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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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保证金缴存承诺书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保证金缴存承诺书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保证金缴存承诺书采矿权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采矿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矿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矿区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或剩余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矿应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_______________ 万元。

为切实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作出如下承诺:1、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活动,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矿产资源,减轻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程度。

2、依法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首期缴存为应缴存总额的______ %计 __________ 万元,于2008年9月30日前缴纳。

余款分______ 年缴纳。

平均每年缴纳____________ 万元,于每年9月30日前缴纳。

3、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进行延续或变更时,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的标准继续缴存保证金。

4、若转让采矿权时,已缴保证金一并转让,并由受让人承担所有治理义务;5、在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并经验收合格6、如未按规定期限缴存保证金,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同意采矿许可机关终止采矿权人的采矿权,注销采矿许可证。

收回采矿权后,并不免除采矿权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义务,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和《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行政辖区内进行采矿活动的矿山企业均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治理”的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的法定义务,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年预提并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是指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履行义务,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而预交的备用资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

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义务后,经县(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的,保证金由财政部门返还。

保证金作为矿山企业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费用,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并列入成本。

第四条保证金的缴纳标准由矿山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收缴工作由矿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

矿山企业跨市、县行政区的,保证金的核定及收缴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部门负责。

第五条保证金应由负责收缴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在指定银行设立专户存储,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保部门共同监管。

第六条保证金的预缴标准按照不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的原则,根据开采方式、矿种、生产规模的不同按下列方法确定,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对破坏力大、危害程度深、恢复难度大的矿山,可按不低于治理费用的原则,适当提高保证金收取标准。

对开采年期短或接近闭坑的矿山企业收缴额度应从实际出发,适当降低保证金收取标准。

第七条保证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预缴。

一次性预缴确有困难的,应当向收取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分期预缴,但第一次缴纳不得低于应缴额的30%,其余部分须在三年内缴清。

第八条新设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登记之日起60日内向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承诺,同时预缴保证金,并凭保证金预缴凭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方案及签订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协议输采矿登记手续。

关于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

关于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

关于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以下简称《通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企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就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取消保证金制度。

矿山企业不再新设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保证金管理方式不同,尽快研究制定保证金退还具体办法,按程序分类取消保证金,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对于采取资金属企业所有,但需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批后动用,存缴至银行专用账户的保证金,应解除资金支取与审批动用手续的关系;对于采取汇缴至财政专户,由企业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批动用的保证金,按照企业实际缴纳资金数额与企业已动用的差额,归还企业;对于以其他方式存缴的保证金,可参照上述两种方式研究确定具体可行的退还方式。

企业应将退还的保证金用于已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

二、明确企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保证金取消后,企业应承担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按照《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及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的有关要求,综合开采条件、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开采年限、地区开支水平等因素,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对其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等进行治理修复。

三、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

矿山企业按照满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资金需求的原则,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9.04.24
•【字号】皖自然资函〔2019〕33号
•【施行日期】2019.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标准
正文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关于
印发《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预算标准(试行)》的通

