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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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
办法问答课件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1、《办法》第五条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该系统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有何意义
和作用
答: 房地产信息系统是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监管需要,建立的一个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操作平台和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的发布平台。根据《办法》规定,房地产预售信息披露、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发布房源信息,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出具估价报告等,均应当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以实现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实时监控,从而保障购房人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改革开放以来,深圳的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繁荣,房地产经纪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是据统计,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经纪机构比例不足20%,《办法》对于这类问题有没有作出相关规定 答:《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备案制度。对于在本市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经纪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到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规定的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办法》施行以前未备案的经纪机构,应当在《办法》施行后30日内,持上述材料到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办法》第七十六条还规定,未经备案而在本市开展业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3、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应当获得执业资格,但由于二手房经纪业务受市场行情影响大,加上经纪机构重效益、轻服务等不良经营理念影响,许多从业人员未获得执业资格,也未经专业培训即仓促上
岗,对此,《办法》有无作出相应规范
答:《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的,应当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并按规定在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其执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30日内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若房地产经纪人员未经执业登记而在本市从事业务的,则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该房地产经纪人员将面临1万元罚款,而实际聘用机构将被处3万元罚款。另外,《办法》还要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应当积极组织开展会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从业水平。
4、目前房地产经纪辅助人员学历相对不高,部分从业人员没有受过系统、专业训练,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房地产行业存在不少服务不规范,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问题。《办法》对这一问题有何应对?
?
答:《办法》一方面要求房地产经纪辅助人员应当熟悉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具备一定的房地产专业知识,掌握房地产交易程序和实务操作技术及技能;另一方面,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对辅助人员的业务行为进行指导,对其辅助的执业行为承担责任。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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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据了解,我市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多达5000余家,素质良莠不齐,为何《办法》对其市场准入条件却没有提及
答:《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已有相关规定,我市一直都是根据该《规定》设置的条件批准设立经纪机构。且《办法》主要是针对房地产经纪行业行为及其人员行为的监管,故没有重复规定其准入条件。
6、很多经纪机构在备案登记时是符合条件的,但此后由于经营不善而不合格了,这种情况下备案登记是否只是走走程序
答:此问题属于对《办法》的误读。《办法》一方面设计了年检制度,明确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在按要求整改合格前,不得继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另一方面也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以及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由主管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1万元罚款。
7、房地产经纪行业最基本的服务就是提供市场信息,但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房地产交易中信息披露或告知制度的法律规定,《办法》对此有无专门作出相应规定
答:首先,《办法》要求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以及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登记信息,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其次,《办法》还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示的,包括相关证照、人员、合同、交易指引、服务内容、费用、信用档案查询方式及投诉途径等信息;未在营业场所公示有关材料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未公示材料每项处1万元罚款;第三,在具体的个案交易中,《办法》还强调了经纪机构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将有关事项告知委托人;最后,对于没有履行以上义务的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主管部门可以在诚信系统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可视情况限制其从事其他经纪活动。
8、现实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委托人实际上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签合同的时候,经纪机构往往在合同中设置了许多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但消费者无从察觉,《办法》在合同的缔约阶段有无设定这方面的预防措施
答:《办法》在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开展业务,应当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使用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该合同应当由执行该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签字,并应当附有参与该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姓名和执业登记信息。此外,第三十四条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前应当告知委托人下列事项:(一)执行该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姓名、执业登记号;(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工作、提供的必要材料和文件;(三)房地产交易的一般程序;(四)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最后,《办法》还要求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经纪活动中,应当如实告知委托人服务进度情况以及与交易有关的事项。
9、许多经纪机构都只注重业务而忽视了对房地产权利真实性的检验,《办法》对这类问题如何规范
答:《办法》一方面要求委托人应当保证其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材料是真实、合法的;另一方面又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负有对委托人房地产权利的真实性、委托人的财产处分权限进行查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