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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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建筑项目分包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有限责任公司建筑项目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招标活动均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在公司纪委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及管理

第五条为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监督、管理与协调,规范招投标工作,公司成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领导小组。

公司经理任组长

公司总经济师任副组长

成员:由公司技术科、财务科、供应科、纪委、安全科、市场科、经营科、各分公司的分管领导及负责人等组成。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调整。

公司按规定组建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享有规定的权利和责任。

招标工作的组织管理

申请部门的主要职责:调研市场供给情况及询价,编制询价报告;编制招标申请审批表及提供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与参数,全程参加经办部门组织的招标活动和合同谈判。

经办部门的主要职责:组织投标单位资质预审会议,建立合格投标单位数据库,负责组织安排全过程的招标小组的会议。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并负责审批、报送、存档。

监察部门负责参加招标评审会议;负责招标过程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招标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价。

第三章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

第七条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经营部门审核及相关领导审批。

第八条公司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雇佣劳务、专业分包等,达到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九条规模标准:项目内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经营估值在**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万元);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规定标准,但项目内分段合并估值和分批累计估值在**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万元)。公司内符合以上规模标准的,由公司经营科组织招投标。规模标准以下的,由项目所属各部门参照本办法,在公司相关部门监督下,自行组织邀标和议标,招标结束后,报经营科备案存档。

第十条为加强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的计划性和组织性,招标申请部门应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对招标工作提前做出招标申请。工程招标前,经营科根据公司有关

文件要求,将招标申请表及相关文件上报主管领导,待项目招标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招标委员会批准的招标申请;

2、招标项目应用完整的技术参数和经营比价。

第十二条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招标项目规模大,造价高且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由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确定可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申请部门提供市场调查资料,经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定受邀投标单位,否则当次招标无效。

3、议标:在工期或供货期紧迫,技术专业性强或工程现场条件等客观原因造成不宜进行1、2两种方式,由招标投标小组研究确定进行议标。

第十三条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招标申请及审批。

2、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3、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4、编制招标文件(含评标办法)。

5、向选定的投标单位出售招标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6、组织11、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备案。12、签发中标通知书。

13、签署合同。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的主要依据,内容应做到完整、准确,条件公平、合理。

招标文件一般采用通用格式编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参数。2、投标报价清单。3、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4、进行资格审查的项目: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需要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5、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以及正、副本的份数。6、开标的时间、地点。7、投标有效期。8、合同主要条款。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任意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如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书面通知招标领导小组同意,报经营科及时通知投标人,并按有关规定为投标人修改或补充投标文件留有足够的时间。

第五章投标

第十八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参加投标。

1、投标企业必须是法人;

2、具有相应的资质;

3、具备招标项目相应的资金、装备和技术水平;

4、有健全的全面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

5、有相应的资金和赔偿能力。

第十九条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等。

2、相应料。

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二十条投标人的投标书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内容填写,投标文件应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密封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递送招标机构。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或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邀请书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第六章标底或拦标价

第二十二条标底或拦标价由经营科组织进行编审。报招标主管领导,由招投标领导小组组织审批确定。

第二十三条编制标底或拦标价必须遵循的原则:

1、依据国家或省现行的有关工程概(预)算定额、工期定额、取费标准或者当地建筑材料指导价格,如当地造价信息未涵盖的部分材料执行经调研的市场价。

2、依据招标工程的图纸、有关技术资料和招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标底在开标前必须密封保存,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须严格保密,不得有任何泄露。

第七章开标、评标、中标

第二十五条项目开标、评标活动,评标主任由评审委员会推荐产生,由经营科主持,在公司纪委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组建评标委员会

1、评委由公司评标

2、拟选取的评标专家,经招标委员会确定,但执行单位评委不得超过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

3、评委总数一般为5-11人单数。

第二十七条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公开招标开标时间为公示20日以后。内部邀请招标开标时间为发标5日后。

第二十八条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效:

1、未密封的;

2、未按规定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3、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4、逾期送达的;

5、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的;

6、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不能出示其有效身份证明者,以弃权论。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

1、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2、

3、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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