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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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规范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法律援助案件范围
(一)公民对民事、行政案件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刑事案件中下列情形可申请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指派辩护的案件。
(四)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判决、决定且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申诉案件。
(五)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二、法律援助内容及程序
(一)审查内容
1、法律援助申请书(表),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等;
3、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4、与所申请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代为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或监护资格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或近亲属关系证明及近亲属身份证明。
(二)审查程序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一般性案件,做到当天申请、当天受理审查、当天指派承办人,并送交权利义务风险一次性告知书。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审查期限自材料齐全时重新计算。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安排人员向有关机关、单位调查核实,材料查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