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复习资料(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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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管理的制度基础和工作保障,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法》的制定目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我国于2002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结束,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全国政府采购工作步入新的发展时期。

政府采购部门规章是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

除财政部外,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等国务院部门也制定了一些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对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实施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的主体,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不是政府采购的主体。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国家财政以各种形式划拨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单位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性基金、政府间捐赠资金等获得的收入,不包括单位各种其他事业收入。

集中采购是我国政府采购执行模式之一。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和无形物品(如专利),固体、液体或气体物体,动产和不动产。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专指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网络工程、信息工程等与土建无关的工程项目。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主要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课题研究、运输、维修、培训、劳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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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即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其中,公平竞争是核心,公开透明是体现,公正和诚实信用是保障。

政府采购具有典型的公共性特征和巨大的市场影响力,不仅是采购公共物品与服务的重要手段,而且是一种有效的政策工具,具有多方面的功能作用。

1.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2.强化宏观调控

3.活跃市场经济

4.推进反腐倡廉

5.保护民族产业:该规定体现了“国货优先”的原则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依据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受有关采购人的委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以及必须采取的市场竞争机制和一系列专门操作规程进行的统一采购。

集中采购的实施主体为集中采购机构,一级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一般只有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实行集中采购有利有弊。其有利之处是:能形成批量,取得规模效益;减少重复采购,降低采购成本;统一策划,统一采购,统一配置标准,便于维修和管理;容易培养一支专业化采购队伍,保证采购质量;方便管理和监督;有利于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取向的贯彻落实。其弊端主要是:容易滋生官僚习气,采购效率不高;难以满足用户多样性的需求;采购周期较长等。

分散采购是指由各项单位自行开展采购活动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有利之处:增强采购人自主权,能够满足采购对及时性和多样性的需求。不利之处:失去了规模效益,加大了采购成本,不便于监督管理等。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这些当事人都是直接参与政府采购商业活动的各类机构,不包括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与其他采购方式不是并

行的关系。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

询价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2.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1)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2)集中采购机构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3)集中采购机构经办采购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4)集中采购机构应该按照管理环节和流程设置内部机构,以体现相互制约关系。

3.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1.审计机关的监。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2.监察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3.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2.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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