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唯名论和社会唯实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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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唯名论
一、简介
社会唯名论(social nominalism )来源于中世纪欧洲经验哲学的非正统派唯名论,是一种关于社会学思想性质的理论观点。
二、概念
唯名论否认一般的客观实在性,否认概念的客观内容,认为只有个别事物(特殊、殊相)才是真实存在的,而一般事物(概念、共相)不过是人们用来表示个别的东西的名称;个别才是科学的对象,一般则是逻辑的对象。以唯名论的哲学思想看待社会,就形成了社会唯名论。社会唯名论认为,个人是实际存在的,社会只是单纯的名称。个人是社会学研究的对象,其研究方法是从个人行为的细节上,或者从其行为中可能推知的事项上加以研究。
三、主要代表及观点
社会唯名论的主要代表有法国的卢梭和塔尔德、英国的洛克、美国的吉丁斯和德国的韦伯等人。德国哲学家
F 〃 W〃尼采的意志主义理论和S 〃佛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
论也有明显的社会唯名论色彩。他们把社会看成是一群
“同心的人”的集合体,是代表许多人的总和。社会唯名论者认为,社会只是单纯的名称,只有个人才是真实的存在。T 〃帕森斯早期的理论即他称之为“意志主义”的社会行动理论中也有社会唯名论的成分。正因为如此,唯名论派的社会学家们确认个人行为及其细节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这种思路影响到当代的某些社会学理论流派,如微观社会学理论中的社会交换论、符号互动论和常人方法学等。
四、其他分类方法
社会唯名论主要有两种:
(1)以英国哲学家H〃J 〃洛克和古典经济学家们为代表的个人主义的功利主义;
(2)以M〃韦伯为代表的理解的社会学。个人主义的功利主义强调人的行动的客观方面,理解的社会学强调人的行动的主观方面,但两者都认为个人及其行动相对社会来说是先在的,并都从个人及其行动来说明社会。社会唯名论与社会学中的机械论、原子论、个人主义、微观理论大体是一致的。
社会唯实论
、简介
社会唯实论(social realism,又称社会实在论),是与社会唯名论相反的一个观点。它来源于中世纪欧洲经验派哲学
的正统派唯识论。与唯名论相反,早期唯实论依据柏拉图的理念论,主张一般脱离个别、先于个别而存在。后期的温和唯实论则以亚里士多德的“形式” 学说为依据,认为一般存在于人的思维之中,主张一般是对事物共性
(普遍性、相似性)的抽象。社会唯实论是唯实论观点在社会理论中的贯彻或表现。
二、概念
社会唯实论认为,社会是一个由各种制度和规范构成的有机整体,社会外在于个人,并对个人具有强制性。社会虽然是有单个人组成,但是自从人与人组成一个集体后,社会所产生的现象都是由于集体的行为和活动所产生的,而不能再还原为个体的生理或心理现象。三、主要代表及观点
社会唯实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的斯宾塞、法国的涂尔干、德国的齐美尔和美国的斯莫尔等人。比如,在涂尔干的理论中,人的行动是由人的社会性即“集体意识” 决定的,个人因为具有这种意识而服从于社会,而社会实际上是一个信仰体系,一种精神的或道德的实体。齐美尔把社会定义为一个由体现着社会交往原则的个人之间的
交往和关系形成的错综复杂的网络。他的形式社会学就主
张把社会作为一个具体事物来描述。在当代社会学理论中,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社会唯实论。
当代很多学者认为,马克思和奥地利社会学家L 〃龚普洛维奇的理论已经带有社会实在论的倾向,迪尔克姆对
这种观点作了系统的阐述。
社会实在论把社会实在最终归结为作为统一体的社会,而不是许多分散的、单独的个人。认为社会固然是由个人组成的,但当他们组成为社会后便产生了一种超越个体总和的性质。社会往往先于个体而存在,比个体的生命更持久,并影响和塑造个体。一切社会事实,诸如语言、道德、宗教、习俗、风尚、思维范畴,都不是纯粹的个体活动所能产生的,而是集体活动的产物。社会现象不能还原为生理或个体心理现象,必须用社会事实而不能用个体
生理或心理过程去解释社会。
唯名论与唯实论的争论
唯名论(Nominalism)与唯实论(Realism),通常是指西方在公元十一、二世纪「共相问题」( The Problem of Universal)的两支对争学说。但是,在西方哲学史上,这两个名词使用得相当松泛,譬如:当它们用来指称十七世纪的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或者二十世纪的逻辑实证论与士林哲学时,涵义就有不同。然而,不容否认的是,无论是何种形态的唯名论或唯实论,在基本立场上,它们仍有许多相似之处,而且很明显地是继十一、二世纪的唯名与唯实之争发展出来的。
共相问题,也就普遍概念是否具有客观实在性的问题,或者,抽象观念与感觉个物的关系究竟如何的问题。它的发生背景极为复杂,最早可溯源到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对理性的主张,但直接的导火线则是缘于波斐立(Porphry, 232〜304)在Isagoge即「亚里士多德范畴论之导言」一书里,提出了有关「类」与「种」的本质问题,诸如:它们是存在于吾人心灵中,抑或事物之中?它们与感觉经验的内容分离存在,抑或存在于感觉内容里?-却未加以解决所致。
柏拉图的理性说认为感官所对的经验世界流变无常,只有理念才是真实无妄的,而一切经验中的个别物,均因分享了理念的真实才能以不完全的方式存在。但是,柏拉图的这种主张,明显地与常识相悖。因此,亚里士多德修正师说,认为经验中的个别事物才是真实的,吾人心中的共相是理智抽象的产品,虽然具有知识上的客观性,却以个体事物为基础,不能离个体事物独立存在。结果,柏拉图的学说成为中世纪唯实论的滥觞,而亚里士多德「共相不离个物」的主张,则鼓舞了唯名论的立场。当波其武(Boethius, 480〜525)将波斐立之Isagoge译介为拉丁文,在初期士林哲学专务逻辑学的探讨风气下,终于演为两种极端对立的学说,聚讼不决,相持不下,一直到今天,仍然成为许多哲学家主要关怀的问题之一。
唯实论,在共相之争的阶段中,由于受到教会立场的支
持,较占优势。严格论之,它应区分为过激的实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