皖自然资函〔2019〕33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合理、有效、安全使用资金,提高项目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效益,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定了《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预算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4月24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保证金计算方法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保证金计算方法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保证金计算说明一、计算公式与取值1、保证金总额计算公式:保证金总额=存储标准×矿区面积×面积系数(累进)×开采系数×采矿许可剩余年限2、年均存储额计算式:年均存储额=存储标准×矿区面积×面积系数(累进)×开采系数3、首次存储额计算式:首次存储额=年均存储额×2当年均存储额×2足保证金总额的15%时:首次存储额=保证金总额×15%二、累进面积计算1、累进面积=矿区面积×面积系数(累进)=Σ区间面积×区间面积系数2、经验公式按累进制计算,计算过程较复杂,为便于各级发证机关、采矿权人和方案编制单位计算保证金,提出以下经验公式,供大家使用:S1=a+(S-b) ×c设面积为S,S1为累进面积(或称折算面积)即:S1=矿区面积×面积系数(累进)=Σ区间面积×区间面积系数= a+(S-b) ×c其中:a、b、c按以下表格取值注:a为附件1中5个区间段下限值的累进面积值(经验系数)b为附件1中5个区间段的面积下限值c为附件1中5个区间段对应的面积系数值三、计算举例(一)累进面积计算如:矿区面积6.5266平方公里,用二种方式计算对比:1、累进制计算:S1=0.01×4+0.09×2+0.9×1+4×0.6+(6.5266-5)×0.4=4.13064(平方公里)2、查表计算:S1=a+(S-b) ×c=3.52+(6.5266-5)×0.4=4.13064(平方公里)(二)保证金总额计算一铁矿山,矿区面积6.5266平方公里(注:换算成平方米时要×1000000),露天开采(其他采矿法系数为1.5),采矿证剩余年限为10年。

保证金总额=存储标准×矿区面积×面积系数(累进)×开采系数×采矿许可剩余年限该铁矿山保证金总额=0.45×4.13064×1000000×1.5×10=2788.182(万元)。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4篇)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4篇)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效益性,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1. 国家预算拨款;2. 地方财政专项拨款;3. 矿山企业自筹资金;4. 其他合法收入。

三、资金管理主体1. 国家矿山地质环境局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

2. 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管理。

四、资金管理原则1. 使用规范性:资金必须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2. 公开透明:资金的申请、评审、支付等所有环节必须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3. 公平公正: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必须公平公正,不得偏袒或压制某个矿山企业。

4. 效益导向:资金的使用必须以最大化地实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效益为目标。

五、资金管理流程1. 资金申请:矿山企业向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提出资金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和工作方案。

2. 资金评审: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根据资金申请材料和工作方案,进行资金评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3. 资金批准:资金申请经评审合格后,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将其上报至国家矿山地质环境局,由国家矿山地质环境局进行最终批准。

4. 资金拨付:资金批准后,国家矿山地质环境局将资金拨付至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由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进行资金分配。

5. 资金管理: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和效益。

6. 资金结算:矿山企业在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后,向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报送资金使用结算报告。

7. 资金考核: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对矿山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奖惩有加。

六、资金使用范围1. 环境治理费用:包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施工费、设备采购费、劳务费等。

2. 技术创新费用:包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研究、开发、推广等费用。

3. 人员培训费用:包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业人员培训、交流等费用。

矿山环境治理的保证金制度

矿山环境治理的保证金制度

矿山环境治理的保证金制度一、管理操作流程在保证金制度筹划、建立的同时,三厅也着手建立了省级及以上发证矿山保证金的管理体系。

根据保证金的管理流程,初步确定了保证金的核定、开户、存储、工程验收、返还等系统建设工作,并由代理银行开发了保证金管理平台,在省国土资源厅开通了财务专线,实现了数据化管理系统。

通过该管理平台,可实现保证金的核定、修正、查询等功能,并可根据需要,选择性地导出和统计有关数据。

市、县两级发证矿山监管部门为市、县相关部门,因保证金整体规模小,矿山企业存储积极性不高,管理体系建设相对滞后。

现将省级及以上发证矿山管理操作流程介绍如下:核定:由省国土资源厅将矿山基本信息录入保证金管理平台,系统根据矿山面积、矿种、开采方式等,自动计算矿山保证金的年均存储额和总存储额,生成并打印保证金存储单。

