清代的司法制度一、清入关以前的法制概况满族社会内部主要是依靠世代相传的民族习惯法来调节各种社会关系。

留传多年的传统习俗,也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皇太极统治期间,以成文的形式公布的法令开始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

《离主条例》六条。

入关以前,其法律制度的发展,在不断借鉴汉族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呈越来越快的发展趋势在17世纪前40年里,满族社会的司法体制、诉讼制度也随着民族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而逐渐发展和完善。

天聪五年设立刑部,作为大清国中央政府的主要司法机关,从此满族社会的司法权也由分散趋于集中。

第一节清代立法概况1616年努尔哈赤统一女真各部、建立后金政权以后,到1644年不到三十年的时间,在法律制度上,则完成了由习惯法向杂糅了满、汉民族精神的成文法的过渡努尔哈赤统治时期,大汗的“谕令”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形式。

一系列满族社会中留传多年的传统习俗也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皇太极统治期间,大汗、皇帝的谕令仍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以成文的形式公布的法令比重逐渐增大二、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一)“参汉酌金”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代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二)康、雍、乾三朝的立法与《大清律例》的制定康熙命刑部对于律文之外的所有条例进行重新审定,对于“应去应存”者, “因时制宜”制成《刑部现行则例》雍正以“析异归同,删繁就简,轻重有权,宽严得体”为原则,对原有大清律及条例进行修订,并按原例、增修例、钦定例三类分类编纂。

为《大清律集解》乾隆初年修订完成的《大清律例》,其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

法制史第十一章课件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精选全文

法制史第十一章课件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精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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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行行政法规
《结社集会律》 《违警律》 《户口管理规则》、 《京师户口调查规则》 《调查户口执行法》
—实行严格的户口控制 《各学堂管理规则》:“十一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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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一)《大清民律草案》 (二)商法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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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清民律草案》
➢ 1911年8月完成,未正式颁行 ➢ [日]松冈义正等参与起草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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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及 主要特点
(一)指导思想 (二)主要特点 (三)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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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
1、 “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务期中外通行” (基本目标)
2、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制(折中撙俎,模范列强) 迎合和满足西方列强的政治需要,籍此收回“治
外法权” 3、继续以封建的纲常礼教为根本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1910年,未颁行)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10年,未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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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机构的调整
司法行政机关 中央:刑部—法部(最高司法行政机
关)
统新
地方:按察使司—提法使司
的 审判机关:
司 法 系
中央:大理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 地方: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
检察机关 各级审判厅内(审检合署)
关于注册、商标、破产、银行、保险等方面的法 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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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末刑律的修订
(一)《大清现行刑律》 (二)《大清新刑律》 (三) 关于“礼法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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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清现行刑律》
过渡性刑法典(1910.5) ,局部、形式上的改 变,基本精神、原则没有根本性的改变
1)律名:突出“刑律”
2)体例:保留名例律,废六律总目,设门

第十章 清末法律制度

第十章 清末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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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仿效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分总则、分则 两编。刑名为主刑、从刑两种。主刑有:死刑(绞刑)、无 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有:褫夺公权和没 收。在刑法原则上,采用资产阶级国家刑法中的缓刑,假 释制度和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新刑律草案脱稿后,立即受到猛烈攻击。以张之洞、劳乃 萱为代表的坚持封建的纲常伦理的“礼治派”与以沈家本 为代表的主张效仿资产阶级法制的“法理派”展开了激烈 的论争。即“礼法之争”。 在“礼治派”强大的压力下,“法理派”被迫妥协,同意 在新刑律后增加充满封建性内容的《暂行章程》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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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清末修订法律的活动
一、刑 法
(一)《大清现行刑律》《大清现行刑律》公布于宣统二年即公 元1910年5月,它是在修改《大清律例》的基础上完成的。作 为新刑律颁布前暂行的过渡性法律。 《大清现行刑律》共三百八十九条。其修订特点是:体例格式 上取消了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篇目, 按罪名类别分为三十门。将旧律中的继承、田宅、婚姻、钱 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从刑律中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 别。废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幵用罚金取代 了旧律中的笞刑和杖刑。将原定的笞、杖、徒、流、死五刑, 改为罚金、徒刑、流刑、遣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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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立了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清政府缔结的不平等条约 中所规定的一种特权。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 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和司法机关的管辖。 他们如成为刑事、民事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审理, 只能由各该国的领事按其本国的法律制裁。 所谓“会审公廨”,即是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置的中外 法官共同审案的法院。这种法院名义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 但实际上完全被外国领事所把持,是帝国主义进一步直接 干涉中国司法权的表现。

