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民法院如何提升执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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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因素及提升举措

论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因素及提升举措

2013 ・ 1 (上)
管齐下, 统筹规划, 方能取得理想效果。具体来说: 根据法官法的规定, 法官要有良好的政治、 业务素质和良好 的品行。法官上述品质的培养, 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是 完善法官招录和考核机制。 严格通过地方公务员考试招录法官, 设置法官资格条件, 严把面试环节, 保证法官招录过程的公开透 明, 确保法官文化素质满足审判业务需要。 同时适当提高法官的 工资待遇, 吸引优秀人才报考。 在日常考核方面, 量化考核指标, 明确承办法官责任, 使案件承办人制度落到实处。 其次是建立法 官职业培训教育制度。 定期举行法律知识培训, 邀请专家学者和 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传授法律理论和裁判技巧, 交流心得体会, 撰写培训总结, 进行培训考核, 确保培训取得良好效果。再次是 深化法官品行教育, 以培训、 会议、 视频、 宣传画等形式开展法官 品行教育, 学习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促 进法官明确公正、 高效、 廉洁司法的重要性, 保持司法中立, 排除 外界干扰, 保证法官在司法活动和业外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 维 护法官的公正廉洁形象。 (二) 构建科学的司法管理模式 人员配置方面, 采取措施确保法官资源的高效合理分布。 与 政府人力资源部门协商争取人员编制支持。在一线审判部门配 备优秀的法律人才, 未经过系统法学教育的工作人员或未接触审 判实务的人员可以先安排到非审判部门工作或在审判部门实践 锻炼。 一定限度内允许法官根据所学专业及爱好选择审判部门, 以此促进法官积极投身审判事业。 精简非审判部门人员数量, 将 多余编制用于招录优秀法律人才。 人员管理方面, 完善内部监管 机制。 纪检部门应不定期开展案件评查, 对评查中发现的实体及 程序问题归纳总结, 并反馈给相关责任人员, 督促他们改进工作。 建立反腐举报热线和信箱, 对当事人检举揭发的法官违法乱纪行 为要调查核实, 对违法乱纪的法官应依法查处, 绝不姑息。 (三) 建立法院与媒体互动机制 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是新时期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点。 引导并非意志强迫, 而是法院主动与新闻媒体接触, 主动沟通交 流, 主动接受监督, 及时解答民众疑惑, 引导民众理性定位司法作 用, 完善自身工作。利用新闻媒体这一宣传平台, 将法院日常工 作公之于众, 保证民众的知情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进而获得民众 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信任。具体来说, 要打造阳光司法平台, 利用 好法院门户网站。及时在网站公布法院最新工作动态及便民服 务新举措, 并以典型案例为手段开展网络普法宣传, 提高民众法 律素养。 完善裁判文书上网机制, 对依法应予公开的案件裁判文 书上传至网络, 接受媒体及民众监督, 同时亦能增强法官的办案 责任感。 设立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 对涉法新闻及时召开发布会 公布调查结果, 澄清案件真相, 纠正民众误解。建立网络舆情监 测部门, 搜集民众意见, 倾听民众呼声, 采纳合理建议。 推行重大 案件庭审网络直播制度, 促进审判公开及庭审透明度。

担当是提升司法公信力之关键

担当是提升司法公信力之关键

担当是提升司法公信力之关键作者:王土华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3年第9期口王士华“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党新时期奋斗目标写入党的十八大报告,这在党的发展史上尚属首次,进一步反映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建设的与时俱进,符合社会科学的发展规律。

司法公信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是人民法院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经济建设稳步发展的重要政治任务和实践课题。

对于领导干部而言,敢于担当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敢不敢担当,检验着一个领导干部的品质与精神境界;能不能担当,则体现一个干部的真才实学、群众基础与实际执政能力。

因此,担当既是领导干部必具的基本素质,也是衡量和评判一个领导干部称职与否的重要标准。

在实际工作生活中,作为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法院的主要领导,任其职,就应当负其责;在其位,就一定要谋其政,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民谋福祉,为一个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鞠躬尽瘁,甚至不惜殚精竭虑。

决策基于民生,举措放眼发展,不畏艰险,迎难而上,正视矛盾不回避,碰到问题敢于抓,工作以实干取胜,事业以求真促发展,执法以严格公正为准则,而且在群众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冲突时,能够顾全大局,勤廉为怀,不计个人得失,这才是一个真正合格的领导干部应有的品格。

只有具备了这样的品格,才不会辜负组织的信任和人民的重托,才能在市场经济大潮风浪中站稳脚跟,才能称之为真正的国家法律建设者、捍卫者。

何谓担当?简言之即接受并勇于负责。

担当的社会属性要求我们的领导干部要躬身实践,沉下心去,走进一线,深入到基层与群众打成一片,在基层亮本事显才气,在基层一线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

担当的另一涵义,要求领导干部要坚决克服重务虚轻务实的不良习气,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定了的事情如计划、决策、项目、制度等,就要雷厉风行认认真真地一抓到底,逐件落实到位,绝不能言过其实,导致工作有始无终或虎头蛇尾。

可以断言,我们的干部队伍总体是好的,政治可靠,务实肯干,在各行各业勇立潮头、做带头人。

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的精神的本质要求,是法的灵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

