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范围全国劳动模范出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表彰中央企业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表彰中央企业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9•【文号】•【施行日期】2024.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表彰中央企业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的决定近年来,中央企业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等重要论述,聚焦新时代新征程国资央企的新使命新定位,围绕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更好发挥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团结奋斗、担当作为,作出了重要贡献,创造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大批业绩突出、事迹感人的先进典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之际,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激励中央企业广大干部职工在全面推动国资央企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中建功立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决定,授予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等491个集体“中央企业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张权权等792名同志“中央企业劳动模范”称号。
“中央企业劳动模范”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再立新功。
中央企业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榜样,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心怀“国之大者”,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加快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附件:1.中央企业先进集体名单2.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名单。
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最新】
中公河南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认定范围及工作流程一、认定范围(一)享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范围: 1、国务院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省人大常委会表彰的全省特等劳动模范和省政府表彰的全省劳动模范;3、由人事部和相关部委联合表彰并明确规定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部委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4、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十佳公仆”和“优秀公仆”及其他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二)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范围:1、由市政府表彰的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由省人事厅和省政府各工作部门联合表彰的省级战线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3、全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及其他规定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h d g y j g h d 54s d f h g 2366666判中公河南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表彰的单项(专项) 奖励获得者不享受相应的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二、申报材料、工作流程及管理权限申报享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由所在单位携带本人获奖证书和表彰通报,报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进行资格认定,填报《大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在职(离退休)荣誉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还需同时填报《大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高定工资审批表》一式三份,在职人员报市人事局工资科兑现待遇,离退休人员报市人事局福利科兑现待遇。
县(区)直属单位由所在县(区)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初审,报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认定,工资福利部门兑现待遇。
附表:1、《大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在职(离退休)荣誉津贴审批表》2、《大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高定工资审批表》大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在职(离退休)荣誉津贴审批表h d g y j g h d 54s d f h g 2366666判中公河南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姓 名 性 别参加工作时间 荣誉称号授予时间 授 予 部 门级别级别档次 档次 级别(岗位)工 资金额级别(岗位)工 资金额档次档次现行工资 薪级工资金额高定后工 资 薪级工资金额6到底是飞洒发6到底666判断人体中公河南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6到6666判。
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4.09•【文号】民人函[1993]114号•【施行日期】1993.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民人函[1993]114号1993年4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调动广大民政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弘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无私奉献精神,促进民政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稳定机制作用,民政部、人事部决定,在第十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表彰一批全国民政系统近年来涌现出的先进模范人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名额评选范围:全国民政系统(含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推荐名额: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00名。
对评选出的工人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对评选出的干部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
推荐名额分配表附后。
二、评选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热爱民政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刻苦钻研、埋头苦干,艰苦创业,无私奉献,工作成效显著;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在开拓本地区、本单位民政工作的新局面中有突出贡献;关心集体,团结同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其他方面事迹突出者。
三、评选方法和要求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产生。
由基层单位评选推荐,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统一组织评选审核,最后按分配的推荐名额,报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评选工作重点放在基层,注重评选第一线的工作人员。