开户和存储:矿山企业根据保证金存储单核定的额度,在中信银行(省内各分行)存储保证金。

首次存储保证金的,须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材料到银行开户后存储。

根据三厅与中信银行磋商,存储的保证金按一年期定期利息计算利息。

工程验收和保证金返还:矿山企业按照验收办法有关要求,完成治理恢复工程并提交验收材料的,由三厅组织专家验收。

根据验收结果(结论),返还相应额度的保证金。

二、保证金存储现状分析(一)存储现状截至2013年底,经核定省级及以上发证矿山应存储保证金总额9.40亿元,已存储保证金7.87亿元,足额存储率83.7%。

总体存储情况良好。

截至2013年底,市、县两级发证矿山4729个,经核定应存储保证金总额13.71亿元,已存储保证金0.76亿元,存储率5.5%。

(二)部分矿山不能足额存储保证金的原因分析1.省级及以上发证矿山近年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每年会对未存储保证金矿山开展了一次专项督查,了解矿山企业未及时存储的原因,下发了督促存储的通知。

据初步了解,因近年矿业经济不景气,部分矿山企业(尤其是煤矿和铁矿企业)经营困难,导致矿山企业资金紧张、亏损,甚至停产或歇业,是矿山未及时存储保证金的主要原因。

2024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____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管理,推动矿山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依据《国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纲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家、地方及其他单位划拨或筹集,专门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

第四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技术研究、宣传教育、人才培养和管理等。

第二章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来源和筹集第五条国家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由国家发改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国债发行、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治理专项费用、矿业权收益等。

第七条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本地矿业资源,并将一定比例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纳入地方预算。

第八条矿山企业和矿业权持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费用,并及时足额缴纳。

第九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进行划拨、监管和使用。

第十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第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解决重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推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可以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技术改造、验收监测等方面。

第十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可以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治理效果和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可以用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矿山开发与环境保护的认知和参与度。

(三)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预算标准正文2019.04发布稿

(三)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预算标准正文2019.04发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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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省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治 理 工 程 预 算 标 准(试 行)
第二章 预算编制计算程序
第一节 矿山治理工程类别划分
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根 据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治 理 工 程 的 特 征 ,按 单 位 工 程 的 矿 山 边 坡 相 对 最 大 高 差 、平 均 最 大 坡 度 和 治理面积,将矿山治理工程划分为 3 个类别,见表 2.1.1。
二、费率选取 1、企业管理费 根 据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的 不 同 划 分 工 程 类 别(见 表 2.1.1),企 业 管 理 费 费 率 按 表 2.2.2 选 取 计 算。
表 2.2.2 企业管理费
工程类别 Ⅰ Ⅱ Ⅲ
计算方法 (人工费+机械费)×费率 (人工费+机械费)×费率 (人工费+机械费)×费率
(三)其他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在本标准中仅指暂列金额。暂列金额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 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 备 、服 务 的 采 购 ,施 工 中 可 能 发 生 的 工 程 变 更 、合 同 约 定 调 整 因 素 出 现 时 的 工 程 价 款 调 整 以 及 发 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四)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 的费用。包括: 1、社会保险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 、工 程 排 污 费 :是 指 按 规 定 缴 纳 的 施 工 现 场 工 程 排 污 费 。 其 他 应 列 而 未 列 入 的 规 费 ,按 实 际 发生计取。 (五)税金: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独立费 1、前期费用 指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治 理 项 目 在 项 目 立 项 后 、施 工 前 所 发 生 的 各 项 支 出 。 包 括 地 形 测 量 费 、勘 察 费、设计费、招标费等。 2、施工监管费 指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施工中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工程监理费、监测费、检测费、建设管理 费等。 3、验收审计费 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施工结束后,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的主要问题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的主要问题
对 造成 两淮煤 矿 、铜 陵铜矿 等著 名矿 山开采 带 来 的环境地 质问题 的主要 技术 问题 以及 相
酸雨, 使得土壤的酸f±强 , 生 曾 导致大量农作物
减产与树木受损甚至枯死。
Z 安徽 矿山 安 徽较 为 系 统 的矿 山地 质亿元 )从根 8 ,
破坏植被, 造成水土污染, 有时还产生矿渣泥石 流, 形成新的地质灾害 , 成为破坏地质环境的安 全隐患。
( )崩塌、 2 滑坡 崩塌和滑坡是露采矿 山及采石场经常发 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据统计 , 2 0 至 04年安徽 共发生矿山崩塌 、 滑坡 4 起 , 9 造成 3 5人死亡 ,
列负面影响。尽管最近 兀年我国加大了矿 山 。
环境保护应与开发利用相结合, 坚持“ 谁开发 谁保护、 谁破坏谁治理 、 谁投资谁受益 ” 的市 场经济原则 ,要求矿山企业要编制矿L地质 【 1 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采矿权人要依法缴存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并对采矿破 坏的地质环境负责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
例》在全国率先颁布矿山地质环境地方l , 生法 规,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进行了严格规范。
() 一省级地 方 J 去 2这 生}规规 定 , 山地 质 矿
境调查评估和综合研究工作任务。通过调查 评估 , 基本摸清 了安徽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基
本查明了主要地质环境问题 , 内容包括 调查
挖, 采富弃贫, 浪费资源 , 破坏环境 , 产生一系
开展矿山环境治理示范工程 , 收到了显著成 效。如近年来淮北市对煤矿塌陷区进行了全
面规划治理 , 申请设立了安徽省重点项 目一
淮北市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项 目( 12 含 4 个 子项 目) , 并已顺利实施, 20 年底完成投 至 06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办法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办法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管理,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验收,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但大型以上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市、县人民政府出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由出资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国家和省政府出资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可以委托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四条采矿权人或者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申请文件;(二)矿山治理恢复工程设计;(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竣工报告;(四)工程施工监理报告;(五)治理单位资质证书;(六)财政出资的,需提交工程决算报告;(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政府出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由承担治理恢复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向出资一级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社会资金完成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由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逾期不答复,视为验收通过。