当前我国司法不公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我国司法的整体形象。

解决司法不公、保障司法公信力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确立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建立和完善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法院体系,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治现念教育,提离当事人依法应诉能力,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发挥整体监督合力高扬程序公信力理念,通过程序实现司法正义。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影响因素;对策中图分类号:df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138—02一、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及现状(一)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司法公信力是社会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是社会公信力的最终保障,是社会公信力的最后防线。

司法公信力,实质上就是指现行法律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加以贯彻体现。

司法公信力涵盖整个司法过程,其价值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三个方面。

1、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的核心内容。

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普遍适用和至高无上,法律平等地约束社会一切成员的法治原则,必须经由公信力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

公信力的司法,不仅在于惩恶扬善,弘扬法治;同时也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的教化;是对经济活动当事人高效有序地从事合法交易的规制。

而枉法的裁判、不公的裁判,不仅扭曲了是非,混淆了正义与邪恶,而且会造成民众对法律权威性的怀疑、不信任甚至蔑视,法律虚无主义的观念由此滋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果将因此而遭受毁灭性的摧残。

正如英国著名思想家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信力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2、司法公信力是实现法的正义价值的重要手段。

从价值论的立场上看,法是一个多价值体系,而法律正义无疑是法这个多价值体系中最重要的价值之一。

但是法的这一价值在我国却受到忽视。

论提升司法公信力

论提升司法公信力

论提升司法公信力[摘要]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尊重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

目前,由于法律本身的瑕疵,以及受法官自身、社会公众与大众传媒等因素的影响,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还比较大,而社会公众主要从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中感受公平、正义,这显然不能让人更加信服司法。

我国司法公信力建设正处在不断上升发展的阶段,未来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需要强化法官队伍建设,提高人民法院办事效率;强化民众法律意识,实现法律与社会的和谐;做好媒体宣传,规范新闻舆论监督,努力让社会公众信服每一个司法案件。

[关键词] 司法公信力;公平;正义;提升一、司法公信力的基本概述公信力是以特定的物质生产条件和思想观念为基础的反映社会民众对特定机构或个人的动机、行为所表现出的信心、信任或信赖。

鉴于司法权在当今法治社会中所发挥的中流砥柱之作用,从而一跃使得群众对司法的公信力升华为社会政治文明的表征。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尊重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

司法公信力高低与否,将直接关系到司法权威以及司法尊严,同时也会影响到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实施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具有重大意义。

二、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2013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时任湖南省委书记的周强被选举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强就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一个多月时,即邀各界专家学者畅谈“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

他直言,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进一步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周强上任以来,平凡了一大批冤假错案。

4月25日,沉寂7年后,河南李怀亮案在平顶山中院宣判。

被羁押近12年,三次审判,三次因“证据不足”被撤案后,李怀亮终于重获自由。

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余万元。

问题、挑战与对策:新形势下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思考

问题、挑战与对策:新形势下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思考
访总量呈同 比下降的基本态 势 , 实现 了“ 四下 降一好 转”, 即
和司法权威不高 , 严重影响 了执法司法工作在社 会公 众心 目
中的 形 象 , 与 宪 法 法 律 对 执 法 司 法 工 作 的要 求严 重 不 符 。 ( 一) 执 法 司 法 工作 的群 众 认 可度 和 满 意 度 不 高
( 项 目编 号 : l 1 B F x1 o 4 )
提升执法 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 是当前 我国执 法司法
环境变化 的客观要求 , 是 解决我国执法 司法公信 力和 司法权
有1 1 . 5 % 的人选择 了“ 非 常不信任 ” ; 5 3 . 9 % 的被调 查人认
为公安司法机关的形象 “ 都不 太好”, 认为“ 都 比较好” 的 只
法权威方面做了大量卓有 成效 的工 作 , 取得 了一定 的成绩 。 但是 , 受社会综合 因素 的影响 , 当前我 国的执法 司法公信 力
信访是保持各级人 民政府 同人 民群 众密切联 系 的重要
途径。据 国家信访局 统计 , 自1 9 9 3年全 国群众来 信来 访总 量出现回升以来 , 整整持 续上升 了 1 O年。虽然此 后全 国信
为此布通过向社会发布新闻而澄清事实引导公众对于涉及公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建立起网络舆情分析研判系统通过对网共利益的复杂判决做出一定说明解释必要的司法程序和司络舆情的监测和分析以日通报周研判月分析和重大警情法规范语言引导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工作中尊重有关法专题研判等形式加强网络舆情信息的研判及时联系相关律法规所保护的个人权利和司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的审判1?3jn强对重点阶段重点环节重点部门重点群体的网上权尊重司法事实尊重司法程序和诉讼规则
j i 《 卅 { I I 列2 0 1 3 . 1 2

浅谈如何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

浅谈如何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

浅谈如何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摘要]公信力是司法的内在逻辑要求、题中应有之义及其生命力的保证。

我国目前对于司法公信力实践过程尚有不足,文章试图寻找构建我国司法公信力体系的方式和要素,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系统地考察我国司法公信力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方式。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一、基本问题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包含了双向的核心内容,一方面在于司法过程和结果对于公众的信用,另一方面在于公众对司法过程和结果的信任。

从权力运行角度看,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获得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从受众角度看,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行为在市民大众、法律工作者心理上形成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