呈报的事迹材料要实事求是,内容充实,重点突出。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贯彻执行<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贯彻执行<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24•【字号】云政发[1998]247号•【施行日期】199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贯彻执行<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云政发〔1998〕247号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省总工会等5个部门《贯彻执行<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与《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总工会关于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若干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7〕202号)一并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根据各地、各部门在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7〕202号文件批转的《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若干规定》和劳模普查中反映和询问的有关问题,经省总工会、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云南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界定:凡在1982年以前(含1982年)召开的全国和我省各届劳模和先进生产(工作)者会议(见附件1)被授予劳动模范或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者;凡在1982年以后认定和召开的全国和我省各届劳模和先进生产(工作)者会议(见附件2)经国务院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省政府授予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并颁发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证书和荣誉奖章者。
二、省特级劳动模范是指经省政府授予省特级劳动模范〔含1982年前授予的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标兵、五好职工标兵〕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
关于享受劳模待遇的荣誉称号的说明【模板】
关于享受劳模待遇的荣誉称号的说明
1.全国劳模:
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
2.享受全国劳模待遇:
①公安部表彰的全国公安战线一级、二级英雄模范
②服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转业军人
③2006年全国优秀党员及优秀党务工作者(共8名)
④2008年国务院表彰的全国奥运先进个人(共566名)
3.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评选表彰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称号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
4.北京市劳动模范:
由北京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北京市劳动模范”和“北京市先进
5.部级劳动模范:
指中共中央、国务院所属各部委评选出的,并以各部委党政名义和国家人事部共同表彰授予的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6.外省市劳动模范:
已迁入北京市的经其他直辖市、省级总工会确认的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7.享受北京市劳动模范待遇
①1990年北京市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506名)
②1995年北京市优秀基层党委书记(10名)
③服役期间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转业军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07•【字号】浙政办发[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7日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发挥省劳动模范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的进程中建功立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应加强省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劳动模范应发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充分发挥先进模范作用。
第三条省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负责。
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省劳动模范和省模范集体的评选和管理工作,以及按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人员的管理工作。
授予单位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的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评选表彰第五条省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在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国籍工人、农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劳动者。
省部级先进工作者享受什么待遇
省部级先进工作者享受什么待遇待遇: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离退休后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离退休后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
多次获得不同层次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者,离退休后的荣誉津贴按其获得最高层次荣誉称号的标准执行。
荣誉津贴由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支付。
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的离退休费中列支;企业单位在管理费中列支。
如企业确无能力支付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列人预算安排解决。
扩展资料:我国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条件具体要求因评选应根据不同先进生高的荣誉先进生产者”、“全国现代化建设的最前列,以忘我的献身精神赞扬全国劳动模范“是全中华民族的模范人。
邓小平同志在中国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致词中,充分肯定劳动模范“至今还是我们学习的不同,但基本条件一致:1、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优秀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立足制,多出成果、多出处于领先地位,展、下岗失业人员、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中和在岗位“创新、创先、创优、创最佳”中做出业绩者。
2、崇尚科学。
3、在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生产兴农、开拓农村市场、搞活农产品流通、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做出贡献者。
4、敢于探索,勇攀高峰,在共和国的光辉历史上,各条战线涌誉证劳进我国先进生高的荣誉先进生产者”、“全现代化建设的中央批后被文化发现出成千上万的先进模范人物。
他们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始终走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
5、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其它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劳动价值体现社会精神价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全国先进工作者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模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05•【字号】黔府办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5日贵州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劳模)的推荐评选和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劳模合法权益,鼓励劳模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营造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社会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贵州省工会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贵州省劳模的评选表彰管理服务工作和全国劳模的推荐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省劳模的评选表彰管理服务和全国劳模的推荐管理服务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劳模评管委)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劳模推荐评选和表彰大会工作方案;(二)审核劳模推荐人选;(三)确定劳模奖励标准;(四)审议劳模日常管理服务中的重大事项。
省劳模评管委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负责省劳模评管委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劳模推荐评选和表彰组织工作;(二)负责指导、协调和处理劳模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三)督导检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提出工作方案及政策建议;(四)落实省劳模评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条市(州)和县(区、市、特区)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可成立由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劳模推荐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全国和省劳模的推荐审核工作,同时在同级地方工会设立劳模管理服务办公室,负责劳模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省部级以上其他荣誉称号(享受相应劳动模范待遇)获得...【精品文档-doc】
