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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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大校研 关于修订《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大校研 关于修订《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5〕4号各学院(部)及有关单位: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优良校风,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以及《天津大学关于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修订了《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经2015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原《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天大校研〔2010〕9号)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天津大学2015年11月30日(联系人:陈金龙,联系电话:27401978)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优良校风,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以及《天津大学关于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教育的研究生,非全日制教育的研究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教育部批准,即取得我校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凭天津大学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学位证书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并附有关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可延期报到,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在交纳相关费用后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六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适于学习者,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经个人申请,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规定完整版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规定完整版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09〕1号签发人:钟登华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奖学金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对津大校研〔2007〕7号文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本办法旨在建立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及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优秀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培养费、生活费等方面的开支,其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下拨的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学校投入的培养经费和导师科研项目中配套的资助经费三个部分构成。

研究生奖学金不包括由企业或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方面的奖励或资助。

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及有关配套措施第五条对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四个等级的奖学金体系。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被确定取得硕博连读生资格后,可享受博士生三等奖学金,具体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资助的期限为2~3年(由各学院及专业的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

第六条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推荐保送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根据各学院制定的实施办法评定,保返生按当年各学院推免生的规定执行);具体奖学金体系设置如表1所示。

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奖学金的评定由其所在学院或学科负责,主要依据其入学后一年来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进行评定。

第七条为进一步强化硕士生导师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导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需根据具体招生情况向学校缴纳相应的配套资助经费。

天津大学关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学管理的暂行规定

天津大学关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学管理的暂行规定

⾮全⽇制研究⽣教育是学校培养⾼层次专门⼈才的重要⽅式之⼀。

为规范我校⾮全⽇制研究⽣教学过程有关环节及管理,保证⾮全⽇制研究⽣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注册管理 1.被天津⼤学正式录取的⾮全⽇制研究⽣,须持天津⼤学录取通知书,按类别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道,并按时交纳学费。

⽆故逾期两周未报到注册者予以除名,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2.各学院负责与合作办学单位协调,组织好本学院校内、校外办学点的研究⽣注册报到⼯作。

班主任负责研究⽣证发放、研究⽣登记表的建档等,并与合作办学单位共同做好研究⽣在学期间的⽇常管理⼯作。

⼆、课程管理 1.⾮全⽇制研究⽣课程学习实⾏学分制。

所选课程应严格按照各类型研究⽣培养⽅案中课程设置要求进⾏。

课程成绩有效期按各类别研究⽣要求执⾏。

2.各学院应与办学合作单位根据天津⼤学各类型⾮全⽇制研究⽣培养⽅案,共同制定该班级的课程计划。

课程计划制定后,由教务员输⼊⾄“天津⼤学研究⽣管理信息系统”中。

3.各学院应做好每学期的教学准备⼯作。

将教材提前发给研究⽣,对于采⽤“视频课件”的课程,应注意安排好课件教学和⾯授教学的时间⽐例。

注意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案和⼿段,提⾼教学质量。

4.研究⽣培养办公室负责公共课程教师的选派及教学安排。

各学院负责专业课程教师的选派及教学安排。

学院应向研究⽣提供课程计划,并提供⾄少⼀学期的教学安排,以⽅便其安排⼯作和学习。

教务⼈员必须对教师明确教学管理要求,并提供课表、研究⽣成绩单、考勤表等。

所提供的研究⽣成绩单应以“天津⼤学研究⽣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名单为准。

未经允许,各学院及任课教师不得擅⾃接受插班⽣。

5.任课教师对研究⽣听课情况应作详细考勤记录。

缺勤超过总学时1/3,取消考试资格。

6.⾮全⽇制研究⽣的各门课程均要求进⾏考核。

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

课程考试须按课表安排时间进⾏。

考试要求按照《天津⼤学加强研究⽣考试管理⼯作的规定》执⾏。

7.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可申请重修,并须交纳学费。

2024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旨在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确保教学秩序的规范化运行,强化研究生学籍管理的系统性与科学性,推动研究生在德、智、体等多方面的全面发展,并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升。

以下为规定内容的正式改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依据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教学秩序,加强和优化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及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依照国家招生政策及规定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培养单位应紧密围绕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核心任务,不断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施严格管理。