从内容角度出发,司法公信力应当包括有正确的司法判断力,强大的裁判说服力,公正的司法约束力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司法公信力建立的基础一般分为三个方面。

首先,现代宪政制度是司法公信力发挥作用的政治基础。

正如汉米尔顿所言:“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和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

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识,而只有判断。

”[1]司法独立的程度越高,其受到民众尊重和欢迎的程度也越高,法官就越发能够自主公正地做出裁判,社会公众也就更加容易信服司法裁判,对司法机关的支持、信任以及对法治的信仰也就越与日俱增,司法机关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威望就越来越高,司法权威局面的形成、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也就水到渠成了。

其次,现代商品经济的高级形态——市场经济是司法公信力发挥作用的经济基础。

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是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催生了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理念,从而成为法治社会的经济基础,法治是市场经济的逻辑必然。

法治社会的形成,会在新的层面上为市场经济提供更好的制度背景和社会背景。

公正有效、富有权威的司法系统对于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第三,理性化的法律意识、崇尚法治的法律信仰、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共同体等,是增强司法公信力不可或缺的人文基础,同时也是司法具备公信力所必须的社会法治环境。

浅谈我国政府公信力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我国政府公信力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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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质量不均等:不同地区、 不同群体之间的公共服务质量存在 差异,导致不公平现象
公共服务监管不力:政府对公共服 务的监管不到位,存在一些违规行 为和服务质量问题
PART FOUR
政策制定过程公开透明 政策执行过程公开透明 建立政策反馈机制 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推动民主法治建设:政府公信力是民 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能够促进政 府依法行政,推动民主法治建设。
政府行为:政 府行为是否公 正、透明、高 效,直接影响
政府公信力
政策制定:政 策是否合理、 可行,直接关 系到政府公信

公共服务:政 府提供的公共 服务是否优质、 高效,也是影 响政府公信力
的关键因素
建立官员考核机 制,对不称职的 官员进行惩处
推进政务公开,增加 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让公众了解政府的工 作内容和成果
加强与公众的沟 通和互动,建立 良好的政府形象
优化服务流程:简 化办事程序,提高 服务效率
提升服务水平:加 强人员培训,提高 服务意识和能力
创新服务方式:利 用现代科技手段, 提供便捷高效的服 务
强化监督机制:建 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确保服务质量和 效率
PART FIVE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信息公开透明度 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政府决策和监督 建立问责制度,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追责
建立健全社会参与机制,鼓励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政府决策和公共事务管理 加强舆论监督,发挥媒体和网络平台的作用,对政府行为进行及时曝光和监督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政府透明度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严肃追究和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9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始终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主线1.深刻认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大现实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充分领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深刻涵义,全面认识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现实意义。

2.牢牢把握人民法院发展的有利条件和历史机遇。

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十分重视司法工作,支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为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人民群众对法治进步和公正司法的热切期盼,为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提供了不竭的动力;几代法院工作人员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长期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为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各级法院要倍加珍惜并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牢牢把握这一历史机遇,以公正、高效、为民、廉洁司法的卓越实践,全面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谱写人民法院发展的新篇章。

3.切实解决法院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

当前,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复杂,任务十分艰巨,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

全体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都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正视人民法院工作与党中央要求、人民群众期待之间的差距,认真排查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立足自身查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努力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和司法公信力提高到新的水平。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具体措施有以下6项:1、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

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浅谈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

浅谈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

浅谈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作者:黄顺祥王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2期摘要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法院审判程序及裁判结果的信任与尊重的心理态式,以及对法院司法认同和信仰的程度。

当前我国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状况还不容乐观,本文从公众对司法的评价视角,透视公众对法院工作所持的心理状态,揭示司法现状与公众需求存在差距的根本原因,并从提升法官素质、改进司法作风、严格依法办案、推进司法公开等方面,提出推进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路径。

关键词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作者简介:黄顺祥,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院长;王驹,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73-02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是整个法院系统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基础。

笔者从公众对司法的评价视角,力求对司法公信力作全貌分析,透视司法现状与公众需求存在差距的根本原因,从而提出推进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路径。

一、公众对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心理态势当前我国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状况还不容乐观,公众对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普遍持有以下几方面心理态势:(一)不认可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律权威地位不认可。

诚如学者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然而,在我国由于长期缺乏民主与法治的传统,公众的法律信仰程度还相当低,且愈是基层,公众法律信仰之缺失愈加突出,相比于法律,他们更崇拜权力,更信赖“青天”,因而很多基层当事人惧讼、厌讼,产生纠纷之时,更愿以私力或者信访方式解决。

二是对法院裁判结果不认可。

一些当事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便频频上访,企图对法院裁判造成影响力;很多案件需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手段才能案结事了;一审裁判作出后,当事人往往直接放弃上诉,转以信访方式谋求利益。

据最高法院统计,2012年全国各级法院接待来访60.1万人次。

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2013年判决案件中,近两成当事人放弃上诉直接转为上访。

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本文章仅指法院干警)通过长期地司法执法活动向受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高尚的执法案例,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

从大众角度而言,社会大众越信任或尊重,司法公信力越高,司法公信是司法的生命力,是人民法院立院之本。

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是法院全面实现司法、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法院加强对提升司法公信力对策的调查与研究,是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当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分析导致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既包括涉案因素也包括案外因素,现象不仅存在于涉诉当事人中,也存在于普通大众之中。