附件2:
省部级以上其他荣誉称号(享受相应“劳动模范”待遇)获得者摸底调查表填报单位:(盖章)联系人及电话:填报时间:2009年8月日
填表说明
1.本名册只填写除市委组织部负责的省部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市总工会负责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获得者,重庆警备区政治部负责的驻渝解放军、武警部队大军区级以上英雄模范以外,荣获“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和获得国家省部级以上其他荣誉称号并享受同一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2.在附件5以外增补列入的人员,应附表彰决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3.历任多项职务的填写本人退休或离休时所任职务;尚未退休的,请在“离退休时间”栏注明“在职”。
4.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请都填写,并注明较高的荣誉称号。
5.符合填报范围但已去世的人员、已被取消待遇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判刑)的人员,请在“备注”栏予以注明。
总工会劳模协会资金使用规范
总工会劳模协会资金使用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总共劳模协会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发挥总共劳模协会资金效应,促进全社会共同关爱劳动模范,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劳模资金发放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职工劳动模范工作及劳模资金发放工作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劳模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按年度纳入预算,拨付给省总工会用于改善和提高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职工劳动模范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
省总工会负责全省劳模资金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劳模资金采取专项管理、逐级发放、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专款专用。
中央财政拨付的全国劳模资金限用于全国劳动模范,省财政拨付的省部级劳模资金限用于省部级职工劳动模范。
劳模资金中不得列支各级劳模管理机构的工作费用。
第四条,劳模资金的适用对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在世并保持荣誉称号、纳入统一管理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劳模)、省部级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省部级劳模)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
第五条,劳模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本人月平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地区核定的月补助标准线的劳动模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为补助对象:
1、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就业或经就业服务机构
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2、本人月收入较低,但家庭成员月平均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收入水平15倍以上的。
3、安排子女自费出国、出境留学(全额奖学金资助除外)的,拥有多处不动产或小汽车等高档消费品的。
第六条,各级工会从其它渠道筹集的总共劳模协会资金规范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由湖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制度(四篇)
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工劳动模范的管理,激励和引导其他职工学习典型,树立良好的工作风尚,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制定本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制度。
第二条职工劳动模范是指在工作中始终保持责任心、敬业精神,完成任务优质高效,以其优秀的业绩和行为树立了榜样的职工。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职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和劳务派遣工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职工劳动模范,由企业按一定程序认定,认定标准将在企业内部公示。
第五条职工劳动模范享受荣誉称号和多种形式的奖励,同时也要履行表率和示范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本制度的执行机构为企业工会组织,负责具体的管理和执行工作。
第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企业工会组织,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修订。
第二章职工劳动模范的认定第八条职工劳动模范的认定是通过严格的评审程序进行的,一般包括提名、评审和公示等环节。
第九条职工劳动模范的提名可以由单位领导、工会组织和其他职工自荐等方式进行,提名人需要提供详细的材料和事实,说明被提名职工的优秀表现。
第十条提名职工经过初步审核后,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工会组织组织,包括单位领导、工会代表和其他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根据职工的业绩和行为进行评定,评审时需要充分考虑职工的实际工作职责和环境。
第十二条评审结果根据公示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第十三条公示期过后,没有出现异议的情况下,评审结果将正式确定,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社会公开宣布。
第十四条被认定为职工劳动模范的职工,将得到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并被企业广泛宣传和表扬。
第三章职工劳动模范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职工劳动模范享有以下权利:(一)享受企业提供的奖励和激励措施;(二)享受企业给予的培训和晋升机会;(三)享有先进工作者的待遇和福利。
第十六条职工劳动模范应履行以下义务:(一)继续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二)以身作则,传递正能量,帮助指导其他职工;(三)按照企业的要求,参加相关的培训和推广活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09.19•【文号】人社部函〔2018〕123号•【施行日期】2018.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近年来,全国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扎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生民政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团结奋进,拼搏奉献,在民政事业改革发展中作出了新的业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进一步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弘扬艰苦奋斗、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无私奉献的“孺子牛”精神,激发全国民政系统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强大动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决定,2018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
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民政系统机关,各类民政企事业单位。
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国民政系统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和民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全国民政系统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基层民政工作者等人员。
(二)表彰名额。
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200个;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100名、劳动模范100名。
评选表彰采取好中选优、差额评定的方式组织实施。
各地根据分配的推荐名额进行推荐(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在此基础上,通过专家评审、集中审核、逐级审批等程序,评选确定表彰对象。
二、评选条件(一)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劳模选项说明