《清末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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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删除比附、类推 人人平等:废除八议、五服制罪、
存留养亲、十恶不赦、 请、减、赎、当
引发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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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刑罚处罚上,删除部分死刑、废除流刑笞杖、 规定缓刑伪释、确立了自由刑(沈家本:五变之一“酌减 死罪”,“惩治教育”)
沈家本
主刑:死、无、有、拘、罚 从刑:剥夺公权,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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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法官检察官考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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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清末司法改革的主要举措
改革起因:领事裁判权的攫取 会审公廨的建立
改革目的:收回治外法权
清末会审公廨
会审公廨: 一则中国司法主权不独立 二则西方审判有其先进性 ——重证据、不刑讯、 辩护制、陪审制等
治外法权在中国: 1843——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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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机构的改革
内容: 管辖、审判组织、当事人、初审、上诉、再审、执行等
意义: 其一、首次区分实体和程序、民诉和刑诉 (民诉:审理之曲直,刑诉:审罪之有无) 其二、吸取西方诸多先进的诉讼制度 其三、为后世的诉讼立法奠定了基础
如:审判公开、三审终审、律师制
刑诉:检察官制、公诉制、干涉主义、公诉附带私诉制等
民诉:当事人主义、不干涉主义等
权等)、担保物权、占有等
贯彻西方民法三大原则: 私产神圣、契约自由、损害赔偿 ——国际接轨、“西学为用”
该三编 :沈家本聘松冈义正(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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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两编
亲属:最长之男为家长(长幼有序) 无男长者,女长者方为家长(男女有别) 成立亲属会,由家长统摄家政(父为子刚) 结婚、离婚,一般要经家长同意,等
第三部:《总则》《公司》两编
实为单行公司法

中国法制史 清末.

中国法制史  清末.


③(外国人混合案件) 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一般均适 用被告主义原则,由被告一方所属国的领 事法院或相应机构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亦 不得过问。

④ (外国人混合案件) 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 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或华人之间的争讼案 件,如前者是被告,则由该国领事法院或 相应机关审理,如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 管辖。

它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 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 典。
2、《大清新刑律》

是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 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它有以下较大的改动: 1、在体例上将整部法典分总则和分则两部 分。 2、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分为主刑和从刑 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 没收两种。 3、采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原则等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

自1858年英、法、美俄迫使清政府签订 《天津条约》后,迄至甲午战争之前,又 有德国、丹麦、荷兰、西班牙、比利时、 意大利、奥地利、秘鲁、巴西、葡萄牙等 10国先后攫取了这一特权。甲午战争之后 到1918年,日本、墨西哥、瑞士也得到此 特权。加上已经获得此项特权的英、美、 法、瑞(典)、挪(威)、俄六国,共计19个 国家在中国取得了领事裁判权。

2、制定新法律、新法典。

3、配合一系列新法典的制定,逐渐改革旧 的司法体系和诉讼制度。

(三)清末修律的主要成果 1、 《大清现行刑律》:是大清新刑律制 定完成之前的一部过渡性的法典。


其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六部名称而分的六 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 3、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 5、增加了一些新罪名。

中国法制史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中国法制史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第二节 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
清末的“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 1900年以后清王朝实行“新政”。1905年清廷提出“仿 行宪政”,派遣以载泽为首的五大臣赴欧洲、日本等地考 察各国宪政,史称“五大臣出洋”。同年,为表示朝廷对 立宪之事的慎重,仿照日本“明治维新”设立考察政治馆 的先例,设立“宪政编查馆”,专责从事宪政准备工作。 1906年8月,五大臣“考察”完成后回国,向慈禧上奏的 密折中认为“以今日时势言之,立宪之利最重要者三端: “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弥。”1906 年9月1日,清廷以光绪皇帝的名义颁《预备立宪上谕》, 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根本原则。随 后进行管制改革。宣布仿照资产阶级国家”三权分立“原 则”更定官制“,使司法与行政分离,一改几千年来司法 行政合一的体制。
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
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规
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
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方面的法典或
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
• ⒋ 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
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
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
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
• 清末的大规模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
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修
律本身也存在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
客观上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
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
• ⒈ 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 ⒉ 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