第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治理恢复工程验收。

受委托的单位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乙级及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第八条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由专家组进行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

省、市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治理恢复工程验收专家库。

试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其利息所有权

试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其利息所有权

试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其利息所有权李邵辉摘要:基于保证金流转,有关各方之间发生两个主要的法律关系,一是矿权人与国土资源部门之间的保证金缴纳债权债务关系。

矿权人交付保证金后,国土资源部门成为这笔资金的所有权人。

矿权人对该资金的所有权转化为债权,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后,可以行使得到相应资金的请求权;二是国土资源部门与银行之间的存款债权债务关系,前者是债权人。

双方可以约定高于活期存款的合理利率,利息同样属于前者所有。

国土资源部门可以行使利息处分权,将利息用于建立一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也可依第一个法律关系所确认的利息处理方案把部分利息给付矿权人。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现状近几年来,我国逐步推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备用金)制度。

根据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18、19条,保证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原则,按照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情况,返还相应额度的保证金及利息。

一些省、市、县也对此做出基本相同规定。

据初步调查,在保证金存款利息上存在两类模式。

一是湖南模式,备用金存放银行以活期计利息,2009年利率在0.5%左右浮动;二是安徽模式,保证金利息按国土资源部门与银行签订的保证金缴存管理协议确定。

2008年3月,安徽省采用招标形式确定保证金缴存银行为省工商银行,年利率5.41%,高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在保证金及其利息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关于保证金所有权问题:各级规定都明确保证金归采矿权人所有,但其法理基础尚待进一步商榷。

保证金交付国土资源部门后到底归谁所有?(二)关于保证金利息所有权问题:各级规定都明确利息归缴存的采矿权人,但与有关保证金所有权规定一样,其理由并不充分。

(三)关于保证金存款利率问题:国土资源部规定对此没有涉及。

湖南的规定是银行计付活期利息,安徽是采用招标形式确定,高于活期。

保证金存款利率如何计为宜?(四)关于保证金利息的去向问题:各级规定都是在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后,利息连同保证金给付采矿权人。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经费估算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经费估算