培养单位应遵循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导的原则,激发研究生的自我管理积极性。

第四条研究生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遵守宪法、法律及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证件,按照培养单位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

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到者,须向培养单位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六条新生报到后,培养单位将依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对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七条在体检复查中,若发现新生患有疾病无法坚持学习,但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可在短期内治愈,培养单位可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可选择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培养单位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新生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将取消入学资格:(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未报到者;(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未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入学,或虽申请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时注册。

天大校研〔2010〕15号(关于发布研究生学术规范的通知)

天大校研〔2010〕15号(关于发布研究生学术规范的通知)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0〕15号签发人:钟登华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的通知各学院及各有关单位: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和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国家法律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学校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试行)》(津大校研〔2007〕5号)文件进行了修订。

经2010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天津大学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联系人:陈志华;联系电话:)主题词:研究生教育学术规范△通知(共印3份)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8月30日印发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和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天大校发〔2010〕10号)、《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津大校发〔2005〕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规范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天津大学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1.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天大校研〔2010〕15号(关于发布研究生学术规范的通知)

天大校研〔2010〕15号(关于发布研究生学术规范的通知)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0‟15号签发人:钟登华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的通知各学院及各有关单位: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和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国家法律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学校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试行)》(津大校研…2007‟5号)文件进行了修订。

经2010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天津大学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联系人:陈志华;联系电话:27403736)主题词:研究生教育学术规范△通知(共印3份)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8月30日印发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和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天大校发…2010‟10号)、《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津大校发…2005‟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规范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天津大学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1.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95]津大校发字第11号为了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全面发展。

依据国家教委修定后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和企业、个人设立的奖学金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普通奖学金第一条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第二条普通奖学金标准(一)博士研究生1. 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每生每月360元。

2. 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38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400元。

(二)硕士研究生1. 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每生每月180元。

2. 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0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20元。

第三条普通奖学金的评定(一)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经本人申请,院依据享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和标准,审核同意后,报学工部研究生科批准。

(二)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在职人员,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原单位的工资关系、学历证明和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年限证明,经本人申请,院审核同意,报学工部研究生科批准。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或停发普通奖学金(一)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如另有合同或协议规定,不由学校负责其待遇的,则按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发普通奖学金。

(三)因病休学者,半年内照发;超过半年者,停发其奖学金(四)因其他原因,申请中途暂时停学者,停学期间停发奖学金。

(五)在学期间,因公派出国者,从办理离校手续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其奖学金,回国后,自办理报到之日起,恢复其奖学金。

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

(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研究生应当拥护党领导,坚定中国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校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3.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 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6.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天津大学文件09081

天津大学文件09081

天津大学文件津大校研字[2002]11号签发人:胡小唐天津大学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及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和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第一条培养目标博士生的培养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要使博士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与接班人。

具体要求如下:(一)学习、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创新意识并做出创造性成果。

(三)具有健康的体格。

第二条学习年限与安排全日制博士生的学制一般为三年。

课程学习一般在一年内完成,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

博士生因论文工作需要可申请延期毕业。

延长毕业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三条培养方式博士生的培养以科学研究工作为主。

重点是培养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及创新的能力,并应根据本学科博士生培养方案的规定、学位论文工作的需要学习有关课程,在拓宽和加深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以及掌握学科发展动态的基础上,学会进行创造性研究工作的方法和培养严谨的科学作风。

博士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实行导师个别指导或导师负责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指导方式。

指导小组成员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

第四条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各博士生培养专业需制定博士生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是进行培养工作、教学管理和质量检查的主要依据。

培养方案应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根据现代科学、技术、文化发展的趋势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学科特点制定。

要体现出较高的学术起点,并根据学科发展适时调整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本学科博士生的培养目标、学习年限、研究方向、课程设置、学位论文工作的要求、有关的培养环节和措施等。

天大校发〔2014〕25号(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大校发〔2014〕25号(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发〔2014〕25号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学校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制定了《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大学2014年7月10日(联系人:马德刚,联系电话:27406642联系人:孙鹤;联系电话:27400873)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为认真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及学校投入。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两个等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8万元,获奖比例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万元,获奖比例70%。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9万元,获奖比例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45万元,获奖比例60%。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管理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励资助管理更加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充分激发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整体待遇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分为研究生奖励和研究生资助两个部分。

