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原则及其实践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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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 of Forensic Medicine, February 2019, Vol.35, No.1
订时作出统一规定做好理论准备。 鉴于此,笔者提出自己的建议,仅为一家之言,供
同行与法律界人士参考、批评。
1.2 残疾赔偿指数与赔偿年限
目前,司法实践中在计算单一残疾等级的赔偿额 时 仍 普 遍 采 用《道 标》实 施 时 的 赔 偿 指 数 计 算 方 法 , 即:60 周岁及 60 周岁以下的残疾人员,构成一级残疾 时最高赔偿额为 20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即为 100%的 赔偿总额);每降低一个等级,赔偿额减少 10%(如二 级残疾的赔偿额为 18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降至十级 残疾时,仅需赔偿总额的 10%(为 2 年人均可支配收 入)。超过 60 周岁的残疾人员,每增加 1 岁,赔偿总额 减少 1 年,至 75 周岁时,赔偿总额减少为 5 年(此后不 再减少)。具体计算方法如上类推。
《分级》条款的理解,尽量避免不同地区对同一标准条 款产生不一致的处理方法,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分级》 未来的完善与修订打下扎实的基础。
1 关于多部位残疾的晋级问题
1.1 有必要规范、统一多部位残疾等级的晋级 《分级》4.1 规定了残疾等级的一个重要原则——
“ 分 别 定 残 ”:“ 受 伤 人 员 符 合 两 处 以 上 致 残 程 度 等 级 者 ,鉴 定 意 见 中 应 该 分 别 写 明 各 处 的 致 残 程 度 等 级”。该条款实质上就是规定了不同部位的残疾应予 分别评定。回顾《分级》在征求意见期间,确有相当多 的同行提出可采用《工标》的“晋级原则”,也有提出可 借 鉴《道 标》的 赔 偿 指 数 计 算 方 法 。 但 由 于 各 方 意 见 颇不一致,且部分人士坚持认为赔偿的综合计算属于 法律问题,故《分级》正式发布稿最终未对多部位残疾 究竟应该如何综合计算、按照何种等级进行赔偿做出 规 定 。 然 而 ,在《分 级》实 施 以 后 ,各 地 出 现 了 不 同 的 操作方式且差异较大,如针对同一被鉴定人同时构成 两处十级残疾时,有的将第二处十级残疾按 50%折算 并与第一处十级残疾累加,有的按 10%折算累加,有 的在实际裁判或赔偿时按自由裁量确定赔偿额,未能 达到统一标准、统一操作、统一赔偿的初衷,甚至造成 新的“同残不同价”现象。笔者认为,仍有必要对上述 问 题 展 开 进 一 步 讨 论 ,争 取 达 成 共 识 ,为 未 来 标 准 修
2017 年 1 月 1 日 起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国 家 安 全 部 、司 法 部 颁 布 的《人 体 损 伤 致 残 程 度 分 级》(以 下 简 称《分 级》)正 式 开 始 实 施 。 由 于《分 级》在 立 项 之 初 是 为 解 决 我 国 刑 法 中 所 涉 及 的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导致受害人身体残疾严重程度 的评定问题,其初旨是作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的 配 套 标 准 。《分 级》研 制 过 程 中 ,被 各 方 寄 予 统 一 伤 残评定标准的期望,发布实施后不久,《道路交通事故 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以下简称《道 标》)被 宣 布 废 止 ,由《分 级》取 而 代 之 ,因 此《分 级》也 一举成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且最 受重视的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从实际使用情况来看, 《分 级》的 残 级 起 评 线 在 多 数 残 情 中 基 本 等 同 或 者 略 低于《道标》,高于《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 致残等级》(GB 16180—2014,以下简称《工标》),具 体 分 级 条 款 具 有 很 强 的 适 用 性 ,符 合 实 践 需 求 ,但 在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新旧标准衔接等方面,也暴露 了一些新的问题。为此,江苏、广东、湖北等省的省级 与地市级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司法鉴定协会出台了 专门性的地方规定(专家共识),其中聚焦较为集中的 多 在 于 多 部 位 残 疾 的 综 合 评 定(赔 偿)、鉴 定 时 机 、伤 病关系处理、同一部位和性质残疾的认定等原则性问 题 。 有 鉴 于 此 ,作 者 再 次 就 相 关 问 题 撰 文 抛 砖 引 玉 , 试 图 引 起 更 广 泛 的 讨 论 ,一 方 面 有 助 于 统 一 业 内 对
法 医 学 杂 志 2019 年 2 月 第 35 卷 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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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 2017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以来,已成为司法鉴定实践中最常用的鉴定 技术标准,受到行业内乃至司法实务界的广泛重视,部分地区还以“专家共识”等形式出台了适用标准的建 议与意见。《法医学杂志》作为司法鉴定的专业技术交流平台,历来高度关注鉴定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 题。为了更好地统一业内对该标准条款的认识和实践操作,并为标准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意见与建议, 本刊就标准条款的理解把握、具体条款的修改完善及其与相应鉴定技术规范或者其他技术标准的比较研 究展开讨论,同时也欢迎业内有识之士对以上问题踊跃来稿,提出真知灼见。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原则及其实践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夏文涛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 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上海 200063)
关键词:法医学;创伤和损伤;残疾等级;标准 中图分类号:DF795.4 文献标志码:B doi:10.12116/j.issn.1004-5619.2019.01.019 文章编号:1004-5619(2019)01-0099-06
基金项目:“十三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项目(2016YFC0800701);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17DZ2273200);上海市 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资助项目(16DZ2290900) 作者简介:夏文涛(1967—),男,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鉴定与研究;E-mail:xiawt@ssfjd.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