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唯名论与社会唯实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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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唯名论与社会唯实论
社会唯名论
一、简介
社会唯名论(social nominalism)来源于中世纪欧洲经验哲学的非正统派唯名论,是一种关于社会学思想性质的理论观点。
二、概念
唯名论否认一般的客观实在性,否认概念的客观内容,认为只有个别事物(特殊、殊相)才是真实存在的,而一般事物(概念、共相)不过是人们用来表示个别的东西的名称;个别才是科学的对象,一般则是逻辑的对象。以唯名论的哲学思想看待社会,就形成了社会唯名论。社会唯名论认为,个人是实际存在的,社会只是单纯的名称。个人是社会学研究的对象,其研究方法是从个人行为的细节上,或者从其行为中可能推知的事项上加以研究。
三、主要代表及观点
社会唯名论的主要代表有法国的卢梭和塔尔德、英国的洛克、美国的吉丁斯和德国的韦伯等人。德国哲学家F·W·尼采的意志主义理论和S·佛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也有明显的社会唯名论色彩。他们把社会看成是一群“同心的人”的集合体,是代表许多人的总和。社会唯名论者认为,社会只是单纯的名称,只有个人才是真实的存在。T·帕森斯早期的理论即他称之为“意志主义”的社会行动理论中也有社会唯名论的成分。正因为如此,唯名论派的社会学家们确认个人行为及其细节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这种思路影响到当代的某些社会学理论流派,如微观社会学理论中的社会交换论、符号互动论和常人方法学等。
四、其他分类方法
社会唯名论主要有两种:
(1)以英国哲学家H·J·洛克和古典经济学家们为代表的个人主义的功利主义;
(2)以M·韦伯为代表的理解的社会学。
个人主义的功利主义强调人的行动的客观方面,理解的社会学强调人的行动的主观方面,但两者都认为个人及其行动相对社会来说是先在的,并都从个人及其行动来说明社会。社会唯名论与社会学中的机械论、原子论、个人主义、微观理论大体是一致的。
五、功利主义
个人主义的功利主义强调人的行动的客观方面,理解的社会学强调人的行动的主观方面,但两者都认为个人及其行动相对社会来说是先在的,并都从个人及其行动来说明社会。大约与韦伯同时代的德国哲学家F.W.尼采的意志主义理论和S.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等也有明显的社会唯名论色彩。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T.帕森斯早期的理论即他称之为“意志主义”的社会行动理论中也有社会唯名论的成分。
主义与理性主义,或者二十世纪的逻辑实证论与士林哲学时,涵义就有不同。然而,不容否认的是,无论是何种形态的唯名论或唯实论,在基本立场上,它们仍有许多相似之处,而且很明显地是继十一、二世纪的唯名与唯实之争发展出来的。
共相问题,也就普遍概念是否具有客观实在性的问题,或者,抽象观念与感觉个物的关系究竟如何的问题。它的发生背景极为复杂,最早可溯源到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对理性的主张,但直接的导火线则是缘于波斐立(Porphry,232~304)在Isagoge,即「亚里士多德范畴论之导言」一书里,提出了有关「类」与「种」的本质问题,诸如:它们是存在于吾人心灵中,抑或事物之中?它们与感觉经验的内容分离存在,抑或存在于感觉内容里?-却未加以解决所致。
柏拉图的理性说认为感官所对的经验世界流变无常,只有理念才是真实无妄的,而一切经验中的个别物,均因分享了理念的真实才能以不完全的方式存在。但是,柏拉图的这种主张,明显地与常识相悖。因此,亚里士多德修正师说,认为经验中的个别事物才是真实的,吾人心中的共相是理智抽象的产品,虽然具有知识上的客观性,却以个体事物为基础,不能离个体事物独立存在。结果,柏拉图的学说成为中世纪唯实论的滥觞,而亚里士多德「共相不离个物」的主张,则鼓舞了唯名论的立场。当波其武(Boethius,480~525)将波斐立之Isagoge译介为拉丁文,在初期士林哲学专务逻辑学的探讨风气下,终于演为两种极端对立的学说,聚讼不决,相持不下,一直到今天,仍然成为许多哲学家主要关怀的问题之一。