但总体来说,大致呈如下态势:(一)漠视法律,偏信私立。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当纠纷摆在面前,一些人并未选择法律途径,而是对私立救济情有独钟。

如在我们基层乡镇地区,农民间出现纠纷,往往请当地有声望的人出面说理化解,这还是有些许合理之处,有些村民之间闹点小矛盾,一喊嗓子家族里少则上十多则几十个亲戚齐上阵互相叫板,实力弱、人丁少的一方也就服软息事了。

更有甚者,部分群众面对纠纷,竟想到的是非法组织,找来些痞霸势力,由他们去讨所谓的说法公道,小则威逼恐吓,大则动粗施暴。

为什么一些群众面对纠纷,面对侵害,没有想到来法院定纷止争,用法律维护正当权益呢?这表现出的是他们对司法的不信任,是司法公信力不足的体现。

(二)不打证据打关系。

不少涉案当事人认为要打赢官司,最重要的因素是拥有社会关系是最为重要的,在诉讼过程中,不少当事人表示想过找关系影响法官判决,认为自己不找别人也会找,有些当事人甚至懊恼自己没能力,苦于自己找不到关系。

这些当事人认为案子一旦进入诉讼阶段,就得想办法和办案法官拉近关系,否则证据再硬也可能会因对方当事人有关系而输了官司。

所以他们不走正常诉讼流程、不走正常举证说理,而是想办法请客送礼、人情打点的私下接触法官,就连处于有利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免不了乘关系、忙人情,希望如此这样就能使自己胜算更大,这一情况可不仅仅只说明当事人法治理念缺乏和淡薄,更体现了如今的法院、法官在群众中的司法公信力的薄弱。

浅谈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浅谈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浅谈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及解决方法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个反映司法机关权威性和公正性的指标。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公信力逐渐受到质疑,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机关的人员质量不高司法人员是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他们的素质是决定公正司法的重要因素。

但现实中,不少地方的司法机关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法律水平参差不齐、行为不端的问题时有发生。

因此,在完善法官选任制度和评级制度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考评,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司法程序存在的问题司法程序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公正的主要途径,而如果司法程序出现问题,就会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

诸如立案难、审理缓慢、判决不公等问题会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性产生怀疑。

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在于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和制约,让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手段监督司法程序、防止其出现失误。

三、司法机关的权力过大司法机关是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机构,但如果权力过大,就会容易造成不公正的现象,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性失去信心。

这里面的解决办法是,通过政府部门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督和审查机制,并通过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限制司法机关权力,强制约束司法机关的行为,确保司法公正性得到维护。

四、司法机关与政治利益勾连司法机关与政治利益勾连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会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到影响。

当司法机关无法真正客观公正地对待案件,而是受到政治干扰时,公正性就会受到质疑。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切断司法机关与政治利益的联系,让司法机关真正地起到维护公正司法的作用。

以上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原因,那么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呢?以下是几点对策建议:一、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法官的考核和其工作素质评估,同时还需提高新一轮司法人员的素质要求,促进司法人员的专业化程度和职业道德建设,从而保障司法机关公正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信力的能力。

司法公信力提升

司法公信力提升

浅析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司法应该代表公正、效率和正义。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诸如”躲猫猫”事件却难以让人民对司法产生信任,即司法公信力有待提升。

那么,是什么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呢?一、司法公信力概述及现状(一)司法公信力概述司法公信力是一个蕴涵着信用和信任双重维度的概念,其核心是司法对社会公众的信用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1]即从权力行使角度,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通过其职权活动使国家司法权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建立起来的一种公共信用,也就是司法机关据以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资格和能力。

[2]司法公信力的强弱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它对社会的控制作用。

如果司法公信力缺失,那么,就难以很好地发挥司法对社会的控制作用。

(二)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在我国,很大程度上法律”工具论”思想占有一定的地位。

这一观念使得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更加注重法律的”工具性”价值,从而忽视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在司法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因忽略司法程序细节而无形中损害司法机关的司法公信力的现象,同时,部分司法人员缺乏群众意识,群众工作做得不细致而导致出现司法活动案结事未了的现象,当事人不断申诉、上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成本,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主要表现在:少数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办案随意性较大,不以司法程序办事;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受利益驱使徇私枉法;司法活动的透明度较低,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活动缺乏应有的了解,合法的知情权得不到满足,这样,就进而对司法公正性产生怀疑;此外,司法机关是依照行政区域设置的,隶属于地方政府。

长期以来,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等方面都由地方政府管理。

这种现状使得司法机关在很大程度受制于地方,这就容易使司法权受到干扰,这些都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3]二、司法公信力的作用(一)维护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所享有的威信。

司法的权威性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基础和前提。

论法院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

论法院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

人民法院及其生效裁判的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服从的基础,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

当司法具有高度的公信力,公众会习惯于寻求公力救济,执行不再是难事,法院的裁判得到普遍的认可,公平正义得到保障。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政法工作的生命线。

人民法院坚持“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务必要做到忠实于宪法法律,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

然而,当前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却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其途径也是多方面的,但实现好落实好社会公平正义是关键。