经费估算依据及标准
政策法规
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 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 范》等,确定经费估算的依据和
标准。
类似案例
参考类似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 理恢复项目的案例,获取相关费 用数据,为本次估算提供参考。
市场价格
了解当前市场上相关服务的价格 水平,确保经费估算与市场价格
需提供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包括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矿山环境影响评 价。
需提供相应的审批意见,包括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方案的审批意见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
0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恢复方案工程量估算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调查与评估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调查
通过有效的治理和恢复措施, 减少采矿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恢复因采矿活动破坏的土地资 源和水资源,保障农业生产和 居民生活的需求。
通过治理和恢复措施,优化采 矿区的生态环境,提高生态效 益和社会效益。
0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恢复方案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01
02
推进技术进步,引入先 进的矿山治理技术和设 备,提高治理效果和效 率。
加强监管力度,严格落 实矿山治理恢复标准, 确保治理效果和质量。
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国 外先进的矿山治理技术 和经验,推动我国矿山 治理恢复水平的提升。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 众对矿山治理恢复的认 识和意识,形成全社会 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矿山地质治理恢复方案设计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针对已出现的地质环境问题,制定相应的治 理恢复方案,如土地整治、塌陷区充填、生态修复等。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山生态修复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项目“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山生态修复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项目“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山生态修复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项目“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3.05•【字号】皖自然资修〔2021〕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山生态修复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项目“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皖自然资修〔2021〕1号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矿业集团:现将《安徽省矿山生态修复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项目“回头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3月5日安徽省矿山生态修复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项目“回头看”工作方案为强化巩固矿山生态修复成效,汲取东至大历山风景名胜区违法开采破坏生态环境问题教训,杜绝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反弹回潮,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李锦斌书记王清宪省长批示精神切实抓好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的通知》(安环委办〔2021〕22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进一步督促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绿盾2020”专项行动等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

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扛起中央及省环保督察披露问题中所涉及的矿山生态修复问题整改责任,深刻认识此次“回头看”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坚持全面核查、立行立改、举一反三、不搞变通、不打折扣,打好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持久战,巩固矿山生态修复新成效。

二、工作任务对我省2017年以来各类已验收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中央及省生态环境问题警示片披露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中涉及矿山生态修复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对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中遗留的标准不高、成效不佳、把关不严、管护缺失、资料不全、修复后违法利用等问题针对性的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限定整改时限,巩固我省矿山生态修复成效,严防矿山生态修复违法违规问题反弹和新的问题产生。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2: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指导和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与矿山土地复垦义务,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按照“管理规范、责权统一、使用便利”的要求,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的基金计提、使用和监管。

第三条【基金定义】 基金是指矿山企业为依法履行矿山生态修复和矿山土地复垦等义务,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采用比例分摊法,分年度计提到矿山企业账户中的资金。

基金计入生产成本。

第四条【基金性质】 基金的计提、使用和管理遵循“企业自主、政府监管、单独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门用于矿山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

第五条【基金的管理】 矿山企业须在其银行账户中单独设立基金账户,设置基金科目,单独反映基金存取情况,并作为矿山生态修复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之一。

基金及其账户产生的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

基金使用应纳入矿山企业财务预算;基金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矿山企业所在的集团公司可统一计提基金,应按所属子公司及矿山逐一设立基金账户,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基金管理情况反馈给所属每个矿山企业。

第六条【计提基金及监管】 矿山企业按照矿山生态修复和矿山土地复垦需求,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两部分的预算合计,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适用年度减去1年的时限,采用年度分摊方式,计提基金。