关于享受劳模待遇的荣誉称号的说明1.全国劳模: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具体简况如下:序号会议名称1 1950年全国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议获奖个人2 1956年全国先进生产者代表会议获奖个人3 1959年全国群英会获奖个人4 1960年全国文教群英会获奖个人5 1977年全国工业学大庆会议获奖个人6 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获奖个人7 1978年全国财贸学大庆、学大寨会议获奖个人8 1979年工业、交通、基本建设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范大会获奖个人9 1979年农业、财贸、教育、卫生、科研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范大会获奖个人10 1989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获奖个人11 199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获奖个人12 200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获奖个人13 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获奖个人14 1983至1990年另有23人即时授予全国劳模称号2.享受全国劳模待遇:①公安部表彰的全国公安战线一级、二级英雄模范②服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转业军人③2006年全国优秀党员及优秀党务工作者(共8名)④2008年国务院表彰的全国奥运先进个人(共566名)3.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评选表彰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称号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
4.北京市劳动模范:由北京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北京市劳动模范”和“北京市先进工作者”称号,具体简况如下:序号历届北京市劳模1 1952年北京市公私营工矿企业劳动模范2 1952年度北京市工商业劳动模范3 1952年度北京市劳动模范4 1953年度北京市工业劳动模范5 1954年度北京市工业劳动模范6 1954年度北京市商业、粮食、合作社系统先进工作者7 1954年度北京市私营加工订货工厂劳动模范8 1954年度北京市建筑业劳动模范9 1955年度北京市劳动模范10 1955年度北京市建筑业劳动模范11 1957年度北京市劳动模范12 1958年北京市商业、服务行业先进工作者13 1958年北京市财、银、税、北京关先进工作者14 1959年度北京市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贸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生产者15 1959年度北京市教育和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工作者16 1977年北京市财贸劳动模范17 1977年度北京市工业学大庆劳动英雄、劳动模范18 1978年北京市财贸劳动模范19 1979年北京市工业、交通、基本建设劳动模范20 1980年度北京市财贸劳动模范21 1981年度北京市劳动模范22 1985年北京市劳动模范23 1989年北京市劳动模范24 1995年北京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25 2000年北京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26 2005年北京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5.部级劳动模范:指中共中央、国务院所属各部委评选出的,并以各部委党政名义和国家人事部共同表彰授予的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2024年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以下统一简称为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进一步激发全市职工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工作____》、《郑州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是指由政府命名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____各部委命名的全国系统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
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由省直各系统命名的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职工劳动模范。
第四条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职工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
郑州市总工会负责管理郑州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国家职工和除农民之外的其他劳动者中的劳动模范和郑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并协助上级工会管理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职工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基层为主,要做到评选、管理与教育工作并重。
各级工会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劳动模范档案,有条件的要实行微机管理。
劳动模范档案应包括:劳动模范登记表、先进事迹材料、重大情况变更等。
第六条各级工会应加大宣传力度,弘扬劳动模范精神,总结推广他们创造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作方法,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
同时,要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引导他们保持荣誉称号。
在工会经费预算中要逐步安排劳动模范管理专项经费。
第七条各级工会应定期了解劳动模范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倾听其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解决劳动模范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电力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电力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员工年休假的管理,保障员工身心健康,关心员工生活,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加快实现“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网人资[20061461号)的规定,结合公司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年休假的人员范围: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在岗正式员工,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三条员工年休假标准:(一)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每年可享受公休假七天;(-)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享受公休假十天;(三)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享受公休假十四天;(四)参加工作满二十年及以上的,每年可享受公休假十七天。
(五)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部级劳动模范(包括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者),不论参加工作年限长短,均可享受年休假17天的待遇。
以上年休假时间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周休日第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当年从公司系统外调入不满6个月者;(-)当年离岗脱产学习超过6个月者;(三)当年享受带薪寒暑假者;(四)当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者;(五)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者;(六)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0天者;(七)当年享受了各类长假,累计超过相应年休假标准天数者;(八)当年受到了党纪、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或仍在处分期者。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四、五、六其中一项规定期限的或享受疗养、休养及各类长假的,则下一年度均不再安排休假。
第五条年休假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待遇,可以同时享受。
(二)享受年休假的员工在休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奖金及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三)员工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一次休完。
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一次休完的,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分两次休假,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事业单位职工请假规定制度
事业单位职工请假规定制度事业单位职工请假规定制度(精选15篇)为了加强事业单位请假行为的有效管理,保证单位的正常运作,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职工请假制度。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事业单位职工请假规定制度,以供大家阅读。
