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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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断提升我省学前教育保教质量,现将《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5月25日

海南省教育厅行政办公室2020年5月27日印发

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符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经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奖补资金是指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安排用于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资金。

第四条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分级管理、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安全规范有序,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效益。

第二章奖补标准和资金来源

第五条利用财政资金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按照1200元/生.年的补助标准安排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市县可根据本地学前教育实际,在省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补标准分类分档给予提高,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自行承担。分类分档标准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园等级、专任教师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生师比、年检结果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各市县自行制定。

第六条2020年各市县奖补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保障,按照各市县2019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进行统计拨付。从2021年起,各市县奖补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分担,

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70%,市县财政承担30%。

第七条各市县要按照分担比例和本地具体标准,将需要承担的奖补资金列入本级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章奖补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八条省教育厅依据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各市县上一年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结合各市县上报的认定结果,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在每年的2月底前将中央及省级财政承担的奖补资金下达市县。市县教育、财政部门收到中央和省安排的奖补资金后,根据本市县实际情况,及时拨付给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九条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事后奖补制度。当年度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在认定后提供普惠性服务,下一年度给予奖补。2020年的奖补资金用于奖补2019年以前(含当年)认定且服务期未满三年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此类推。

第十条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维持幼儿园运转和提高发展水平,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参照本市县同级公办园教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职工工资收入,教职工待遇提高部分所需经费,可从奖补资金中逐步解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已高于本市县公办园的,不得用奖补资金继续提高待遇。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仪器设备、玩教具及图书资料的购置;教学业务与管理、师资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办公、水电、交通差旅、邮电等费用;幼儿园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费用;租金支付;教育信息化运行维护费用;幼儿园安全工作所需费用;其他用于幼儿园正常运转所需的费用。

第十一条奖补资金不得用于经营性支出、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回报举办者、大型基础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章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各市县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奖补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奖补资金拨付后,各市县教育部门应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加快资金支出。

第十三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定期将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见附表1)报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做好奖补资金支出和信息公开工作。各市县教育和财政部门应适时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使用奖补资金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按年度统计奖补资金执行情况(见附表2),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适时对各市县奖补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进一步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将奖补资金设立分账专门核算,鼓励使用奖补资金支出的各项业务逐步实现“非现金”结算。

第十五条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存在编造虚假信息套取奖补资金,未按本规定要求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等行为,各市县教育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3年内不准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表:1.市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支出计划表

2.市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项目汇总表

附表1

_____市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支出计划表

园所名称

地址

园长

联系方式

保教费

【元/学期】

幼儿园等级

学位规模

实际提供学位数

【实际在园幼儿数】

幼儿园专用账户

为教职工缴纳

社会保险情况

奖补资金

使用计划

【支出用途、数量、资金数等】

园长签字:园所印章:

年月日

教育局

评审意见

教育局公章:

年月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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