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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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长沙市创新创业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长沙市创新创业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长人社发[2016]53号【发布部门】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6.06.30【实施日期】2016.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长人社发〔2016〕53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全民创业带动就业五年行动计划(2015-2019年)>的通知》(长办发[2015]19号)、《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财社[2016] 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6年度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创业处于起步阶段,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除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外,盲人创办的医疗保健性按摩项目可申报),具有发展潜力的各类初创企业;(二)初创企业合法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吸纳2名以上城乡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注册时间在2013年1 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三)社会经济效益良好,无知识产权或其他经济、法律纠纷;(四)由自主创业人员担任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初创企业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不纳入申报范围)。

上述四项条件下,对以下项目给予优先扶持:1、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人数较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比例较高的创业项目;2、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科技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业项目;3、就业重点群体创办的创业项目。

就业重点群体包括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留学归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农村贫困劳动力;被征地农民;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刑释和解除强戒人员;残疾人。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8.29•【字号】湘人社发〔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湘人社发〔2017〕6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相关单位: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6〕28号)第一条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细化我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明确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范围的问题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除不能用于《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第十四条明确禁止的“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外,其他支出用途、项目继续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5〕35号)规定执行。

二、关于明确求职创业补贴发放范围的问题我省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孤儿、残疾人、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人员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贫困残疾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具体发放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60号)规定执行。

三、关于明确实施校园招聘活动补助的问题继续实施校园招聘活动补助政策。

具体按照省《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校园招聘活动一次性补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62号)规定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6.26•【字号】长财社[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财社[2006]19号)各区、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我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现将《长沙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长沙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以及《湖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再就业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促进社会充分就业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所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三条就业再就业资金来源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二)上级财政补助和专项转移支付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三)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用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方面的资金;(四)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利息收入;(五)其他就业再就业资金。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五条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上级财政部门、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对各区、县(市)所需就业再就业资金,市财政主要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长人社发〔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2023年9月5日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助推全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2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全市范围内每年评估认定一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三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原则按照“自主申请、审核推荐、专家评审、集体研究、上网公示”的原则,从全市范围内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中,择优评估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四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条件(一)设立在长沙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基地运营时间1年以上;(二)基地实际使用面积1500㎡以上;(三)在孵创业实体入孵前注册登记时间在5年以内,数量20个以上(含创业企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创业团队或创业项目等);(四)提供5项以上孵化服务,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会议室、洽谈室、产品展示厅等公共服务空间。

第五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一)自主申请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单位,可向所在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起认定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申请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区县(市)审核推荐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或通过核实资料、实地走访等方式,逐项审核基本条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6•【字号】长政办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2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长沙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职能划转至地税部门。

(三)加强财源建设;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责;加强国库和国库现金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财政政策、改革方案草案并监督执行;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区、县(市)人民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分配政策草案并执行,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制订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

(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制度及办法;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三)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预算执行;汇编全市财政收支预算,汇总全市财政总决算;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市本级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市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草案,承担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责任,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关于核发入驻长沙市创业富民资金扶持基地初创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的通知1222

关于核发入驻长沙市创业富民资金扶持基地初创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的通知1222

通知长创办通[2010]9号关于核发入驻长沙市创业富民资金扶持基地初创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的通知各区县(市)创业办,高新区、经开区创业办:根据《长沙市入驻市级创业基地初创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实施细则》(长创办字[2010]2号)和《关于认定2010年度长沙市创业富民资金扶持基地的通知》(长创发[2010]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入驻长沙市创业富民资金扶持基地初创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的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2010年12月22日-2011年1月10日二、申报对象:入驻2010年度长沙市创业富民资金扶持基地的初创企业(自企业注册时间起至申报时间止创业时间不满两年的企业)。

三、申报程序: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创业办提出申请,填写《长沙市入驻市级创业富民资金扶持基地租金补助申报表》并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销售收入、纳税情况等)及相关附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①企业营业执照(含年检记录)、税务登记证和组织代码证;②企业法人与市级创业富民资金扶持基地法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发票;③减免租金的市级创业富民资金扶持基地还需提供为初创企业减免租金的原始凭证及相关减免政策依据。

2、所在地创业办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请者的资料进行核实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填报《长沙市入驻市级创业富民资金扶持基地初创企业汇总表》(附件2);有租金减免情况还需填报《长沙市入驻市级创业富民资金扶持基地初创企业租金减免情况表》(附件3),联合行文向市创业办和市财政局推荐。

