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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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35条第11条;

(四)《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五)《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

(七)《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

(二) 土地权属合法,四至界限清楚、无争议;

(三)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合法、有效文件;

(四)经过依法批准取得集体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况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并经过依法批准办理了有关手续的;

(五)农村村民因买卖、赐予等申请变更土地使用者姓名的,自买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

三、申报材料5份

(一)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审批表》或者集体建设用地转让批准等合法、有效文件;

(三)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土地转让协议;

(四)集体建设用地转让涉及的土地价款、出让金等交款凭证复印件;

(五)契税或者免税证明;

(六)公商营业执照、组织代码和法人登记证、法人身份证;(七)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八)变更后的《房产证》复印件。

涉及农村住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可不提供第四、五项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

(二)

(三)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除按照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收费标准和依据执行外,根据开展工作的具体,核收相应的土地权属调查费和地籍测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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