清朝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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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人,属雇工人范 畴,与雇主有主仆名 分,在法律上处于不 平等地位,如雇工人
实行官营制度
殴杀家主,较常人相 殴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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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的 三法司
刑部—审判,权限较重:最高审判权;司法行政权; 立法权
都察院—监察,风宪衙门

大理寺—复核
法 制
地方司法机构
省督抚、省按察司、府、县四级
度 刑名幕吏对司法的操纵
• 清朝大学士虽然“勋高位极”,实权远不及明朝,一方面,皇帝亲 自批答内外大臣奏折,“阁臣不得
• 与闻,”另一方面,又有议政处,南书房牵掣其职权的行使,特别 是“雍正以后,承旨寄信有军机处,内阁宰辅名存而已”
• 乾隆 语:“夫宰相之名,自明洪武时已废而不设,其后置大学士,
我朝亦相沿不改,然其职权仅票PPT学拟习交诏流旨,非如古所谓秉钧执政之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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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
• 确认和维护满族特权,是清朝法律比较突出的特点,表现在: 1.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
• 清代官制形式上标榜满汉一体,中央六部长官设满汉复职,但 实权操于满官之手。汉官“相随画诺,不复可否”。为了保证 满洲贵族控制要害部门,清代在任官制度上创制了分族“官缺” 制度,将所有官职岗位分为满官缺、蒙古官缺、汉军官缺、汉 官缺四种。不同的官缺只能由不同的民族人员出任或补授。例 如,中央的理藩院、宗人府及掌握钱粮府库、军火库等重要机 构的职官,全部为满洲专缺,各省驻防将军、都统、参赞大臣、 盛京五部侍郎也全部是满官司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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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太极谕禁同族嫁娶,违者以奸论罪的理由时,说:“明 与朝鲜皆礼义之邦,故同族从不婚娶。彼亦谓既为人类,若 同族嫁娶,与禽兽何异?是以禁止耳。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教材精讲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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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10.1本章要点●清前期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征●清代前期的司法制度●清末变法改革的主要内容10.2重点难点导学清代是中国传统政治的最后一个朝代。

清代的政治法律制度,以鸦片战争为界,分为前后两个不同发展阶段。

在前一阶段,清代继承明代法制并有所发展,其典章制度堪称发达完备,集中国传统法制之大成;其“因地制宜”、“尊重习惯”的民族法制尤为少数民族区域治理法制的典范。

在后一阶段,在帝国主义列强威胁利诱及国内维新变法及革命思潮的逼迫下,清代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政治法律改革,包括实行“洋务运动”和“变法维新”,特别是在末期进行了以移植西方法制为特征的大规模法律修订活动,制定了《大清新刑律》等一系列新式法典。

最后,在“预备仿行宪政”的敷衍中被排满兼共和的革命运动所推翻。

第一节清代前期的法律制度一、清代前期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概况(一)清代前期立法指导思想清代入关之初,特别强调仿行明代法制与保持后金习惯法相结合,形成了一个以“参汉酌金”、“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渐就中国之制”为主旨的指导思想体系。

(二)清代前期的法律编订1.关外时期的法制状态2.入关初期直接沿用明律3.《大清律》和附例的沿革顺治二年(1645年),清廷即设置律例馆,负责修律。

三年初,律成,名日《大清律集解附例》,次年三月正式颁行。

该律律文459条,比明律仅少一条,篇门条目之名一准明律。

律文之后附相关“条例”共449条,大多抄袭明例,亦有所增加。

而后又由“内院校定译发”满文本,于顺治十二年(1655年)颁发。

康熙继位后,刑部奏请校正律文获准,并于康熙九年(1670年)完成。

康熙十八年(1679年),为了解决律与例之间轻重互异的矛盾,康熙帝命刑部将所有新旧条例重新酌定并酌拟新则,刑部于次年编制成《刑部现行则例》。

雍正帝即位后,又命大学士朱轼为总裁负责修律。

朱轼等人以康熙时期的工作为基础,于雍正三年(1725年)完成了律文修订。

雍正五年(1727年)新律颁布,仍称《大清律集解附例》,至此,《刑部现行则例》并入律典的工作彻底完成。

第10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10清朝的法律制度

3.管理少数民族边疆的专门法规 民族 蒙古族 西藏 法律法规 《理藩院则例》 从《西藏章程》到《西藏通制》
青海地区的少 数民族 维吾尔族 西南地区少数 民族
《西宁青海番夷成例》
《回疆则例》 《苗疆事宜》、《苗汉杂居章 程》
4.各部、院则例
则例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的行政规则
(二)律、例关系 • 清朝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是例。清代的 例一般是指针对特别事件所发布的上谕、 政府颁行的单行法令以及判案成例,经过 皇帝的批准,成为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法 律规范。对“例”的使用在经过了两宋、 元、明后,到清代已颇具体系,主要有条 例、则例、事例。
三、清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律制度
1.刑事原则 反逆重罪扩大化 继续沿用“奸党”罪条 加重对强盗、窃盗等重罪的处罚 运用“文字狱”手段惩罚异端思想
2.刑罚