四、申报要求:1、申报单位需按要求填写申报表,提交相关材料,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各基地按封面、目录、初创企业汇总表、初创企业申报表、单位基本情况、附件、封底顺序胶装成册,一式两份(提交电子档);2、申报单位必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行为,一经查实将记入信用档案,永久取消创业富民各项申报资格。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创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创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创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长人社发〔2015〕45号•【施行日期】201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创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长人社发〔2015〕45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长沙市创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2、创业培训教师年度考核表3、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记录表4、大型后续服务活动记录表5、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6、申报创业培训补贴学员花名册7、创业培训学员回访表8、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资金申报表9、SIYB培训发证标准10、创业培训后续服务基本要求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2015年7月20日长沙市创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进一步规范我市创业培训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26号)和《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创业培训是指对具有创业愿望和相应条件的人员所进行的开办小企业或自谋职业所必备的基础知识和必备能力的培训。

通过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者的开业能力和经营能力,实现就业倍增效应,推动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

本实施细则所称创业培训,是指由国际劳工组织开发的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项目,主要包括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扩大你的企业(EYB)培训四个模块。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2012年―2013年长沙市创业、失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2012年―2013年长沙市创业、失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2012年―2013年长沙市创业、失业人员、农民工、高技能人才培训定点机构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长人社发[2012]44号【发布部门】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6.07【实施日期】2012.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2012年-2013年长沙市创业、失业人员、农民工、高技能人才培训定点机构的通知(长人社发〔2012〕44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为提高我市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技能,不断提升其就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关于认定全省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定点机构的通知》(湘人社函[2011]342号)、《湖南省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贴近农村,方便农民的原则,现认定宁乡县就业服务中心等21所院校(中心)为我市创业人员培训定点机构;长沙科技职业中专学校等90所院校(中心)为我市失业人员、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等12所院校(中心)为我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定点机构。

上述定点机构的办学范围为其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职业工种。

各定点培训机构应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依法办学、诚信办学、加强管理,不断完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培训质量,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技能人才,促进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发展。

附件:1、2012年-2013年长沙市创业人员培训定点机构名单2、 2012年-2013年长沙市失业人员、农民工培训定点机构名单3、2012年-2013年长沙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定点机构名单二○一二年六月七日附件1:2012年-2013年长沙市创业人员培训定点机构名单1、宁乡县就业服务中心2、浏阳市技工培训学校。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2017年4月21日)【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布部门】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7.04.21【实施日期】2017.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为落实《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政府关于强化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速转型创新发展的意见》(长发〔2014〕16号),激励科研人员从事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作奖励的发放程序,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一、奖励对象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为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二、奖励资金来源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即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扣除成本及相关税金后的净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不受当年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1、自行投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2、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3、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4、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5、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6、其他协商确定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净收益由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负责制定认定细则并予以认定;其中,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净收益确定需出具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三、奖励发放程序1、单位自愿申报:各单位应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各单位在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后,制定奖励方案,并填写《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资金发放备案表》(见附件)。

奖励资金发放应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与财务规章制度,做到合理、合法、合规,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追回违规发放的奖励资金,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0]1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0]1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0〕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O一O年五月十二日长沙市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完善统筹城乡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推进长沙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工作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先试点后推广、先普及后提升”的方法步骤,进一步解放思想,创立新机制,开拓新路径,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居民共享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章就业培训第四条将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制定农村劳动力就业、失业界定标准。

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市场为农村登记失业人员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

第五条对失地农民、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烈士家属、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给予重点帮扶。

第六条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创业推动工作机制、协调机制和政策扶持机制,形成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专家评估、创业孵化、融资服务、开业指导和后续跟踪等“一条龙”、“一站式”的服务模式,落实各项创业优惠措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课件.doc

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课件.doc

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评选奖励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积极探索我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机制,树立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典型标杆,着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就业倍增效果,根据《长沙市全民创业带动就业五年行动计划(2015-2019年)》(长办发〔2015〕19号)、《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省级示范基地评选奖励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5]8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16年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每年评选奖励10个左右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园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载体)(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基地)。

第三条评选原则、范围按照“公开申报、择优推荐、量化评选、上网公示”的评选原则,从全市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基地(园区)、创业孵化基地、中小企业基地、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中,择优评选市级示范基地。

第四条评选条件(一)申报单位必须设立在长沙市辖区内,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二)申报单位建筑面积应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完善的基础配套设施。

其中农村型种养殖等基地总面积不少于100亩。

(三)申报单位现有入驻创业实体个数不少于30户,带动就业人数不少于1000人(创业实体多数为劳动密集型)或500人(创业实体多数为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

同等条件下,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比例较高的基地可优先评选。

(四)申报单位应给予创业人员提供以下服务:提供生产经营场地、仓储物流、物业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务;减免场地租金、水电网络费、物业管理费;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开发、事务代理、投资融资、技术支持、法律援助、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等服务;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创业优惠政策。

(五)《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评选申报记分表》自评得分90分以上(见附件2)。