唯实论,在共相之争的阶段中,由于受到教会立场的支持,较占优势。严格论之,它应区分为过激的实在论(Exaggerated Realism)与温和的实在论(Moderate Realism)两种,前者与唯名论对立,而后者则是批判唯名与唯实之争的调和立场。过激的实在论,以安瑟伦为代表,主张种与类能独立存在,具有比个体更高的实在性,是天主创造万有的模型,而为人类心灵所能认知者。由于这种主张屡受唯名论攻击,后经阿贝拉(Abelard,公元1079~1142年)批判修正,认为共相乃人类理智经抽象作用才从个体中把握到的本质,虽然并非主观虚构,但却以个别具体的事物为基础,同时也不能穷尽个别实体的全部内涵。阿贝拉这种主张比较符合亚里士多德原义,后为多玛斯继承,成为士林哲学知识论的基本立场,一直秉持到今日的新士林哲学中。
理想型
理想类型分析法是韦伯创立并运用的研究方法。理想类型是是一种分析概念或逻辑工具,是高度抽象出来的、反映事物本质特征的分类概念。如“资本主义精神”、“新教伦理”、“天职观”、“科层制”等等。
对理想类型的分析,主要包括比较不同理想类型的本质特征,分析不同类型之间的结构关系,并根据机构一致性的原则,来解释事物或现象的原因。
韦伯曾运用历史比较法揭示了资本主义形成的原因,他提出了与马克思不同的论点,认为资本主义的形成不是经济因素决定的,而是与加尔文教派所倡导的伦理精神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合理化运动密切相关。理想类型的分析与比较是结合
在一起的,韦伯把新教伦理解释为资本主义产生的原因,是在将新教与东方宗教进行比较后提出的。
价值无涉
价值无涉是指科学研究等工作不使用价值判断,只采用逻辑判断,即客观地说明“事实是什么”,“事物是如何变化的”。
首先必须弄清楚,韦伯在价值判断与价值无涉中“价值”的涵义已经不同了,不是所谓那种分阶段的说法。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中,韦伯指出他提出这三个概念作为学术研究的基本准则,主要是针对当时德国学术界出现的演讲式的教学方法,教授们借讲台有意无意的借“科学之名”宣扬某种包装过的意识形态与个人的价值判断。他认为每一项职业都有它内在的准则,学术作为一种志业,“作为一种人格”,要使它得以实现的方法就是全心全意的去实现它,而不是将它作为一种工具。
在韦伯那里,“价值无涉”的含义不是单一的,而有两层含义。他认为,在选择研究的课题时,可以有自己的价值判断,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确定自己研究的内容。但是,在研究的过程中,则不能有任何的偏见,而应遵循科学的原则,就研究对象的本来面目进行探索,根据自己所发现的资料进行科学研究。这可以称为研究的第一阶段是“价值有涉”的,而第二阶段是“价值无涉”的。
但我们是否觉得,一个完整的研究过程还有第三阶段呢?那就是学术的评价问题。只有在原有的研究基础上,结合别人的评论(尤其是批评),学术才会有进步。因此,学术评价至少是研究的后续部分。
这里,研究的三个阶段的主体是不同的,但他们围绕的主题是一致的。
那么,在学术评论领域,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呢?
不知是何种原因,不少人认为对韦伯提出的这三个概念存在着令人难以理解的误解。因此我们有必要说明韦伯的基本观点,首先韦伯主张研究的基本原则是“将纯粹的可逻辑推论的,经验事实的断定与实际得到的或者哲学的价值判断相区分”,也就是说“是什么”与“应该是什么”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研究者不能在实然与应然之间进行相互的推导。为此韦伯提出学术拒绝价值判断的原则,认为“调查研究者或教师应当无条件的坚持将经验事实的确定同他自己的实际判断,即他对这些事实的评价是满意还是不满意区别开来”。不少研究者可能没有注意到其中的知识与权力的关系,研究者与教授如果在研究结论或讲课中加入自己的价值判断,就很可能会造成对“受众”的一种强制性灌输,尤其是那种在不知不觉中加入自己的价值判断,对学生的自由判断造成极大的影响,而且导致对严肃学术研究的冷淡。所以韦伯认为支持价值判断“会使大学成为一个神学院”,而且韦伯还驳斥了那种在各种价值判断之间搞调和,认为可以达到科学的那种做法,韦伯认为“如果老师认为他应当做价值判断,那他应当向学生和他自己绝对清楚的说明这种价值判断的性质。反过来说,学术的道德原则就是价值中立,把研究得出的“是什么”与研究者认为的“应当是什么”区别开来,将普适性的事实与个体的道德取向相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