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障碍、异常定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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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障碍、异常定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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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 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一类障碍的定义 (1)

2 人身轻伤的确定 (1)

3 二类障碍 (1)

4 异常 (2)

5 严重人身未遂 (3)

6 专业名词解释 (3)

前言

本标准是在原《障碍、异常、差错管理标准》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它包括了上述标准的全部内容,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废止。

1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一类障碍的定义及等级划分依据《xxx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执行。

2人身轻伤的确定按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损失工作日的统计标准》规定执行。

3二类障碍

3.1因设备故障、化学用品泄漏、仪器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4万元及以上不满10万元者。

[例举]:

因人员责任造成主、辅机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含修理费等与之有关的所有费用)。

发生化学用品(如酸、碱、树脂等)及燃油、润滑油、绝缘油泄漏造成经济损失(包括环保部门的罚款和清污费用)。

因保管不善或使用、操作不当,损坏贵重仪表、仪器及其他设备造成经济损(包括维修费及检验费用)。

3.2生产设备或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不满1万元者。

[例举]:

1)生产场所禁火区域未办理动火工作票发生明火。

2)生产现场起火。

3.3因操作、处理不当、监督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力或设备故障,造成主机、重要及主要辅助设备异常运行,以及重要运行参数超过规程规定限值或降负荷运行,且未构成一类障碍者。

[例举]:

1主机、重要及主要辅助设备保护拒动或误动。

2重要及主要辅助设备运行参数超过规程规定允许限值或报警等。

3在供热期间其中任一台机热网系统被迫退出运行或停止备用。

4故障时,自动记录装置、故障录波器不录波或录波不正常等。

5主要、重要辅助设备故障跳闸或备用设备联动。

6通讯、调度自动化设备故障、影响调度指挥和造成信息传送错误等。

3.4不遵守各项规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违

章操作(作业),过失及违章责任,造成的不安全事件,未构成一类障碍者。

[例举]:

1操作中不执行标准操作票者;检修工作中不执行检修工艺标准者;不执行电力生产的二十五项反措要求者。

2技术监督不力,造成设备异常运行、指标超过规程规定限值等。

3主要辅属设备的保护、自动装置误投、误退、误整定或回路接线错误等。

4由于人员误动、误操作使设备改变原有的状态(运行、备用或停止)。

5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或人员过失,造成系统异常或设备故障等。

6未按规定进行试验、检验或试验不及时,造成经济损失或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运行等。

3.5设备、装置因故障停运或退出备用不能按期修复,影响机组安全运行者。

[例举]:

1重要辅助设备故障在24小时内不能恢复运行或备用。

2主要辅助设备故障在48小时内不能恢复运行或备用。

3一般辅助设备故障在72小时内不能恢复运行或备用。

4备用电源自动装置、重要联动装置、重要自动调节装置、重要仪表等失灵或被迫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

5主要电气、热工保护被迫退出;或双套保护中一套被迫退出,时间超过24小时。

6直流系统接地,连续4小时未消除者。

3.6影响机组出力的缺陷未能消除。

[例举]:

主、辅机设备存在缺陷,使机组降低出力运行。

待机缺陷重复消缺。

3.7性质严重的异常事件,经安全监察部认定为二类障碍者。

4异常

4.1因人员责任造成设备故障、化学用品泄漏、仪器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0.2万元及以上不满1万元者。

4.2因操作、处理不当、监督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力或设备故障,造成重要及主要辅助

设备异常运行、一般辅助设备损坏或运行参数超过规程规定的允许值,且未构成二类障碍者。

4.3发电设备因故障停运检修或退出备用不能按期修复者。

重要辅助设备故障在12小时内不能恢复运行或备用等。

主要辅助设备故障在24小时内不能恢复运行或备用等。

一般辅助设备故障在48小时内不能恢复运行或备用等。

4.4对于其他不安全情况,经安全监察部认定为异常者。

5严重人身未遂

5.1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装置性违章等险些造成人身伤害者。

6专业名词解释

6.1电力生产区域:系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讯设施的走廊等。

6.2非计划检修:系指计划大修、计划小修、计划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设备的计划检修以外的一切检修(不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查)

6.3被迫停止运行:系指设备停运前,未得到调度批准或在调度批准的时间以

前停运。

6.4电力系统瓦解:系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系统非正常解列成几个独立系统。

6.5电力系统稳定破坏:系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电力系统振荡和电压急剧降低。

6.6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所发生的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和设备残值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6.7主设备:指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100kV母线、断路器、线路等。

6.8专用压力容器:系指直接用于发供电生产的压力容器,如热力系统中的减温减压器、加热器、除氧器、扩容器、压缩空气罐等。“爆炸”系指压力容器损坏后,压力瞬间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

6.9外力破坏:系指发供电设备在完全符合规程要求的情况下,由于局外人员在这些设备附近活动,而本单位又确实无法及时进行监视,致使发供电设备损坏或发生短路,而造成的事故,如线路器材被盗、汽车撞电杆及电力设施附近射击、放炮、开挖、起吊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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