一、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落实好法院工作主题是彰显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必须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要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增强人民安居乐业的信心;公正审理民商事案件,实现“胜败皆服”和“案结事了”;加强执行工作,维护司法权威;要通过依法履行审判职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与效率。

要始终将公正和谐的理念贯穿于审判和执行工作全过程,落实到具体的每一件案件中,将能否案结事了作为衡量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指标,将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审判工作的检验标准。

要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制度,促进司法公正;要对那些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案件,坚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妨碍司法的行为,坚决予以处罚,确保司法的公信力。

总之,法院审理案件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在公众的眼里,司法公正的标准是法官必须是公正的,同时还要表现出来是公正的。

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履行审判职责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司法公正与高效,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

二、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筑牢司法公信力的基础提高司法公信力,重点是抓好队伍建设,教育法官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切实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始终把维护党的事业、人民群众的利益、宪法法律的权威永远放在第一位,坚持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在思想上和行动上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浅谈提升法院系统的司法公信力

浅谈提升法院系统的司法公信力

我国现阶段法治威信度不高 ,甚至出现了部分地方 以牺牲司法权威为代价 ,暂时满足一方当事人期望的现 象。特别是地方出于维稳的考虑对一些案件 的影响,不 利于维护判决的既判力 和终审判决的效力 ,不利于维护 司法权威及公信力 ,容易造成司法不公 、以政代法 。当 事人对法院审判结果和执行过程容易产生质疑 ,滋生了 自 行或托人到党委 、政府及致 司法机关内部找关系以此
进 司法体制改革 ,不 断完善 审判管 理模 式 ,创造 良好 的外 部司法 环境 。
强化法院独立审判 营造社会支持氛围
纷应 分流 至 仲裁调 解 机构解 决 。人 民陪审员 参 与审
判 ,有助于法官在审判过程 中抵制来 自于方方面面 的 干扰 ,实现法 院的依法独立 审判 。我 国的司法实践应 对人 民陪审员参人案件 审理 的程序 、步骤 、权利 、义 务 、责任 、回避等做进一 步规 范和细化 ,使其 陪审行
分群众信访不信法 ,涉法信访案件居高不下。少数司法
机关或人员违反法律程序和实体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 益 ,有案不立 ,案件久拖不决 ,效率低下 ,甚至滥用司 法权 、乱罚款 、乱扣押 、乱查封 、乱冻结 。个别法官办 人 隋案 、关系案 、金钱案 ,甚至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 , 影响恶劣 ,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 提升法官职业素养 树 立法官良好形象 厚德才能载法 ,德正方 能法严 。法官 必须 时刻筑 牢廉政思想 防线 ,不被灯红酒绿所惑 ,不 为金钱人情
来给承办法官施加压力的不 良现象 。针对以上现象 ,各
司法公信 力就要把握阻碍现 阶段 司法 公信力实现 的困 难 ,敏锐 地发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中的薄弱环节和重 点 问题 ,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 司法工作 ,积极推进社 会 主义法 治建设 ,进而保 障司法公信 力的不断提升 ,

---人民法院“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向整改活动整改措施1

---人民法院“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向整改活动整改措施1

***人民法院“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向整改活动整改措施***人民法院“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向整改活动整改措施按照市、县关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向整改活动的具体部署,我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循“在规范中提高、在规范中发展、在规范中增效”的专项整改工作思路,认真组织实施,在深入广泛的思想发动之后,深入排查个人及各庭、处、室、队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剖析原因、深挖根源并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一、排查出的问题我院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五整改、五规范”及“七查”的要求,认真查找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共排查出各类问题共十项。

(一)、政治理论学习重视不够,业务学习不够钻研。

基本上没有养成主动进行政治学习的习惯,对于院里组织的政治学习,也没有很好地听和认真地记笔记,往往应付了事。

日常工作中,很少进行系统的业务学习,往往是边办案边学习,遇到新问题、新情况不能沉着应对。

(二)、理想信念树立的不牢固,大局意识淡泊。

对共产主义信念产生模糊认识,认为这是理想化的东西,是要经过不懈努力所追求的目标,但不是我们所能实现的。

在办案过程中,只是就案办案,很少从全局角度来考虑问题,只重视法律效果,而缺乏对社会效果的考虑。

(三)、工作争强当先的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扎实。

工作不够积极主动,上进心不强,工作凭经验,按部就班,忽视进一步的完善和提高,不能紧紧跟上时代发展的需要。

对待工作缺乏责任心,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工作留于表面,坐、等、要、靠的思想在个别法官身上仍然存在。

(四)、服务意识淡薄,自身自律还需进一步加强。

对待当事人的态度,仍然存在生、冷、硬、横的情况,缺乏细致耐心的思想工作,导致当事人觉得法官高高在上,拉大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

在廉政建设方面,虽然多数法官能够自觉遵守党的廉政建设规定,但仍然存在个别法官接受当事人吃情现象;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的思想造成了人情案、关系案的出现,失去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论法院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

论法院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

论法院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司法公正的追求越来越高。

而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代表,也成为了公正与正义的象征。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法院的公信力受到了许多因素的制约,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因此,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如何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一、加强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提高法院公信力的必经之路。