研究生奖励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和论文奖励等;研究生资助包括研究生助学金、助管基金、助教基金、助困基金、国际学术交流基金和专项助学金等;其资金来源主要以政府投入为主,按规定统筹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社会捐助等资金,建立健全多元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条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的设置、评定、发放等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研究生院、学工部和教务处负责。

第二章奖励资助体系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全日制研究生。

具体参见天津大学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顺利完成学业。

具体参见《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等捐资设立,根据奖学金协议具体要求用于奖励优秀研究生,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成为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具体参见天津大学关于专项奖学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天津大学关于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培养的规定 - 副本

天津大学关于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培养的规定 - 副本

天津大学关于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培养的规定为进一步优化我校博士研究生生源结构,提高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我校拟选拔部分优秀在学硕士生,以硕博连读方式进行培养(以下简称“硕博连读研究生”)。

现将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的有关要求规定如下:一、选拔工作1.选拔条件及范围(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较强的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3)已完成规定的硕士课程学习并且成绩优秀;(4)选拔范围为在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2.选拔程序(1)凡符合选拔条件的在学硕士生,经原导师和接收导师同意后,由个人填写硕博连读申请表,并提交两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材料(包括综合评价表和推荐信)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2)学院设立由部分博士生导师组成的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小组(不少于5人),基于申请者的申报材料和报告与答辩情况,对申请者的综合科研素质进行考评,经投票确定硕博连读候选人;(3)学院对选拔结果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4)学院将公示后无异议的选拔结果报研究生院审批;(5)批准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博士生报名手续后,第五学期进入博士生学籍。

3.选拔名额(1)在教育部下达的博士生招生规模基础上,根据学校发展规划,重点支持我校重点学科和需扶植的学科,以及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课题组。

由研究生院制定各学院全年博士生招生计划,并下达到各学院,各学院各专业选拔的硕博连读研究生人数一般为博士生招生计划的50%。

(2)每位博士生导师每年一般可招收1~2名硕博连读研究生。

硕博连读研究生计入导师当年招收博士研究生总数。

4.选拔时间凡符合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条件的在学学术型硕士生可在入学后第三学期按学校规定时间自愿申报。

二、对接收硕博连读研究生的指导教师的要求接收硕博连读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应符合学校博士生导师的年龄要求。

津大校研7号(天津大学关于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培养和考核的规定)

津大校研7号(天津大学关于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培养和考核的规定)

天津大学文件津大校研〔2004〕7号签发人:胡小唐天津大学关于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培养和考核的规定各学院及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校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论文水平,学校将选拔部分优秀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优异生或免试推荐研究生)和入学考试优异的硕士研究生新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以下简称硕博连读研究生)。

经学校研究,特制订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培养和考核的规定,内容如下:一、选拔工作:1.选拔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2)应届优秀本科毕业生(包括优异生或免试推荐研究生)或该学科当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录取类型为计划内“非定向”;(3)英语获得全国大学六级证书(其它语种应获得相应的等级证书或具有相应的有关证明);(4)入学总成绩排在本学科前1/3。

2.选拔办法:(1)个人填写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表;(2)博士研究生导师考察、面试;(3)学院审核;(4)研究生院审批。

3.选拔数量:每学年硕博连读研究生不超过该学科当年度计划内博士研究生招生人数的1/3。

4.名额分配:(1)由研究生院根据学校发展规划,重点支持我校重点学科和需扶植的学科,以及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课题组,制定招收硕博连读计划,并下达到各学院、各学科。

(2)每位符合条件的博士生导师每年一般可招收1—2名硕博连读研究生。

5.选拔时间:入学后第一学期初,入学总成绩在硕博连读条件范围内的研究生可自愿申报,并填写硕博连读研究生申报表。

第一学期末进行选拔。

二、对接收硕博连读研究生的指导教师的要求:(1)硕博连读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应符合学校招收硕博连读研究士生的年龄要求。

(2)新增列的博士生导师应有完整指导一届博士生的工作经历。

三、学习年限: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四年半。

其中,用于课程学习的时间为一年至一年半,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四、课程设置:硕博连读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按进入硕士阶段当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

