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规范用语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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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简易/普通程序庭审提纲
开庭前准备
书记员: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肃静,当前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审判员入庭就座。
审判员: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原告XX、诉讼代理人XX、被告XX、被告诉讼代理人XX均已到庭,准备工作一切就绪,请开庭。
开庭
审判员:(敲击法槌)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白芒营人民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与被告纠纷一案,当前开庭。
(不公开审理案件,审判员应宣布依当事人XX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2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不公开审理与纷一案。)
审判员:依照法律规定,当前核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
原告/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身份号码
宣读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代理权限
审判员:原、被告(第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被告(第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逐个回答)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规定,本庭已经对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了核对,以上出庭人员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原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合法理由拒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判员:本案由助理审判员何中良依照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担任本案书记员工作。
审判员:原告与否听清晰了?
审判员:被告与否听清晰了?(如果有第三人,还要询问第三人)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规定,当事人享有广泛诉讼权利,现就重要权利告知如下,但愿你们注意听,并在法庭上对的使用。
(一)有申请回避权利。
依照民诉法第44条、第45条之规定,如果你们以为合议庭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她关系,也许影响本案公正审理,有权申请回避,但应当阐明理由。
(二)有提供证据权利。
依照民诉法第49条、第139条之规定,你们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陈述事实和主张,你们尚有提供新证据权利。
(三)有进行辩论权利。
依照民诉法第49条、第141条之规定,你们有权对对方诉讼主张提出自己看法、阐述自己观点、阐述自己主张,以及对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和合用法律进行辩论,但辩论时必要守法法庭规则。
(四)有祈求调解权利。
依照民诉法第50条、第142条之规定,你们在本案审理中,直至宣布判决前,都可以依照自愿合法原则,祈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者申请调解。
依照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尚有放弃诉讼祈求,承认或辩驳诉讼祈求,提起上诉等权利。
审判员:原告、被告与否听清晰了?与否申请回避?原被告:略(如申请回避,审判员问明理由后,以为符合法定情形,应宣布休庭,对审判人员申请回避,不符合法定情形,也应宣布休庭;只对审判人员以外其她人员申请回避,以为不符合法定情形,当庭驳回,继续审理。)
审判员:依照民诉法规定,为保证庭审活动顺利进行,当事人在享有广泛权利同步,在法庭上还必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必要按照民诉法规定,对的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二)必要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服从审判人员组织、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她诉讼参加人诉讼权利;
(三)必要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真相,谁主张谁举证,但不得提供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审判员:原告、被告(第三人)对上述诉讼义务与否听清晰了?
法庭调查
审判员:当前进行法庭调查,进行当事人陈述。先由原告陈述祈求、案件事实和理由,也可以宣读起诉状。原告:略
审判员:被告陈述答辩意见,也可以宣读答辩状。被告:略
审判员:由第三人陈述或答辩,也可以宣读答辩状。
审判员:(总结原、被告争执焦点)当前进行举证。由双方当事人环绕本案基本领实、争执焦点以及自己提出诉讼主张向法庭举证。一方面由原告方举证,被告方进行质证。
原告:被告: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所列举证据没有异议,本庭当庭予以采信。对原告列举证据,被告有异议,待本庭综合本案案情再予以确认。
审:当前由被告方进行举证,由原告方质证。
原告:被告: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所列举证据没有异议,本庭当庭予以采信。对被告列举证据,原告有异议,待本庭综合本案案情再予以确认。
审判员:依照案情需要,当前本庭有几种问题要向当事人进行询问,请各方当事人如实回答。当前当事人可以互相提问。原告有无问题问被告?被告有无问题问原告?
审判员: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
法庭辩论
审判员:(归纳辩论焦点)当前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员: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时,要紧扣法庭调查时当事人争议焦点问题,及法庭调查、核算事实、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祈求和反对对方主张辩驳意见,辩论时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得再次
重复案件事实,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无理狡辩,否则,本庭有权制止。(依原告、被告、第三人顺序辩论发言、并依照案情而进行多轮辩论。)审判员:原告、被告有无补充意见?
原告:被告: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依照民诉法第141条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权利。当前由原、被告双方作最后陈述?
原告:被告:
法庭调解
审判员:依照民诉法第9条、第9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依照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基本上进行调解。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与否乐意调解?
原告:被告:
1-审判员:因当事人不肯调解,本庭不再调解。(如下接宣判页)2-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均同旨在本庭主持下进行调解,请双方分别提出调解方案。
审判员:因当事人调解意见分歧较大,达不成一致合同,本庭不再调解。(如下接宣判页)
3-审判员:刚才,法庭在双方表达批准调解基本上,依法进行了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到如下合同:
审判员:本庭以为,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在完全自愿基本上,经法庭主持,达到民事调解合同。合同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