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优先受偿款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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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优先受偿款包括:
1、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
2、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
3、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律师费、拍卖费、执行费、评估费等)
4、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出让金、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契税等)
支付抵押权人的金额:
1、债权本息、支付的违约金
2、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赔偿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
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天津房地产估价》2008年9月第三期P18
通常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包括:
1处分抵押物的各项中介费(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律师费、拍卖费、执行费、评估费等。

2政府税费(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契税等;
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价值=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政府税费-处分抵押物的各项中介费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的违约金;
(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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