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儿科用药补充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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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劳社〔2006〕89号
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儿科用药补充范围》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粤劳社〔2005〕72号)和〘中山市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府〔2006〕61号)有关规定,制定〘中山市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儿科用药补充范围〙(以下简称〘儿科用药补充范围〙)。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儿科用药补充范围〙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两部分,其中西药23种,中成药18种。
二、〘儿科用药补充范围〙中所列药品为我市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18岁以下参保人用药补充种类,其他参保人使用该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个人自费。
三、18岁以下参保人因病住院时,使用〘儿科用药补充范围〙中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的支付比例纳入医保费用,其余由参保人个人自费。
四、经省药品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物价管理部门核定价格、市场上没有供应、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儿科治疗性医院制剂,须报我局核定支付办法和比例后,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且仅限于本医院使用。
五、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中山市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儿科用药补充范围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医疗保险通知
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6月26日印
(共印份)
附件
中山市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儿科用药补充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