基金账户余额不足的,需及时补充计提,并在补充计提完成1个月内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使用和监管,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新建、在建、生产以及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未满暂时停产的矿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矿山企业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和生产成本,通过专户专账核算,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审查、批复矿山企业编制的《方案》,监督矿山企业执行《方案》、审核矿山企业的《方案》变更;负责对基金账户设立、计提、使用,以及矿山企业履行义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负责对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动态监管,对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区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合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对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设立、计提、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矿山企业应依据相关规定编制《方案》,按照“谁发证、谁审批”原则,报相应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依据审查通过的《方案》,按要求计提、支取、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根据监管要求,如实提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使用情况相关材料;切实用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发挥基金使用绩效,确保矿山建设、开采和治理恢复符合生态要求;按要求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以及其他涉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的相关责任。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标准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标准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技术要求(五)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标准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二○○七年十二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考核、验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合格程度,按照《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制订《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本标准).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内各类矿山,从事露天开采或地下开采能源矿产、金属矿产与非金属矿产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合格程度验收.1。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Z/T223—2007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0238—2004 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DZ/T0222—2006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0219—2006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39-2004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UDC—TD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TD/T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SL204—9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GB/T15776-2006 造林技术规程GB78(30—92)—87 森林土壤测定方法GB/T18337.3—2001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14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11607—1989 渔业水质标准GB12941-91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J137—1990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88—1993 村镇规划标准GB WBH002 城市生活垃圾禁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CJJ17—2004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1.4术语和定义1。

安徽省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安徽省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安徽省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安徽省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矿山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坚持保护为主、预防为主、统筹兼顾、科学管理的原则,实行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的责任制。

第三条本条例涉及的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是指在矿山开采过程中,采取一系列科学措施,减少生态环境破坏,恢复和改善矿山所处地区的生态环境。

第四条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依法规划,实施、监督、评价和公众参预,并加强对矿山企业和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注重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在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的基础上,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矿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矿山生态保护工作第六条矿山生态保护工作应当按照矿山生态环境的特点和规律,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防止破坏和恢复生态环境。

第七条矿山生态保护工作应当通过合理的规划和设计,减少土地风化、水土流失和生态系统破坏,保护和改善矿山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

第八条矿山生态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对矿区养护和管理,保护植被、土壤和水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环境破坏。

第九条矿山生态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对矿区生态系统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确保矿山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矿山生态保护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积极推进生态修复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提高生态保护和修复水平。

第三章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第十一条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应当根据矿区的实际情况和修复目标,制定科学、可行的修复方案。

第十二条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应当注重修复植被和恢复水体生态功能,促进土壤改良和生物多样性的恢复。

第十三条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应当加强对修复效果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修复方案,确保修复效果的实现。

第十四条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应当加强对矿山所处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促进矿区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矿山企业和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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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管理,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办法》和本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第三条保证金原则上实行属地收存管理制度。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矿区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

对大型矿山企业,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保证金缴存银行,并与指定银行签订保证金缴存管理协议。

保证金及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不得将其用于担保抵押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保证金,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五条保证金的应缴额由采矿登记许可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办法》规定的缴存标准及影响系数表确定。

多种矿种同时开采的,以主采矿种计算;多种采矿方式并存的,以其中最高系数计算。

第六条保证金缴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矿登记机关准予采矿权申请人采矿登记的,应当根据《办法》的规定,核定采矿权申请人应当缴存保证金的数额,明确缴存期限,制作《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通知书》,与《准予采矿登记决定书》一并送达采矿权申请人;
(二)采矿权申请人根据《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通知书》的要求,到采矿登记机关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承诺保证金缴存的数额和缴存的期限;
(三)采矿登记机关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发出《保证金开户和缴存通知书》;
(四)采矿权申请人根据《保证金开户和保证金缴存通知书》到负责保证金缴纳机构指定银行开设帐户,缴纳保证金;
(五)采矿权申请人凭银行缴款回执和其它有关资料,到采矿登记机关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七条《办法》施行前已领取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原采矿登记机关应当在2008年2月28日前,向采矿权人发出《关于办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核定手续的通知》,通知采矿权人依法缴存保证金;采矿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采矿登记机关申请核定应缴存保证金数额,并按照采矿登记机构的《保证金开户和保证金缴存通知书》的规定,缴存保证金。