事业单位职工请假规定制度篇1(一)事假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含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亲假、寒暑假、丧假)中进行。
2.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予准假。
其中,享受公休假待遇的机关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公休假冲抵。
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3.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公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病假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请病假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材料,按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予准假。
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三)婚假鉴于教育系统的特殊情况,提倡在寒暑假或节假日办理婚事,确需在工作期间请婚假者,达到基本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准请婚假5天,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的初婚)结婚的准请婚假15天(不含节假日)。
(四)丧假本人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岳母)死亡,准请丧假5天,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准予路程假,因故需要延长假期者,经核实同意后,按事假办理。
(五)产假正常产假为90天。
晚育(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正常产假之外增加20天(不含假日),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个增加15天,男方护理假7天(不含假日);晚育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女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时间可以顺延。
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超生子女的,不能按有关规定休假。
人事部关于全国先进工作者退休后可否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问题的复函-人办函[1997]76号
人事部关于全国先进工作者退休后可否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问题的复函
正文:
---------------------------------------------------------------------------------------------------------------------------------------------------- 人事部关于全国先进工作者退休后可否享受
全国劳动模范待遇问题的复函
(人办函〔1997〕76号)
浙江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全国先进工作者可否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请示》(浙人退〔1997〕192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1989年、1995年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先进工作者,与全国劳动模范虽然称号不同,但属于同一个层次,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应享受与全国劳动模范相同的特殊贡献待遇。
二、获得其他年份全国、省(部)级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退休后能否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请你们严格按照人退发〔1989〕1号文件精神执行。
1997年11月24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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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范围
一、全国劳动模范
出席1950年全国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1956年全国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9年全国“群英会”、1960年全国“文教群英会”、1977年全国工业学大庆会、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1978年全国财贸学大庆、学大寨会、1979年工业、交通、基本建设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范大会、1979年农业、财贸、教育、卫生、科研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范大会及1989年以后历次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并受表彰的人员(不含单位、集体、特邀代表)。
经国务院批准,个别命名的劳动模范以及个别授予荣誉称号并明确规定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二、山东省劳动模范
出席1951年山东省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1956年山东省第一届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8年山东省第二届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9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建设工业、基建、交通积极分子代表会、1960年山东省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贸方面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60年山东省教育和文化、卫生、体育、新闻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单位和先
进工作者代表会、1963年山东省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政贸易、文教卫生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66年山东省工业、交通、财贸方面五好代表会、1975年山东省财贸战线学大庆学大寨经验交流会、1977年山东省工业学大庆先进代表会、1977年山东第二次财贸学大庆学大寨先进代表会、1978年山东省科学大会及1982年以后历次山东省劳动模范表彰大会并受表彰的人员(不含单位、集体、特邀代表)。
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个别命名的劳动模范以及个别授予荣誉称号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三、部级劳动模范
1988年(含)以前,国务院各部委在综合性的系统奖励表彰活动中,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指部委或系统名称+上述荣誉称号的人员)。
1988年以后,国务院各部委经人事部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四、军队系统先模人员
曾在军队获得英模称号并已在地方工作的人员,属以下情况者,可以比照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
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
功的(集团军以上批准或战时一等功),以及2001年以后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
军队授予的荣誉称号是指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实施的奖励。
五、农业劳动模范
出席1951年山东省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1952年山东省农业劳动模范代表会、1955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大会、1956年山东省第二届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代表会、1957年山东省第三届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代表会、1958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1959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1962年山东省农业先进集体代表会的正式代表(不含单位、集体、特邀代表),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
六、有关事项说明
1.多次获得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离退休后的荣誉津贴不合并计发,按其获得最高档次荣誉称号的标准执行。
2.在成批表彰的届次之间,被个别授予“山东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明确规定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的其他称号的人员,由省原主办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3.由外省调入我省工作的省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属国务
院或省政府成批表彰的,由原调出省(区、市)总工会出具证明;个别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由省属主办部门出具证明方能享受荣誉津贴。
4.按照有关规定被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从取消称号之日起停止享受劳动模范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