只有让公众了解案件的审理经过、司法程序和判决结果,才能让人们认同法院是公正公正的机构。

1. 法院应该加强对于民众的信息公开工作。

比如发布审判、调解、仲裁等信息,以及裁判文书予以公开。

2. 能够实现法庭直播的案件应该优先选择直播,让公众能够在线观看庭审情况,了解案件的全貌。

3. 对于涉及到公众利益的案件,需要加强公众参与。

比如开展公听庭审活动,让公众在法庭旁观察庭审。

二、建设高效、公正、独立的司法体系法院是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队伍,其高效、公正、独立是保证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1. 增加司法公正性和独立性的保障。

2. 推进司法改革,加强司法公正性与独立性,实现改革与发展的有机统一。

3. 意识形态斗争,坚决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三、加强执法透明化执法透明化即对决策的公开、程序透明与实践公正等方面的要求。

它是整个法律服务治理过程中的“胶合剂”,保证司法不偏不倚。

1. 加强与社会群众的互动沟通,提高执法透明度。

2. 实行司法责任制和惩罚机制,对执法过程中的不足和失误要进行追究。

四、理顺司法财务司法财务的问题严重影响着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理顺司法财务已经成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不可或缺的环节。

1. 加强司法财务管理,保证司法财务的透明。

2. 实行公开、透明、有约束力的司法财务规定和制度。

3. 严格的财务监督体系和流程是重要保障。

五、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法官是司法机构的主要代表,自身素质的高低决定了司法公信力的高低。

1. 完善法官选拔制度,公开选拔优秀人才,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2. 强化司法队伍教育与培训工作,加强法官对于法律规定所有其他制度的掌握,培养司法内生环境。

如何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如何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如何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为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法院应该从健全工作机制入手,着力加强对审判权运行过程的事前审查、事中监管和事后追究,努力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开和形象公正。

一、完善事前审查机制。

严把案件立案关,杜绝了有案不立、立而不审、审而不结、结而不执现象的发生。

一是明确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

负责立案的法官或工作人员还应当引导原告或申请人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同时向原告或申请人送达诉讼(执行)风险提示书。

对不予立案的,做好耐心的解释工作,告之其他救济途径。

二是明确将立案调解纳入立案审查的范围,规定立案庭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者立案后,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立案阶段对案件进行调解。

同时,积极探索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积极与基层民调组织、司法所等机构建立良好互信关系,争取在诉前消化矛盾。

二、完善事中监管机制。

坚持抓好案件质量监督管理。

将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严格按照上级法院规定,采取层层审查、逐级把关的工作机制,落实院庭长签发法律文书制度,合议庭做到“庭前集体阅卷,庭后认真评议”,对有争议的及时沟通,提前列出庭审提纲,找准庭审要查清的关键证据和核心要素。

庭审中,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有可能影响案件审判结果的重要证据,当庭进行查清问明、并质证固定。

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案件,对庭审活动进行旁听,调阅有关案件材料,对案件审理、执行中反映出的问题直接向院长汇报。

三、完善事后惩处机制。

加大案件质量评查力度,明确由审判监督庭对每月审结的案件从适用程序、事实认定、证据采信、适用法律、实体处理及卷宗装订等方面进行评查,按“合格”、“优秀”和“不合格”确定等次,并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记入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执法档案,与干警评先、晋级、晋职、提拔挂钩,纳入个人绩效考核范围,奖惩兑现。

制订了《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裁判文书评查标准》,定期评查通报,对优秀裁判文书进行表彰奖励,对差错较多的裁判文书予以公示,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人民法院“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向整改活动整改措施

---人民法院“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向整改活动整改措施

***人民法院“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向整改活动整改措施***人民法院“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向整改活动整改措施按照市、县关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向整改活动的具体部署,我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循“在规范中提高、在规范中发展、在规范中增效”的专项整改工作思路,认真组织实施,在深入广泛的思想发动之后,深入排查个人及各庭、处、室、队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剖析原因、深挖根源并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一、排查出的问题我院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五整改、五规范”及“七查”的要求,认真查找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共排查出各类问题共十项。

(一)、政治理论学习重视不够,业务学习不够钻研。

基本上没有养成主动进行政治学习的习惯,对于院里组织的政治学习,也没有很好地听和认真地记笔记,往往应付了事。

日常工作中,很少进行系统的业务学习,往往是边办案边学习,遇到新问题、新情况不能沉着应对。

(二)、理想信念树立的不牢固,大局意识淡泊。

对共产主义信念产生模糊认识,认为这是理想化的东西,是要经过不懈努力所追求的目标,但不是我们所能实现的。

在办案过程中,只是就案办案,很少从全局角度来考虑问题,只重视法律效果,而缺乏对社会效果的考虑。

(三)、工作争强当先的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扎实。

工作不够积极主动,上进心不强,工作凭经验,按部就班,忽视进一步的完善和提高,不能紧紧跟上时代发展的需要。

对待工作缺乏责任心,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工作留于表面,坐、等、要、靠的思想在个别法官身上仍然存在。

(四)、服务意识淡薄,自身自律还需进一步加强。

对待当事人的态度,仍然存在生、冷、硬、横的情况,缺乏细致耐心的思想工作,导致当事人觉得法官高高在上,拉大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

在廉政建设方面,虽然多数法官能够自觉遵守党的廉政建设规定,但仍然存在个别法官接受当事人吃情现象;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的思想造成了人情案、关系案的出现,失去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浅论司法公布与司法公信力