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办理。

第八条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准予转让的,受让人应当重新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缴存承诺书》。

转让人和受让人凭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及原保证金缴存机关的
《保证金过户通知书》,到银行办理保证金过户手续。

第九条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经验收合格或符合提前支取条件的,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保证金支取通知书》,到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证金管理台帐,逐矿建立登记卡片,每季度与银行核对,并于每年1月底前对上一年度保证金收存和支取情况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国土资源厅和同级财政部门。

附件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开户管理协议
附件2:关于办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核定手续的通知
附件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保证金缴存承诺书
附件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开户和缴存通知书
附件5: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过户通知书
附件6: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支取通知书
附件7:××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登记卡片
附件8:××市(县)××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存支取明细表
附件1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开户管理协议
甲方:××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乙方:××银行
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缴存、过户、支取等管理工作,经双方协商,
达成协议如下:
1、在本行政区域内,甲方只能指定采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人在乙方开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专用帐户,不得在其它银行开设。

2、采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人凭甲方出具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开户通知书》和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保证金缴存通知书》到乙方办理保证金开户和缴存手续。

3、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专户,每月5日前向甲方报送各采矿权人保证金缴存情况明细表。

4、采矿权人缴存的保证金不得随意过户和支取,只能凭甲方出具的保证金过户通知书和支取通知书办理保证金过户和支取手续,否则乙方不得办理。

5、根据招标协议,2008年保证金存款利率为 %(国家调整利率时,进行同幅度调整)。

6、本协议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经采矿权登记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考核合格后,可延续协议。

7、本协议一式三份,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银行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银行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2:
关于办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核定手续的通知
编号:
(采矿权人):
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请你于年月日前,携带采矿许可证副本、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开采设计等资料到我局核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数额手续,缴纳保证金,并出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保证金缴存承诺书》,否则,我局将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国土资源局
年月日
附件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保证金缴存承诺书
采矿权人名称:
开采矿种:
采矿方式:
矿区面积: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或剩余期限):
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矿应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元。

为切实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作出如下承诺:
1、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活动,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矿产资源,减轻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程度。

2、依法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首期缴存为应缴存总额的%,计元,余款分年缴纳。

平均每年缴纳元,于年月日前缴纳。

3、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进行延续或变更时,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的标准继续缴存保证金。

4、若转让采矿权时,已缴保证金一并转让,并由受让人承担所有治理义务;
5、在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并经验收合格。

6、如未按规定期限缴存保证金,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同意采矿许可机关终止采矿权人的采矿权,注销采矿许可证。

收回采矿权后,并不免除采矿权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采矿权申请人:(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附件4: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开户和缴存通知书
编号:
(采矿权申请人):
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和《准予采矿登记决定书》(号),现核定你矿应缴纳保证金总额为元,请于年月日前到银行开设保证金专用帐户,缴纳保证金元,凭银行缴款回执到我局领取采矿许可证。

余款分期于每年月日前缴存。

特此通知。

国土资源局
年月日
附件5: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过户通知书
编号:
(采矿权转让)人:
你申请转让采矿权,省国土资源厅已经批准,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请你于年月日前与受让人到××银行办理你矿已缴纳保证金过户手续。

再凭银行的保证金过户凭证来我局办理采矿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国土资源局
年月日
抄:××银行
附件6: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支取通知书
编号:
××银行:
(采矿权人名称)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已验收合格(或正在开展治理工作符合提前支取条件),同意其支取保证金元。

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盖章)
年月日
附件7 矿矿山地质环境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登记卡
保证金核定记录
保证金缴存、支取记录
注:本卡片为一矿一页,采矿权每延续、变更一次时,保证金重新核定,更换新页登记,并结转登记上一页“保证金附件8
矿山地质环境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明细表
保证金缴存、支取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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