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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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35条第11条;
(四)《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五)《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
(七)《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
(二) 土地权属合法,四至界限清楚、无争议;
(三)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合法、有效文件;
(四)经过依法批准取得集体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况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并经过依法批准办理了有关手续的;
(五)农村村民因买卖、赐予等申请变更土地使用者姓名的,自买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
三、申报材料5份
(一)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审批表》或者集体建设用地转让批准等合法、有效文件;
(三)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土地转让协议;
(四)集体建设用地转让涉及的土地价款、出让金等交款凭证复印件;
(五)契税或者免税证明;
(六)公商营业执照、组织代码和法人登记证、法人身份证;(七)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八)变更后的《房产证》复印件。
涉及农村住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可不提供第四、五项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
(二)
(三)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除按照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收费标准和依据执行外,根据开展工作的具体,核收相应的土地权属调查费和地籍测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