浅论司法公布与司法公信力

浅论司法公布与司法公信力——以人民法院为视角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进展,法治建设不断向前推动,人们向司法部门寻求正义的要求日趋强烈,司法部门在为经济、社会保驾护航方面承载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为了担负好这一重任,法院系统始终进行着不懈尽力切实保障司法公正,并为推动司法公布不断进行探讨,保证司法权在公布透明的环境下行驶,切实保障司法的公平正义、确保司法公信力,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毋庸置疑,没有司法公信力、中意度,就绝对不可能有社会的公正。

司法要取得社会公信,不仅在于司法公正,而且还在于这一公正能够被人所觉察到。

司法公正必然是老百姓“看得见的正义”,“没有公布也就无所谓正义”①,需要以司法公布保障司法公正,以保护司法公信力。

一、司法公布的必要性正义价值的实现是法律的终极目标,司法权是实现公正司法的权利,是处置社会矛盾的法律平稳。

英国的古老箴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那个地址的“正义”即是指实体正义,“看得见的方式”那么是指程序。

也确实是说,实体正义的实现是以合法的程序为保障的。

司法公布的大体法理在于司法权是一种直接关涉社会正义和公民权益的公共权利,致公权利于阳光之下,才能保证权利得以实现并非受侵犯,以公布促公正,确保司法公信力,这是司法权公正行使的必然要求。

其一,司法公布是与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相辅相成的。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类途径和形式,治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治理社会事务。

”因此,人民群众享有对司法工作了解和监督的权利。

落实司法公布的目的就在于知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一方面,公民有权利知悉司法信息;国家有义务为广大公众提供司法信息,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活动;另一方面,公众和媒体有权利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司法机关也有义务同意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同时,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让人民群众来监督司法活动,将与人民群众有关系的审务工作向社会公布,法院的公信度也会因为公布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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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法院如何提升执法公信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党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要求,是人民法院践行党的宗旨的具体表现,是人民法院完成新时期的新使命新任务的客观需要。

人民法院要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这个工作主题,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以取信与民,提升执法公信力。

本文作者就人民法院如何提升执法公信力提出了三项措施,与大家共勉。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才能取得人民群众和全社会的信任。

因此,人民法院在新时期中要正确履行了宪法予以的职责,认真抓好审判、执行等工作任务,不断地提升执法公信力,才算完成了党和人民交给的光荣任务。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党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要求,是人民法院践行党的宗旨的具体表现,是人民法院完成新时期的新使命新任务的客观需要。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是人民性。

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根本宗旨,必须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首要的任务来抓,才能取信与民,才能提升执法公信力。

那么,人民法院如何提升执法公信力呢?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入手:一、强化公正和效率,践行司法为民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最集中的要求,就是实现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

如果裁判不公、效率低下,群众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纷争就不能及时得到平息,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而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人民法院要尽可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各种必要的便利,充分体现司法文明和社会的人文关怀,努力提高办案的社会效果。

因此,必须强化公正和效率意识,以公正高效的审判,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践行司法为民,减少群众诉累,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1、树立司法公正的理念,实践司法为民的本质。

司法为民,首先必须是司法公正,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实现司法为民的目的。

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其本身就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代表人民的利益。

司法公正就是司法为民,实现人民的意志。

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最终目标就是司法公正。

而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官司法理念的最本质要求。

因此,法官只有树立司法公正的理念,才能公正地司法为民。

任何离开司法公正的司法为民活动,都是舍本逐末的。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全部执法活动公正。

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包括对案件的裁判和对裁判的执行。

因而,司法公正就是裁判公正、执行公正和裁判执行过程中的程序公正。

裁判是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确认。

执行是对公民和法人权利、义务的实现或落实。

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执行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

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实现执行公正。

如果执行不公,实际上是对裁判公正的否定,使裁判公正变得毫无意义。

因此,司法公正应当是裁判公正、执行公正和二者程序公正三方面的有机统一。

如果三个方面任何一个方面出现不公现象,都不能称之为司法公正。

2、树立司法高效的理念,突出司法为民的效率。

司法为民不仅要求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也要反映效率的要求。

法官必须要有高效的意识,才能高效地为民。

没有效率的公正,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公正。

无限拖延会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和浪费。

人民法院要简化不必要的诉讼环节,避免重复的诉讼活动,杜绝久拖不结的案件。

在司法活动中,人民法院必须做到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快、信访接待处理快的“四快”,这样才真正做到急为人民之所急,快为人民之所快,实现司法高效。

因此,法官只有树立司法高效的理念,才能实现司法为民的效率。

3、树立司法便民的理念,体现司法为民的作风。

司法便民,就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便利,方便人民群众诉讼。

司法为民,不仅要公正高效,还要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便捷、畅通的诉讼保障机制,方便群众诉讼。

只有这样,人民群众才能有效地借助司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和法官,必须彻底废除衙门作风,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变自己方便为群众方便。

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为方便群众着想。

在不违反程序法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诉讼环节,创设方便的诉讼渠道。

基层人民法院应针对边远山区的群众远离法院、法庭的实际情况,开展巡回审判活动,如设立巡回法庭深入壮乡瑶寨就地立案、审判等;以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便利于民,服务于民,取信于民。