天津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管理办法为保证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效果,提升学生学习动力,提高研究生综合能力与培养质量,经学校研究决定,为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与专业核心课等任课教师设立研究生助教岗位。

现对研究生助教岗位的管理作如下规定:一、研究生助教岗位的设置范围与标准(一)实施课程范围: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核心课、研究与创新课。

(二)岗位设置标准:一般按照每两个标准自然班配置一名助教的原则实行聘任。

(三)工作时间与工资标准:按照各类课程助教每周工作时间不同把助教工作岗位类别设置为A、B、C三档:A类的实际工作时间每周在15小时左右,月工资为900元。

该类课程主要包括高等数学类课程。

B类的实际工作时间每周在10小时左右,月工资为600元。

该类课程包括:外语、物理、化学、学科基础和专业核心课程。

C类的实际工作时间每周在5小时左右,月工资为300元。

该类课程包括:计算机、思想政治理论与研究创新类课程。

以上工资标准按照天津市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5元/小时计算。

二、研究生助教岗位的职责(一)研究生助教从事的工作,包括理论课程辅导(随堂听课、答疑、组织讨论、上习题课和批改作业、考试监考和阅卷等)、实验课程辅导(实验课的准备、指导等)、参与教学网站建设、协助教师编写教材和电子教案、填写研究生助教工作日志等。

(二)承担课程辅导工作的研究生助教要接受主讲教师的指导,主讲教师上课时每周至少应随堂听课一次,了解教学进度和内容,听从主讲教师的工作安排。

(三)研究生助教在辅导、答疑过程中发现学生存在的共性问题,要及时向课程主讲教师反馈,便于主讲教师对下一阶段的教学进度与内容进行调整。

三、研究生助教岗位的申请条件(一)考虑到研究生的课程设置特点,原则上,研究生助教岗位面向二年级以上研究生设置,每人每学期只能担任一个助教工作岗位,助教时间最长为一年,以不影响研究生自身的学业为原则。

(二)委托培养研究生、工资由原单位发放的定向培养研究生以及本校在职研究生原则上不能申请研究生助教岗位。

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全解

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全解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0〕9号签发人:钟登华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为切实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优良校风,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素质优良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教育的研究生,非全日制教育的研究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教育部批准,即取得我校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凭天津大学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学位证书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并附有关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可延期报到,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在交纳相关费用后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四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适于学习者,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经个人申请,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提出入学申请,或是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者;(四)在招生报名、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者。

第六条研究生应在每学期按规定的日期返校,并持研究生证按时到注册中心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导师及学院请假,办理请假手续。

第七条研究生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2-3年(根据各学科规定执行)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硕博连读生、直博生学制一般为5年。

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文件精神,为认真落实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特制定《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奖励表现优异的研究生,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天津大学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

第二章奖励名额、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进行测算后统一下达。

学校根据各学院符合评奖条件人数进行测算分配,适度向基础学科倾斜。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意识。

2.学术表现突出,恪守学术规范,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大。

3.具有国际视野,具备良好的国际交流能力,积极参与国际交流活动。

4.社会责任感强,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公益活动,承担校内外社会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强健的体魄,积极的情感,坚强的意志,健全的人格。

5.过去一年中因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研究生不得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评审范围界定依据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学制内研究生可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新生可以参评,延期学生不能参评。

天津大学文件09240

天津大学文件09240

天津大学文件津大校研字[2002]10号签发人:胡小唐天津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和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对我校学历教育研究生培养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培养目标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教育必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人才,要求硕士研究生达到下列要求:(一)热爱祖国,努力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二)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本门学科的现代实验方法和技能,熟悉所从事研究方向的科学技术的现状和动向,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严谨、周密的科学作风。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和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五)具有健康的体格。

第二条学习年限与安排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两年半。

其中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为一年,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为一年至一年半。

本校在职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可以延长一年。

第三条培养方式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一般实行导师负责制,也可采取导师负责和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指导教师应由学术水平较高、在研究工作中有成就的教授或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必要时可聘请有高级职称的校内外专家共同指导。

