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结余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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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院临床科室结余药品
管理制度
1、本制度所称的“结余药品”,是指在临床用药过程中,因为药品的规格与患者实际的用药剂量不一致,合理拼用而产生的药品结余,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合理利用结余药品,避免其浪费、环境污染等。
2、根据药物经济学原则,有能够单独计费的小剂量规格包装的药品时,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尽可能拆零使用,避免使用大剂量规格或整包装药品人为造成结余。
3、住院患者使用的注射剂,应当按日配发。
4、对易氧化、易变质的药品以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严禁多人共用。
5、临床科室应当每天对本科室的药品管理情况进行自查。有“结余药品”的,认真做好登记,并于每月20号之前交回药剂科。
6、药剂科负责本机构的“结余药品”的统一归集、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及时回收临床科室的“结余药品”,汇总临床科室提供的“结余药品”登记。
(2)认真检查“结余药品”的质量,核对规格、批号、有效期、性状、数量、生产企业、交回“结余药品”的临床科室的名称等基本信息。
(3)口服药、冷藏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已淘汰的药品、中药饮片等均不回收;药品效期少于三个月不回收。
(4)药剂科填写《结余药品登记表》,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办理药品的入库、出库手续。
7、结余药品回收资金用于医院对我区义诊、精准扶贫等公益事业等资金支出。
8、临床科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
告等,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1)隐瞒患者用药情形,故意少用的;
(2)患者忘记取药,未尽通知或提醒义务的;
(3)患者投诉药品使用数量差错,查证属实的;
(4)患者停用药品,需要退药,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却拒绝办理的;(5)以零散包装的药品私自从药房调换完整包装的药品的;
(6)“结余药品”被非法渠道回收的;
(7)科室将结余药品自行到药房兑换其它药品;
(8)科室私自使用结余药品收取病人费用。
附表:科室结余药品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