因此,法官必须树立司法便民的理念,才能以良好的工作作风去开展司法为民活动。

4、树立司法济弱的理念,实现司法为民的人文要求。

司法济弱就是司法工作要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救济和援助,使弱势群体能够获得司法保护。

这是司法为民的人文要求,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要求。

司法为民要体现司法工作的人文关怀,对弱势群体,要有怜悯之心,关爱之情,救济之责。

要切实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救助,充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

具体地说,司法济弱应当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要运用司法手段,依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防止弱肉强食,使弱势群体能够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二是在适用法律和事实认定上,在同等条件下,要作出有利于弱势群体的解释或判决;三是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诉讼援助。

如减免诉讼费和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等。

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及法官要保障弱势群体不为强势所欺,不为权势所压,有冤能伸,有理能讲;能够在强势、权势面前享有平等权利,获得同等司法保护。

因此,法官必须树立司法济弱的理念,才能真正实现司法为民。

二、抓好队伍建设,树立法院形象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要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达到人民满意,就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坚持在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求实效,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确保人民法官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使每一位法官做到明明白白审案、干干净净司法、堂堂正正做人,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

1、开展各项教育活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人民法院每年要根据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的工作部署,围绕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积极开展各种学习教育活动。

通过开展这些活动,从容易发生徇私枉法的民商事审判、执行等重点岗位,从容易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环节,从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落实《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全面规范法官的司法审判行为和业务活动;针对社会评议中反馈的问题,进行认真查摆和集中整改,及时纠正影响执法形象的突出问题,对照学习任长霞、蒋庆、宋鱼水等同志先进事迹,努力解决审判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增强宗旨观念,激发工作热情,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树立正确的执法指导思想,提升法官职业道德水平和司法能力,树立起良好的法院和法官形象。

2、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人民法院要不断制定和完善各项党风廉政制度,实行一岗双责,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以制度管人管事,规范管理工作,使各项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通过狠抓各项政策制度措施的落实,保证司法活动纵管到底、反腐倡廉横管到边,最大限度地防范可能发生的不公不廉问题,使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明显提高,思想作风、审判作风进一步转变。

3、抓好教育培训,提高法院队伍的文化素质人民法院要坚持固本强体,把抓好学习和教育培训作为队伍建设的重心,努力创建学习型法院,提高法院队伍的文化素质。

要出台奖励制度和法官培训方案,鼓励全体工作人员通过在职进修、自学考试等形式,提高学历层次和文化素质;同时,积极安排人员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法官的业务能力。

4、开展三大业务竞赛和岗位大练兵活动,努力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开展三大业务竞赛和岗位大练兵活动,既增强广大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又提高司法警察的实战反应能力;从而培养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好、廉洁自律好、身体状况好的“四好法官”。

因此,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每年要开展庭审驾驭能力竞赛、裁判文书制作竞赛、办案标兵三项基础业务竞赛活动和司法警察大练兵活动,并对每项竞赛进行评奖,树立典型。

5、加强司法调研宣传工作,提高法院知明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调研信息宣传工作与审判工作“两手抓,两手都硬”的方针,积极开展调研宣传活动,使调演宣传工作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要利用开庭审理案和不定期上街或到各乡镇设立法律咨询点的做法,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接受群众法律咨询,大力宣传法律法规,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改善执法环境。

同时,还要不定期编印法院信息、法院工作简报,健全和完善了调研信息宣传奖励机制,将调研信息宣传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发动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撰写调研信息宣传稿件,大力宣传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提高法院知明度。

三、推进司法民主,实现人民权利人民法院要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赢得人民群众的满意,提升司法公信力,就必须推进司法民主。

一是要深化司法公开。

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现以审判公开为核心的司法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广大群众旁听案件审理的权利,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听得懂、做得到、靠得住的方式感受人民司法的公正。

要敞开法院和法庭的大门,除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外,要欢迎广大群众参与旁听;对一些有社会影响的案件,还要主动邀请新闻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旁听。

二是要发挥陪审员的作用。

现在,各级人民法院已经聘任了很多的人民陪审员,要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制度,切实做好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经费保障和陪审案件工作,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案件的审理作用。

三是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

人民法院要自觉地把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并建立请示汇报制度,除年初在人代会上作工作报告外,每季度还应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法院的工作,在开展重大审判、执行活动前后,都向当地党委、人大常委会请示和汇报,实现法院工作接受人大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

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认真对待新闻舆论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查处、整改,使法院工作能在人大的监督中不断推向前进。

同时,还认真办理人大等转办的函件对党委、人大常委会、纪委、信访办等有关部门和各级人大代表转来和提出的涉及法院审理和执行工作的函件和意见,都要认真地办理,并及时回复和反馈办理情况。

总之,人民对法院是否信任,决定在人民;如何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赢得人民信任,操之在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树立实现人民满意的意识,始终以人民满意这一最高标准来衡量各方面的工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这个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在方便群众诉讼,完善和发展便民、利民具体措施上下功夫,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种问题,公正、文明、规范地执法,及时高效地审结各类案件,依法惩处犯罪,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才能做到执法为民,才能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公认度、信任度、支持度,才能具体地实践司法为民,才能让人民群众满意,才能树立人民法院的新形象,最终从根本上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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