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概念(正义 个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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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或正义是关于适当安排社会内的东西和人民的概念,此概念是哲学、法学和神学历史上不断思考和辩论的话题。

公平正义的研讨可大略分为两类,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着重在人群间适当分配好的东西- 如财富、权力、报酬、尊敬。所以例如说,平等主义就是一种分配正义理论,认为对财富的适当分配方式是平等分配。应报正义(Retributive justice)着重对恶行的适当回应。所以例如说,同态报复法就是一种应报正义理论,认为适当的惩罚是等同所受到的不正当损害:―以命还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伤还伤、以打还打‖。几个关于公平正义的重要问题在西方历史进程中曾激烈辩论过:什么是公平正义?它对个人和社会有什么要求?怎样才是对一个社会内财富和资源的适当分配:平等制、精英制、视地位而定或其他的排列方式[2]?各种政治观点和哲学系统对这些问题有无数可能答案。

一些理论家,例如古代希腊人,将公平正义设想为一种美德—一种人格特质,并只衍生于人们的行为和人们所设立的机构,其他人则强调行为或机构,并只衍生于使它们成真的人。公平正义的来源被不同看法认为来自于和谐、神圣命令、自然法或人造,它可能被认为次于另一伦理价值。

美德还是结果?

在正义(或不正义)惩罚和确立之的正义(或不正义)判决两者间,那个比较重要?公平正义被设想为,主要是,道德正确的分配好和坏的东西(包括财富、权力、报酬、尊敬和惩罚)。另一解释是,公平正义是那个为了正确分配而表态或行动的人的美德,无论行为是正义的因为行为者是正义的人,仰或一个人是正义的因为他做正义的事。20世纪道德哲学家伊丽莎白·安斯康柏(Elizabeth Anscombe)主张现代哲学将焦点集中在行为和造成的结果而非行为者人格特质是错的,她的主张启发了现代德行伦理学,此学派跟随亚里士多德将正义视为好人的一种美德,并只会间接成为一个事态的属性。[3]

对公平正义的理解

卢卡·焦尔达诺描绘的正义公平正义与其它伦理价值区别在于被视是必要和压倒性的重要:公平正义可能被认为与善意、博爱、仁慈、慷慨、同情不同且更为重要,这些虽然都很重要,但它们与其说必要不如说是额外价值,但我们须要知道的不只这些:我们须要知道公平正义是什么,而非仅仅它不是什么,对此问题已有不少答案被提出。

公平正义,不管在语意或概念上,皆与辩护的概念紧密联系:对一个人信念和行为持有及提出决定性的理由,因此,尝试理解公平正义通常就是尝试发现正当理由–公平正义的来源或基础–从而证明(或反驳)它的压倒性重要性。

平等(Equality)可以指:

平等原则,一种法律概念

结果平等(Equality of outcome)

机会平等(Equal opportunity)

待遇平等(Equality of treatment)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quality before the law)

废止岐视(Desegregation)

平等主义

男女平等

社会平等(Social equality)

个人主义

个人主义是一种道德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哲学,认为个人利益应是决定行为的最主要因素[1],强调个人的自由和个人的重要性,以及―自我独立的美德‖、―个人独立‖。个人主义反抗权威以及所有试图控制个人的行动—尤其是那些由国家或社会施加的强迫力量上。因此个人主义直接的反抗将个人地位置于社会或共同体之下的集体主义。个人主义经常被人与利己主义相混淆,但事实上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是不相同的,而个人主义也是自由主义的构成要素。政治个人主义在政治哲学上,个人主义主张国家应该仅仅作为保护个人自由的工具,保护个人能在不侵犯他人同等自由的情况下作出任何他想做的事情。这与集体主义的理论相反:集体主义要求国家必须迫使个人替社会的整体利益服务。个人主义也与法西斯主义相较,法西斯主义要求个人必须替国家的利益服务。个人主义一词也被用以描述―个人的进取性‖和―个人的自由‖—或许更明白的说便是法语里的―自由放任‖(laissez faire)一词,这一词代表的是―让他做、让他去、让他走‖。

在实践上,个人主义最关注的是保护个人免受国家的侵犯。举例而言,个人主义通常反对民主制度,除非有一套宪法能够保护个人免受多数的侵犯。公民和经济的自由都是个人主义着重的。个人主义最极力避免的是商业和产业力量被过度集中于国家的手上,因为这会造成两个问题:民选的民意代表并没有能力和责任感去处理这么多公司,同时也会造成公共行政牵涉到大量的资金;在个人主义者看来,―国家的健康‖是根基于个人各自追求利益的努力上的。个人主义也可能采取极端的形式,例如个人无政府主义的形式。

个人主义者将社会视为是―许多个人一起运作‖以改进他们各自(和集体的)幸福的架构。每个独立的个人不该被视为是统一的团体里的一份子,事实上,每个个人本身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而社会只不过是这些―个体‖所组成的一个架构罢了。而国家则是组织化的社会形式,借由法律来―保护个人自由‖(由国家提供保护服务)。也因此,个人主义的政治理念通常倾向于提倡保护或保障个人自由的法律,但反抗将个人地位置于群体之下的法律。

个人主义和社会

让-雅克·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主张,个人的意愿注定必须服从于所谓的―公意‖。这种将个人地位置于群体之下的理论在根本上与个人主义的哲学相反,个人主义强调个人进入社会的目的是为了追求他自己的利益—或至少有其权利去替他自己的利益着想,而无须考量社会的利益(但个人主义者不该等同利己主义)。个人主义反对任何要求个人牺牲其私利以达成―更高‖社会目标的意识形态。

社会和团体可能是不同的,这取决于它们是属于―利己的‖(个人主义的、或追求私利的)还是―利他的‖(以群体或社会为方向)倾向。同时,贬低个人地位的社会也可以分为以―刑罚‖作为手段(例如中世纪的欧洲)或以―羞辱‖作为手段(例如日本,违反群体规范的个人便是―让祖先蒙羞‖)的社会,在后者的社会里,人们必须不断回顾自己的言行,以确保那样的行为是―可以被接受的‖(这种现象又称为团体迷思)。

衡量一个社会是否是―个人主义‖的标准则会随着时间和国家而改变。举例而言,日本社会是非常以群体为取向的(例如―决定‖往往是由团体的共识所达成,而非个人),而且也被称为―人格发展缓慢‖(与西方国家相较)的社会。美国通常被认为是属于个人主义社会的―最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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