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垫资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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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垫资风险管理

作者:曾战锋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6年第11期

摘要:垫资施工是建设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种需要,由于工程建设垫资数额巨大,且工程款回收受较多因素制约,因此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存有较大风险。通过对施工企业垫资风险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工程项目垫资风险管理的各项应对措施,提出了加强风险控制的对策。

关键词:施工项目垫资风险管理应对措施风险控制

一、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垫资产生的风险分析

(一)为垫资进行融资而产生的风险

施工企业用于项目垫资施工的资金中,一部分可能是来自企业自有资金,另一部分通常是银行贷款或者借款。这样,施工企业就得承担一定的贷款或借款利息,如果到期不能偿还贷款,还要承担逾期罚息,而利息、罚息本身就加大了施工企业的负担。如果在一定的时期内国家的金融政策有较大的调整,如大幅度地提高银行贷款利率,则施工企业的银行利息及逾期罚息还会加大,这对于微利的建筑行业来说,构成了较大的金融风险。更严重的时,如果银行因企业不能按时还款而银行逼债的话,企业甚至面临破产倒闭危险。

(二)赊欠材料、设备款的风险

在垫资施工的情况下,施工企业为了加快项目工期进度、或者在不延误工期的同时,尽量减少资金投入,常常会通过大量赊欠材料、设备款的做法来节省前期开支。这样不但有时会难以保证所购置的材料、设备的质量,而且采购价格往往会高于市场价格,造成工程项目的材料成本增加,加重了企业负担,甚至有时还会出现被追讨材料、设备购置费的诉讼风险。

(三)业主故意拖欠工程价款而带来的风险

有时业主本身有足够的支付能力,甚至在垫资施工的建设工程已经产生效益(如部分商品房已出售、出租,新建厂房已投入使用)的情况下,也拒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施工企业碍于已垫付巨额款项,欲停工追债又怕关系搞僵致工程款项更加难讨,从而陷入骑虎难下的尴尬境地。

(四)因业主经营不善所带来的风险

即便是经营状况好的业主,一般也是先考虑再次进行项目开发的用款,而对拖欠的工程款采取尽量回避、拖延结算和付款的态度;如果一旦经营、销售不顺,更会以各种借口拒付、拖欠或克扣工程款项,从而给施工企业带来巨大风险。

(五)因劳务费纠纷所带来的风险

一般地说,施工企业拖欠劳务费的现象比较多见,短期的拖欠也能够被劳务人员接受,但如果施工企业长期无力支付劳务费用,尤其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今天,拖欠劳务费不仅使企业面临着资金风险,还会降低企业信誉,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

二、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垫资风险应对措施

(一)对业主的资信状况、资产负债情况及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和全面评估

施工企业在承揽工程前,必须多渠道全面了解业主的资金及信用情况,包括开发项目的真实性和建设单位的注册情况、项目资金的来源以及到位情况、既往经营业绩、履约能力以及社会信誉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查。

(二)认真研究业主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很多条款将来就是合约条款,涉及到施工方与业主的权利义务。因此对工程范围、有关付款条件等直接与施工企业经济利益密切有关的条款要仔细推敲,投标单位必须会同相关部门在报价、工程质量、项目成本、资金回收等相关方面作可行性分析。如果对招标文件分析不透,盲目投标,很可能就会给垫资施工带来巨大风险。

(三)做好合同评审,从程序上把好合同签订质量关

要按照程序要求对签约权流程规范化操作,对合约条款作综合评审,防止人人跑经营、个个都签约,难以保证签约质量,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因此,签约权的行使必须集中到法人层次,对施工企业授权代理人要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在程序上保证签约的规范。实体上要做好合约条款的评审工作。根据合同标的和项目风险大小,由施工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对合同条款进行逐条评审,重大项目应由施工企业组成合同评审委员会,针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争取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积极采取工程项目抵押、第三人提供保证、留置等方式保证工程款款及垫资款支付。

(四)加强与业主预结算工作

建筑产品的结算周期很长,造价的争议常导致拖欠款债权不落实,使施工企业诉讼无依据。因此,按照建筑法规,加强工程进度款的中间结算就显得尤为重要。强调工程进度款的中间结算,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竣工结算。竣工工程的拖欠款其风险性是很大的,必须在竣工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竣工结算。作为施工企业,首先要收集并整理好原始凭据,抓紧建设方实物供料的结算和已付工程款的核对,为竣工结算创造条件;竣工拖欠一旦发生,清理催讨要落实责任制,并辅以对责任人考核的奖罚激励措施。

(五)加强施工过程中签证、索赔和资料管理

对施工企业来说,及时、频繁的签证是对垫资施工以及低价中标的一个最主要的补偿手段。对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政策调整等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工期及工程价款等的变动,承包方要及时向业主或监理方办理签证,这其中尤其要把好送达关,要合理利用法律许可的各种方式进行有效的送达并保留送达凭证。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施工企业的法定权利,但适用合同法的该项权利,施工企业必须在履约过程中应该为其真正适用创造充分的条件。即:工程竣工后28天内向业主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发包人确认后的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结算报告;发包人逾期不结算的承包人应当向其发出催款函。与发包人协商就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其价款优先受偿。

三、结束语

垫资施工是施工企业普遍面临的一个难题,其带来的风险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难以控制性,现实情况也是极其复杂。但只要我们针对出现的风险及时研究对策,借鉴和总结各种不同经验,并提出应对措施,同时与国家政策紧密相联,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并举,施工企业无论遇到何种风险,都能将风险化解或将风险降至最低点。

参考文献:

[1]隆青玲.施工项目工程造价风险管理研究[D].中南大学,2012

[2]李维芳.建设工程垫资承包的风险及防范对策[J].施工技术,2012,v.41;No.36510:95-98.

[3]吴昱文.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5,07: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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