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民法院如何提升执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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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法院如何提升执法公信力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党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要求,是人民法院践行党的宗旨的具体表现,是人民法院完成新时期的新使命新任务的客观需要。人民法院要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这个工作主题,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以取信与民,提升执法公信力。本文作者就人民法院如何提升执法公信力提出了三项措施,与大家共勉。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才能取得人民群众和全社会的信任。因此,人民法院在新时期中要正确履行了宪法予以的职责,认真抓好审判、执行等工作任务,不断地提升执法公信力,才算完成了党和人民交给的光荣任务。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党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要求,是人民法院践行党的宗旨的具体表现,是人民法院完成新时期的新使命新任务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是人民性。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根本宗旨,必须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首要的任务来抓,才能取信与民,才能提升执法公信力。那么,人民法院如何提升执法公信力呢?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强化公正和效率,践行司法为民

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最集中的要求,就是实现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如果裁判不公、效率低下,群众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纷争就不能及时得到平息,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也就成为一句空话。而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人民法院要尽可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各种必要的便利,充分体现司法文明和社会的人文关怀,努力提高办案的社会效果。因此,必须强化公正和效率意识,以公正高效的审判,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践行司法为民,减少群众诉累,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1、树立司法公正的理念,实践司法为民的本质。

司法为民,首先必须是司法公正,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实现司法为民的目的。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其本身就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代表人民的利益。司法公正就是司法为民,实现人民的意志。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最终目标就是司法公正。而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官司法理念的最本质

要求。因此,法官只有树立司法公正的理念,才能公正地司法为民。任何离开司法公正的司法为民活动,都是舍本逐末的。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全部执法活动公正。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包括对案件的裁判和对裁判的执行。因而,司法公正就是裁判公正、执行公正和裁判执行过程中的程序公正。裁判是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确认。执行是对公民和法人权利、义务的实现或落实。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执行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实现执行公正。如果执行不公,实际上是对裁判公正的否定,使裁判公正变得毫无意义。因此,司法公正应当是裁判公正、执行公正和二者程序公正三方面的有机统一。如果三个方面任何一个方面出现不公现象,都不能称之为司法公正。

2、树立司法高效的理念,突出司法为民的效率。

司法为民不仅要求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也要反映效率的要求。法官必须要有高效的意识,才能高效地为民。没有效率的公正,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公正。无限拖延会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和浪费。人民法院要简化不必要的诉讼环节,避免重复的诉讼活动,杜绝久拖不结的案件。在司法活动中,人民法院必须做到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快、信访接待处理快的“四快”,这样才真正做到急为人民之所急,快为人民之所快,实现司法高效。因此,法官只有树立司法高效的理念,才能实现司法为民的效率。

3、树立司法便民的理念,体现司法为民的作风。

司法便民,就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便利,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司法为民,不仅要公正高效,还要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便捷、畅通的诉讼保障机制,方便群众诉讼。只有这样,人民群众才能有效地借助司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和法官,必须彻底废除衙门作风,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变自己方便为群众方便。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为方便群众着想。在不违反程序法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诉讼环节,创设方便的诉讼渠道。基层人民法院应针对边远山区的群众远离法院、法庭的实际情况,开展巡回审判活动,如设立巡回法庭深入壮乡瑶寨就地立案、审判等;以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便利于民,服务于民,取信于民。因此,法官必须树立司法便民的理念,才能以良好的工作作风去开展司法为民活动。

4、树立司法济弱的理念,实现司法为民的人文要求。

司法济弱就是司法工作要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救济和援助,使弱势群体能够获得司法保护。这是司法为民的人文要求,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要求。司法为民要体现司法工作的人文关怀,对弱势群体,要有怜悯之心,关爱之情,救济之责。要切

实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救助,充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具体地说,司法济弱应当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要运用司法手段,依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防止弱肉强食,使弱势群体能够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二是在适用法律和事实认定上,在同等条件下,要作出有利于弱势群体的解释或判决;三是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诉讼援助。如减免诉讼费和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等。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及法官要保障弱势群体不为强势所欺,不为权势所压,有冤能伸,有理能讲;能够在强势、权势面前享有平等权利,获得同等司法保护。因此,法官必须树立司法济弱的理念,才能真正实现司法为民。

二、抓好队伍建设,树立法院形象

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要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达到人民满意,就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坚持在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求实效,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确保人民法官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使每一位法官做到明明白白审案、干干净净司法、堂堂正正做人,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

1、开展各项教育活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人民法院每年要根据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的工作部署,围绕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积极开展各种学习教育活动。通过开展这些活动,从容易发生徇私枉法的民商事审判、执行等重点岗位,从容易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环节,从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落实《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全面规范法官的司法审判行为和业务活动;针对社会评议中反馈的问题,进行认真查摆和集中整改,及时纠正影响执法形象的突出问题,对照学习任长霞、蒋庆、宋鱼水等同志先进事迹,努力解决审判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增强宗旨观念,激发工作热情,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树立正确的执法指导思想,提升法官职业道德水平和司法能力,树立起良好的法院和法官形象。

2、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人民法院要不断制定和完善各项党风廉政制度,实行一岗双责,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以制度管人管事,规范管理工作,使各项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通过狠抓各项政策制度措施的落实,保证司法活动纵管到底、反腐倡廉横管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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