第五条评选程序按照“公开申报、择优推荐、量化评选、上网公示”的评选原则,从全市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基地(园区)、创业孵化基地、中小企业基地、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中,择优评选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市级基地。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6.26•【字号】长劳社发[2006]9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对象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并经过职业培训的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人员。

第三条符合享受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每人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和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就业再就业培训按培训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享受不同标准的补贴(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每人100元。

第四条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承担。

根据《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办班审批管理办法》(附件2),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合理布局、择优选点”的原则,从全市现有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培训机构中评估确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定点技能鉴定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附件3),从本地区现有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中择优确定,向社会公布。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3•【字号】长政办发〔2022〕 28 号•【施行日期】2022.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关系千万家庭幸福,关系财富创造、高质量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高校毕业生来长留长计划”(一)走出去系列活动“引才”。

结合长沙22条产业链优势,积极与各大著名高校建立人才招聘引进、长期合作机制,常态化组织到全国重点高校开展巡回推介。

持续深化“全国高校学子长沙体验交流活动”,建立与全国“双一流”高校长效的人才合作机制。

对有组织来长实习实训的国内外高校本科及以上在校大学生给予生活补贴。

对来长求职的青年人才,提供免费入住的青年人才驿站和就业指导、政策解读、社会融入等配套服务。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二)吸引青年人才“来长”。

放宽落户政策,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在长就业人员可即时申报落户。

落户并在长工作,35周(含)以下毕业 2 年内的博士、硕士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2万元租房和生活补贴。

对35 周岁(含)以下、新来长工作的博士、硕士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在长首次购房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

对在长高校院所新引进或新培养的“四青人才”,给予20万元奖励。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长人社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长人社发〔2012〕14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民创业,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规范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湖南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等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整体担保并推荐的,由经办商业银行(含城乡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发放的,专用于支持创业人员进行创业活动的贷款。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专项使用,整体担保,促进就业”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于扶持国家就业政策与产业政策重点扶持的对象与项目,对从事农业项目的创业者和农村创业者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一)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在我市(含六区三县、市)自主创业的个人(含合伙经营,下同),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3.12.20•【文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3年12月20日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分配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调动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科学合理,提升质效。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名单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名单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2.26•【字号】湘人社函〔2024〕31号•【施行日期】202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名单的通知湘人社函〔2024〕31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响三湘”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5号)和《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复评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基地自主申请、县(市、区)初审、市州推荐、省级专家评审、网上公示五个环节,湖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76家基地符合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标准,现将2023年度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名单予以公布。

请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湘人社规〔2023〕5号文规定,及时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强日常监督和工作指导,持续做好孵化基地的跟踪服务工作。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要再接再厉,进一步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主动协助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宣传落实各项创业就业政策,完善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丰富创业服务内容,提供优质创业服务,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促进我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23年度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名单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2月26日附件2023年度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名单(排名分不分先后)长沙市(23家)湖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湖南广发隆平高科技园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南豪丹科技园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南省融媒体新渠道创新发展孵化基地金阳创业孵化基地星辰尚东产业小镇“智慧浏阳河”文化创意孵化基地长沙人力资源创新中心长沙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园长沙五矿有色创业孵化基地湘江科创基地曾氏企业创业园中南大学学生创新创业指导中心湖南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长沙黄金创业园长沙中电软件园湖南麓谷国际医疗器械产业园孵化基地英维创新大厦蓝鹰众创空间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中国长沙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经开园区孵化基地新长海服务外包基地三一众创孵化基地株洲市(1家)株洲市(湖南工业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园湘潭市(7家)湖南科技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湘潭大学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湘乡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湘潭经开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风车坪香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湖南(湘潭)大学生科技创业园湘潭市岳塘区长塘创业孵化基地衡阳市(1家)湖南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邵阳市(1家)邵阳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岳阳市(8家)湖南海凌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岳阳茶博城创业孵化基地湖南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屈原管理区惠众现代农业创业孵化基地新梦想创业孵化基地岳阳市汴河街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国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创业孵化基地岳阳拾火众创常德市(5家)常德市鼎城区创业孵化基地常德高新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澧县创业孵化基地柳叶湖双创空间常德市创业孵化基地张家界市(1家)张家界飞帆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益阳市(5家)益阳中开院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南县南洲物流园有限公司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益阳市华盛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益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郴州市(7家)湖南嘉禾经济开发区坦塘工业园创业孵化基地郴州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临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孵化基地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郴州市苏仙区万源家居创业孵化基地永兴县经济开发区创业孵化基地资兴市东江湾电子商务产业园永州市(8家)江华高新区创新创业园永明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电商街创业孵化基地蓝山县经济开发区创业孵化基地永州潇湘汇创业孵化基地宁远县创业孵化基地永州职业技术学院直播电商创业人才孵化基地湖南科技学院创客工场新田产业开发区创业孵化基地怀化市(3家)怀化市大学生创业园怀化学院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溆浦返乡农民工创业园湘西自治州(6家)凤凰县创业孵化基地湘西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武陵山片区湘西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花垣县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吉首地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龙山县就业创业孵化基地。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高校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高校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发文字号】长人社发[2013]80号【发布部门】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3.08.27【实施日期】2013.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长人社发〔2013〕80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长沙市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2013年8月27日长沙市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64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残疾人毕业生可享受求职补贴。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高校毕业生享受求职补贴的申请,审核确认享受求职补贴的资格和金额,并核拨求职补贴资金。