• • 在清朝的律例中,除了传统的五刑之外,还有下列 的刑法方法: 迁徙:迁徙是将犯人强制迁离原籍千里以外安置, 永远不许回籍。 充军 :直接沿袭明代,亦分为五等:附近(二千里)、 近边(二千五百里)、边远(三千里)、极边、烟瘴(均 四千里)。 发遣:是清朝创设的;即将罪犯发往边疆地区,为 驻防官兵充当奴隶,较充军刑为重,但亦有发遣至 边疆地区当差,经常用于政治刑案犯,其地位比流 犯和军犯的地位还低。 枭首、刺字、枷号、凌迟、戮尸
与“朝审”并行的“秋审”。
清朝的会审制度
适用案件 会审形式 时间 结果
朝 刑部判决的案 九卿会审 审 件,以及京城 的斩、绞监候 案件 秋 地方判处斩、 审 绞监候案件 热 京师的笞杖刑 审 案件 九卿会审 三司会审
立秋之后 情实 可矜 缓决 留养承嗣 霜降后十 同上 日 小满后十 立即执行 日至立秋 疏通监狱 前一日

《清朝法律制度》课件

《清朝法律制度》课件
了行政机关的有效运作。
行政行为法
清朝行政法对行政行为进行了规 范,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等内容,确保了行政行
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监督法
清朝行政法规定了行政监督的主 体、方式和程序,对行政机关的 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 了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03
清朝法律的实施与执行
司法机构
背景
01
政治背景
清朝时期,政治局势复杂多变,中央集权与地方割据势力之间的矛盾尖
锐。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清朝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以规范各级
官员的行为,维护统治秩序。
02
经济背景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清朝政府为了规范商业
行为和维护市场秩序,制定了一系列商业法律制度,如《大清律例》中
中央司法机构
清朝的中央司法机构主要包括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大理寺负责审理上诉案 件和复核刑部审理的案件,刑部负责审理地方上诉案件和审理京师地区的刑事 案件,都察院则负责监督司法活动。
地方司法机构
地方司法机构主要由府、州、县三级构成。府、州、县的长官同时也是当地的 司法长官,负责审理各类案件。
审判制度
加强中央集权
通过法律手段强化了中央 集权,巩固了清朝的统治 地位。
对后世的影响
奠定法律基础
清朝法律制度为后来的法 律发展奠定了基础,影响 了中国法律的走向。
传承中华法系
清朝法律制度是中华法系 的代表之一,对后世法学 研究和法律文化传承具有 重要意义。
提供历史借鉴
清朝法律制度的历史经验 和教训为后世提供了宝贵 的借鉴,有助于避免重蹈 覆辙。
四级审判制度
清朝实行四级审判制度,即州县、府 、省按察司和刑部四级。案件须经四 级审讯,层层上报,最终由刑部作出 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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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二)观审制度与“会审公廨” p218 (三)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
(三)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
1.改刑部为法部,专掌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承担任何审 判职能。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专掌审 判”。同时,在地方分别设立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 级审判厅等审判机构,初步建立起一套新的司法系统。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 二、清末刑律的修订
三、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四、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五、清末修律的特点及影响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
1.《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 “宪法”字样的宪法性文件。
2.《十九信条》。 3.谘议局和资政院的设立。
二、清末刑律的修订
(一)《大清现行刑律》 1910年颁布的一部过渡性刑法典。 (二)《大清新刑律》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5.设立新式监狱,并改良狱政管理制度。
五、清末修律的特点及影响
1.清末变法修律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
初步的基础。 3.清末变法修律活动在客观上促进了西方近
现代法律思想、法律观念的引进和传播。
3.行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审判监督, 同时还可以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 表人。
4.设立警察机构。在中央,先设巡警部,后改为民政部。在 京师,设内外成巡警总厅。各省则设巡警道,各厅、州、县 则按奏定官制通则,设警务长,并各分区官若干员,办理本 管巡警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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