指导教师和指导小组人员名单应由学院审批,并报研究生院主管部门备案。

培养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一)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和经常性的思想教育相结合。

硕士研究生除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还应参加形势、时事和政策的学习,进行共产主义理想、道德教育,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

(二)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并重。

在重视打好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掌握系统的专门知识的同时,要加强实验技能和科研工作能力的锻炼。

培养硕士研究生掌握科学研究或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4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4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促进研究生科学发展,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二、学籍注册与划定1.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到学院(系)进行学籍登记,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办理入学手续,并领取学籍证书。

2.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学制。

3. 研究生学籍划定原则为按时报到、缴费、注册并获得学籍证书。

三、学籍变动1. 研究生转专业: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若认识到自己的专业与兴趣不符,可以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

转专业需经学校同意,并按相关程序办理转专业手续。

2. 研究生休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因个人原因需要休学,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学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3. 研究生退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发现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等情况,学校有权依规给予退学处分。

4. 研究生改名:研究生若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改名,必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改名手续。

四、学籍管理与绩效考核1. 研究生学籍管理责任由学院(系)负责,学院(系)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研究生学籍进行核查。

2. 研究生绩效考核包括学术表现、科研成果、课程考核以及各种学术活动参与等。

根据研究生规划,每学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并按照一定权重进行综合评定。

3.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违反者,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五、学籍复查与权益保护1. 研究生如对学籍管理决定存在异议,可以提出学籍复查申请。

学校应成立相关机构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作出相应调整。

2. 研究生享有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申诉机制,对研究生的诉求进行认真对待并给予合理的回复和解决办法。

六、附则1.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由学校制定或修订,并及时向全体研究生公示。

天津大学文件

天津大学文件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5〕6号各学院(部)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制定了《天津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条例(试行)》,经2015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条例(试行)天津大学2015年11月30日(联系人:陈金龙,联系电话:27401978)附件第一章督导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现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督导工作围绕研究生教育中心任务和综合改革的发展目标,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开展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全过程的检查、监督、指导和评价,并对研究生教育改革进行探讨与研究,在发现问题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推广研究生教育的经验,为学校提供决策依据,对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发挥参谋作用。

第三条督导工作由学校(学院)研究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组织相关领导、学科负责人、督导组及教育管理人员等,结合研究生教育的中心工作,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导活动。

第二章督导组成第四条学校和学院分别成立校、院两级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开展日常监督指导工作。

督导组实行聘任制,由在职和退休教师若干人组成,主管部门在征得学院和本人同意后,向被聘任者颁发聘书,每届聘期为3-4年,可连续聘任。

第五条学校和学院围绕研究生教育阶段性核心工作,可组织相关人员形成临时督导小组,对工作的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监督、指导与评价。

第六条督导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愿意为学校研究生教育事业做出贡献,工作认真负责,具有无私奉献精神;(二)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熟悉研究生教育规律,具有多年从事研究生教育或管理工作的经验,在相关学科领域有一定的资历和威望;(三)师德高尚,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具有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能够站在全局高度,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改革建议;(四)督导成员要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督导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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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0〕9号签发人:钟登华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为切实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优良校风,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素质优良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教育的研究生,非全日制教育的研究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教育部批准,即取得我校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凭天津大学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学位证书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并附有关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可延期报到,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在交纳相关费用后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四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适于学习者,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经个人申请,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提出入学申请,或是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者;(四)在招生报名、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者。

第六条研究生应在每学期按规定的日期返校,并持研究生证按时到注册中心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导师及学院请假,办理请假手续。

第七条研究生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2-3年(根据各学科规定执行)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硕博连读生、直博生学制一般为5年。

第九条研究生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毕业者,应提前提出“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主管院长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

硕士生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博士生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经批准延期的研究生,延长期内的相关费用由本人(或导师)解决。

延长期满仍不能毕业的研究生按肄业处理。

第十条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习、论文工作及其它培养环节,可提出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可提前答辩和毕业。

提前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申请提前答辩的研究生,其学位申请应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纪律与考勤第十一条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第十二条研究生不准擅自离校。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须请病假、事假时,要提交必要的证明。

经导师同意,两周以内,报学院主管院长批准;两周以上,报研究生院批准。

违反规定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学习与考核第十三条我校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研究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