第二章求职补贴的条件第四条高校毕业生享受求职补贴,必须是本年度内毕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高校毕业生家庭正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高校毕业生本人是孤儿;(三)高校毕业生本人是残疾人。

第三章求职补贴的标准第五条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按每人800元的标准一次性拨付。

第四章求职补贴的申领第六条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按照个人申请、高校初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及发放四个步骤进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5•【字号】长政办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创业富民,打造创业之都,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创业富民加快建设创业之都的若干意见》(长发〔2008〕23号)、《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意见》(长发〔2009〕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经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等部门分别管理的和新增预算形成的用于支持创业富民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市推进创业富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创业领导小组)坚持突出重点、科学管理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专项资金项目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资金拨付、绩效考核等6个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市推进创业富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业办)负责各部门整合资金的备案和新增预算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参与项目的审查、评审,按照市政府批复的创业富民项目资金支出计划,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项目和资金绩效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实施2014年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实施2014年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实施2014年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6.16•【字号】长人社发〔2014〕31号•【施行日期】2014.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关于实施2014年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长人社发〔2014〕31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长沙市中长期人才规划发展纲要(2010—2020)》,按照《长沙市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启动实施 2014年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2014年建设6个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为高技能领军人才开展技术创新、技能攻关、带徒传技搭建平台,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提升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

二、申报条件(一)设立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技能大师应当是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方面实践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工作。

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获得过高技能人才楷模、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湖南省技能大师、湖南省技术能手、长沙市技能大师称号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

2、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能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创新成果,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3、具有绝技绝活,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做出了较大贡献。

(二)依托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技能人才比较密集;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机制;企业职工培训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30%,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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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8.08.15
•【字号】长人社发[2018]61号
•【施行日期】2018.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
长人社发[2018]61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
2018年8月15日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大力推动全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认定奖补办法》(湘人社发〔2017〕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全市范围内每年评估认定一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每年给予创业孵化成功率高、创业服务效果好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予以资金扶持。

第三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原则
按照“公开申报、择优推荐、专家评审、上网公示”的原则,从全市范围内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中,择优评估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四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
(一)设立在长沙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基地运营时间1年以上;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并对孵化对象予以优惠;基地面积不低于2000㎡(在长高校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面积不低于1500㎡);
(三)提供相应的创业服务:
协助孵化对象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创业项目的开发、对接和展示;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事务代理;法律援助;人才招聘;帮助落实政府鼓励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创业服务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内容,但至少提供3项以上服务);
(四)现有入孵创业实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组织)、创业团队或创业项目等20个以上;
(五)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严格的入驻和退出机制。

孵化基地有良好发展前景,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功能。

第五条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创业团队或创业项目应有《创业计划书》或《项目计划书》;已注册登记的创业实体,一般应为不超过5年的小微企业;
(三)在创业孵化基地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六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复核程序
(一)自主申请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以下材料:
1.《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附件1);
2.基地运行情况报告。

包括基地建设、创业服务及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实体经营及退出等情况(2000字以内);
3.企业或事业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长沙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名册》(附件2);
5.《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考评计分表》(附件3),以及每项考核指标对应的佐证材料;
6.《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综合情况表》(附件4)。

(二)区县(市)审核推荐
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本办法要求,通过核查申报材料、组织实地考察等形式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考核结果报区县(市)财政局备案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审核推荐意见。

(三)专家评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

由评审专家根据评审情况,择优拟定符合条件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名单。

(四)上网公示
对拟入选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文公布。

(五)定期复核
建立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退出机制。

每年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复核,由基地按照复核程序进行申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照本办法对基地进行复核。

复核不达标的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

第七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标准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资金从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奖补资金的使用用途按财社〔2017〕164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每年从已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中择优评选一批创业带动就业效果好、辐射示范作用强、孵化成功率高、发展前景良好的基地,给予每个基地30万元的奖补资金,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予以优先扶持。

对于孵化效果好的基地可连续扶持,连续扶持的基地从申请复核的基地中评审择优选择。

当年已享受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基地扶持资金的孵化基地,当年不再享受本办法的扶持资金。

第八条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的指导服务和资金监管,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要限期整改,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各区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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