总学分包括学位课学分、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

第十四条学位课与必修课必须进行考试,考试及格后才能取得学分。

学位课、必修课成绩不及格或“缺考”,须随下一年级重修,学校不单独组织补考。

若研究生已取得合格成绩则不予重修。

第十五条必修课包括我校指定的实验技能课和工程实践、学术报告,按百分制登记成绩。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两周内,须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及学分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制订出课程学习计划,输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研究生因故变更课程学习计划时,必须在开学第一周内,经指导教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批,报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研究生已修过全日制研究生课程计划中的某门课程,在成绩有效期(入学注册前两年)内,可申请免修、免考,承认已修成绩、学分。

研究生对某门课程若有很好的基础,确已达到优秀程度,可以申请免修。

研究生在开课两周内提出免修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准予免修,但不免考。

第十九条研究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试时,必须事先持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经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可随下一年级考试。

擅自缺考者,成绩注明“缺考”。

第二十条硕士生应在第二学期、博士生应在第三学期完成论文选题报告及论文工作计划。

经指导教师同意,硕士生在第四学期初、博士生在第六学期初确定出论文答辩的时间,在学制规定时间内完成论文及答辩。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有以下原因允许休学(一)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必须有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书。

休学时间以一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二)女研究生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二十二条申请休学者须填写《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休学。

休学期间,其往返路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其户籍不变更。

第二十三条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应持原《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因病者需提供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凭复学证明到注册中心注册。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因故须中途停学,但不符合休学条件者,可提出保留学籍的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批执行,发给保留学籍的证明,期限不超过一年。

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停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两个月,持保留学籍的证明申请复学,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转学与转专业第二十六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

凡因特殊情况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而必须转学的,须由本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和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

委培、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及(本)硕博连读研究生不许转专业。

确因专业调整、导师调动须转专业或更换导师者,原则上应在同一个一级学科范围内,并在开学四周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和转入专业的指导教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退学第二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一)休(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二)休(停)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三)博士生学位课、必修课程考试累计两门次(包括重修)不及格者;硕士生学位课、必修课程考试累计三门次(包括重修)不及格者;(四)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者;(六)本人申请退学;(七)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者;(八)擅自离校或无故未注册两周以上者;(九)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

退学的研究生必须在研究生院办理退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按自动退学处理,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退学经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学习不满一年者或学习满一年但未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学习者,发给学习证明。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不发给任何证明。

第三十条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工作按下列办法处理:(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二)委培生或定向生退学一律回委托单位或定向单位;(三)其它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委培、定向研究生申请办理休、停、退学手续时,本人须事先告知委托、定向单位。

第三十二条退学的研究生,一律不得复学。

奖励与处分第三十三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研究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将给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犯错误的研究生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或使用作弊工具考试等作弊情节严重者;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造成恶劣影响者,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开除学籍。

(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须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执行,并在学院内公布。

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须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并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受处分的研究生如对处分有异议,参照《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被开除学籍后回其生源所在地,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发给学习证明。

否则不发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毕业、结业、肄业及证书颁发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期限内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学习成绩合格和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通过课程计划的学习,但学位论文未通过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准予毕业的研究生,可根据《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我校有学位授予权的专业范围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评定通过后,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领取各类研究生证书,学院需报送毕业、结业、肄业审核表,由研究生院审核。

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颁发时间一致。

第四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核实后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毕业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办理离校手续。

研究生证管理第四十五条研究生证是在校研究生身份的证件,按学期注册方为有效。

研究生证不得擅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一个人不能同时拥有一个以上研究生证。

违反上述使用规定者,各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第四十六条如因家庭地址变更,需要更改研究生证中“假期火车减价优待证明”栏的内容时,应持有家长(或配偶)工作单位和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证确属遗失,可以申请补发。

申请者应填写《补发研究生证申请表》。

根据申请表内容办理补证手续。

在学期间出国第四十八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因公需要出国(境),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四十九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因公需要出国(境)的期限为:博士生一般不超过一年,硕士生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五十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因公需要出国(境),须签订《天津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境)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第五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因公需要(除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外)出国(境),必须还清其在学校所借仪器、设备和暂借款等,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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